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宇股份:本次交易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时间:2021年03月12日 23:05:47 中财网
原标题:弘宇股份:关于本次交易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关于本次重组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将依法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的资产、负债及全部业务置换北京博克森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博克森传媒”)全体股东持有的博克森传媒全部股份的等值部分,并以发行
股票方式向博克森传媒全体股东按其各自持有的博克森传媒的股权比例购买博
克森传媒拟置入资产与上市公司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先生(以下简
称“承诺人”)现承诺如下:

1、自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
期间,承诺人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在前述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期限届满后,如承诺人作出减持计划的,将
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
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订股票减持计划,将继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若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承诺人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3、若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股
份、送红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承诺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不减持
承诺。

4、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赔偿因此给
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因承诺人被《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683民特
349号】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承诺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任焕
巧代为签署本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本次重组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签署页)







本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任焕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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