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ET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宝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21年3月19日 公告日期:2021年3月16日 目 录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 基金概览 ..................................................................................................................................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3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5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介绍 ............................................................................................................... 6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2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13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15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18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9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20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 21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宝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 “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宝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 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 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华宝中证金 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1年2月4日发布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站(www.fs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华宝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华宝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华宝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宝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金科ETF。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851。 4、2021年3月12日基金份额总额:254,452,074.00份。 5、2021年3月12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54,452,074.00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3月19日。 9、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 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准予募集注册的机构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668号文。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3月4日。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21年2月22日至2021年2月26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上现金认 购的发售日期为2021年2月22日至2021年2月26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发 售日期为2021年2月22日至2021年2月26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7、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以现金办理。 9、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于2021年2月26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确认的净认购金额为 254,439,000.00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折合基金份额254,439,000.00份;认购款 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3,074.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3,074.00份。本次募 集认购资金已于2021年3月4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立的华宝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3,85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 次募集资金折合基金份额共计254,452,074.00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及《华宝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 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1年3月4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 式管理本基金。 (三)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26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3月1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金科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851。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 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金科ETF。 7、申购赎回代码:159851。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 赎回业务。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54,452,074.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 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场内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1年3月12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829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为66,453.92份。 (二)场内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1年3月12日,本基金份额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75,905,895.00 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29.83%;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78,546,179.00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70.17%。 (三)截至2021年3月12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博识众彩TOF投 资运作信托 10,001,249.00 3.93 2 上海睿扬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睿扬精选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000,486.00 3.93 3 上海睿扬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睿扬专享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000,486.00 3.93 4 上海睿扬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睿扬尊享1 号私募投资基金 10,000,486.00 3.93 5 无锡布莱恩制衣有限 公司 10,000,194.00 3.93 6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 限公司 8,000,155.00 3.14 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000,340.00 2.75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000,340.00 2.75 9 王乃伟 5,280,407.00 2.08 10 范燕 4,000,308.00 1.57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介绍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总经理: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400334472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 许可证经营)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49%的股份。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下设32个部门,包括:研究部、国内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指数研 发投资部、国际业务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养老金部、资产管理业务部、机构投资部、合规 审计部、风险管理部、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营销中心(西部、北方、东部、南方)、 北方机构销售部、华东机构销售部、产品开发部、营销管理部、互金策划部、互金展业部、 客户服务部、战略规划部、交易部、清算登记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 管理部。 各部门主要职责概述如下: 研究部:从事宏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投资策略等方面的研究并为基金投资决策及 新产品开发提供基础支持,包括宏观研究、策略研究、行业研究、金融工程研究和债券研究。 国内投资部:负责公募基金资产投资国内证券市场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在认真研究和充 分论证的基础上,拟定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具体实施, 并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馈和调整。 