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马电池:野马电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时间:2021年03月22日 18:01:07 中财网

原标题:野马电池:野马电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
http://www.sse.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
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公司提供并披露了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两个季度( 2020年三、四季度)未
经审计但已经审阅的主要财务信息,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
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
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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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相关事项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仅有余元康、陈恩乐、陈一军、余谷峰、陈科军和余谷涌
等六位自然人股东,该六位股东构成公司的共同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其一致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
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
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野马电池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野马电池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共同控制人持有公司100%的股份,其持有和减持公司股
票的意向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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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
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
进行合理减持,在任意连续 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同样将遵守前述规定。


6、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
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
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
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7、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其不再为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签署第 5、6点的规定;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9、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个月
内不得减持。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具体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低于最近一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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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
产时,本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
稳定公司股价。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的复权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共同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以
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
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
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于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的 3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预案
并公告。公司股票回购预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回购是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
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票回购预案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
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交易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
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后的 5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本次回购方
案,并在 3个月内完成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
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1)单次决议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启动日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且不低于 500万元;
(2)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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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且不高于 2,000万元;

(3)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
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
份事宜;
(5)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股份回购措施启动日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股价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且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仍未达

到“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或再
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
下,共同控制人应当于 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
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的方
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 5
个交易日内,共同控制人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 3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
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共同控制人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1)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
获现金分红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
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 50%;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
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2)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
(4)确保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发行人和共同控制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
“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每股净资产”或再度触发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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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于 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
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券
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 5个交易日内,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 3个月内完
成本次增持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1)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领
取税后薪酬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
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 50%;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
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2)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其在该次增持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该次股份增持完成后的 12个月内,也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
(4)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确保在董事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
成票,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在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
关议案投赞成票。

(5)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遵守关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的规
定,公司及公司共同控制人、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
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规定并签
署相关承诺。

(三)相关约束机制


1、若本公司未按照约定采取股份回购措施,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所有股东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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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共同控制人未按照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共同控
制人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共同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股份增
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向其分配的现金红利,直至增持义务履行
完毕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
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向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公司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
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
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稳定股价措施履行的程序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公司
将在 3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
实施情况。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
除非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消失。


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为公司回购、共同控制人增持、董事(非独立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依次部分或全部实施。在共同控制人、董事(非独立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自愿的情形下,在公司回购股份时,也可自行增持,具体的实施方
案将在稳定股价的预案中规定。


三、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相关承诺

(一)本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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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
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
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
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共同控制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
任。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
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本人已公开发售的老股和已转让
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
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购回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
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以发
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购回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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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
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我们已经阅读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编制的招股意向书,我们确认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我们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意
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
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
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光大证券承诺:因光大证券为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
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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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
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
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
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
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
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本公司于 2019年 5月 9日召开的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
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五、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每
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
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股利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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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在利
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对
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当
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提出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的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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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人民币 3,000万元。


(五)《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
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

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此外,《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中还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在谋求发展的同时,一贯重视对股东合法权益的
保障,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根据目前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公司董
事会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实际、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
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对未来三年的股利分
配作出了具体的进一步安排。


上市后三年,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
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三年累计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
不低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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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各期未进行分配的利润将用于满
足公司发展资金需求。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
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期间的股
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及未来投资计划,制定年度股利分配方案。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在此期间股东回
报仍将通过公司现有业务产生收入和利润实现,因此,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
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稀释后每股收益)可能会受股本摊
薄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


为尽量避免出现这种情形,本公司承诺将采取相关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经营收
益以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但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
利润做出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专业从事锌锰电池业务多年,积累了众多优质客户和丰富的生产经营经
验,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口碑。未来,公司将继续提升自身的产品竞争力,不断开
拓市场,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二)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
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
整体盈利能力。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科学合理
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公司资金成本。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内部控制,加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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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三)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现有业务出发增强公司的
经营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严
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方案有效利用,加快推进募投项目
建设,早日达到预期目标,实现预期效益。


(四)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公司已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上市后适用)》,对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
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了制度性安排,
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公司目前无股权激励计划。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
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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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七、本次发行相关重要承诺的约束机制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
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
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
承担责任后十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
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
额确定。


