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龄液压:长龄液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原标题:长龄液压:长龄液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 JiangSu Changling Hydraulic Co., Ltd ) (江阴市云亭街道云顾路 88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 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 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夏继发,实际控制人夏继发和夏泽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 (3)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内离职或职 务发生变更的,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及 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 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 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 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2、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宁波澜海浩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 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 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邬逵清、李彩华、 吴云、刘小忠、陈卫国、戴正平、朱芳等7人承诺: ( 1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 会 转让 、减持 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 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取得的 宁波澜海浩龙的财产份额 。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内离职或职务发生变更的,不影响上述承诺的 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及 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 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 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 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夏继发,实际控制人夏继发和夏泽民承诺: ( 1 )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 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 司股票。 ( 2 )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人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 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 3 )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证发 [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 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 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4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 5 )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 排颁布新的规定 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2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宁波澜海浩龙承诺: ( 1 )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 持公司股票。 ( 2 )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 3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 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证发 [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 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 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4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 所有。 ( 5 )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 或对上述 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制订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 、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 、稳定股价预案有 效期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 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非 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立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 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 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再 次出现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 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 止。 4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 并在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 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稳 定股价方案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回购 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 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 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 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后,若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 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 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 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 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 )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决 策程序,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 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负责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则,具体监督、执 行股票回购相关决议,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 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 3 )公司将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股份,回购 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当在披 露回购结果暨股份 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4 )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 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 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50% 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 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 