机构投资部:负责专户资产帐户等非公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业务和投资咨询业务。 国际业务部:负责公司QDII公募基金资产投资海外证券市场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量化投资部:负责管理主动量化基金产品、开展数量化投资策略研究。 指数研发投资部:负责公司指数产品的研发和投资管理的工作。 固定收益部:主要职责是搜寻债券投资机会,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债券投资策略;进行 债券分析,包括宏观经济趋势、利率政策、相对价值、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构造、优化和管 理,包括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 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跨资产研究;基金等资管理产品研究;负责投资组织策略开发与 投资交易运作;开展业务营销工作。 养老金部:负责公司社保基金、年金管理资格的申请;制定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的发展 战略与规划、产品设计与创新;制定相关投资策略,开展投资管理运作;负责社保基金、企 业年金的市场推广与客户开发等。 资产管理业务部:负责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政策研究与业务推进,集团产融结合 和高质量钢铁生态圈发展的重点工作或任务的推进落实,公司创新类业务的监管政策研究和 分析等。 产品开发部:负责公司产品开发研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条件下,根据市场需 求的变化和特点,不断开发新的基金品种、拓展公司的业务范围,寻找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北京分公司:负责分公司的行政及后勤管理。 深圳分公司:负责维护公司在南方地区机构销售。 北方机构销售部:负责北京及周边地区机构客户的开发和维护工作。 华东机构销售部:负责上海及周边地区机构客户的开发和维护工作。 营销中心:主要负责维护公司各大区域的渠道销售。 互金展业部:负责互联网金融商务拓展;互联网金融运维统筹;互联网金融直销展业。 互金策划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产品研发;互联网金融内容产生;投顾支持;公司企宣。 营销管理部:负责公募基金销售渠道管理和维护;公募基金销售团队的考核管理;销售 会务管理。 客户服务部:负责Call Center的管理和客户服务工作,协助互联网金融的网上互动服 务。 战略规划部:负责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制定和实施、协助管理层与股 东间的沟通交流、牵头公司重大项目的开展。 交易部:负责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在确认投资指令的有效性后加以执行;及 时整理交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存档;及时反馈与交易相关的信息等。 清算登记部:负责基金交易的资金调拨、交易清算;组织基金会计核算,对基金名下所 发生的证券投资、资金往来等各种事项进行全面、及时、真实的会计核算;与托管行核对帐 目,定期公布相关财务会计报表和会计报告;负责基金绩效评估;负责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 记等。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交易、清算、咨讯所需电脑信息的收集、 整理和备份;负责设计、建立及维护开放式基金的业务运作系统;负责公司内部办公电脑软 硬件的配置、维护,信息集成系统的安装、开通与调试。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的行政及后勤管理;文档与会议管理;负责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账务处理,编制公司财务报告;承办公司自有资金 的运作等。 合规审计部: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对公司新业务、新产品的合规性提出意见建议,对公 司的投资业务、市场业务、与基金相关事务及公司行为的合规监控,对公司投资管理、市场 营销、公司运营等业务的合规稽核,对公司的各类信息披露的审核及部分内容的报送,负责 公司各类法律事务、反洗钱事务,落实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相关合规管理的决议,根据公司 管理层的指示,就公司合规和内控工作与公司内外部相关机构的协调、沟通。 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根据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结果向投资决策机 构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对公司新的基金、专户产品的风险特征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管理措施 建议,落实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相关风险管理的决议,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指示,负责就公司 的风险管理工作与公司内外部相关机构的协调、沟通。 信息披露负责人:周雷,021-38505888。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公司共有员工255人,其中博士及博士以上有6人,硕士 151人,本科92人,专科及以下6人。 3、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建华,硕士。曾在南方证券上海分公司工作。2007年8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在研究部、量化投资部任助理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12月 起任华宝中证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至2020年2月任华宝事件驱 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至2021年1月任华宝智慧产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宝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7月至2019 年3月任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2月起任华宝中证细 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起任华宝中证金融 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莉 联系电话:(021)6063 7259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 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 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0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00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 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在2017年及2019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 务科技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人:陈露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露、许培菁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21年3月12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余额(2021年3月12日) 资产: 银行存款 254,451,714.00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中: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 贵金属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 24,641.06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 12,630.70 资产总计: 254,488,985.7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2021年3月12日) 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27,884.92 应付托管费 5,576.98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交易费用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 15,874.54 负债合计 49,336.44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54,452,074.00 未分配利润 -12,424.68 所有者权益合计 254,439,649.32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254,488,985.76 注:截至2021年3月12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基金份额总额254,452,074.00份。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21年3月12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 贵金属投资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4,451,714.00 99.99 7 其他资产 37,271.76 0.01 8 合计 254,488,985.76 1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无。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24,641.06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12,630.70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37,271.7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十二) 基金管理人将在上市前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宝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2、《华宝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宝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和赎回对价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 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 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以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 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 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指数编制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 8)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其他 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决议生效后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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