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C : 关于修订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 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关于调整中小板指等指数名称的公告》以及《关于启动主板与 中小板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申万菱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申万菱信中小板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改将自主板与中小板两板合并日起正式生效。现将有关修订内 容说明如下: 1、本次修订涉及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中小板指数”名称相 关表述,以及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 数基金指引》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前言、释义、投资策略、业绩比较 基准等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详见附件一。 2、本次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主板与中小板两板合并日起 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 关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将于主板和中小板 合并日前在公司官网等规定媒介发布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据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更新。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 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 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 行投资。 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0-8588(免长话费)、 或登陆官方网站www.swsmu.com 获取相关信息。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3 月12 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改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三、申万菱信中小板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2017 年5 月8 日,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 结束,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 益类份额(简称“中小板A 份 额”)、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进 取类份额(简称“中小板B 份 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折算成场内申万菱信中小板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申 万中小板份额,基金名称变 更为“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转换 后,基金份额仅包括申万中 小板份额。本基金已于2017 年5 月9 日完成基金转换, 并已于2017 年5 月10 日公 告基金份额转换结果。 三、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2017 年5 月 8 日,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 级运作期结束,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中小板A 份 额”)、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积极进取类份额(简称“中小板B 份额”)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折算成场内申万菱信中小板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申万中小板份额,基金名 称变更为“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转换后,基金份额仅包括申万中小板 份额。本基金已于2017 年5 月9 日完成基金转 换,并已于2017 年5 月10 日公告基金份额转换 结果。因标的指数名称变更,申万菱信中小板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相应更名为申万菱信中 小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原申万中 小板份额更名为“申万中小100 份额”。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 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第 二部 分 1、基金或本基金:指申 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或申万菱信中小板 1、基金或本基金:指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或申万菱信中小企业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释义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4、《基金合同》或本基 金合同:指《申万菱信中小 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申万菱 信中小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申万菱信中小板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申万菱信中小企业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申 万菱信中小板指数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申万菱信中小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申万菱信中小 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57、场外: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 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认购(场外认购的全部份 额将确认为申万中小板份 额)、申万中小板份额、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 5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 60、申购:指在基金存 续期内,基金投资者通过场 内或场外申请购买申万中小 板份额的行为。 60、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 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 行为。 61、赎回:指在基金存 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和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 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申万中小板份额的行为。 61、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申万中 小100 份额的行为。 75、中小板指数:指中 小企业板价格指数,指数代 码为399005,发布于2006 年01 月24 日。 75、中小企业100 指数:即原中小企业板价 格指数,指数代码为399005,发布于2006 年01 月24 日,名称已变更为“中小企业100 指数”。 78、基金份额分类:分 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78、基金份额分类: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 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根据申 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申万中小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申 万中小板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申购、 赎回,且不上市交易。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 100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申购、 赎回,且不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 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8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 年1 月22 日颁布、同年2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 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的名称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 金名称为“申万菱信中小板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 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相应调整为“申万 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一、基金的名称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名称为“申万菱信 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结 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 名称相应调整为“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因标的指数名称变更,申万菱信 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相应更名为申 万菱信中小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 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 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 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 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 超过4%,实现对中小板指数 的有效跟踪。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 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 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4%,实现对中小企业100 指数的有效跟 踪。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 小板指数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小企业100 指数 十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 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十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 (LOF),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申万中小板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取方式的不同,将申万中小100 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第 七部 分 申万 中小 板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第七部分 申万中小板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万中小板份额场外申 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 销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基金 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 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申万中小板份额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 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 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申万中小板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第七部分 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万中小100 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 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申万中小 100 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使用深圳证 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申 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 申请办理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 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 理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的公告中规定。 分级运作期结束,基金 管理人自本基金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 超过30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赎 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见届时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申万中小板份额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 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收的,其申万中小板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申万中小板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 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公告中规定。 分级运作期结束,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 个工 作日内开始办理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申购、赎回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届时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申万 中小1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申万 中小10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 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申万中小板份 额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采用“金额申购、份 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 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等 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 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 额的计算 2、申万中小板份额赎回 金额的计算 3、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申万中小板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在分 级运作期内,T 日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余额总数指申万中 小板份额、中小板A 份额、 中小板B 份额的总额;分级 运作期结束,T 日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余额总数指申万中 小板份额总额)。 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 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本基金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 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2、申万中小10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3、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T 日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分级运作期内为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在分级运作期内,T 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指申万中小板份额、中 小板A 份额、中小板B 份额的总额;分级运作期 结束,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指申万中 小100 份额总额)。 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本基金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万中小100 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A 类基金份额或C 类基金份额 的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通过场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申万中小板 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 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 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 理方式: 申万中小板份额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A 类基金份额或C 类 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其中,通过 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 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 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 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见招 募说明书)。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 申万中小板份额赎回金 额为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 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 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万中小100 份额赎回金额为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A 类基金份额或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 用 2、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 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 费率最高不超过5%,其中,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 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其中,对于持 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 赎回费。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 回费。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 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 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 金投资者对申万中小板份额 的申购申请: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基金投资者对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申购申 请: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 者对申万中小板份额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申万中小板份额连续 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 金投资者对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4、申万中小100 份额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申万中小板份额单个 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本基金的基金总份额 (分级运作期内包括申万中 小板份额、中小板A 份额和 中小板B 份额;分级运作期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申万中小100 份额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日的本基金的基金总份额(分级运作期内 包括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 份额和中小板B 份额;分级运作期结束则仅包括申万中小100 份 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4、暂停赎回 申万中小100 份额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结束则仅包括申万中小板份 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4、暂停赎回 申万中小板份额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2 个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申万中小板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申万中小100 份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 额 转换后,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场内申万 中小板份额的上市交易,场 外申万中小板份额可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 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再上市交易,中小 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将 终止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转换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场 内份额的上市交易,场外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再上市交易,中小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将终止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 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 起30 个工作日内,场内申万 中小板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场内份额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后,场内申 万中小板份额上市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为前一个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场内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 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等 其他 相关 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 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 认购或申购买入的申万中小 板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场内认购、申购买入的 申万中小板份额或上市交易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 券账户下。 