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A : 上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时间:2021年03月13日 01:15:57 中财网

原标题:上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A : 上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上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
于2020年5月7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 850 号文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2020年7月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
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
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
良影响;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价格主要受到标的资产价格水
平、标的资产价格波动率、期权到期时间、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
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Delta风险、Gamma风险、Vega风险、Theta风险以及Rho
风险。同时,进行股票期权投资还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
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


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基
金参与融资业务,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类似于期货交易,融资业务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其担保金的比例,以保证其不低于所要求的维持担保
比率,对本基金流动性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仅对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3
月12日。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九、基金的投资 ...................................................................................... 40
十、基金的财产 ...................................................................................... 5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六、风险揭示 ...................................................................................... 71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3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上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银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上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以及认购、申购费用
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依据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
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
行调整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0、标的指数:指中证5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6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
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
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楼

设立日期:2013年8月30日

法定代表人:汪明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王蕾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股权结构: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号文批准,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0%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汪明先生,董事长,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历任上海银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
理兼重点客户部总经理,北京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同业金融部副
总经理,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市中管理总部党委书记、总
经理,浦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副行长兼上海银行浦西分
行党委书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武俊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银行总行资金
营运中心总经理助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
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兼上海自贸试验
区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同业部总经理、
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小鹏先生,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中欧国际工商学
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一银行企业融资部经理、工会主席,上海银行浦东
分行行长助理、上海银行总行授信审批中心副总经理、上海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


授信审批部总经理、上海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上海银行市南
分行副行长(总经理级)、党委委员及工会主席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筱凤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历任复旦大学讲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学术期刊主编及编辑部主任。现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晏小江先生,独立董事,上海理工大学系统工程硕士。历任建行上海分行部
门副总经理,建新银行(香港)执行董事、副行长,建行南非分行行长,建行香
港分行行长,建银国际(香港)行政总裁,香港大新银行执行董事,大新银行(中
国)行长,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李德峰先生,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历任山东省
菏泽地区林业局办公室秘书,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外国语学院副书记兼
副院长、金融学院副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教材编写与命题委员会委员、培训委
员会委员。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
学院中国城乡发展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董建红女士,监事,西安理工大学管理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一拖
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处、财务处科员、副科长、科长,一拖股份公司财务部部长、
总会计师,中国一拖集团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金
融投资事业部总监,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兼任中国一拖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洛阳银行董事;现任国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上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廖隽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历任农业银行上海普陀支行职员、上海银行总
行公司业务部副主管、上海银行市南分行公司部副总经理、上海银行漕河泾支行
副行长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市场营销部总监,上银瑞
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小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玲女士,督察长,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曾长期任职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北京市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执行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汪天光先生,副总经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湖北省政府接
待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浦银金融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衣宏伟女士,副总经理,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总行计划财务部统计部高级经理、信息中心副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助理兼信息中心副总经理等职务。


陈士琛先生,首席信息官,北京师范大学工学硕士。历任北京师范大学讲师,
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系统部系统工程师、测试管理部副总经理、测试
三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旭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研究所分析师、自
营金融工程部投资经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总监助
理、副总监(主持工作)等职。现任量化投资部总监兼量化投资总监,上银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徐静远女士,硕士研究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4年以上投研经验。历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高级量化
研究员。现任上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核心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唐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副总经理);


尉迟平女士(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固收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

卢扬先生(权益投研部总监、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吴伟先生(资产配置部副总监);

赵治烨先生(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旭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兼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高永先生(固收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胡友群女士(固收研究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不得有
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
准。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告
制度)、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即: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
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部门根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改本部门内控制度,提交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复核,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后发布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估公司内、外部风险,评价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①授权控制。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
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
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
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
权。


②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③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与特定客户委托资
产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
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
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
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
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
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


岗位相分离,基金经理与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岗位相分离等。


⑤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
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交易部
门和财务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
措施。


⑥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
制和程序,主要包括: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灾难复原计划、资料备份和系统备份
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信息沟通

为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
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
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
报告。此外,公司制定针对违规及非法行为的举报机制。员工发现违规或非法行
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
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
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
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
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授权代表人:凌如水

成立时间:1988年8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5.847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643号

联系人:蔡冰晶

联系电话:021-2321977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成立于1988年,是国内最
早成立的大型证券公司之一。海通证券A股于200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
市并完成定向增发,H股于2012年4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
资本金增至95.84亿元。


海通证券设基金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证券相关
业务经验。全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员工的学历均在本科以上,硕士以上学历占
60%,专业分布合理,是一支诚实勤勉,开拓创新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团队。


2、主要人员情况

周杰先生,工学硕士,2016年10月28日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至
今担任公司党委书记。1992年2月至1996年6月在上海万国证券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工作;1996年6月至2001年12月先后担任上海上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
资部经理、副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2001年12月至2003年4月担任上海实
业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2年1月至2016年7月,先后担任上


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0363)执行董事兼副行政总
裁、执行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副董事长兼行政总裁;2004年8月至2016年7月,
先后担任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策划总监、执行董事兼副总裁、执行董事兼常
务副总裁、总裁兼党委副书记;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担任上海医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于上交所上市,股份代号:601607;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02607)监
事长,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担任上海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9年1月至今担任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
限公司(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SMI;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
号:00981)非执行董事。周先生2016年至今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监事、薪酬委员会
主任,2016年至今任上海证券同业公会会长,2017年至今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副
理事长,2016年至今任上海上市公司协会理事会副会长,2016年至今任中国互联
网金融协会会员代表,2017年至今任上海金融理财师协会会长,2017年至今任上
海市仲裁委仲裁员。


