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A : 东方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3月19日 10:56:05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A : 东方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东方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东方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20

12

2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
东方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3630
号)准予募集注册。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
鑫享价值
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系统性
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法律风险及其
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因此,可能面临市
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
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



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
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
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
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
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具体请参考招募说
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
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
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
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
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
有期届满后,投资者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绪

................................
................................
................................
.....................
1
二、释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8
四、基金托管人
................................
................................
................................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4
九、基金的投资
................................
................................
................................
...........
46
十、基金的财产
................................
................................
................................
...........
55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
................................
...
5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9
十六、侧袋机制
................................
................................
................................
...........
76
十七、风险揭示
................................
................................
................................
...........
79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0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2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2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2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125

一、绪



《东方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在《东方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
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东方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
理人:指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指《
东方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方鑫享价值成长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东方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东方鑫享
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
施的
,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销售机构:指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
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或接受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交易
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
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
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业务规则》:指《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登记
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6

元:指人民币元


4
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
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该类
基金份额总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规

媒介
: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条件

全国性
报刊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3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
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待


58
、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
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
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至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的期间内,
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59
、年度对日: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
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


60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
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1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
、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
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3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1
-
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1
-
4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
2004

6

11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

2004

6

11
日至
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8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
010
-
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


(万股)


持股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
200


57.60%


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8
,
100


24.30%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
,
700


8.10%


天津汇智长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
170


3.51%


天津汇远长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
123


3.37%


天津汇聚长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
040


3.12%


合计


33
,
333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
IT
治理委员会
、估值委员会、
反洗钱工作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权益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
定收益研究部、量化投资部、
绝对收益部、
专户投资部、
专户投资一部、专户投资
二部、专户投资三部、
市场部
、渠道管理部、产品开发部、战略客户部、财富管理
部、机构业务一部、电子商务部、运营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
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
及北京分公司、上海
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海口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
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第二届监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济学博士。

曾任中国人
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
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
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
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
育办公室召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
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
科长,东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
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党委副书记,
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类业务委员会委员,
吉林省第十二届政协委员,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第五届委员,吉林省证
券业协会副会长,
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雪飞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党
委文书,吉林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交易部经理、总经理



助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春同志街第三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总
裁助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金融产品部总经理、职工监事、东证
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
委员会主任

党委委员,兼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者服务与保护委员会委员,上海
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市场交易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长春市南关
区第十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副会长、秘书长,
东证融汇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真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沧州日报社记者,燕赵都市报社经济新
闻部主任,河北青年报社副总编辑,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办公室副主任,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部长;现任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资本运营
总监。



董丁丁先生,董事,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共党员。历任海南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飞行计划员、
机组资源管理员、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信贷信息助
理、信贷信息主管、公司业务经理、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信贷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雷小玲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
EMBA
,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贵阳市财经学
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现任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
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
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学
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
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
理事长,吉林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南
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
三角轮胎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华全国律
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并被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刘鸿鹏先生,
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公司董事,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曾任
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
部总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1

5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总经理
助理兼市场总监、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
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团委副书记、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团委书记、企业
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副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总裁、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周鑫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北京时代博讯高科技有限公司、太平洋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航天辰光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等机构;现任东方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王丹丹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曾
任职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英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兼运营部总经
理、交易部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央财经大学
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

2011

7
月加盟
本基金管理人
,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兼任人力
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张科
先生,
副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博士。曾任甘肃银光化学
工业公司中学教师,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支行会计、信贷业务员,深圳发展银行上海
分行资金部部门负责人,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资深销售总监;
2019

12




加盟本公司,曾任特别助理。



杨贵宾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可转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
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主办、
固定收益投资
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9

9
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



关洪波先生,
副总经理、市场总监,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新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长春安达街营业部副总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山北路营业
部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原营业部总经理、长春建设街营业部总经理、
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2017

11
月加盟本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

200
4

6
月加盟
本基金管理人

曾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
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茜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10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
GCW Consulting
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高级经理、天安
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总监、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2017

5
月加盟本公司,曾任研究部总经理,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互联网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人工智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主
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
事介绍。



杨贵宾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简历请参
见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许文波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
20
年投资从业经历。曾任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部分析
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部门经理;德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

2018

4
月加盟

基金管理人

曾任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
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欣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欣益一年持有期偏债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国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茜先生,简历请参见基金经理介绍。



王然女士,权益研究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交通大学产业经济
学硕士,
1
3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益民基金交通运输、纺织服装、轻工制造行业研
究员。

2010

4
月加盟
本基金管理人

曾任权益研究部副总经理,
权益投资部交通
运输、纺织服装、商业零售行业研究员,东方
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5

8

7
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8

7
日转型为东方策略
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5

11
日转型为东方成
长收益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9

13
日起
转型为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

1

17
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城镇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萍萍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应



用经济学硕士,
10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安信证券投资组资金交易员、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

2015

11
月加盟
本基金管理人
,曾任
固定收益投
资部副总经理,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9

8

2
日起转型为东方
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悦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卓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泰纯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永悦
18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萃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
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

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
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
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
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3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
统。




5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
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

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
)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
工作。




2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
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
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
)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察、
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
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
查和控制。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
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法定代表人
: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
1988

8

22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二)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2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
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9

12

31
日,兴业银行
资产总额达
7.15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813.08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658.68
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
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
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4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基
金字
[2005]74
号。截至
2020

12

3
1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3
80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
5500
.
77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1
4608
.
58
亿份。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
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总行内部控制委员
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
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
力。各部门和内部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
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
)重要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
风险领域;



3
)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
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兴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5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
纠正;



7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
现有效控制。



(六)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
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
净值
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
、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锦什坊街
28

1

4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3



联系人:史鹏浩


电话:
010

66295921


传真:
010

66578690


网站:
www.orient

fund.com

www.df5888.com


2
、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等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
基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
网址:
www.orient

fund.com

www.df5888.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1

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1

4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张力苍


电话:
010

66295874


传真:
010

66578680


网址:
www.orient

fund.com

www.df5888.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丁媛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0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
010

68286868


传真:
010

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
高慧丽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0

12

25

证监许可
[2020]3630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二、基金
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
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
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至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
申请;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
基金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及
其他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具体名
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
021

4

6
日至
2
021

4

26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
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
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十、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
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其他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十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
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水平、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十二、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本基金向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
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如有),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
1.00
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限额,详见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认
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
份额。




五)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