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券商 : 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03月09日 09:05:50 中财网

原标题:上证券商 : 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9年
10月
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2117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证券行业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剔除下列股票后的所有上海
A股股票。

1)上市时间不足一个季度的股票;
2)暂停上市股票;
3)经营状况异常或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的股票;
4)股价波动较大、市场表现明显受到操纵的股票;
5)其他经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应该剔除的股票。

(2)选样方法
将样本空间内所有属于证券行业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
www.sse.com.cn。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


报告期指数
=×1000
除数
其中,调整市值=∑
(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
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
0和
1之间,以使当
样本数量超过
10只(含
10只),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15%;当样本数量在
10只
以下,单个样本不设权重限制。

4、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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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其他风险等等。其中,同时
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特有风险主要涵盖:指数化投资风险,
包括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
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
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基金运作的特有风
险,包括上市交易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交易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
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风险等等,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十八部分风险揭示章节。



6、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7、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8、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
股票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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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34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5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62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7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6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7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9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9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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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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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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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安上证证券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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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9、标的指数: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证券行业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20、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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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


32、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定义
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相关业务


33、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
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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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汇

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44、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45、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申请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
其他对价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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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成分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分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58、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
率差额之日


6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7、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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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7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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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
1号
2楼
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号中青旅大厦
13层

法定代表人:刘强

成立时间:2016年
4月
25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于静君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860号文批准设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

22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东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
计划学学士,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曾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2016年
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戴樱女士,董事。2004年毕业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贸易专业学士学
位。曾就职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任采购部经理助理;上海樱琦干
燥剂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上海上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2016年
4月加
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销售事业部
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刘强先生,董事。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CMA),东北财经大学审计学学士。

历任阿尔卡特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霍尼韦尔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阿特维斯(中国)
财务及信息技术总监,北京刚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
4月加入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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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涛先生,独立董事。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曾任密西根大

Ross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长江商学院金融学访问学者。现任长江商学院副院
长及杰出院长讲习教授。


余剑峰先生,独立董事。

2008年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
融学博士,教授学位。曾于
2014秋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访问教授;2015
年至
2016年任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经管学院金融学教授、执行副院长;2008
年至
2017年明尼苏达大学卡尔森管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
正教授、Piper Jaffray讲席教授;2016年至今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建树
讲席教授;2017年至今任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2019
年至今任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副院长。


黄磊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教授。曾任山东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院长;曾任山东省政协、山东省政协常委、山东省政协经济组召集人、
山东省人大常委、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曾任教育部金融类专业教学指导
委员会委员。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山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区域金融优化与管理协同创新中心(山东)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

王丽英女士,监事。

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学
士,2011年
6月至
2017年
6月在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总部
以及其名下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2017年
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财务)。



3、高级管理人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务。(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郭冬青先生,督察长。

2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
任中石化集团财务部经济师、广发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华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
理、大商集团副总经理、中航证券董事总经理、北京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2017年
11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督察长。


刘强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郭兆强先生,副总经理。

2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保荐代表人。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山西证券投行部综合经理、中德证券高级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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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2016年
4月
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窦星华先生,副总经理。

1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CFA。英国杜伦大学金
融学硕士。历任标准普尔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指数分析师,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总经理助理,盛世景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2016年
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
产品及创新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俊波先生,副总经理。

1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
士。历任中国平安产险营销策划经理,嘉实基金券商业务部主管,兴业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监。2016年
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朱晨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硕士,
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事业部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从事量化投资
研究工作。2017年
12月
29日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高级经理一职。2018年
2月
8日至
2019年
5月
10日,任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4月
26日至
2019年
5月
10日,
任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2月
8日至今,任
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8月
9日至今,任
汇安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8月
22日至今,
任汇安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
3月
13日至今,任汇安丰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6月
14日至今,任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0月
30日至今,任汇安量
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2月
24日至今,任汇安宜创量
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务。(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

25年银行、基金行业从业经验,硕士。

2005年
4月加入嘉实基金,先后任固定收益研究员、投资经理。

2008年
5月加
入建信基金,先后任基金经理、投资部副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公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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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委员会委员,曾管理建信稳定增利、双息红利、安心保本等债券型基金,多
次被评为金牛基金。2018年
5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担任固定
收益首席投资官,董事总经理。


邹唯先生,首席投资官。

20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理科硕士。历任长
城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基金经
理、主题策略组组长,中信产业基金金融投资部董事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主题策略组组长、董事总经理。

2017年
12月
1日加入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担任首席投资官,董事总经理。