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12个月的期间
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
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
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
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
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
额确定。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
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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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及相应约
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
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
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
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
额确定。


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开始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八、特别风险因素

(一)贸易保护政策风险

贸易保护政策的常见措施是征收进口关税、反倾销、贸易谈判等。报告期内,
公司出口销售额分别为 93,612.80万元、89,691.93万元、84,901.77万元和
37,728.45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 86.98%、85.41%、85.86%
和 86.15%。因此,如果境外客户所在国对公司产品采取征收高额进口关税、加
征反倾销税等贸易保护措施,则将对公司产品出口至上述国家或地区产生不利影
响。


此外,2018年 9月 18日,美国政府宣布于 2018年 9月 24日起对包含锌锰
电池在内的 2,000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 10%关税;2019年 5月 9日,美国政府宣
布自 2019年 5月 10日起,对 2,000亿美元清单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由 10%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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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到 25%;2019年 8月 23日,美国政府宣布自 10月 1日起,对包括锌锰电池在
内的 2,500亿美元输美商品的关税税率从 25%提高到 30%;2019年 9月 12日,
美国政府宣布关税税率提高的时间由 10月 1日推迟至 10月 15日。2019年 10
月 11日,第十三轮中美经贸高层磋商中美达成第一阶段协议,美国政府对 2,500
亿美元输美商品原定于 10月 15日加征关税从 25%升至 30%的举措将暂不实施,
2020年 1月 15日,中美双方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美国政府对 2,500亿美元
输美商品加征关税税率维持 25%。


报告期内,公司最终出口到美国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27,804.36万元、30,288.18
万元、19,676.34万元和 7,571.49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25.80%、28.79%、

19.86%和 17.26%。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美国部分主要客户与公司因对新增的
关税成本承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曾短暂暂停业务合作,导致公司 2019年出口
到美国的销售收入有所下降。由于在产品质量、交货期、客户服务等方面未寻求
到与公司相当的供应商,该等美国客户自 2019年 6月起又与公司陆续恢复业务
合作,美国客户受贸易摩擦影响,合作仍具有不稳定性,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
定不利影响。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所影响,但尚
未产生重大影响,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公司的美国客户可能会削减订单、
要求公司产品降价或者承担相应的关税,导致公司美国市场出口销售收入和盈利
水平下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原材料主要为生产电池所需的锌粉、电解二氧化锰、钢壳和锌筒等,公
司根据产品销售订单情况及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择机从市场上采购原材料。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72.43%、72.49%、

71.50%和 70.41%。原材料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存在一定波动,原材料价格
波动会对主营业务成本产生一定影响。受未来市场供需、经济周期等因素的影响,
公司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若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则将对公司
盈利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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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司对外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大部分为国内采购,仅有少部分需要从国外采
购。发行人境外采购的原材料为锌锰电池生产用的隔膜纸。隔膜纸是锌锰电池的
关键原材料之一,在锌锰电池中的主要作用是隔离正负极,防止正负极直接接触,
以阻止电池内部短路、自放电,同时要允许电解液中的离子自由通过,保证电池
的正常放电。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采购隔膜纸的金额分别为 1,572.10万元、
1,335.25万元、1,371.17万元和 688.93万元,占隔膜纸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9.19%、96.01%、95.42%和 97.66%。公司境外隔膜纸的供应商所在国为法国和
日本,公司境外隔膜纸采购金额占隔膜纸采购总额的比例超过 90%,同时公司向
国内供应商万邦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少量隔膜纸。碱性电池隔膜纸属于技
术含量较高,具有较高技术门槛的特种纸产品,其技术涉及合成纤维、造纸、电
化学等多个学科,碱性电池隔膜纸的技术需要解决孔隙率、孔径与吸液率、保液
率的关系,与离子导电性的关系,金属杂质含量与析气量的关系,尽可能降低隔
膜纸的内阻,同时还要保持具有适宜的抗张强度、挺度及吸碱速度,满足生产线
连续生产的要求。近年来部分发达国家经济增速放缓,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略有抬
头之势,目前我国与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未发生贸易摩擦,若未来与隔膜纸
供应国发生贸易摩擦导致隔膜纸供应不足,或海外隔膜纸供应商销售策略和价格
发生较大幅度的波动,将对公司隔膜纸供应及产品成本产生不利影响。