5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时,可以使用的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包括:自 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 节余资金和已依 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其他合 法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且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2 、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若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承诺的内容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 / 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 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 告: (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在符 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 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 相应调整)。 ( 3 )单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 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10% ,且不高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 的现 金分红金额的 30% (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 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 足法定上市条件,则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股价的具 体方案及各自承诺的内容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 / 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 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 1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 股份,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 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 司股票进行增持; ( 2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 3 )单一会计年度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 持资金不低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10% ,且不高于其自公司 上一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30% (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 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 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 4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三)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1 、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 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 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作出的相应承诺。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 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 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 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 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 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停止 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 毕时为止。 四、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 应调整)。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当日进行公告, 并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 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本公司启动股份回 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 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 金占用利息等。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夏继发、实际控制人夏继发和夏泽民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 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 者进行赔偿。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如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对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 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 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分红(如有)及津贴(如有),同 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为止。 (四) 中介机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承诺: 1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 作、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上述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 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2 、如本所已经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履行了职责,但因发行人或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本所提供 虚假材料或陈述,提供的材料或信息在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缺陷, 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在依法履行上述对投资者赔 偿责任后,保留向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追偿的权利。 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 本所 为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 者损失。 五、关于发行人股东持股情况的承诺 公司承诺: 1 、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 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 务条令》、《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不准在领导干 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 释》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 2 、本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中介机构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坤元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 本公司股份或权益的情形。 3 、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以公司股权 作为对价向本公司的客户、供应商、业务监管部门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人员 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 、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 公告 [2015]31 号) 等相关文件之 要求, 公司 召开 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等事项。