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产业 : 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1年03月12日 09:20:54 中财网

原标题:稀土产业 : 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1年3月17日

公告日期:2021年3月12日








目录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5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6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10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7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8
八、基金投资组合 ....................................................................................... 20
九、重大事件揭示 ....................................................................................... 24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24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4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25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25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7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
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
制,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
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
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
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
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
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
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
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
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
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
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
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
损失。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简称:嘉实中证稀土产业ETF
3.场内简称:稀土产业;扩位场内简称:稀土产业ETF
4.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6150
5.申购赎回代码:516151
6.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1年3月10日基金份额总额:
643,577,000.00份。


7.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1年3月10日基金份额净值:
0.9999 元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643,577,000.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3月17日
11.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上市推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具体
请见《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 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455号
2.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发售。其中,网上
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1年3月3日,本基金暂不开通办理网下
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

5.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上现金认购发售1个工作日
7.份额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
8.发售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
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9.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643,577,000.00元人民币(含所募集
股票市值),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转份额
的银行利息共计0.00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21年3月
9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立的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1,62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共计643,577,000.00份,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账户。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嘉实
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
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1年3月9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
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3月9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643,577,000.00份。

(二)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
律监管决定书[2021]106号
2. 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3月17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 场内简称:稀土产业;扩位场内简称:稀土产业ETF
5.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6150
6.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
与基金交易。

7. 申购赎回代码:516151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请见《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以
及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的相关内容。


8.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643,577,000.00份







9.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
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1年3月10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21,624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9,762.16份。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1年3月10日,基金份额合计为643,577,000.00
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9,586,000.00份,占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为1.4895%;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633,991,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98.5105%。


(三)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1年3月10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
比例(%)

1

曾昭潜

20,200,000.00

3.14%

2

牟振飞

5,495,000.00

0.85%

3

王秀海

3,000,000.00

0.47%

4

侯红亮

3,000,000.00

0.47%

5

宗文英

3,000,000.00

0.47%

6

杨平

2,769,000.00

0.43%

7

侯俊杰

2,400,000.00

0.37%

8

芦健

2,192,000.00

0.34%

9

北京央美艺术投资有限公司

2,000,000.00

0.31%

10

张刘其

2,000,000.00

0.31%

合计



46,056,000.00

7.16%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
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座写字楼12A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 5588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
公司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
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
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
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
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
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
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
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
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人员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公司共有852名员工,其中博士学
位57人、硕士学位541人、学士学位229人、其他25人。


5、信息披露负责人:胡勇钦

6、管理基金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05只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
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
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300ETF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
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


(QDII)、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
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50指数(LOF)、嘉实稳固收
益债券、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H股指数(QDII-LOF)、嘉实
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
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嘉实中创400ETF联接、嘉实沪深300ETF、嘉实优化红
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嘉实
纯债债券、嘉实中证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
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
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
宝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
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嘉实中证医药卫生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嘉实3个
月理财债券A/E、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
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
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嘉实低价
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联接、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
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创新成长
混合、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起航混合、嘉实新财富混合、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
新趋势混合、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稳盛
债券、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嘉实安益混合、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嘉实惠泽混合(LOF)、嘉实成长增强混
合、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
合、嘉实稳荣债券、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现金宝货币、嘉实


增益宝货币、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嘉实丰安6个月定期债券、嘉
实稳元纯债债券、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稳熙纯债债券、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现金添利货
币、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原油(QDII-LOF)、嘉实前沿科
技沪港深股票、嘉实稳宏债券、嘉实中关村A股ETF、嘉实稳华
纯债债券、嘉实6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怡债券、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联接、嘉实富时中国A50ETF、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
活配置混合、嘉实创业板ETF、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嘉实新添
丰定期混合、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
(FOF)、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嘉实润泽量
化定期混合、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嘉实润和量化定期混合、嘉实
金融精选股票、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嘉实致兴定期纯债债券、
嘉实战略配售混合、嘉实瑞享定期混合、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
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嘉实致盈债券、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
(LOF)、嘉实中短债债券、嘉实致享纯债债券、嘉实互通精选
股票、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嘉实养老 2040混合(FOF)、嘉实消
费精选股票、嘉实新添元定期混合、嘉实中债1-3政金债指数、
嘉实养老2050混合(FOF)、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嘉实科技
创新混合、嘉实基本面50ETF、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嘉实汇达中
短债债券、嘉实养老2030混合(FOF)、嘉实致元42个月定期
债券、嘉实沪深300红利低波动ETF、嘉实新添益定期混合、嘉
实融享货币、嘉实瑞虹三年定期混合、嘉实价值成长混合、嘉实
央企创新驱动ETF、嘉实新兴科技100ETF、嘉实致安3个月定期
债券、嘉实汇鑫中短债债券、嘉实新兴科技 100ETF 联接、嘉实
致华纯债债券、嘉实商业银行精选债券、嘉实央企创新驱动ETF
联接、嘉实致禄3个月定期纯债债券、嘉实民企精选一年定期债
券、嘉实先进制造100 ETF、嘉实沪深300红利低波动ETF联
接、嘉实安元39个月定期纯债债券、嘉实中债3-5年国开债指
数、嘉实鑫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嘉实致融一年定期债券、嘉实瑞