仇秉则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

CFA,CPA,中山大学经济学学士,
13年
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信用分析师。2016年
6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现担任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一职,从事信用债投资研究工作。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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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
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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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风险管理
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和其
他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应当严格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和评估等
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管理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办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管理效果。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系统全面、切实可行的风险

管理体系,包括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
风控部以及各个业务部门。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审核、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2)风险控制委员会
1)向董事会建议风险定义和风险评估标准,审阅管理层提交的风险管理报
告、督察长提交的监察稽核报告;
2)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建
议;
3)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的处理提出指导性建议;
4)提议聘请、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和工作情况进
行评议;
5)协助董事会审查公司内控制度、重大项目和审计重大交易;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督察长
1)出席或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2)对公司的基金运作、专户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并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并将报告上报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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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发现公司及基金运作中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立即告知公司总经理
和相关业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
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5)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并在董事会及董事
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以及需要立即报告的重大事项;
6)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7)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8)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向其他机构、人员泄露非公开信息,或者利用非公
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4)合规风控部
1)执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制订的合规管理政策及管控措施、风险管理政策和
管控措施;
2)倡导、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3)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4)参与公司新产品的开发设计,对潜在合规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
控制建议;
5)对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披露文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6)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察与稽核;
7)监控投资合规运作,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独立
动态监控;
8)监控投资风险,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事前、事
中、事后风险控制;
9)对基金资产、组合资产进行风险定量分析;
10)对公司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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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制订投资管理业绩的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绩效,抄送投资决
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业绩的重要参考
依据;


12)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就内控的合规性、合理性、完备

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3)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督察长处理相关事宜;
14)有权提议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基金运作状况进行

审计;
15)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6)监督和检查员工遵纪守法情况和职业操守情况,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17)负责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
18)完成督察长要求的其他工作。


(5)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对
风险来源和产生原因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并对风险的严重性、发生的可能性及
其影响进行测定和管理,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为保障风险管理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必须形成良好的控
制环境,建立持续的风险管理检验制度和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2)控制环境是与风险管理制度相关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
对业务、员工的影响。良好的控制环境可为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要素提供规则和架
构,主要包括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员工对风险
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公司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
良好的控制环境。

(3)公司致力于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文化氛围,使得风险管理意识能在公
司内部广泛分享,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项
管理制度的执行。

(4)风险管理检验制度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
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风险管理制度持
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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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是指合规风控部及时将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向公司总
经理和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
以保证总经理、督察长和董事会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6)合规风控部应定时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
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公司决策层,并坚持重点管理的原则,对相关投资部门、
运营部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7)公司各级人员均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准确、及时地反映情况,对风
险管理工作不力或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依
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8)对因风险管理工作出色,防止了某些重大风险的发生,为公司挽回了
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9)对于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
公司应给予适当表彰与奖励。

(10)对于部门制度不完备、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乱而造成较大风险并
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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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号丁香国际商业中心东塔
11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日期:2000年
05月
1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69667.1674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长期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2000】52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1170号
联系人:汪浩
电话:021-20370656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
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内容及电子公告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主要人员情况

杨华辉先生,男,
1966年
2月出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兴业银
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联华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代理总裁,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刘志辉先生,男,
1969年
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国际商务师。曾任福建省
政府办公厅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福建证监局机构处、上市处、稽查
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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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兼任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董事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全国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创新
类证券公司,成立于
1991年
5月,1999年改制成立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
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601377.SH)。公司
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主要股东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


截止
2019年
3月底,公司注册资本
66.97亿元,集团总资产
1629.99亿元,
净资产
367.28亿元,集团员工
6000余人。公司设立
62家境内分公司、7家境
内控股子公司、1家境外控股子公司,5家参股公司,业务覆盖证券、基金、期
货、资产管理、直接股权投资、跨境金融等专业领域,为境内外各类客户提供全
面、专业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兴业证券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依法经营、稳健经营、
文明经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形势下,兴业证券提出了“建设
一流证券金融集团”的新战略目标。明确提出要把公司建设成为具有强大资本实
力,一流的风险管理能力,一流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一流的人才和优秀企业
文化、科学的机制体制的证券金融集团。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基金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专门的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具体负责
基金托管业务,资产托管部现有正式员工共计
61人,部门内设产品处、托管服
务处、外包服务处、稽查监督处和
PB交易服务处,内设各处负责人均具有证券
及基金从业资格,具备多年券商及基金公司相关工作经验。基金托管人针对本基
金配备了经验丰富的估值核算、投资监督、资金清算及交收等人员,主要成员均
为硕士研究生学历,具备多年银行、券商、基金等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具备证券
及基金从业资格。团队人员从事过公募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
品、私募投资基金等多类型产品的估值核算工作,能够及时处理资金清算和交收
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具备足够丰富的托管业务处理经验。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年
11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取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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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始终坚持“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经营思想,坚持“稳健规范、
长远发展”的经营原则,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
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几年的发展积累,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公募
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私募投
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较为全面的托管产品类型体系。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有审计部、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组织和实施
公司合规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相关工作。定期对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全面
性、有效性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查监督处,配备专职内控合规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独立行使稽查监督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已建立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
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确保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内控机
制得到有效实施;相关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域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化操作,技术
系统完整、独立,最大限度防范操作风险。



