四方新材:四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1年03月08日 21:05:50 中财网
原标题:四方新材:四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四方新材 股票代码:605122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SIFANG NEW MATERIAL CO., LTD.

(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30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2021年3月9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
021

3

1
0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

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重庆四方新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四方新材




本公司




发行人




公司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http://www.sse.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新股


)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
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
承诺:


(一)
股份锁定

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德志、张理兰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二、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如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发行人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杨勇、喻建中、谢涛、杨永红、李禄静、张伟和
江洪波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
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总数
的25%;本人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发行人监事承诺

发行人监事杨翔、彭志勇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
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总数
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十月投资、富坤投资、李石、赵清顺、黄胜、卢健、张禹平、
曾亮、张林、赵世金、周晓勇、彭其军、何宏敏、朱兴华、舒恋、张旭、李波、
刘俊洋、姚勇、甘立金、肖岭、朱立和谭华峰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

二、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发行前持股
5%
以上股东持股意向

减持意向的
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李德志、张理兰,分别承诺:

“1、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基于对宏观经济、预拌混凝土行业及发
行人未来良好的发展趋势判断,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前所持发
行人股份自锁定期满后原则上不进行减持;锁定期满后,确实需要减持的,本人
将依法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
定,结合发行人股价、行业状况、发行人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减持决定。


2、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拟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股票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行人发生
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减持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且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
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
减持发行人的股票。


3、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提下,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所持发行人股票的
25%;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相关规定办理。


4、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
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处
罚。”

二、
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
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3]42号)的规定,为维护四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并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分别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
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德志和张理兰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以增
持公司股份方式来稳定股价。”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
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
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
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
时,本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
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
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


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2)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3)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
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30%及本人自公司上市
后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之和。(4)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第二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增持。但如果公司股价已
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5)本
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6)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
分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将停
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
毕;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公司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
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二)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以增
持公司股份方式来稳定股价。”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
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


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
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以
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
定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
时,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2)
本人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本
人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
红(税后)金额的20%及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之和。(3)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第二日起15个交易
日内完成股份增持。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
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4)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
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6)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本人将暂停取得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
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公司股
份的投票权,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如
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稳定股价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


定股价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以回
购公司股份方式来稳定股价。”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
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
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
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
提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
时,公司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公司应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
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后实施回购
股份。(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
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4)
公司回购股份应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
毕。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
回购股份。(5)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回购股
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6)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
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
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
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
后,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
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
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或按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确定。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需作相应调整;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实施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
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
按照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


有效保护。”

(二)发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
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按照有
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
护。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
导致无效。”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自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
在前述情形之日起,本人将尽快公告回购计划,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三)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




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公司自身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回报能力,按照《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号)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
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公司
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关承诺。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
响,公司拟通过如下措施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1、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运营进度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现有业务出发,延伸产业链、丰富
产品线,增强公司的生产能力、研发能力以及盈利能力。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期准
备工作已得到积极开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快募投项目的建
设运营进度,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2、保证募集资金有效运用

公司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将存放
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
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
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
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治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


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继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提升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从资
金使用、人员配置、生产安排等多维度提高公司日常运行效率,合理使用资金,
降低运营成本,节省各项开支。同时,公司将努力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继续完善
并优化经营管理程序,提高日常经营效率。具体而言,公司将继续改善采购、生
产、销售、管理等环节的流程,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
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提高经营业绩。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公司已于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公司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从多方面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公司对投资者
的回报能力,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积极保证投资者利益。


需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上述对即期回报摊薄采取的填补措施并不等同于对
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填补即期回
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与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其他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未履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发行人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上市公告书载明的各项承诺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
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利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因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向投资者作出赔偿;5、如果因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
承诺事项而被有关机构/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处
罚/决定;6、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
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李德志、张理兰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上市公告书载明的
各项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利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4、如果因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作出赔偿;5、如果因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有关机构/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决定,本人严格依法执行该
等处罚/决定;6、在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
诺事项所导致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地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
利;7、如果本人因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
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

如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已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上市公告书载明的各项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
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2、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利益;3、将上述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如果因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作出赔偿;5、如果因
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有关机构/部门作出相应
处罚/决定,本人严格依法执行该等处罚/决定;6、在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已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
间接地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7、如果本人因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益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保荐
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于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
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第二节
股票上
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
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
律依据




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
013
年修订)
》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
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
部门及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
2021
]
86



批复
核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
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

自律监管决定书
[
2
0
2
1
]
97
号文


批准。




、股票上市
相关信息


(一)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
2
021

3

1
0



(三)
股票简称:
四方新材


(四)
股票代码:
6
05122


(五)
本次
公开
发行后

总股本:
12,311.00
万股


(六)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3,090.00
万股


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


及锁定安排

股票数量:
3,090.00
万股



(八)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上市公
告书之

第一


要声明与提示



(十)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


上市保荐
机构

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

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
CHONGQING SIFANG NEW MATERIAL CO., LTD.


