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安本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03月16日 13:50:39 中财网

原标题:招商安本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2
第二节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
3
第三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3
第四节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9
第五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
10
第六节
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
.............................
14
第七节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16
第八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
................................
.....................
20
第九节
基金收益分配
................................
................................
................................
.................
27
第十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28
第十一节
基金费用
................................
................................
................................
.....................
30
第十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
.........
32
第十三节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
.....................
32
第十四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
33
第十五节
禁止行为
................................
................................
................................
.....................
36
第十六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36
第十七节
违约责任
................................
................................
................................
.....................
38
第十八节
争议解决方式
................................
................................
................................
.............
39
第十九节
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39
第二十节
其他事项
................................
................................
................................
.....................
39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拟募集发行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
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
1992年
6月
18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7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招商
安本增利债券型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财
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
,以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三节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的监督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
监督内容与标准


托管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全面的监督。主要内容及标准包括:




1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以及股票
和存托凭证
等权益类证券品
种。其中,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




2
)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定位于追求本金安全基础上的持续稳健收益,投资方向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投资对象包括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以及股票
和存托凭证
等权益类证券品种。其
中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2.
监督程序和方式



1
)基金正式运作前的准备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公布前六日
内,向托管人提供以下资料:


显示基金投资风格的相关资料及证券选择标准、交易对手库。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办法及业务操作流程,在基金正式运作前,将基金投资范围、对象、
投资比例、禁止品种输入技术系统。




2
)业务运作中的监督


当检查发现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等与基金合同不符时,按内部程序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
向基金管理人提示或督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
电话提示;


——
次日上午前通过加密传真方式发送书面提示函。



——
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并加盖公章;


——
如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未纠正,基金托管人将基金投资管理人超比例投资的行为如
实报告中国证监会。有重大违规行为时,立即报告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在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包括解决措施、进度、目标等),并限期
纠正。



——
特殊情形下,托管人可到基金管理人处或相关关联方查询、取证,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并协助。



——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所有监督记录(纸质或其他介质)存档保管,并可相互查阅。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等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 监督内容与标准




1
)基本投资比例监督


——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存托凭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十;


——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含存托凭证)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
)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
)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的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5
)基金融资限制的监督


如果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托管人立即制订对融资限制的监督标准和程序
进行监督。届时,如有需要,双方再签署补充协议对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6
)股票申购限制的监督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的监督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
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3
、监督程序



1
)参照“一、(一)、
2







2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新股时,应提前一天将申购数量、金额等传真到托管人处,托
管人复核后如有异议,立即与管理人沟通。




3

对于场外交易,当发现有异常交易行为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4)对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异议或争议等,双方及时沟通解决。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等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
、监督的内容与标准




1
)管理人禁止行为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承销证券;


——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关联交易监督的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关联交易的
有关
规定
确定。



2.
监督程序



1
)参照“一、(一)、
2







2
)托管人可通过核算、清算、媒体报道等相关方式获取信息,作为监督的依据。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供基金投资运作或监督时使用。如果期间双方的上述关联方有
变化,也应在变化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变化情况提供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因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在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名单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
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其他投资行为监督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收益率异常波动;巨额赎回;
席位交易量;基金头寸;回购交易异常;交易价格严重脱离市场价格;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
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核算、估值及信息披露等的监督


(一)监督的内容


1.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计算
的监督;对应收资金到账等的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监督;对基金收益及基金收益分配的监督;对信息披露的监督
和核查




2.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的监督
和核查







(二)监督的依据或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会计政策及行业管理以及托管人认为可以采取的标
准等。



除本协议附件外,双方签署资金清算、核算等业务备忘录,对具体的时间点、内容等进
行约定,作为监督的依据或标准。



(三)监督程序


1

同“
一、
(一


2
”。



2

日常复核性监督,以电话沟通为主。



3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签署前,应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的计算模型、历史数据、计算方法、计算标准等相关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挡提交给托
管人,并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托管人据此复核监督。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
、基金托管人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可以及时以电话通知、书面提示函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
管理人的协助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除上述约定外,一般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17:00时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书面说明材料,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第四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的事项或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核查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核查


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核查


4.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核查;及时执行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


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披露的核查


6.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的核查


7.
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等行为。



二、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如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通知、书面提示函等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有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举证等的义务。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的配合义务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第五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证券交易所的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6.对于因为基金投财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


7.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8.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
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


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
控制制度。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满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托管人资金到账情况,基金
托管人确认收到资金后,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
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
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
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证监会《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
的通知
》的
规定,就基金
定期
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
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
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
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
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四、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一)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交收账户。


2.基金证券交收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交收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交收账户的开立和证券交收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二)基金的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
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
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
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基金有价凭证的保管

