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合远两年持有混合A : 兴全合远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3月10日 10:55:44 中财网

原标题:兴全合远两年持有混合A : 兴全合远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兴全合远两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兴全合远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20年12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0〕3718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兴全合远两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
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
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海


外市场风险、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
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港股通标的权
益分派、转换等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
险、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及其他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
风险。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科创板上市的股票是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属于《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上
市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中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且投资科
创板股票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
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并非必然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科创板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进行投资决策和风
险管理,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2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
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起满2年(2年指365天乘以2
的自然天数,下同)后的下一工作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
短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自其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2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C类,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不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备案 .........................................................................................................................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九、基金的投资 ..................................................................................................................... 46
十、基金的财产 ..................................................................................................................... 53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六、侧袋机制 ..................................................................................................................... 74
十七、风险揭示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3



一、绪言

《兴全合远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兴全合远两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兴全合远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合远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全合远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合远两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合远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合远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

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36、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满2年(2年指365天乘以2的自
然天数,下同)后的下一工作日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

停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8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申购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申购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合远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 系 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2008年1月,中国证监会批复
(证监许可[2008]6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
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年4月9日,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
公司注册资本由98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2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
册资本的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2008年7月,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号),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
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1.5亿元
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年12月28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
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3月1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截至2021年1月31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趋势投
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
型基金(LOF)、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
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祥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恒裕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兴全多维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优选进取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
全沪港深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汇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
合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祥8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安泰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
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兴全合兴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共37只基金。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设有分公司,并
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投融资业
务审批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基金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
FOF投资与金融工程部、养老金管理部、交易部、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
务部、营销服务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66年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
省税务局南平分局科员,兴业银行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责人,兴业证券上海业务部经理,兴业
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兴证全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1970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兴业证券慈善基金会副理事长。


边维刚先生,董事,1970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货币信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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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处副处长、反洗钱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稳定评估处处长、反洗钱处处长,
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兴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巴斯·尼尔文先生(Bas Nieuwe Weme),董事,1972年生,荷兰国籍,法学硕士。历
任ING投资管理公司(美洲)管理委员会成员(纽约、亚特兰大、哈特福德)、机构销售和
客户服务主管,沃亚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纽约)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客户组全球主管,保德信
金融公司全球投资管理客户组和机构关系组全球主管等职务。现任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管
理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全球行政总裁,兼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英国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等职务。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年生,荷兰国籍,文学硕士。历任ForsytheInternational N.V.财务经理,麦肯锡咨询公司全球副董事,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
裁、全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负
责人,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等职务。


简·丹尼尔女士(Jane Daniel),董事,1969年生,英国国籍,具有英国特许银行家协
会(ACIB)资质和苏格兰特许银行家协会(FCIBS)会员资格。历任国民西敏寺银行高级
经理,苏格兰皇家银行国际银行业务首席运营办公室全球控制主管(董事总经理),天利投
资运营与企业风险全球主管兼欧洲、中东、非洲地区首席风险官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
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首席风险及合规官,兼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英国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等职务。


陆雄文先生,独立董事,1966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复旦大学市场营销系主任、副
院长、常务副院长等职务。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上海金桥
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宝钢股份独立董事、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浦发硅谷银行独立董事、全国工商
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长三角商业创新研究院理事。


卢东斌先生,独立董事,1948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共吉林省延吉市委办公室常
委秘书,延边大学教师,日本东海大学交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等职务。已
退休,现兼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鹤松先生,独立董事,1968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员,三
菱信托银行职员,通用电器资本总公司风险管理领导组成员。现任DAC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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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概况

黄奕林先生,监事会主席,1968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南方证券宏观研究部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兴业证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总经理、兴证(香港)金融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非执行董事。


桑德.马特曼先生(Sander Maatman),监事,1969年生,荷兰国籍,经济学硕士。历任
荷兰Robeco鹿特丹投资公司固定收益经理,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等
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首席财务官及运营官。


秦杰先生,职工监事,1981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助理经理,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等
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董事会秘书、合规管理部总监、风
险管理部总监、投融资业务审批部总监。


石峰先生,职工监事,1980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
所审计部审计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卫东先生,督察长,1968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组织部科员,
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责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业集团公司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等
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董承非先生,副总经理,1977年生,理学硕士。历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部行业研究员、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
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证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研究部总监、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

14


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郑文惠女士,副总经理,1969年生,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泉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副总经
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私人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监兼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陈锦泉先生,副总经理,1977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职华安证券(原名为安徽证
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平安保险资产运营中心高级组合经理,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
管理部副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固定收
益部总监、专户投资经理。


詹鸿飞先生,副总经理,1971年生,硕士学历。历任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信托投资公
司、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直属支行电脑部职员、信贷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管理总
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运作保障部副总监、总监及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暨
首席信息官兼基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


严长胜先生,副总经理,1972年生,硕士学历。历任武汉海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车间、
设计科、销售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所、战略规划小组、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销
售总部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兼渠道部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品女士,理学硕士。历任兴业证券研发中心医药行业研究员;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
医药、化工、石化行业研究员;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医药、房地产行业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2016 年5 月加入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专户投资部总
监助理兼投资经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监助理,兴全全球视野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9 月19 日起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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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园芳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董承非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谢治宇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兴全合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7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19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审计部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
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审计部负责监
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董
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
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
的投资策略;
20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
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
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
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审计部。督察长全面负
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
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审计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审计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
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
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
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合
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使用国
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
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
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
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
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
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
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
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
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

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
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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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0
年6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80,318.2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4.90%,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12.49%。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
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96人。2002年11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
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
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
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
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
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
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
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
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
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
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
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
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
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
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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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本行长
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
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
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
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经济师,具有基金托管
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999年7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
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副行长等职务,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641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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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调用资料,须经总经理
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
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27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30楼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706、20398927

传真:021-58368869、021-58368915

(2)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含微网站、APP)

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c.xq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其他销售机构(排序不分先后)

名称

法定代
表人

地址

客服电话

网址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杨华辉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4008888123

http://www.xyzq.com.cn

蚂蚁(杭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祖国明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
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


400-0766-123

www.fund123.cn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吴强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元茂大厦 903室

952555

www.5ifund.com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葛新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
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95055

www.duxiaomanfund.com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钟斐斐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
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400-1599288

https://danjuanapp.com/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吕柳霞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
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021-50810673

http://www.wacaijijin.com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王苏宁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
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
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95118

kenterui.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朱瑞立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20398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史曼、汪芳

联系人:汪芳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2月29日证监许可〔2020〕3718号准予
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2年,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
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
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起满2年(2年指365天乘以2的自然天数,
下同)后的下一工作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
赎回申请;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具体申购、赎回安排请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及《招募说
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约定。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系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

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八)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十一)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31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23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
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
理时间。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经登记机构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认购限额:

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

在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除上述
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
购费),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
定最低认购、追加认购金额,除本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本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
述最低金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4.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三)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
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2%,
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 10,000-10,000/(1+1.2%)=118.58 元

净认购金额 =10,000-118.58=9881.42 元

认购份额 = (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A类基金份额。


2.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5)/1.00 = 10,0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可得到 10,005 份C类基金份额。


(十五)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七)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期结
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
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后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
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对于在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提出的赎回申请,将不予确认。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37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1、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
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含申购费)。在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单笔申购、追加申购起点金额为1元(含
申购费),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
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系统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
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在本基金其他销
售机构进行赎回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最低限额。


3、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首次最低申购、单笔追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单笔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除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4、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
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1.5%
100万≤M<200万1.2%
200万≤M<500万0.5%
M≥500万每笔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对存量份额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金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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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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