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嘉实中证500指数增强、嘉实回报精选股
票、嘉实致宁3个月定开纯债债券、嘉实中证500成长估值
ETF、嘉实瑞和两年持有期混合、嘉实基础产业优选股票、嘉实
中证主要消费ETF联接A/C、嘉实医药健康100ETF、嘉实稳福混
合、嘉实瑞成两年持有期混合、嘉实致益纯债债券、嘉实精选平
衡混合、嘉实致信一年定期纯债债券、嘉实致嘉纯债债券、嘉实
产业先锋混合、嘉实远见精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嘉实致业一年定
期纯债债券、嘉实安泽一年定期纯债债券、嘉实前沿创新混合、
嘉实远见企业精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嘉实价值发现三个月定期混
合、嘉实H股50ETF(QDII)、嘉实浦惠6个月持有期混合、嘉
实创新先锋混合、嘉实核心成长混合、嘉实彭博国开债1-5年指
数、嘉实动力先锋混合、嘉实多利收益债券、嘉实稳惠6个月持
有期混合、嘉实优质精选混合、嘉实稳骏纯债基金、嘉实价值长
青混合。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
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基金管理人还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田光远先生,硕士研究生,5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曾任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量化研究员,
2017年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从事指数基
金投资研究工作。




(二) 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周海新

联系电话:(021)6063 7111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
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
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
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
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
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
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
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
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
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
至2020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000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
行”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
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及2019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最
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三) 基金上市推荐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电话:(010)6518 3880

传真:(010)6518 2261

联系人:权唐



(四) 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 2145

传真:(010)8518 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3
月10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
民币元)如下:

项 目

2021年3月10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643,576,700.00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121,535,230.06

其中:股票投资

121,535,230.06

债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157,318.82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765,269,248.8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121,691,466.46

应付管理人报酬

8,818.19

应付托管费

1,763.64

应付交易费用

85,176.49

其他负债

369.12

负债合计

121,787,593.90

所有者权益

-

实收基金

643,577,000.00

未分配利润

-95,345.02




所有者权益合计

643,481,654.9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765,269,248.88

基金份额总额(份)

643,577,000.00

基金份额净值

0.9999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21年3月10日,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21,535,230.06

15.88



其中:股票

121,535,230.06

15.88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43,576,700.00

84.10

6

其他资产

157,318.82

0.02



合计

765,269,248.88

100.0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972,012.00

1.08




C

制造业

114,563,218.06

17.8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1,535,230.06

18.89








2. 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021年3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三)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111

北方稀土

763,300

15,586,586.00

2.42

2

600392

盛和资源

491,700

8,309,730.00

1.29

3

600010

包钢股份

4,565,600

8,172,424.00

1.27

4

600549

厦门钨业

360,500

6,914,390.00

1.07

5

002056

横店东磁

407,500

5,912,825.00

0.92

6

002202

金风科技

438,030

5,694,390.00

0.88

7

601600

中国铝业

1,396,600

5,544,502.00

0.86

8

601908

京运通

606,609

4,737,616.29

0.74

9

600330

天通股份

500,780

4,592,152.60

0.71

10

002249

大洋电机

891,500

4,412,925.00

0.69





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021年3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2021年3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细



2021年3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2021年3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明细


2021年3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3、2021年3月10日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7,318.8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7,318.82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2021年3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2021年3月10日,本基金指数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


2) 期末积极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2021年3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2021年3月10日刊登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
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
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
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
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
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


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
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
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03-12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
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及时足额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
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
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并不时予以更新和补充;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
值、投资顾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决定相关费率,
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
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
和办理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融券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证券等相关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
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
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
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向有权机关
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
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
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
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冻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规定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
需的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或向有权机关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建立并保存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鉴于本基金和ETF联接基金的相
关性,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ETF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ETF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
登记日,ETF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ETF联接基金份额占ETF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ETF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ETF联
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
表决权,但可接受ETF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ETF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ETF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的约定召开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ETF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终止基金上市;

(1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
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如
增加场外申赎)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
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决定本基金终止上市;

(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
日,在规定媒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允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
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
间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
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
决意见截止日期前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
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
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
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
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
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
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
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
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
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
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
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
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
重新计算)。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增长率的差额
达到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
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
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
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
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初费和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执行,但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税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此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
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


(三)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稀土产业指数,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稀
土产业指数收益率。


如果本基金标的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标的指数(包括变更标的指数
的编制方法、名称、编制机构等),本基金将继续以变更后的指数作
为标的指数,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停止
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指数发布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终止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基金进行
清算,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
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
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
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
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3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
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