(三)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专注于高性能、环保锌锰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家
用电器、电动玩具、智能家居用品、家用医疗健康电子仪器、无线安防设备、户
外电子设备、无线通讯设备、应急照明等领域。因此,公司主要产品需求与宏观
经济具有一定相关性。尽管公司与乐购、家乐福、麦德龙、迪卡侬等国际知名商
业连锁企业及松下、飞利浦、三星等国际知名电子设备生产厂商和大型贸易商建
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业务受单一国家宏观经济波动影响的程度有限,但若
出现全球范围内宏观经济的不利波动,则可能出现对锌锰电池需求下滑的不利局
面,进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使公司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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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四)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 1,739.30万元、-853.04万元、-404.91万元
和-182.30万元。由于公司出口销售规模大,公司出口业务而产生的外币资产存
在因汇率的不利波动产生较大金额汇兑损失的风险。另外,如果人民币不断升值,
以外币计价的出口产品会因人民币升值而竞争力受到不利影响,存在部分客户流
失或订单移至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风险。


(五)出口退税税率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的锌锰电池出口销售享受 15%、16%、13%的增值税出
口退税率。在国际上,出于增强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进出口贸易等原因,
出口退税是使用较为广泛的对本国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税收是调节宏观经
济的重要手段,国家可能根据国内贸易形势和财政预算情况的变化,对增值税出
口退税政策进行调整。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出口退税额分别为 10,034.97万元、
9,506.76万元、7,448.94万元和3,836.35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66.54%、

76.19%、51.23%和 83.43%。出口退税退回的是企业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的进项税
额,不影响公司的利润总额,但增值税征税率与出口退税率税差的变化会引起毛
利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若未来由于宏观经济变化导致增值税出
口退税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使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受到不利影响,进而影
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六)企业所得税率变化风险

公司于 2015年 10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自 2015年至 2017
年,2016年度至 2017年度按 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公司于 2018年 11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评定,认定有效期自 2018年至
2020年,2018年度、2019年度和 2020年 1-6月按 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报告期内,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 15%,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
惠金额分别为 711.53万元、532.26万元、805.02万元和 430.53万元;公司子公
司宁波野马、野马国际和野马商贸适用所得税税率均为 25%,不享受高新技术企
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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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司将于 2021年内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评定,如果公司的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不能顺利通过复审,或者未来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将
不能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从而对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019年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为 24.82%,每股收益为 1.16元。若本次发行成功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
净资产将随之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实施周期,且短期内产
生的效益难以与股本、净资产的增长幅度相匹配。因此,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的一
段时间内,公司存在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八)极端情形下可能出现公司决策效率低下,甚至出现公司僵
局的风险

余元康、陈恩乐、陈一军、余谷峰、陈科军、余谷涌为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上述六人合计可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的比例为 100%,其中余元
康与余谷峰、余谷涌为父子关系,合计持股 50%;陈恩乐与陈一军、陈科军为父
子关系,合计持股 50%。本次股票成功发行后,上述六人合计可支配发行人股份
表决权的比例为 75%,仍然为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


六名共同控制人于 2017年 10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并于 2020年 9
月 1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
时的解决机制,解决机制具体方案详见招股意向书之“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之“八、发起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之“(三)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有效地避免了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无法形
成有效表决结果而陷入“公司僵局”的情形出现。


如果在《一致行动协议》和《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有效期至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期满后,六名共同控制人未续签或新签订类似的协
议安排,可能存在六名共同控制人中陈氏家族、余氏家族的意见出现重大分歧,
对相关重大事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极端情况下,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
甚至出现“公司僵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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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九)客户稳定性的风险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为 L'Image、GBT、家乐福、松下、乐购等国际知名商业
连锁企业、国际知名电子设备生产厂商和大型贸易商,部分客户的获取方式为招
投标。经过多年业务合作,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均建立了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老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94.37%、90.65%、94.97%和89.68%,
发行人客户相对较为稳定,部分客户的变动未对发行人收入和利润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但若未来部分客户不再继续与发行人签订协议或发行人在客户的招投标中
未中标或者中标后原材料价格、人民币汇率等出现反向波动,会对发行人的经营
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十)业绩下滑的风险

