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紫金丰和偏债混合发起A : 华泰紫金丰和偏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3月19日 01:21:31 中财网

原标题:华泰紫金丰和偏债混合发起A : 华泰紫金丰和偏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泰紫金丰和偏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0年9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准予华泰紫金丰和偏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2348号)
准予注册,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5、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股票,将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
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票(包括主板、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等权益类品种,
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
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
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
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
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
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或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微小的变动就可
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
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可能面临
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
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股票,将承担投资港股通股
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
交易,港股通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股票。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持续存续的,连续二
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终止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存在基金合同终止等风险。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其中,港
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认购申请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2、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的规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6
第二部分释义
............................................................................................................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4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55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67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7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8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8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3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14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5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16



第一部分绪言

《华泰紫金丰和偏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紫金丰和偏债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6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紫金丰和偏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泰紫金丰和偏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紫金丰和偏债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泰紫金丰和偏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紫金丰和偏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紫金丰和偏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改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8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


4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9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10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
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67、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

11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号
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号
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成立时间:
2014年
10月
16日

注册资本:
2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维佳

联系电话:
4008895597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79号文批准,
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682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2014年
10月成立时,注册资本
3亿元人民币。2015年
10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10亿元人民币。2016年
7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26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银行学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
5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锦海先生,董事,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中
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研究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菁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
4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陈天翔先生,董事,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通信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东方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7年加入华泰证券,现
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网络金融部总经理。


12


焦晓宁女士,董事,毕业于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会计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财政部
会计司调研员、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2020年
1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首席财务官,兼任
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Inc.董事。


费雷先生,董事,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财务会计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南京铁路分局
浦口车辆段财务科会计、江苏省农业投资公司财务部主管会计、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
务部副科长、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隆信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09年
9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


王玲女士,董事,毕业于东南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南京电信管
理信息中心技术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经理、江苏天智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职员,2007年加
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联席负责人、数字化运营部总经理,兼
任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戴斐斐女士,监事,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会计学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南京金笔厂、
中外合资南京荣华公司任职,1994年
12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稽查监察总部高级经理、计
划财务部高级经理、独立存管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财务清算中心主任、计划财务部副
总经理兼清算中心主任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中心总经理,兼任江苏股权
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锦海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朱前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曾在东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曾任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机构事业部负责人、执行总经理。2015年
3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玉生先生,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合规总监、督察长、副总经理,毕业于武汉大
学政治经济学专业,获博士学位。曾任建设银行总行清算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
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基金业务部主持工作副总监、总监,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6年
4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合规总监、督察长、副总
经理。


席晓峰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华夏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析师,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助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副总经

13


理,兼任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2015年
1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博文先生,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华泰证券资产管
理总部产品团队负责人,2015年进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晨,清华大学工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巴克莱资本(香港),从事海
外可转债市场的交易和投资工作。2011年至2014年,曾先后任职于申银万国研究所和中投研
究所,从事债券研究工作。2014年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
投资经理。2019年3月起任华泰紫金季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5月起任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8月起任华泰紫
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起任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2月起担任华泰紫金周周购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起担任华泰紫金月月购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起担任华泰紫金周周购12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0年9月起担任华泰紫金丰安2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5、基金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陈晨女士(基金固收部负责人)

成员:陈晨女士(基金固收部负责人);阮毅先生(现任基金固收部固定收益投资岗);
陈利女士(现任基金固收部固定收益投资岗);李博良女士(现任基金固收部固定收益投资
岗)。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14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机构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15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类风险,最

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

16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贯穿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



2、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保证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各
个部门和各级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管理运作必须分离;公司设立合规风控部,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
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台业务运作
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运
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4、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所有权结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

决策程序、内部控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5、内控措施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
险控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等。


17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1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集团
总资产80,318.2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4.90%,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49%。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
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96人。2002年
11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
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
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
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19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
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
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
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
奖;12月荣获
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
6月荣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
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
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
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年
7月至
2013年
5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20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
10月至
2013年
12月历任本行长
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
长;2013年
12月至
2016年
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
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
10月至
2017年
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
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
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
4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641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21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调用资料,须经总经理
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
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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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号
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号
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5)83387046
传真:(025)83387074
联系人:孙晶晶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号
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号
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1)68984387
传真:(021)28972120
联系人:李省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4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钱茹雯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钱茹雯

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20年9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2348
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名称

华泰紫金丰和偏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
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
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

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根据认购金额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基金认购
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两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金额(
M)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0
100万

M<300万
0.40%
300万

M<500万
0.20%
M≥500万每笔
1000元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某投资人投资
3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00/(1+0.60%)=298,210.74元
认购费用=300,000.00-298,210.74=1,789.26元
认购份额=(298,210.74+30)/1.00=298,240.74份

27


即:投资人投资
3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元,则
其可得到
298,240.74份
A类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部分)。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某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认购期间利息为
50元,则该投资

人认购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该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C类基金份额
100,050.00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4、认购限制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0.01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0.0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含认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
限制,但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认购申请不受上述比例

28


限制。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2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
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
3年。在满足上述条件时,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
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31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0.01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元(含申购费),详
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份;


3、除本招募说明书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目前对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
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2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根据申购金额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基金申购费用;
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2:本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70%
0
100万

M<300万
0.50%
300万

M<500万
0.20%
M≥500万每笔
1000元


2、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根据投资人持有期限不同收取不同的赎回费,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日
1.5%
1.5%
7日

N<30日
0.75%
0.75%
30日

N<180日
0.5%
0
N≥180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于持续持有
A类基金份额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
续持有
A类基金份额大于或等于
30日但小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75%计入基
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
A类基金份额大于或等于
3个月但小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33



费的
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注:
1个月
=30日)

对于持续持有
C类基金份额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不对存量的持有人利益造
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给予基
金投资者适当费率优惠。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假定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4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7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400,000.00/(1+0.70%)=
397,219.46元
申购费用
=400,000.00-397,219.46=2,780.54元
申购份额
=397,219.46/1.0560=376,154.79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可得到
376,154.79份A类基金份额。

34



2:假设
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
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
98,522.17份
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万份,持有时间为
9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
=12,500.00×0.50%=62.50元
净赎回金额
=12,500.00-62.50=12,43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万份,持有时间为
90天,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元。


例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万份,持有时间为
1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
=12,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
=12,5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万份,持有时间为
180天,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35


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36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如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1)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全部赎回;
2)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对单个投资者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
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有可能低于对后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后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
应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确认比例一致;
b.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合
计不得低于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并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c.对于未能赎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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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让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则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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