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 提升公司 的 盈利 能力,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 实现 公 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 请 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节 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之 “ 十、即期回报变动 分析 ” 相关内容。 为了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 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 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本人承 诺对个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 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的薪 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 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6 )除上 述承诺内容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一步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7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 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 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 8 )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 回报措施 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 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 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 利润由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 草案 ) 》, 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董事会制定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一方面坚持保证给予 股东稳定的投 资回报;另一方面,结合经营现状和业务发展目标,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和现金 分红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给股东带来长 期的投资回报。公司具体分红规划如下: 1 、分配原则 ( 1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 划,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 2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 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 、分配形式和顺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 、现金分红的条件 ( 1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3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投项目除外)。 4 、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若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 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 2 )公司发展 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 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到 20% 。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 1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超过 5,000 万元; ( 2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 0% 。 5 、以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 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6 、利润分配的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7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 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 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2 )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本条第(四)款规 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 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3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 括 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 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 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8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 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 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关于股利分配的详细政策,请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 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 政策 ” 关于股利分配的相关内容。 八、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 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宏观经济周期波动风险 公司专业从事液压元 件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挖掘 机等工程机械、船舶机械等行业。上述下游行业的发展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变化 及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较大。当宏观经济处于上行周期时,固定资产投资需求旺 盛,可带动工程机械等下游行业的迅猛发展,进而带动液压行业的快速发展;反 之,当宏观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时,若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出现萎缩,工程机械、液 压行业发展也随之减缓。因此,公司存在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 (二)应收账款金额较大风险 2017 年末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0,867.39 万元、 15,630 .07 万元、 18,470.85 万元和 23,244.66 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 为 3.37 、 4.22 、 3.58 和 3.86 , 2017 年末至 2020 年 6 月末应收账款账面 价值占当期营业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33.40% 、 27.98% 、 30. 28% 和 28.90% 。虽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应 收账款回收管理措施,并按稳健性原则对应收账款足额计提了坏账准备,但随着 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金额可能进一步增加,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客户 经营等情况出现不利变化,公司存在因货款回收不及时、应收账款金额增多、应 收账款周转率下降引致的经营风险。 (三)管理和内部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夏继发、夏泽民父子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 份合计达到 97.8 9 % 。