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升和睿兴利债券A : 惠升和睿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03月12日 01:16:25 中财网

原标题:惠升和睿兴利债券A : 惠升和睿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惠升
和睿兴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14
五、基金财产保管
................................
................................
................................
.....................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
................................
.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
.....................
3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
.....................
34
十一、基金费用
................................
................................
................................
........................
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
................................
................................
.................
40
十五、禁止行为
................................
................................
................................
........................
43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
45
十七、违约责任
................................
................................
................................
........................
4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
.................
4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49
二十、其他事项
................................
................................
................................
........................
5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
................................
.
51

鉴于
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
惠升
和睿兴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拟担任
惠升
和睿兴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惠升
和睿兴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惠升
和睿兴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惠升
和睿兴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
依其条款解释。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1楼
110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号投资广场
B座
18层


法定代表人:
张金锋


成立日期:
2018年
9月
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1080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银城路
167号
4楼


法定代表人:
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邮政编码:
350013


成立日期:
1988年
8月
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含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主动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级别的信用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
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
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在任何交
易日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9、
13、
14情形之外,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
年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
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
理人应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
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
方发行
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
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
效。



(九)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
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
的损失由其承担。



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
名、转让、挂
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
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
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人提供的
银行存款投资合同
/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
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
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
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
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
和监管名章各一枚,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应遵循《单位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规定。



2.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协
商处理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
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
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
用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存款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存款银行名单,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在投资定期
存款前
5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
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规定开设和管理期货账户。






券商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券商资金账户,用于
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
付金的收取按照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的规定执行。



2.券商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三方存管关系。券商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
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3.基金管理人应将券商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4.如因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原因致使对应关系无法建立,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
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
资金。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委托资产投资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
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
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
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
号等),不得划入其他



任何账户”。如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
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基金托管人监管印章。

银行存款账户开立的存款证实书或存单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十一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
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托管人对
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20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
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

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
转。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银证互转,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
托管人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场外交易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
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
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
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
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
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
加盖
预留印鉴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
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
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在每个工作日的
14:
00以后
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银期转账及


转账
划款指令的,
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在每个工作日的
15:
0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其他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行的划付流程。



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尽力在当天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15:00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

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
要提前
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
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
令送达时间。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
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
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
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
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申购缴款
日上午
12:00。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
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
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

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
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
由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未按照本协议
约定的传真号码、邮箱地址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视情况暂缓或
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
自身过错
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
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扫描件和基金
管理人的电
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
金托管人。若原件与扫描件不一致,以扫描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

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
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
表面一致性
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
经纪商,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商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
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
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
买卖、证券经纪
商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
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
和规定。



证券经纪商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
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
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
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
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
货经纪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
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
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产品托管户事宜。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
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
成基金会计核算
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
责任方
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
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该账户由
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
拨付;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
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
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10.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
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决定部分延
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
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从证券经纪商处接收本基金的场内交易电子清算数据,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之间的场内交易电子清算数据的传输采用专线(深证通)的
方式。关于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的具体相关条款、各方当事人权利、责任及义务的
具体约定以三方签署的经纪服务协议为准。



(五)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每日按照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
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
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6:00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
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时
,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
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
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
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
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
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
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
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
入。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
基准: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9)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第三方估值机构或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
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某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
(含第
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
特定资产占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
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
中期
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
可供分配利润
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
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
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
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十、
基金信息披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
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
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
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
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信息披露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的信息披露

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投资
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信息披露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清算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
年度报告需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在公告
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定媒介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媒介

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

定的其

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