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摩新兴产业股票 : 摩根士丹利华鑫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大摩新兴产业股票 : 摩根士丹利华鑫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摩根士丹利华鑫新兴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 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摩根士丹利华鑫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年9月 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4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 充分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谨慎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 仅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经理相关信息截止日为 2021 年 3 月 1 2 日。除非另有说 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其他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2 月 1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9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8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1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1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113 第一部分 绪言 《摩根士丹利华鑫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摩根 士丹利华鑫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士丹利华鑫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摩根士丹利华鑫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士丹利华鑫新兴产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摩根士丹利华鑫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摩根士丹利华鑫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摩根士丹利华鑫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 层 法定代表人:周熙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徐许 联系电话:(0755)88318883 股权结构应为: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4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6%)、 深圳市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周熙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理学学士,美国密西根大学安娜堡分校电子工程硕士及工商 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爱立信(中国)通信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Ericsson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Inc.、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8年加入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历任副总裁、投资银行部执行董 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等职务,2011年起至今任职于摩根士丹利(中国)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执行董事,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中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摩根士 丹利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兼任了考利咨询(广州)有限公司等 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标的企业(或标的企业的关联方)的董 事。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俞洋先生,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常州市证 券公司延陵东路营业部总经理、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锡营业部总经理、东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常州地区中心营业部总经理兼延陵中路营业部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董 事、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鑫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目前担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现任基金管理人副董事长。 田明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学士、香港中文大学专业会计学硕士。曾任上海广电(集 团)有限公司财务经济部主管、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上海广电信 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副总监、总监、财务负责人。目前担任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上海全创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孙辰健先生,西安交通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学士、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学院产业经 济学博士研究生。曾先后担任兰州炼油化工总厂自动化研究所职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电脑 工程部业务主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副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西北中心主任、深 圳证券通信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管理部总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数据技术分公司副总经理和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目 前担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高杰文(Todd Coltman)先生, 于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获得本科和研究生学位,并在 乔治敦大学取得法律学位。曾在年利达律师事务所( Linklaters )伦敦、香港和东京办 公室以及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的东京办公室担任律师。2004年加入摩根士丹利, 负责亚洲地区不动产投资(REI)业务的不动产收购融资。2007年至2009年担任日本REI业 务运营总监,自2016年起至今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所有投资管理业务运营总监。目前担任 摩根士丹利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资产服务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董事、Morgan Stanley Properties Advisory Corp. Limited(成立于开曼群岛)董事、 MSP China Holdings Limited(成立于开曼群岛)董事。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侯杰明(Jeremy Alton Huff)先生,杜克大学文学学士,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 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NBA中国法律副总监、NBA中国品牌娱乐的副总裁。2017年3月至 今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并担任中国首席运营官。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国际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监事,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普通代表。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鸿嫔女士,台湾国立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曾任怡富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富汇财富投 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等。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贾丽娜女士,东北财经大学商业经济系学士、东北财经大学商业经济系硕士。曾于金 陵科技学院任教,1994年8月至今2017年11月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高级合伙 人,2017年11月起至今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合伙人,目前兼任倍加洁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 彭章键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曾任职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2008年至今担任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华南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和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入库专家。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 事。 苗复春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内蒙古商业局、计委科长,中国社科院 技术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务院技术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务院办公厅副局长,外 经贸部办公厅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执行副总裁、副董事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副书 记、副总裁。退休后曾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司顾问,兼任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现任 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 Paul M. Theil先生,耶鲁大学东亚研究学士、硕士,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MBA)、法学院法律博士(JD)。曾任摩根士丹利亚洲私募股权部门主管、美国驻华大使 馆一秘。目前担任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创始人,亚太健康集团联合 创始人和董事长,同时担任兴业银行独立董事,深圳市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恒安国际 集团董事,亲亲食品集团独立董事,润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以及平安集团投资委员 会委员。兼任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会长、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副会长、深圳市创业 投资同业公会副会长、深圳市商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赵恒先生,西安大学计划统计学学士,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 行西安分行干部、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监、摩根士丹 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目前担任上海华鑫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华鑫思佰益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基金管理人监事 长。 莫壮伟(Tuangwei Mok)先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士、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 商学院硕士。曾经在瓦乔维亚证券负责发行结构化和证券化产品,并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企业融资咨询服务。2010年9月加入摩根士丹利亚太区的市场风险团队。2014 年加入 摩根士丹利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投资风险管理的执行董事。现任基金 管理人监事。 周苑洁女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法学学士,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大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经理。2004年加入基金管理人,历任客户服 务中心负责人、上海理财中心负责人、营销策划经理、市场发展部总监助理、销售服务部 总监,目前担任基金管理人市场发展部总监。现任职工监事。 谢先斌先生,浙江大学计算科学与工程学专业学士,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工 商管理专业硕士。曾任中国移动(深圳)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业务经理,基金事务部业务经理、高级经理、首席注册登记师。2011年5月加入 基金管理人,曾任基金运营部副总监,目前担任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职工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熙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王鸿嫔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锦女士,哥伦比亚大学、伦敦商学院和香港大学联合授予工商管理学硕士、吉林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硕士,24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曾就职于巨田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历任交易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资产管理部 理财部副经理、经理,研究所研究员。2003年9月加入基金管理人,曾任基金运营部副总 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督察长。现任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许菲菲女士,中南财经大学国际会计专业学士,19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曾任深 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2005年6月加入基金管理 人,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稽核员、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现任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ZHOU HAN(周涵)先生,塔夫茨大学电气工程和计算机工程系博士,6年证券从业经 历。曾任中国邮电部北京电信局工程师;美国富达投资集团网络技术总监;Codent Networks, Inc.副总裁;InfoGlyph USA, Inc.中国区经理;Loci Software Inc.总经理; Fidelity(大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交付副总裁;FIL(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技术 部负责人等。2020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管理人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晓春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22年金融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曾任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研究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2017年12月加入基金 管理人,现任基金管理人助理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2018年2月起担任摩根 士丹利华鑫品质生活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 领先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9 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优悦安和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21 年 2 月起担任 本 基金基金经理 。 