1.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由托管人以外的机构保管时,如因保管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向保管机构行使追偿权。


2.基金银行定期存单由托管人专人、专柜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一)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各自保管的内容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
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债券买卖协议、新股申购协议、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协议等。其
中:

管理人保管的合同的原件为: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席位租用合同、银行存款协议、
债券买卖协议、新券/股申购协议、与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协议等。


托管人保管的合同原件为: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协议等。




(二)合同寄送时间与寄送方式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应当自双方签署当日在托管人处留原件2套;同时,经证监会批
准修改后(如无大的修改,替换原页码;如有大的修改,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署),5个
工作日内寄送托管人处。




(三)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

管理人托管人保管都采用专人、专箱方式保管。保管期限止基金终止清算或移交之日
止。


第六节
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各类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授权通知”),内容包括被授权
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
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和时间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


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越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
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
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从表面形式上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真实
性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并确保基金账户中有足够可用资金头寸。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填写好交易对手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同业市场债券交
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投资指令的保管。投资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投资指令传真
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未执行的错误指令。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如出现超头寸的交
易指令、要素不全的指令、其他错误情形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
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2.已执行的错误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配合基金管理
人及时改正或处理,必要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托管人可暂缓、拒绝执行指令:无授权权人员发送的
指令;超权限发送的指令;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对超头寸的交易指
令;要素不全的指令;其他等。





(二)处理程序

电话告知管理人,立即纠正。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必要时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必要时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时,可接受管理人的提示、询问,并采取相关
措施进行补救,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于更换、更改或终止当日工作时间内传真书面通知并电话确认;同时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应
立即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同时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
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2.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开始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七节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席位

选择的标准是



1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
亿元人民币;


2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3
、有严格的内控制度,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


4
、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及时、全面、定期提供质量较高的宏观、行业、上市公司和
证券市场研究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的研究报告;


5
、建立了广泛的信息网络,能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资讯和服务。



根据上述标准考察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
并通知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
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
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席位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

(一)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
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
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买空、卖空等原因造成基金
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
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上午9:00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执行。


如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银行等办
理。




(二)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按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
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三、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等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
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一)基金申购和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等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等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
记机构负责。


2.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2: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工作日上述有关数
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注册登记机构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
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
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
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6.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申购资金交收日为T+2 日,赎回资金交收日为T+2日。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包
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中归基金资产以
外的部分、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中归基金资产以外的部分)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每
日的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
人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T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
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
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9:30之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2:00之前划往
基金清算账户。


7.如托管账户净应收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如托管账户为净应
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


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如系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二)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决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第八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对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2.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原
为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
)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
/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
/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
认购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
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5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采用上述(
1

-

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3.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
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将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份额净值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按本协议第八
节“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下“(三)净值差错处理”的有关约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节“基金财产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估值
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
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
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信息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
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信息计算结果应该
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


的就基金净值信息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
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
未提出异议,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财产资产收益率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会计核算

(一)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二)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按规定程序、时间对基金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三)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
中期
报告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公告;
基金
年度报告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报告内容截至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对报表加盖公
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在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40
日内完成
中期
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
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基
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
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进行
复核

出具意见。



第九节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基金合同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投资人可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3.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12 次,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期已实现净收益的50%;

6
.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复核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公告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申购费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时,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
等手续费用,为降低投资者的转帐成本,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其基金份额。



第十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
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一)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
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
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
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二)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
布。


(三)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财产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节
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
0.70%
,即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15%,即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即
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
30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公式如下:


H=E
×
0.
3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一)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二)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第十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成立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持有人
大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持
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并交由托
管人保存。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若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则
应承担
相关
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节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一)、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邮寄
给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第十四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4)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
的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临时基金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
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4)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
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辞任,但新的
基金托管人或指定的临时基金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更换原基金管理人须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
别决议决定。该决议需
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还需以特别决议形式确定新任基金管理人。




3
)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后方可执行。新基金管理
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移交和审计: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更换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办理资产管
理的移交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以上临时报告书应当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更换原基金托管人须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别决议决定。该决议需
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以特别决议形式确定新任基金托管人。




3
)核准: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后方可执行。新基金托管
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移交和审计: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更换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办理资产管
理的移交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以上临时报告书应当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核准
、移交及审计分别依照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联合公告。临时报告书应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新任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五节
禁止行为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不公平的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得为自身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漏。

(六)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
分基金财产。

(八)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 其高级基金管理人
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
为。



第十六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
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财产;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分配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七节
违约责任


(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
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
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
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三)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
止损失的扩大。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承担赔偿责任,该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向违约的另一方进行追
索。


第十八节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十九节
托管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