本次发行后,夏继发、夏泽民父子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比例将下降至 73.4 2 % ,但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夏继发、夏泽民父子可能利 用其实际控制人的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本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预算、对外投资、利润分配、人事任免等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本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不够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不够完善,有可能导致公司决策权过于集中,进而 有可能产生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四)税收优惠风险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示江苏省 2017 年 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并取得《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 ( 编号 GR201732001164 ),发证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7 日,认定 有效期三年( 2017 年至 2019 年)。 依据法律法规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公司报告期内享受按 15% 的税率交 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报告期内, 2017 年至 2020 年 1 - 6 月公司所得税优惠 金额为 825.80 万元、 1,287.60 万元、 1,757.52 万元及 1,037.47 万元,占同期 利润 总额比例分别为 8.99% 、 7.00% 、 8.83% 和 7.64%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的 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 2020 年优惠政策到期后,若国家对 高新技术企 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公司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规定 的有关条件,则公司 2020 年及以后将面临所得税税率提高的风险,从 而对公司以后年度的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五)部分辅助用房产权瑕疵风险 公司 曾 存有一处存放原材料毛坯件的库房,已取得库房所在场地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但在搭建该库房时未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未取得产权证书。该库 房 面积约 870 平方米,占发行人全部房产面积的 1.92% ;账面原值 64.51 万元,截 至 2020 年 6 月 3 0 日 的净值为 46.13 万元;一直作为仓库使用,不直接用于加工、 装配等生产业务,不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核心工艺和环节;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已就上述库房瑕疵事宜出具了免于处罚的意见;公司已出具承诺,就上述库房瑕 疵事宜提出解决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承担可能出现的搬迁损失及 相应罚款。公司毛坯件库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预期上述产权瑕疵事宜可能导致的风险相对可控。然而 , 若瑕疵库房被要求进行拆除,公司需要及时调整厂区布局,并将产生一定的搬迁 费用,短期内可能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20 年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但 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 2021 〕 39 号” 《审阅报告》。 2020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86,707.54 万元,同比上升 42.15% ;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23,585.71 万元,同比上升 38.72% ;实现扣非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23,164.6 9 万元,同比上升 38.88% 。疫情未对公司 2020 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 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 为应对疫情的影响,全国基建投资力度加大,工程机械行业将面临更大需求。 公司作为工程机械产品关键液压零部件细分领域的领先企业,市场占有率、技术 质量优势均位居行业前列,产品需求旺盛。疫情发生以来,公司全力做好疫情防 控与应对工作, 2020 年 3 月起,公司产能利用率已达到 100% 以上,处于满负荷 生产状态;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位于 江苏省等非主要疫区,均已正常复工生产; 随着全国复工开始,物流运输也逐渐恢复全网运营的状态。 结合目前客户采购计 划及订单情况,长龄液压 2021 年一季度预计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 2.45 - 2.75 亿元 左右,同比上升 60 % - 80 % 左右;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区间为 5 , 600 - 6 , 400 万元左右,实现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区间为 5 , 500 - 6 , 300 万元左右,同比上升 27% - 45% 左右;(上述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业绩承诺)。 长龄液压主营业务、经营环境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疫情对长龄液压生产经营 的不利影响 已逐渐消除。 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生产和销售 情况正常,公司经营模式、采购模式,主要产品的市场规模和盈利能力,主要客 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 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 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二)每股面值: 1.00 元 ( 三 )发行股数及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2, 4 33.34 万 股,约为发行后总股本 25% ,本次发行全 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四)每股发行价: 39.40 元 / 股 (五)市盈率: 22.99倍( 按经审计的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孰低额和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 (六)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8.16 元 / 股( 以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值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七)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5 . 32 元 / 股( 以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 (八)发行市净率: 2 . 57 倍( 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 (九)发行方式:网下向投资者询价 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 (十)发行对象: 符合相关资格规定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的 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或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一)承销方式:余 股 包销 (十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本次发行预计募集 资金 95,873.60万元 (十三)预计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89,498.98 万 元 (十四)发行费用概算: 费用项目 金额(不含税) 承销费用与保荐费用 4,500.00万元 审计费用与验资费用 1,023.58万元 律师费用 386.79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05.66万元 股份登记、发行上市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58.58万元 合计 6,374.61万元 第 三 节 发行人 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一) 中文名称: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 JiangSu Changling Hydraulic Co.,Ltd (三)注册资本: 7 , 3 00 .00 万元 (四)法定代表人: 夏继发 (五)成立日期: 2006 年 12 月 4 日( 2018 年 7 月 20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 司) (六)法定住所: 江阴市云亭街道云顾路 885 号 ( 七 )邮政编码: 214422 ( 八 )董事会秘书: 戴正平 ( 九 )联系电话: 0510 - 802878 0 3 (十)传真: 0510 - 86018588 (十 一 )电子信箱: clyy @changlingmach.cn (十 二 )公司网址: http://www.changlingmach.cn/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设立情况 (一)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系根据 长龄机械 截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基础,折合 7 ,00 0.00 万股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 8 年 7 月 20 日取得 无锡 市行政审批局 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7961489070 )。 (二)公司发起人 公司设立时的总股本为 7,000 .00 万股,发起人为 夏继发、夏泽民 。公司发 起 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单位: 万 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 比例 1 夏继发 4,200.00 6 0.00% 2 夏泽民 2 ,800.00 4 0.00% 合计 7 ,000.00 100.00 % 三 、 发行人的 股本情况 (一)本次拟发行的股份及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 3 00 .0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 2,433.34 万股,发行 后总股本 为 9,733.34 万股。 按 本次发行新股 2,433.34 万股计算,发行前后公司的股 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行 后 股份数(万股) 比例 股份数(万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夏继发 4 ,200.00 57.53% 4 ,200.00 43.15 % 夏泽民 2 ,800.00 38.36 % 2 ,800.00 28.77 % 宁波澜海浩龙 300.00 4.11% 300.00 3.08% 二、本次发行股份 社会公众股股东 - - 2 , 4 33.34 2 5.00% 合计 7 , 3 00.00 100.00% 9 , 7 33.34 1 00.00% (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本次发行前,公司共有2名自然人股东,其直接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在公 司的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股份比例 职务 股份性质 1 夏继发 4,200.00 57.53% 董事长 自然人股 2 夏泽民 2,800.00 38.36% 董事、总经理 自然人股 合计 7,000.00 95.89 % - - (三)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各自持股比例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各自持股比例如下: 序 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关联关系 1 夏继发 4 ,200.00 57.53 % 夏继发 系夏泽民之父,二人为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2 夏泽民 2 ,800.00 38.36 % 3 宁波澜海浩龙 300.00 4.11% 夏泽民持有 宁波澜海浩龙47.67% 财产份 额,夏继发持有宁波澜海浩龙 1% 财产份额 并担任 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 ) 公司 国有股份及外资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不存在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 ( 五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 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夏继发、实际控制人夏继发和夏泽民承诺: (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 ( 3 )如果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 4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内离职或职 务发生变更的,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 履行上述承诺。 ( 5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及 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 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 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 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宁波澜海浩龙承诺: (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 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 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邬逵清、李彩华、吴云、 刘小忠、陈卫国、戴正平、朱芳等7人承诺: ( 1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 会 转让 、减持 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 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取得的 宁波澜海浩龙的财产份额 。 ( 2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内离职或职务发生变更的,不影响上述承诺的 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 3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及 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 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 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 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产品 公司主要从事液压元件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中央回转 接头、张紧装置等。 公司依靠自主研发与技术创新,已建立起行业领先的技术优势。 公司 是 “ GB/T 25629 - 2010 液压挖掘机中央回转接头 ” 国家 标准 的 主持 起草单位 ,其 “移 地扩建 8 万套工程机械用液压中央回转体、液压履带涨紧装置等零部件项目”荣 获 2011 年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 改造中央专项项目。公司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 建有 江苏省重型机械用液压中央回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突破多项核心关键技 术,拥有 1 10 项 专利,成功开发了多项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公司 依靠严密的质量控制与有效的品牌建设,积累了大批优质客户资源,市 场优势显著。 目前,公司已与三一重机、徐工集团、柳工机械、龙工机械、山东 临工等多家国内龙头企业以及卡特彼勒、现代重工、沃尔沃、斗山机械、住友建 机等多家外资主机制造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与神钢建机、日立建机、 约翰迪尔等知名外资厂商建立了初步合作关系,连续多年被国内外知 名企业评为 优秀供应商,多次荣获卡特彼勒 SQEP 认证铂金奖。 报告期内 ,公司生产的液压 中央回转接头和张紧装置市场占有率均位居国内市场前列。 ( 二 ) 产品销售 模式 公司主要从事液压元件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中央回转 接头、张紧装置等,下游客户主要为三一重机、徐工集团、柳工机械、卡特比勒 等国内外知名主机厂商,采取直销模式。在销售区域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 99% 左右的产品均为国内销售,其余少量产品为境外销售。 公司与这类客户每年签订框架合同,在合同期内由客户下达订单。对于下游 挖掘机和重型装备潜在客户,公司 销售部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开拓和销售服务。一 般通过拜访客户并收集业务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商业机会和客户需求进行可行 性分析,并评估公司的供给能力是否能满足客户的需求,然后参与商务谈判等, 达成一致意向后签订销售合同,获得销售订单。以纳入主机厂的供应商体系作为 销售工作的核心,一旦通过主机厂认证进入供应体系,公司将组织拓展与该主机 厂商技术、质量、商务等全方位的服务与合作。 获得项目委任 合作研发 自主研发 价格协商 批量生产小批量生产主机厂评审 成为 潜在供应商 商务谈判 合格 对账结算订单交付 ( 三 )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情况 1 、 主要原材料 报告期内, 公司 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 为 钢材、铸件、锻件等。 