(三)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

12
,311.00
万元


(四)法定代表人:
李德志


(五)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
0
0
3

8

18



(六)

司住所: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
306



(七)经营范围: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按行政许可核定期限
从事经营);销售建筑材料、五
金、交电、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石灰岩露
天开采(仅
限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八)主营业务:
商品
混凝土研发、生产和销售
为主业,同时生产建
筑用砂
石骨料


(九)所属行业: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
0
12


订),公司所属


属于
“C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十)联系电话:
023
-
66241528


(十一)传真:
0
23
-
66245379


(十二)公司网址:
www.cqsifang.com


(十三)电子信箱:
security@cq
sifang.com


(十四)董事会秘书:杨勇



(十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在公司职务

任职期间

1

李德志

董事长、总经理

2019.09.19-2022.09.18

2

谢涛

董事、副总经理

2019.09.19-2022.09.18

3

喻建中

董事、技术总监

2019.09.19-2022.09.18

4

杨勇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19.09.19-2022.09.18

5

杨永红

董事、财务部副部长

2019.09.19-2022.09.18

6

李禄静

董事、法务部部长

2019.09.19-2022.09.18

7

黄宁莲

独立董事

2019.09.19-2022.09.18

8

曹华

独立董事

2019.09.19-2022.09.18

9

王庆生

独立董事

2019.09.19-2022.09.18

10

杨翔

监事会主席、研发部部长兼试验
室主任

2019.09.19-2022.09.18

11

杨婷

职工代表监事

2019.09.19-2022.09.18

12

彭志勇

监事、销售部部长

2019.09.19-2022.09.18

13

张伟

副总经理

2019.09.19-2022.09.18

14

江洪波

行政总监

2019.09.19-2022.09.18

15

龚倩莹

财务总监

2019.09.19-2022.09.18



(十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



1
、持








上市公告

签署
之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的
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李德志

7,320.00

79.38%

7,320.00

59.46%

2

杨勇

33.00

0.36%

33.00

0.27%

3

谢涛

30.00

0.33%

30.00

0.24%

4

彭志勇

30.00

0.33%

30.00

0.24%

5

张伟

20.00

0.22%

20.00

0.16%




序号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6

喻建中

20.00

0.22%

20.00

0.16%

7

江洪波

20.00

0.22%

20.00

0.16%

8

李禄静

10.00

0.11%

10.00

0.08%

9

杨永红

4.00

0.04%

4.00

0.03%

10

杨翔

4.00

0.04%

4.00

0.03%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其他直接、
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情况。



2
、持债情况





上市公告

签署
之日,
公司未发行债
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
债券
情况。



二、
控股股东
及实

控制人
的基本情况


截止
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

李德志直接持有公司
7,320
万股股份,持股比
例为
59.46%
,为公司控股股东;张理兰持有公司
8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6.50
%
;李德志与张理兰系夫妻关系,且双方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李
德志与
张理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李德志,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大专学历。1992
年10月至1995年7月,从事个体运输工作;1995年8月至2008年2月,在渝
湖汽运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2000年12月至今,在共挥实业历任执行董事兼经
理、监事;2003年8月至2016年9月,在四方有限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2016
年9月至今,在四方股份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德志先生曾任重庆市第三届、
第四届人大代表、巴南区第十五届至第十七届人大代表。目前担任巴南区第十八
届人大代表、中国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重庆市混凝土协会
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巴南区工商联副主席、重庆市巴南区民营(私营)经济协
会会长等职务。曾荣获中国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颁发的“中国混凝土行业优秀
企业家”、重庆市混凝土协会颁发的“协会优秀工作者”、中共重庆市委和重庆市


人民政府颁发的“重庆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等荣誉。


张理兰,女,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92年10月至
1995年7月,从事个体运输工作;1995年8月至2008年2月,在渝湖汽运担任
监事;2000年12月至今,在共挥实业历任监事、执行董事兼经理。



、股东情况


(一)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1

李德志

7,320.00

79.38%

7,320.00

59.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

张理兰

800.00

8.68%

800.00

6.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

十月投资

375.00

4.07%

375.00

3.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

富坤投资

200.00

2.17%

200.00

1.6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

李石

110.00

1.19%

110.00

0.8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

赵清顺

100.00

1.08%

100.00

0.8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

杨勇

33.00

0.36%

33.00

0.2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8

谢涛

30.00

0.33%

30.00

0.2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股东名称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9

