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摩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A : 摩根士丹利华鑫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大摩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A : 摩根士丹利华鑫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摩根士丹利华鑫招惠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摩根士丹利华鑫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 年11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19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 充分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谨慎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 持有期限为1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或转换转出。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 .........................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10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1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2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2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22 第一部分 绪言 《摩根士丹利华鑫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摩根士丹利华鑫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士丹利华鑫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摩根士丹利华鑫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士丹利华鑫招惠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摩根士丹利华鑫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摩根士丹利华鑫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摩根士丹利华鑫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 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 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 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申请;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含该日) 起,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申请。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年度 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9、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年份实际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或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周熙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徐许 联系电话:(0755)88318883 股权结构为: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4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6%)、深 圳市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5%)。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周熙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理学学士,美国密西根大学安娜堡分校电子工程硕士及工商 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爱立信(中国)通信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Ericsson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Inc.、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8年加入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历任副总裁、投资银行部执行董 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等职务,2011年起至今任职于摩根士丹利(中国)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执行董事,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中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摩根士 丹利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兼任了考利咨询(广州)有限公司等 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标的企业(或标的企业的关联方)的董 事。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俞洋先生,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常州市证 券公司延陵东路营业部总经理、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锡营业部总经理、东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常州地区中心营业部总经理兼延陵中路营业部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 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董事、华鑫 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鑫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目前担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现任基金管理人副董事长。 田明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学士、香港中文大学专业会计学硕士。曾任上海广电(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经济部主管、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上海广电信息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副总 监、总监、财务负责人。目前担任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上海全创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孙辰健先生,西安交通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学士、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学院产业经 济学博士研究生。曾先后担任兰州炼油化工总厂自动化研究所职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电脑工 程部业务主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副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西北中心主任、深圳证 券通信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管理部总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数据技术分公司副总经理和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华 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目前担任华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现任基金管理 人董事。 高杰文(Todd Coltman)先生, 于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获得本科和研究生学位,并在 乔治敦大学取得法律学位。曾在年利达律师事务所( Linklaters )伦敦、香港和东京办公 室以及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的东京办公室担任律师。2004年加入摩根士丹利,负 责亚洲地区不动产投资(REI)业务的不动产收购融资。2007年至2009年担任日本REI业务运 营总监,自2016年起至今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所有投资管理业务运营总监。目前担任摩根士 丹利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资产服务咨询(中国)有限公司董事、Morgan Stanley Properties Advisory Corp. Limited(成立于开曼群岛)董事、MSP China Holdings Limited(成立于开曼群岛)董事。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侯杰明(Jeremy Alton Huff)先生,杜克大学文学学士,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美 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NBA中国法律副总监、NBA中国品牌娱乐的副总裁。2017年3月至今 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并担任中国首席运营官。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国际银行(中国)有 限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普通代表。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鸿嫔女士,台湾国立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曾任怡富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富汇财富投资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等。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贾丽娜女士,东北财经大学商业经济系学士、东北财经大学商业经济系硕士。曾于金 陵科技学院任教,1994年8月至今2017年11月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高级合伙人, 2017年11月起至今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合伙人,目前兼任倍加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 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 彭章键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曾任职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2008年至今担任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华南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和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入库专家。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 苗复春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内蒙古商业局、计委科长,中国社科院 技术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务院技术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务院办公厅副局长,外经 贸部办公厅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执行副总裁、副董事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副 总裁。退休后曾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司顾问,兼任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现任基金管理 人独立董事。 Paul M. Theil先生,耶鲁大学东亚研究学士、硕士,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MBA)、法学院法律博士(JD)。曾任摩根士丹利亚洲私募股权部门主管、美国驻华大使 馆一秘。目前担任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创始人,亚太健康集团联合 创始人和董事长,同时担任兴业银行独立董事,深圳市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恒安国际 集团董事,亲亲食品集团独立董事,润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以及平安集团投资委员 会委员。兼任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会长、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副会长、深圳市创业 投资同业公会副会长、深圳市商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赵恒先生,西安大学计划统计学学士,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 行西安分行干部、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监、摩根士丹 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目前担任上海华鑫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华鑫思佰益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基金管理人监事 长。 莫壮伟(Tuangwei Mok)先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士、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 商学院硕士。曾经在瓦乔维亚证券负责发行结构化和证券化产品,并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企业融资咨询服务。2010年9月加入摩根士丹利亚太区的市场风险团队。2014 年加入 摩根士丹利风险管理团队,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投资风险管理的执行董事。现任基金管理 人监事。 周苑洁女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法学学士,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大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经理。2004年加入基金管理人,历任客户服务 中心负责人、上海理财中心负责人、营销策划经理、市场发展部总监助理、销售服务部总监, 目前担任基金管理人市场发展部总监。现任职工监事。 谢先斌先生,浙江大学计算科学与工程学专业学士,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工 商管理专业硕士。曾任中国移动(深圳)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业务经理,基金事务部业务经理、高级经理、首席注册登记师。2011年5月加入基 金管理人,曾任基金运营部副总监,目前担任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周熙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王鸿嫔女士,总经理、董事,简历同上。 李锦女士,哥伦比亚大学、伦敦商学院和香港大学联合授予工商管理学硕士,吉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硕士,24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曾就职于巨田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历任交易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资产管理部理财部 副经理、经理,研究所研究员;2003年9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 金运营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督察长,现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许菲菲女士,中南财经大学国际会计专业学士,19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曾任深 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2005年6月加入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稽核员、总监助理、 副总监、总监。现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ZHOU HAN(周涵)先生,塔夫茨大学电气工程和计算机工程系博士,6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中国邮电部北京电信局工程师;美国富达投资集团网络技术总监;Codent Networks, Inc.副总裁;InfoGlyph USA, Inc.中国区经理;Loci Software Inc.总经理;Fidelity(大 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交付副总裁;FIL(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技术部负责人等。 2020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轶女士,中央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系国民经济学硕士,16年证券从业经历。2005年7月 加入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副总监,现任助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1月担任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添利18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何晓春,助理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副主任委员:李轶,助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委员: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余斌,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功舜,交易管理部总监;张雪,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秘书: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禁止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 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必须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具体包括: (1) 董事会负责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基金管理人基本管理制 度,对确保基金管理人建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的风 险控制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汇报。