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泰量化新兴产业 : 九泰量化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03月19日 01:16:17 中财网

原标题:九泰量化新兴产业 : 九泰量化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泰量化
新兴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


三月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4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基金财产的保管
................................
.....
11


指令的发送

确认及执行
.............................
14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0


基金收益分配
................................
.......
24


基金信息披露
................................
.......
25
十一

基金费用
................................
.........
27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9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0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1
十五

禁止行为
................................
.........
33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4
十七

违约责任
................................
.........
36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
37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
38
二十

其他事项
................................
.........
39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
.
40

鉴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九泰量化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九泰量化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九泰量化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九泰量化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九泰量化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托管协议关于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表述,若有与基金合同相抵触的,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1
号楼
801
-
1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
2
号楼
1
栋西侧一层、二层


邮政编码:
100073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成立日期:
2014

7

3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65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间:
2014

7

3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宁波银行
)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邮政编码:
315042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
1997

4

10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7
】第
64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2]143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600801.6286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服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
存款、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币票
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
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
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等事项进行监督。

《基
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
包含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
)
、债券
(
含国债、金融债、地方政
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
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其中投资于
新兴产业
主题相关证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其中投资于
新兴产业

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
)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
9
)、(
16
)、(
17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本基金



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
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交易
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交易

式的,需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更新后名单。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过错的,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
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
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等约
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
理人收到电话提醒或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值信息、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6.
对于因为
基金认(申)购、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
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无过错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
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
供充分协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账户开户预留印鉴为托管
业务专用章和基金托管人监管名章,开立的银行账户,应遵循基金托管人《单位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规定。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基金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利率遇到重大市场调整时,如有需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两方可对账户利率进行重新议价。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如适用本基金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
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执行。



5.
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
办理人如需另
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五)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为基金财产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
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通过签订三方存管相关协议与基金托管人开
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
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
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
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
存放的资金。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



(七)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
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
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
公司
/
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
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或
含义相同的类似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
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
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
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
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基金托管人监管印章。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账户开立的存款证实书或存单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
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相关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
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
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
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时,应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
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实现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的资
金划转,即银证互转,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划款。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交易时,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
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纸质指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
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授权文件
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首次授权通知和授权变更通知须为原件。



3.
授权通知自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
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日期起开始生效。

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
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
除外。



5.
若基金管理人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了统一交易清算授权书和单个产品交
易清算授权书的,授权书以单个产品授权书为准。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易托管、深证通、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
他方式。基金托管人以上述途径收到的指令文
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授权权限以及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
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
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2.
指令的确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采用易托管、深证通、传真
方式或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认可的
其他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应确保指令原件与传真件、扫描件一致,若不
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扫描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
盖印章后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
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
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
文件及预留印鉴进行表面一致性及权限范围核对的形式审查,复核无误后应在规
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在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提供
资金用途说明、相关交易合同、投资凭证(加盖有效业务往来用章),并应保证上
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
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如有疑问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
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
0
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15:
0
0
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
原则上
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
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
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
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
(T

)
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
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
在执行指令
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的工作时间为
08

30
-
11

30

13

30
-
17

00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
清或不全,未按照双方约定的传真号码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款指令以及
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
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判断指令的有
效性。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主观恶意

过失

违约,未按照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指令
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
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原件寄送给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收到
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授权变更文件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文件原件
后,授权变更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变更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
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文件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
管人收到授权变更文件的时点为授权变更文件
的生效时间。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表面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交易对手方签署相
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
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扫
描件等非原件形式与原件不一致的,以基
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扫描件等非原件形式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
券经营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就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等
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
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证
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故意、过失
或违约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投资交易资
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
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
过错
导致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
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
数据
(
包括电子数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
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
过错
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场外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
(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
)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
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将来与本基金转
换的基金资金交收有变化的,上述安排可相应调整。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T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10

00
之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15:00
之前划往
基金清算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
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
)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
,
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
往任何其他账户。




2
)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
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
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
)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2.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依
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
/
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
文件办
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
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
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4
、对于已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基金托管人应
确保安全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
实物凭证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
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
凭证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基金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必
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1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集中度较高的
存款银行,主动发函基金管理人尽量避免在此类银行进行存款投资;(
2
)在定期
报告中,对在报告发布日仍未按约定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凭证信息进行规
定范围信息披露;(
3
)未送达实物凭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
30
个工作日,且累计超

3
笔(含)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后
续新增存款投资业
务,直至实物凭证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实物凭证未送达但存款本息已安
全划回托管账户的,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重新
承诺送单截止时间的,可剔除不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
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按每日收盘价
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
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8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错程度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银行、
第三方估值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市
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
原因无法及时更正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第
2
)小项、第(
9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
值信息予以公布。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应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的编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
的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
(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
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
中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媒介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8.
证券、期货等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行间账户开立、查询及交
易费用等;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