雷志勇先生,北京大学计算机软件与理论硕士,9年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曾任中国移 动通信集团公司总部项目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级网络运行支撑主管、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通讯行业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2014年 10月加入本公司,历任研究管理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2019年4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4月至2021年1月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品质生活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 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起担 任 本 基金基金经理 。 5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何晓春,助理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副主任委员:李轶,助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委员: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余斌,数量化投资部 总监、 基金经理;李 功 舜,交易管理部总监 ;张雪,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秘书: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禁止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 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必须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具体包括: (1) 董事会负责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基金管理人基本管理制 度,对确保基金管理人建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的风 险控制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汇报。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 定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活动合法合规。 (3)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可独立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经营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 体控制以及解决公司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5)风险管理部负责跟踪和报告投资管理中的市场风险,评价基金投资业绩,并根 据风险收益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为投资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支持。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 度、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向督察长、风险管理委 员会和经营管理层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7)各业务部门及员工对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权限范围 内,执行公司的各项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控,对本部门的风险 管理负全部责任。每一位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控 制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在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时负有报告、反馈和改进的 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级别:第一级别是公 司章程;第二级别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级别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级别是公司 各委员会、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 持续修订和更新各项制度,使其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2)建立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经营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注 重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制度约束、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并贯穿到各个业务环节。 (3)建立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基金管理人建立起各岗位的自 控与互控、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监察稽核部和督察长的独立监督等内控防线。 (4)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 报告及监督等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并通过清晰的汇报路径,使 相关部门及经营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及时、快速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5)强化风险管理措施。随着业务发展及技术进步,基金管理人开始更多地采取系 统化监控措施,增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实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采用数量化分析方法, 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联系人:周海新 联系电话: (0 2 1)6 063 71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 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 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 (R)QDII 、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 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 020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0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 《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4 次获得 《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 银行”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 最佳托管银行 ” 、在 2017 年 及 2019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 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 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联系人:时亚蒙 电话:(0755)88318898 传真:(0755)82990631 2、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联系人:张宏伟 电话:(010)87986888 传真:(010)87986889 3、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朱冰楚 电话:(021)63343311-2100 传真:(021)50429808 4、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 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已开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银联通、快付通等支付渠道以及基金汇 款交易业务。支持银联通渠道、快付通渠道支付的银行卡详见本公司官方网站 (www.msfunds.com.cn)。以上支付渠道支持的银行卡均指银行借记卡,信用卡等贷记卡 不支持购买基金。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email protected]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的,可拨 打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基金管理人将提供上门服务。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周熙 联系人:赵恒 电话:(0755)8831870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987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施翊洲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9月16日证监许可【2020】2248号文 件准予注册。 一、基金名称: 摩根士丹利华鑫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 三、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 体名单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九、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限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 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履行适当程序。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 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4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2%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与过户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人认购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 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认购份 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0%,假设认购利息 为19.7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19.76)/1.00=98,833.99份 即该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若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19.76 元,则可得到98,833.99份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销售网点应当 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其中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公司旗下基 金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含),已有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公司旗下基金记 录的个人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100万元(含)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 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 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 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 赎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或其交易清算规则变更,或其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相关业务流程,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其中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公司旗下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 (含),已有在本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个人投资人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100万元(含)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10元的限制。 2、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基金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数量不设上限限 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0份(除非该 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若某笔赎回或转换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 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10份。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 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份额与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 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0%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持 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365 日 0.5% Y≥365 日 0 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含)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 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180日(含)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 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某非养老金客户当日申购本基金10万元, 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人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0=93,830.64 份 即:该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申购费用为1,477.83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3,830.64份。 (四)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5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800=12,800.00元 赎回费用=12,800×0.5%=64元 净赎回金额=12,800.00-64=12,736元 即: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50日,假定该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736元。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业务 1、基金投资人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申购金 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8、9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者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如该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依据“2、部分延期赎回”进行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新兴产业的投资机会,精选与新兴产业相关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投资于本基金 界定的新兴产业的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对股票、债 券和货币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深入分析,合理预测各类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确定不 同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在此基础上,积极跟踪由于市场短期波动引起的各类资产的价格 偏差和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在保持总体风险(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