4、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 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申万中小板份 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 以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系 统中的申万中小板份额可申 请场外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 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 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 账户下。 4、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的申万中小100 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 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申万中小100 份 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申万中小板份额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须办理已持有申万中小板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分级运作期内变更办 理中小板A 份额、中小板B 份额上市交易、申万中小板 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或在分级运作 期结束后变更办理申万中小 板份额场内上市交易、赎回 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二、系统内转托管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申万中小100 份额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分级运作期内变更办理中小板A 份额、中小板B 份额上市交易、申万中小板份额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在分级运作 期结束后变更办理申万中小100 份额场内上市 交易、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 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1)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万中小板份额申购、赎回 和转换申请;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申万中小板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分级运作 期内中小板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 份额 与中小板B 份额终止运作后 的份额转换比例,分级运作 期到期中小板A 份额与中小 板B 份额的到期折算比例; (14)按相关规定受理申万 中小板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 或暂停受理申万中小100 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小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 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分级运作期到期中 小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的到期折算比例; (14)按相关规定受理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 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申万 中小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 内中小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级运 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 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终止运 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分级运作期到期中小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到期折算比例;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比例,分级运作期到期中小 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到 期折算比例;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3)在分级运作期内依法转 让其持有的中小板A 份额和 中小板B 份额或者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申万中小板份额; 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依法转 让其持有的申万或者申请赎 回其持有的申万中小板份 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3)在分级运作期内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中小板 A 份额和中小板B 份额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申 万中小板份额;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依法转让其 持有的申万中小板份额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申万中小板份额;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1)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 合计代表申万中小板份额、 中小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以 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或分级运作期结 束后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 小板份额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1)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板 份额、中小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或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单独或合计代表 申万中小100 份额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 代表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 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 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分级运作期结束 后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 板份额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板份 额、中小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 小100 份额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代 表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 100 份额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分级运 作期内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 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 份额 与中小板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单 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板份 额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4、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 代表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 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分级运作期 结束后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 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分 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代表 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分级运作期结束 后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 板份额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 4、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板份 额、中小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分级运作期结束 后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100 份额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 代表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 100 份额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 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1)分级运作期结束后,经 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有效的申万中 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含50%,下同); 2、议事程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1)分级运作期结束后,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分级运作期内出席大会 的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1)现场开会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分级运作期 内出席大会的申万中小板份 额、中小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含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50%以上(含50%) 或分级运作期结束出席大会 的申万中小板份额持有人 (含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含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或分级运作期结 束出席大会的申万中小100 份额持有人(含代理 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六、表决 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 额、中小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 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申万中 小板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 权。 六、表决 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 份额与 中小板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分 级运作期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申 万中小100 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分级运作期 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申万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 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分级运作期 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该决议需同 时经参加大会的申万中小板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托管人或由代表申万中小100 份额基金份额 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该决议需同时经参加 大会的申万中小100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序 (1)提名:……分级运作期 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申万中小板份基金份额10% (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分级运作期 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该决议需同 时经参加大会的申万中小板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1)提名:……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 金管理人或由代表申万中小100 份额基金份额 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该决议需同时经参加 大会的申万中小100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分级运作期结 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申万中小板份额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申万 中小100 份额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托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订立《申万菱信 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申万菱信中小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 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 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实现对中小板指数的有 效跟踪。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 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 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4%,实现对中小企业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100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投资于中小板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将 不低于90%的基金资产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投资于中小企业100 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将不低于90%的基金资产 三、投资策略 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 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进行调整。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100 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小板指数为标的 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小 板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 业存款利率。 中小板指数,全称为中小企 业板价格指数,指数代码为 399005,是中国多层次证券 市场的重要指数,该指数于 2006 年1 月24 日正式发布, 兼具价值尺度与投资标的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小企业100 指数为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小企业100 指数收益 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中小企业100 指数,指数代码为399005,是中 国多层次证券市场的重要指数,该指数于2006 年1 月24 日正式发布,兼具价值尺度与投资标 的的功能。 如果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或中小企业100 指数被停止发布 功能。 如果中小板指数被停止发布 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 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 则,在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基金的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 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 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基金 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分级运作期内中小 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分级运作期 内,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申万中小板份额基 金份额净值、中小板A 份额 和中小板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申万中小板份额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达到或超过申万 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分级运作期内中中小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申万中小 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 四、估值程序 1、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级运 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分级运作期内,每 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申万中小板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A 份额和中小板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分级运作期 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申万中小 100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达到或超过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中小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 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 份额与 中小板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本基 金将转换为“申万菱信中小 板指数中小企业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6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12%的年费率计提。 4、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本基 金将转换为“申万菱信中小 板指数中小企业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0.30%。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6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2%的年费率计提。 4、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30%。 第 二十 三部 分 分级 运作 期到 期的 基金 转换 一、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 存续形式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结束,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 为“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中小板 A 份额、中小板B 份额将按以 下规则折算成场内申万中小 板份额。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场内申万中小 板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并办理申万中小 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一、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结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中 小板A 份额、中小板B 份额将按以下规则折算成 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场内 申万中小板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第 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申万中小板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申万中小板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申万中小1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申万中小100 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露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临时报告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万 中小板份额申购、赎回申请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7)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 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申万中小板份额 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8、临时报告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万中小100 份额申购、 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7)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 办理申购、赎回;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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