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创业 : 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3月15日 18:11:31 中财网

原标题:万家创业 :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




重要提示

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
年6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210号文准予注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8月14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
证券、信用衍生品等品种,本基金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可参与融
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参与融券业务,
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


本基金为上市基金,但存在基金份额未上市、无法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基金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等原因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基金,从而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
并出现折溢价交易风险。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将受到基金份额净值、市场供求情
况、投资人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造成交易价格出现折价或溢价的情况,
存在投资人不能按照基金份额净值买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创业板股票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将面临包括但不
限于退市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投资战略配售股票风险等投资创业板上市股票的
特有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


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
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
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12日。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7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37



第一部分 绪言

《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创业板2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
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9、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模式

40、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24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41、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
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作为月度对应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月
度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2、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当日)起不少于
两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
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等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上市交易:指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


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1、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
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
申购、场内赎回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7、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8、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9、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74、信用衍生品:符合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相关交易规则,专门用于管
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75、信用风险保护买方:指信用保护购买方,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76、信用风险保护卖方:指信用保护提供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77、名义本金:也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衍生品
风险保护的金额,信用衍生品的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础

7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7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
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齐河众鑫投资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
币。


目前管理八十七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信用
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
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瑞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3-5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安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沪深3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1-3年政
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万家消费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玖盛纯债9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万家量化睿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尧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潜力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量化同顺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新机遇龙头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人工智能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社会责任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万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万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民安增利
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汽车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惠享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自主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民丰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民瑞祥和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价值优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动力月月
购一年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万家科创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互联互通中国优势量化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战略发展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创业板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内需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
公司、中国证监会系统、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2014年10月加入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任
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任公司董事长,2020年8月8日起兼任总经理。


董事马永春先生,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
长,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新疆天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曾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为北京中昊
泰睿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莱钢集团财务
部科长,副部长,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申佳船厂科员、浙江省经济建
设投资公司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亚太
资源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教授。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


院讲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独立董事武辉女士,农工党员,会计学博士,曾任潍坊市第二职业中专讲师,
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丁治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高级工程师,曾任职于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中国银行新疆分行,新疆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监事苏海静女士,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任职于荣成飞利浦电子有限公
司、山东永锋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2007年7月起加入
永锋集团有限公司,现任永锋集团有限公司资金中心副主任。


监事卢涛先生,博士,先后任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5年6 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


监事路晓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先后任职于旺旺集团、长江期货有限公
司。2015年 5 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监助理。


监事姜楠女士,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曾任职于淘宝(中国)软
件有限公司。2013年3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管理部
财务高级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代总经理: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李杰先生,硕士研究生。1994年至2003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2003年至2007年任职于兴安证券,从事
营销管理工作;2007年至2011年任职于齐鲁证券,任营业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等职。2011年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2013年4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兰剑先生,中国民盟盟员,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
苏淮安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10月
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黄海先生,硕士研究生。先后在上海德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工作,历任项目经理、研究员、投资经理、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年4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职务,负责公司投资管理工作。2017
年4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满黎先生,硕士学位,曾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董事总经理等职。

2019年6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信息官: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曾任职兴全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作保障部,2005 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
总监,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分管信息技术、基金运营、交易等业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基金经理黄兴亮,2007年8月至2011年5月在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研部担任研究员;2011年6月至2018年10月在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工作,先后担任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理;2018年11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自主创新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副主任:黄海

委 员:莫海波、乔亮、李弢、苏谋东、徐朝贞、李文宾、高源、黄兴亮

方一天先生,董事长、代总经理。


黄海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莫海波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乔亮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李弢先生,总经理助理、专户业务部总监。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现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监、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黄兴亮先生,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委 员:陈广益、莫海波、李弢、苏谋东、尹诚庸、侯慧娣

方一天先生,董事长、代总经理。


陈广益先生,首席信息官。


莫海波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弢先生,总经理助理。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现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尹诚庸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


侯慧娣女士,现金管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
贯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
能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
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
工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
与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
负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
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
层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
风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
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
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
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
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
能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
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
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
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
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
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
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523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
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办理本基金的开
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2)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详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
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联系人: 苑泽田

电话:(010)50938697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1405室

办公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6月22日证监许可
[2020]1210号文注册。本基金自 2020 年 8 月 6 日至 2020 年 8 月10日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 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1,793,240,797.48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4551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
币计算,有效认购款项连同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合
计折算为1,793,422,962.04份基金份额。


基金类别: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24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月度
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
当月最后一日作为月度对应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月度对应日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者可以在本基
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含当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
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
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运作需要,安排基金份额上市,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
8月1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根据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具备上市条件,
已于2021年3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161914)。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
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及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可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A类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在
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除此之外,基金费率,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封闭期和开放期安排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据此终止上市并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时,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
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类基
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场内方式
的申购赎回,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非直销销
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24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月度
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
当月最后一日作为月度对应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月度对应日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者可以在本基
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含当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
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


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
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系统故障、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
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申购时,通过本基金的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或
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


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
申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场内现金申购,申购金额为1元的整倍数。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
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
净申购比例上限,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2)本基金场外赎回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限制,场内赎回份额应当为整
数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外赎回时,在各销售机构(网点)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
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基金份额时,登记机构有权
将全部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
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
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者群体场外申购费率如
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15%

0

100万≤M<300万

0.12%

300万≤M<500万

0.08%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其他投资者场外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0

100万≤M<300万

1.20%

3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A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执行。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1.50%的赎回费,除此之
外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均为0.60%。对于持有一个封闭期及
以上的基金份额,A类和C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少于7 日的份额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的份额

0.60%

持有一个封闭期及以上

0



对于二级市场买入后赎回的,如果基金份额的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则收取
1.50%的赎回费;如果基金份额的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7日且少于当期开放期
天数,则收取0.60%的赎回费;对其他情形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开放期的
具体天数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
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7、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
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
式申购的,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
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场外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交纳申购费),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10,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10,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50%,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
则可得到9,383.07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场内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
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
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认购所得份额为9,383份,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退款金额=0.07元,故返还给投资者的金额为0.07元。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
率为1.50%,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383份A类
基金份额,退还金额为0.07元。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注:如存在按比例确认情况,场内赎回确认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为1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6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60%=63.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63.00=10,437.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持有时间为10日,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37.0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
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申购,也可以只拒绝或暂
停其中一种方式的申购):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相应顺
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同时或分别在场内和场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开放期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正常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正常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确认并接受所有申请,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
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2)延
缓支付”约定的方式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
对延期部分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未办理完毕的,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该单个
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直至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全部办理完毕。开放期外,基金
管理人不办理申购业务,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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