彭志勇

30.00

0.33%

30.00

0.2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0

张伟

20.00

0.22%

20.00

0.1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1

喻建中

20.00

0.22%

20.00

0.1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2

江洪波

20.00

0.22%

20.00

0.1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3

黄胜

13.00

0.14%

13.00

0.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4

卢健

10.00

0.11%

10.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5

张禹平

10.00

0.11%

10.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6

曾亮

10.00

0.11%

10.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7

张林

10.00

0.11%

10.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8

赵世金

10.00

0.11%

10.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9

周晓勇

10.00

0.11%

10.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0

李禄静

10.00

0.11%

10.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股东名称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21

彭其军

10.00

0.11%

10.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2

何宏敏

8.00

0.09%

8.00

0.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3

朱兴华

8.00

0.09%

8.00

0.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4

舒恋

8.00

0.09%

8.00

0.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5

张旭

7.00

0.08%

7.00

0.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6

李波

7.00

0.08%

7.00

0.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7

刘俊洋

7.00

0.08%

7.00

0.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8

姚勇

6.00

0.07%

6.00

0.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9

甘立金

5.00

0.05%

5.00

0.0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0

杨永红

4.00

0.04%

4.00

0.0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1

杨翔

4.00

0.04%

4.00

0.0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2

肖岭

2.00

0.02%

2.00

0.0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3

朱立

2.00

0.02%

2.00

0.0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4

谭华峰

2.00

0.02%

2.00

0.0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35

社会公众股

-

-

3,090.00

25.10%



合计

9,221.00

100.00%

12,311.00

100.00%





(二)
本次发行后,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
,上市之前的股东

数共
37590

,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

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德志

7,320.00

59.46%

2

张理兰

800.00

6.50%

3

张家港保税区十月华隆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75.00

3.05%

4

重庆富坤新智能交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200.00

1.62%

5

李石

110.00

0.89%

6

赵清顺

100.00

0.81%

7

杨勇

33.00

0.27%

8

谢涛

30.00

0.24%

9

彭志勇

30.00

0.24%

10

张伟

20.00

0.16%

11

喻建中

20.00

0.16%

12

江洪波

20.00

0.16%

合计

9,058.00

73.5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3,
090.00
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4
2
.8
8

/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


五、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32,499.2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
开发行新股募集。



信永中和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2021

3

4
日出
具了
XYZH/2021CQAA20008
号《验
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
用合

8,
986.90
万元

含税



根据
信永中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21CQAA20008
号《验资报告》,
发行费用包括: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保荐和承销费用

7,732.69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500.00

3

律师费用

260.00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52.00

5

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用

42.21

合计

8,986.90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

9
号),四方新材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可以按照简易办法计算
缴纳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依照上述规定,四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和承
销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等发行费用的增值税不得抵扣,所以上述发行费用均包



含增值税。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
2
.91

/

(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
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
募集
资金净
额:
123,512.30
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6.32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
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
2019

12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
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
之和
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1.8648
元(按本公司
2019
年经审计的扣

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
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
19
年度

2
020

1
-
6

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XYZH/2020CQA20
303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
详见
招股意向书附录
,本公
告不
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

2020

6

30


202
0

12

3
1
日的资

负债表、
2020


的利
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XYZH/2021
CQ
AA2
0001


相关会计数据
详见
招股意向书
附录
,本公告不再披
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于
2020
年度已实
现的经营业绩、结合市场和
业务拓展计划、客户订单情
况和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等,公司预计
2021
年一季度实现营

收入
20,163.95
万元
~24,196.74
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36.69%~64.02%
。与上年同期相比,公司
202
1
年一季度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小,经营业绩同比提高。预计
20
21

一季度实现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054.04
万元
~3,945.3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3.50%~72.46%
;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2,964.33
万元
~3,855
.61
万元,较上年同
期增长
41.01%~83
.41%
。上述
2021
年一
季度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

计或审阅,业绩预
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总体经营情况良
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
化;公司客户结构稳定,主要供
应商
合作情
况良好,不存在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
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
2013
年修订)
》,本公
司已与保荐人
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
重庆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巴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巴南支行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重

分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对本公司、
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开立的募集

金专户如下



序号


开户人


开户行


账号


1



庆四
方新材
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巴南支行


100101
0120010023928



1001010120010023910


2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重庆
巴南支行


31101701040
015142


3


重庆
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
江北




1239057514109
9
9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本公司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简称

乙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已在乙方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
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
13

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
荐代表人战晓峰、白凯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
根据有
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
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
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
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
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
以书面

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
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

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
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
格、原
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
立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
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
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
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
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未发
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
股东大会。



十三、本
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
机构
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
机构
基本情况


保荐机






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联系电话





0371
-
65585033


传真号码





0371
-
69177232


保荐代表人





战晓峰

白凯


联系人





战晓峰、白凯




二、上市保荐
机构
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
机构
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认为,

庆四方
新材
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

股票
上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
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票
具备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的条件。

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
,并承
担相关保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
重庆四方新材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




















重庆四方新材
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
重庆四方新材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