具体情况如 下: 序 号 原材料 名称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金额 (万元) 占比 金额 (万元) 占比 金额 (万元) 占比 金额 (万元) 占比 1 钢材 3, 503.35 1 8.40% 5,906.35 20.82% 6,086.39 20.93% 4,228.04 26.23% 2 锻件 3,953.48 20.77 % 6,457.25 22.76% 6,341.60 21.81% 3,255.67 20.20% 3 铸件 2,5 97.53 13.64% 4,195.06 14.79% 4,429.46 15.23% 2,384.64 14.79% 4 标准件 2,919.23 15.33% 4,106.26 14.47% 4,057.13 13.95% 2,448.52 15.19% 5 产品零 件 4,732.53 24.86% 5,518.77 19.45% 5,887.88 20.25% 2,472.24 15.34% 合计 1 7,706.11 9 3.01% 26,183.68 92.29% 26,802.47 92.1 7% 14,789.10 91.75% 2 、能源 公司主要能源消耗为电力,供应持续、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电力采购情况 如下: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用电量(万度) 1,007.77 1,607.85 1,592.96 947.88 平均电价(元/度) 0.63 0.66 0.65 0.65 电力采购金额 (万元) 635.53 1,068.60 1,037.34 613.72 (四) 行业竞争 格局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格局 从全球经验来看 ,国际液压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前 6 至 7 家主要企业占据 了国际液压市场 80% 至 85% 的市场份额,德国、美国、日本的液压产业在全球 保持领先。目前全球的高端液压市场几乎被博世力士乐、派克汉尼汾、川崎重工 等少数几家液压生产企业所垄断,除通过国际贸易直接出口中国市场以外,在国 内均设有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 我国本土液压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市场集中度较低,生产技术和收入规模较 国外企业仍有一定差距。目前,据统计国内液压企业超过 1,000 家,其中规模以 上企业 300 多家,主要企业 100 多家。尽管国内外企业存在较大差距,国内优质 液压生产企业经过多年的研发和尝试,取得了技术突破,实现了高端液压件的量 产,正逐步打破国外企业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格局。 液压行业主要企业依托国家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加强技术研发投入,由技 术引进为主向自主创新为主转变,为国家重大装备主机提供了配套,逐步改变了 国内液压企业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的局面,发展成为各细分领域的龙头企业,逐步 实现高端液压件国产化,由从国内市场竞争向国外市场竞争转变。我国液压工业 多年来持续保持逆差状态,但随着液压工业实力的逐步增强,液压产品基本实现 自给自足,液压工业进口额持续下降,出口额持续上升 ,对海外产品的依赖度逐 步降低。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公司 是 “ GB/T 25629 - 2010 液压挖掘机中央回转接头 ” 国家 标准 的 主持 起草 单位 ,是液压行业中央回转接头和张紧装置细分领域的领先企业,报告期内,公 司中央回转接头和张紧装置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市场前列。近年来,公司突破 多项核心关键技术,荣获 110 项 专利,成功开发了多通道重型机械用液压中央回 转装置等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在上述细分领域中,公司国内竞争对手均非上市公司,且相关企业的生产规 模、技术水平、市场地位等方面与公司相比均有较大差距;与此同时,与博 世力 士乐、派克汉尼汾、川崎重工等全球知名液压件厂商相比,在保证产品同等质量 水平的前提下,公司相关产品具有较强的配套供应能力和产品价格优势,凭借多 年来不断积累的技术研发实力和品牌影响力,公司相关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 细分领域的进口替代和高端装备国有化配套。 在国内市场方面,公司的主要客户三一重机、徐工集团、柳工、山东临工、 卡特彼勒等在挖掘机行业市场占有率较高,主要产品中央回转接头和张紧装置等 在客户供应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2 017 年至 2 0 20 年上半年 ,公司中央回转接头 产品市场占有率分别为 48.78% 、 49.69 % 、 47.15% 、 46.86% ,张紧装置产品市场 占有率分别为 31.63% 、 38.77% 、 37.88% 、 36.81% ,均处于行业前列。 单位:台 项目 2017年度 2018年度 2019年度 2020年1-6月 回转接头国内需求量 192,972 282,838 333,799 239,701 公司回转接头销量 94,136 140,535 157,398 112,320 公司回转接头国内市占率 48.78% 49.69% 47.15% 46.86% 张紧装置国内需求量 350,422 506,448 579,600 416,657 公司张紧装置销量 110,839 196,333 219,562 153,363 公司张紧装置国内市占率 31.63% 38.77% 37.88% 36.81% 注 [1] :主要工程机械品种销量数据来源于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挖掘机械分会。其中, 挖掘机销量为纳入分会统计的 25 家主机厂商在国内挖掘机械市场(统计范畴不含港澳台地 区,下同)销量;推土机销量为纳入分会统计的 11 家主机厂商在国内推土机市场销量;轮 式起重机销量纳入分会 统计的 12 家主机厂商在国内轮式起重机市场销量。 注 [2] :由于上述主要工程机械品种销量统计范围不完整,因此在测算回转接头和张紧 装置市场需求量时,按照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专家测算方法,在挖掘机、推土机、轮式起 重机销量的基础上增加 20% 作为产品市场需求量。 2019 年 11 月,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出具说明, “ 根据工程机械行业统计 数据,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液压中央回转接头、履带张紧装置,在 2016 年 - 2019 年 6 月国内市场销量中,市场占有率均位于行业第一位 ” 。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公司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有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等,均为公司所 拥有并已取得相关权属证明、经营所必备的资产,各类固定资产维护和运行状况 良好。 1、房屋及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 签署日 ,公司 及其子公司房屋所有权 共 6 处 , 相关房产的 证载及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相符,相关价款已支付完毕, 具体情况如下表 : 序 号 权证号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 规划 用途 取得 方式 权利 人 1 苏(2019)江阴市不 动产权第0036131号 江阴市云顾路 885号 38,724.19 非住宅 自建 长龄 液压 2 苏(2018)江阴市不 动产权第0042733号 江阴市云亭街道 那巷路5号 2,242.20 非住宅 买受 长龄 液压 3 苏(2018)江阴市不 动产权第0042734号 江阴市云亭街道 那巷路5号 2,669.75 非住宅 买受 长龄 液压 4 苏(2018)靖江不动 产权第0012021号 靖江市广天宝丽 广场3幢05 258.11 商业服务 买受 长龄 液压 5 苏(2018)靖江不动 产权第0012032号 靖江市广天宝丽 广场3幢06 257.57 商业服务 买受 长龄 液压 6 苏(2018)靖江不动 产权第0012030号 靖江市广天宝丽 广场3幢07 271.17 商业服务 买受 长龄 液压 2、主要设备明细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公司主要生产 设备情况如下: 序号 资产名称 数量 成新率 存放地点 使用状况 1 数控车床 113 61.79% 长龄液压 正常使用 2 加工中心 75 51.27% 长龄液压 正常使用 3 铣床 17 48.04% 长龄液压 正常使用 4 磨床 31 25.94% 长龄液压 正常使用 6 钻床 51 42.20% 长龄液压 正常使用 7 焊接设 备 21 47.51% 长龄液压 正常使用 8 弹簧机 23 39.20% 长龄弹簧 正常使用 (二)主要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截 至本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 8 宗 土地 使用权, 相关土地 的证载及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相符,相关价款已支付完毕,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证号 坐落 面积(㎡) 取得 方式 用途 终止日期 权利人 1 苏(2019)江 阴市不动产权 第0036131号 江阴市云顾 路885号 47,446.00 出让 工业用 地 2061.07.05 长龄液压 2 苏(2018)江 阴市不动产权 第0042733号 江阴市云亭 街道那巷路5 号 4,477.00 买受 工业用 地 2056.12.30 长龄液压 3 苏(2018)江 阴市不动产权 第0042734号 江阴市云亭 街道那巷路5 号 4,634.00 买受 工业用 地 2056.12.30 长龄液压 4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