陈春钱先生,海通证券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经纪业务。陈先生还兼任公司
经纪业务委员会主任、国际业务协调委员会委员、战略发展与IT治理委员会委
员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业专业委员会委员。陈先生于1988年7月获安徽
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学位并于1995年7月获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拥有17
年的证券业工作及管理经验。1997年10月至1998年1月,担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业务部负责人;1998年1月至2000年3月,担任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0
年3月至2000年12月,担任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2000年12月至2006年5
月,担任投资管理部(深圳)总经理;2006年5月至2013年2月,担任销售交
易总部总经理,其间2007年11月至2009年3月兼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凌如水先生,海通证券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与基金从业资
格。自1995年已有23年金融从业经历。先后从事过银行证券投资、证券经纪业
务管理、证券财富管理、资产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其中1995年至2001年在交
通银行绍兴分行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业务。2001年至2013年分别在海通证券
上虞营业部担任总经理等职务,在此期间其管理的证券营业部连续七年荣获“十
佳营业部”荣誉。2013年至今分别在海通证券企业及私人客户部和基金托管部担
任副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公司专业机构客户财富管理业务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海通证券于2013年12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国
内第一家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海通证券始终遵循“务实、开
拓、稳健、卓越”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和化解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确保托管资产的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
关合同、协议的规定,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托管业务安全、有
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
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
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2)重要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
注基金托管业务运作的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通过切实
可行的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基金托管业务规模、业务范围、竞争
状况和风险水平及业务其他环境相适应,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
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出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
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5)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
新增业务时,先做好相关制度建设;


(6)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92号令、《非银行金
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
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
范、安全、高效,包括《海通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海通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海通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海通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管理规定》、《海通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印章及加密设备管理规定》、《海通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从业
人员行为规范》、《海通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等,并根据市
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
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www.boscam.com.cn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刘漠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座8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座8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汪霞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汪霞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850号

注册日期:2020年5月7日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存续期间及份额类别

1、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三)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网站公示中列明。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限额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即认购
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50万元

1.00%

50万元≤M<200万元

0.6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的认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
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
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资金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以
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5.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本金认购份额=9,900.99/1.00=9,900.99份

利息折算份额=5.5/1.00=5.50份

认购份额=9,900.99+5.50=9,906.49份

即:如果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以
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5.5元,则其可得到9,906.59份A类基金份额。


②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
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5.5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5)/1.00=10,005.50份

即:如果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基金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
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5.5元,则其可得到10,005.50份C类基金份额。


2、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
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认购
申请的受理结果,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认购金额的限制

①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
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②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③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认购总份额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④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2日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者通过销
售机构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
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包括该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者申
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20%

5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 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①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A类份额
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20)=46,964.93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申购可得到46,964.93份A类基金
份额。


②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1.0520)=47,528.5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20元,则其申购可得到47,528.52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N≥180日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
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者收取0.50%的赎回费,并将
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
资者收取0.5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180 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31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31=101,310.00元

赎回费用=101,310.00×0.75% =759.83元

净赎回金额=101,310.00-759.83=100,550.17元

即: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
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31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0,550.17元。


(2)本基金C类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
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31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31=101,310.00元


赎回费用=101,310.00×0.50% =506.55元

净赎回金额=101,310.00-506.55=100,803.45元

即: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31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0,803.45元。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
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会计系统、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1、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
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被动投资基础
上,结合增强型的主动投资,力争获取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力求控
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
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的基础上根据量化模
型对行业配置及个股权重等进行主动调整,力争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获取超
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作为跟踪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基金,将从宏观面、政策面、基本面和
资金面等多个纬度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市场情况在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内进行适度
动态配置,并保持各类资产配置的基本稳定。同时,在控制基金跟踪误差的前提
下,通过对基本面的深入研究谋求基金在偏离风险及超额收益间的最佳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一方面采用指数化被动投资以追求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另一方面采用量化模型积极主动调整投资组合,在力求有效跟踪标的
指数基础上,实现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指数化被动投资策略

指数化被动投资策略参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及其权重,初步构
建投资组合,并按照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作出相应调整,力争控制本基金与业绩
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量化增强策略

量化增强策略主要采用超额收益模型和风险优化模型来构建具备超额收益
的最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超额收益模型以多因子模型为基础,对全市场股票进行定量分析和动态打
分,构建具备超额收益的股票投资组合。策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通过对A
股大量的历史数据,包括财务数据、行情数据、预期数据等,进行统计分析验证,
构建多维度、精细化的因子库;其次,结合择时模型动态分析因子表现以及稳定
性,选取具备超额收益能力且表现相对稳健的因子,并利用量化方法确定因子动
态权重;最后,根据当期选取的多因子模型和因子权重对全市场股票进行打分评
估,选取模型预期超额收益最高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因子库涵盖企业价
值、盈利能力、成长能力、预期数据、价量指标等多个大类,利用基本面因子结
合一致预期因子全面考察上市公司的综合财务质量,利用技术面指标分析市场当
前状态和风险偏好特征。其中价值因子包括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等指标;盈
利因子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销售净利率、毛利率、投资回报率等
指标;成长因子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增长、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EPS
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稳定性等指标;预期数据包括分析师一致预期净利润、预
期净利润变动等指标;价量因子包括换手率、波动率、过去一个月收益率、过去(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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