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 定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活动合法合规。 (3)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可独立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经营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 体控制以及解决公司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5)风险管理部负责跟踪和报告投资管理中的市场风险,评价基金投资业绩,并根 据风险收益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为投资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支持。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 度、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向督察长、风险管理委 员会和经营管理层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7)各业务部门及员工对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权限范围 内,执行公司的各项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控,对本部门的风险 管理负全部责任。每一位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控 制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在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时负有报告、反馈和改进的 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级别:第一级别是公 司章程;第二级别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级别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级别是公司 各委员会、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 持续修订和更新各项制度,使其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2)建立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经营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注 重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制度约束、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并贯穿到各个业务环节。 (3)建立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基金管理人建立起各岗位的自 控与互控、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监察稽核部和督察长的独立监督等内控防线。 (4)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 报告及监督等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并通过清晰的汇报路径,使 相关部门及经营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及时、快速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5)强化风险管理措施。随着业务发展及技术进步,基金管理人开始更多地采取系 统化监控措施,增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实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采用数量化分析方法, 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电话: 0755 - 83199084 传真: 0755 -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集团 总资产81,567.0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1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6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 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00人。2002年11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 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 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 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 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 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 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 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 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 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 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 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 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 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 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 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 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 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 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 行长。 1991 年加入本行; 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本行长 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 长;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 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 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7 年 4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9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 1999 年 7 月加盟招商银行 至今 , 历任招商银 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 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 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 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690 只证券投资基金 。 ( 四 )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 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 2 )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 3 )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 5 )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 6 )防火墙原则。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 策略 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环节。 (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 清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 2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 3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调用资料,须经总经理 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 4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 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 5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联系人:时亚蒙 电话:(0755)88318898 传真:(0755)82990631 2、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联系人:张宏伟 电话:(010)87986888 传真:(010)87986889 3、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朱冰楚 电话:(021)63343311-2100 传真:(021)50429808 4、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 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已开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银联通、快付通等支付渠道以及基金汇 款交易业务。支持银联通渠道、快付通渠道支付的银行卡详见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www.msfunds.com.cn)。以上支付渠道支持的银行卡均指银行借记卡,信用卡等贷记卡 不支持购买基金。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email protected]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的,可拨 打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基金管理人将提供上门服务。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周熙 联系人:赵恒 电话:(0755)8831870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施翊洲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1月25日证监许可【2020】3197号文 件准予注册。 一、基金名称: 摩根士丹利华鑫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 三、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开放申购,但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置1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申请;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含该日)起, 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申请。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 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 体名单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九、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限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并按规定履行适当程序。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24% 100 万元≤M<500 万元 0.16%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与过户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人认购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 下: A 类基金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C 类基金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60%,假 设认购利息为19.76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19.76)/1.00=99,423.3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若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 19.76元,则可得到99,423.34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19.76元,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19.76)/1.00=100,019.7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19.76份C类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其中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公司旗下基金 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含),已有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公司旗下基金记录 的个人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100万元(含)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的 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 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年的年度对日(含该日)起(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 存在对应日期或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对于尚 未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提出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或其交易清算规则变更,或其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者应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 投资 者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 及申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其 中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公司旗下基金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含), 已有在本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个人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100万元(含)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10元的限制。 2、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基金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0份(除非该账 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若某笔赎回或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 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10份。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并按规定履行适当程序。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三)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3: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某非养老金客户当日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人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0=94,482.24份 即:该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申购费用为793.65元,可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为94,482.24份。 例4: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0=95,238.10份 即:该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可获得的C类基金份额为95,238.10份。 (四)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5: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800=12,800.00元 即: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800.00元。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数。 (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投资者开展不同的销售费率优惠活动。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业务 1、基金投资人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日起可查询申购确认情况,T+1日的次年年度对日(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 对应日期或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申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 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申购 申请(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