4、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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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或相关方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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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36层
02单元

联系人:于擎玥

电话:021-80219027

3、网上现金、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可通过上交所网
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发售代理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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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张青萌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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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
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10月
29日证监许可[2019]211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七、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方式及场所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指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指投资人通过基金
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指投资人通过
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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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

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已有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证券账
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
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
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个工作
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
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
资人在进行认购的
1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原则,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费率不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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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份)认购费率
M<500万份
0.10%
M≥500万份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
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可按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
佣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多次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费按
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十二、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
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
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4、清算交收: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
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
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
认购资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6、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
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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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
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
1,000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
佣金比率为
0.1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10%=1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10%)=1,001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
1,001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十三、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
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0万份以上(含
100万份)。投
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
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
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清算交收:


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2日内
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
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
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定价发行系
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
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5、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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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份额申请,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费用时: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通过基金
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
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认购金额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到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认购
1,000,000份本基金份额,认购费
率为
0.10%,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66元,则投资人的认
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0.10%=1,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0×(1+0.10%)=1,001,000.00元
总认购份额=1,000,000+10.66/1.00=1,000,010份(保留到整数位)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1,00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


1,001,0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利息
10.66元,则投资人

可得到
1,0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7、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

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十四、网下股票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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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时间: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为准)。单
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股,超过
1,000股的部分须为
100股的整数
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限制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
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
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个月个股
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
网下股票认购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
报数量异常的个股,或长期停牌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
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
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
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
人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冻结。


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可选择采取以
基金份额或现金的方式向投资人收取认购佣金。如果发售代理机构选择以基金份
额的方式收取认购佣金,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
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佣金,并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
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
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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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股票数据,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Σ(第
i只股票在
T日的均价
×有效认购数量)/1.00


...1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只股票,
n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
只数。如投资者仅提交了
1只股票的申请,则
n=1。

(2)T日为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

(3)“第
i只股票在
T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
T日行
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
T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
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
T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
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
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
T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
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配股比
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
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
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
=(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
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
=(T日均价
+配股价×配股比例
-每股现金股利
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
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每股现
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4)“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此进行清算交收的股
票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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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Σ........)×105%×../..


..=1


qmax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Cash为网上现金认
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pjqj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
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
T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w为
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
T日本基金标的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本基金标的
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本基金标的指数
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
p为
该股在
T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
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
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
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网下股票认购计算举例:

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在基金管理人或发
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佣金。认购份额和认购费用/佣金的计算公式为:

(1)如投资人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
/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
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如下:
..


认购份额
=Σ(第
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有效认购数量)/1.00


...1

认购费用或佣金=认购份额×1.00×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2)如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
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如下:
..


认购份额
=Σ(第
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有效认购数量)/1.00


...1

认购费用或佣金=1.00×认购份额
/(1+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认购费率
或佣金比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费用或佣金/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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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或佣金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



1:某投资者持有上证证券行业指数成份股中股票
A和股票
B各
5,000股

1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

假设
2020年×月×日股票
A和股票
B的均价分别
17.50元和
8.00元,基金管
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
5,000股股票
A和
10,000股股票
B,发售代理机构
确认的佣金比例为
0.1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5,000×17.50)/1.00+(10,000×8.00)/1.00=167,500份

认购佣金=167,500×0.10%=167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
167,5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
167元的认购
佣金。



2:某投资者持有上证证券行业指数成份股中股票
A和股票
B各
5,000股

1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
认购佣金,假设
2020年×月×日股票
A和股票
B的均价分别
17.50元和
8.00
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
5,000股股票
A和
10,000股股票
B,发
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
0.1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净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
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5,000×17.50)/1.00+(10,000×8.00)/1.00=167,500份

认购佣金=1.00×167,500/(1+0.10%)×0.10%=167元

净认购份额=167,500-167/1.00=167,333份


8、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
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
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
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
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
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
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十六、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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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
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一只或多只联
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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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针对投资人以现金交纳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
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
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结算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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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的相关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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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本基金基

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

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
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
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
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位。若上海

证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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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
1、3、4、5项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非
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且因上述
1、4、5项情形之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变更为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
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
书。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
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
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
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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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

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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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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