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远见价值混合 : 东方红远见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3月12日 10:56:12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红远见价值混合 : 东方红远见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东方红远见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

年三月十二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远见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1月2日证监许可[2020]2882号文
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巨额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如
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等,以及与资产支持
证券相关的风险如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前偿付
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
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参与科创板投资,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
风险、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具体风险揭示烦请
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


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
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
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
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
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录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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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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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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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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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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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四、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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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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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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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六、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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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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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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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九、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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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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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十、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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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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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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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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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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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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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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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六、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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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十七、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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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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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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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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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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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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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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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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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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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0
二十三、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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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远见价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
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
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
东方红
远见
价值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
东方红
远见价值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方红
远见
价值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东方红
远见价值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东方红
远见价值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东方红
远见价值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

10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



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5、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7、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为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
是否开放
38、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0、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
时的情形
47、元:
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金份额累计分
红之和
53、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

报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5、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
(活期存款)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
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6、港股通标的股票: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设立日期: 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
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
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
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宋雪枫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曾任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部办事员,财务部办事员、主管、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副总
经理,监事长;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监事长;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嘉禾航运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主席;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莉女士,董事,社会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销
经验,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上海东
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
责人。


杨斌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
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
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一处副处长、期货监管
处处长、法制处处长;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稽核
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杨洁琼女士,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管理总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尤文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
总部副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
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朱静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西安矿山机械厂职员,上海
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
发展总部总经理兼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任莉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饶刚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证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研究
部总经理。


张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究员,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总
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
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权
益研究部总经理。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理,
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峰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士。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职员、委托处副处长、委托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本科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总部市场营销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董事总
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兼)。


4、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云亮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重庆理
工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学讲师,重庆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调研员,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前海金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兼)、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李云亮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规
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周杨先生,2019年6月至今任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原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11月至今任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
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助理研究员,权益研究部
研究员、高级研究员、资深研究员。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7、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饶刚先生,委员张锋先生、
委员胡伟先生、委员徐习佳先生、委员刚登峰先生。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
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
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
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明确
规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信息技
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
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0年9月30日,集团总资产81,567.00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1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6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
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
有员工10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
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
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
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
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
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
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
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
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
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
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
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
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


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
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20

9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
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
总裁,中国人民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行长、执行董事,
2013

5
月起担任行长、执行董事。美国哥
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7
月至
2013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
行行长、中国建设银
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副行长。

1991
年加入招商银行;
2002

10
月至
2013

12
月历任
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
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
2013

12
月至
2016

10
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公司
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

10
月至
2017

4
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7

4
月起任招
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9

4
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

1999

7
月加盟
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
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
长等职务,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券化、
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

12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
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调用资料,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
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管理人直销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
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
上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
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2、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录及相关信息。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电话:021-53952888


传真:021-63326970

联系人:钱庆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负责人:付建超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吴凌志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何彦/冯括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1月2日证监许可
[2020]2882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4月7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各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
销售机构名录。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募集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
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规模限制。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
元/份。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认购安排

1、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
率档次分别计费。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网上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基金份额的认购最低金额
为单笔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如果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出现
变相规避50%集中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


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养老目
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如
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0.24%

100万元≤M<500万元

0.16%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20%,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50)/1.00=9,886.92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5.50元,可得到9,886.92份基金份额。


(十)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
未得到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红利再投资份额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因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
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费率


M

100




0.3
0
%


100

元≤
M

500




0.
20
%


M≥500




每笔
1000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费率


M

100




1.5
0
%


100

元≤
M

500




1.00
%


M≥500




每笔
100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
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L<7日

1.5%

7日≤L<30日

0.75%

30日≤L<365日

0.5%

365日≤L<730日

0.3%

L≥730日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
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的
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
的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他必要的手续费。(注:一个月=30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二: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37,893.14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间为10天,且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用=10,160.00×0.75%=76.2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76.20=10,083.8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间为10天,且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83.8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
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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