受人民币汇率自 2020年 6月初开始处于升值趋势、原材料锌粉或锌筒的基
础材料锌锭价格触底反弹、与 L'Image存在合同纠纷对其应收账款 2,429.57万元
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影响,公司 2020年 1-12月已经审阅未经审计的净利润和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分别下降 3.66%和 11.70%。

上述因素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均为暂时性影响,不具有持续性,不影响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目前人民币汇率波动趋势已较为平稳,锌锭价格也已有所回落,预
计 2021年 1-3月业绩同比有所增长。如果未来出现人民币汇率继续升值、原材
料价格继续上涨、贸易保护政策加剧、宏观经济不利波动、重大客户出现流失等
不利因素均可能导致公司业绩存在继续下滑的风险。如果上述多个不利因素叠加
或者出现个别极端情况下,有可能导致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同比下滑 50%以上
的风险。


九、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截止日为 2020年 6月 30日。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以及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等
政策的放开,公司已开始实现订单交付正常化,公司订单、生产经营尚未受到明
显影响,因此预计国外疫情对公司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盈
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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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冠疫情对公司的影响是暂时性或阶段性的。此次疫情影响较大的是
服务行业,公司高性能、环保锌锰电池作为生活必需品,其市场需求具有一定刚
性;而且,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公司生产经营恢复较快,在全面复工后通过
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使受疫情影响的产量逐渐释放,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是
暂时性和阶段性的。

(2)公司已采取的必要解决措施主要有:①严格履行复工后的疫情防控措
施;②积极与客户协调,妥善安排订单发货事宜;③采取招聘新员工、适当增加
包装设备等措施恢复并加快生产;④密切关注国外疫情形势,及时评估并采取相
应的补救措施。

(3)公司已恢复正常状态。随着 3月份逐步复工,加快生产,在 4月上旬
实现订单交付的正常化,公司生产经营已恢复至正常状态。

因此,新冠疫情对公司的影响是暂时性或阶段性的,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盈利
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提供并披露了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两个季度(2020年三、四季度)
未经审计但已经审阅的主要财务信息,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054号的审阅报告。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审计截止日后财务报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已出
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经审阅的财务数据,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数据及其变动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 12月 31日 2019年 12月 31日变动幅度
资产总计 90,430.60 76,740.10 17.84%
负债总计 32,029.73 26,208.38 22.21%
所有者权益 58,400.87 50,531.72 15.57%
项目
2020年
7-12月
2019年
7-12月
变动幅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66,018.99 60,347.66 9.40% 109,877.90 99,062.45 10.92%
营业利润 8,988.66 10,185.36 -11.75% 13,477.58 14,158.94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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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利润总额 9,000.72 10,552.49 -14.71% 13,598.58 14,539.36 -6.47%
净利润 7,893.46 9,039.54 -12.68% 11,869.16 12,320.01 -3.66%
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7,893.46 9,039.54 -12.68% 11,869.16 12,320.01 -3.66%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
6,713.19 8,552.26 -21.50% 10,221.78 11,575.86 -11.70%
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9,766.96 13,292.50 -26.52% 15,177.28 19,533.58 -22.30%

2020年末,公司总资产及所有者权益较 2019年末有所上升,主要系生产经
营积累增加所致。


2020年度,中美贸易摩擦、新冠疫情、重大客户的变化、汇率波动等对公
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仍实现营业收入 109,877.90万元,同比增
长 10.92%,主要系在保持主要老客户稳定的同时,努力开拓美国以外其他区域
的客户,形成新的销售增长点, 2020年度外销收入为 95,191.75万元,较上年同
期增加 10,289.98万元,同比增长 12.12%。2020年度,公司营业成本为 82,560.16
万元,同比增长 10.74%,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一致,变动幅度较营业收入稍
小。


2020年度,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为 24.81%,与上年同期的 24.63%基本持
平,主要系公司主要原材料电解二氧化锰、锌粉、锌筒等平均采购价格有所下降,
并且传导至下游导致产品的销售价格也有所下降,综合影响导致毛利率变动不
大。


2020年度,公司的期间费用为 12,833.1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11.68%,
期间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 2,612.78万元,主要系人民币升值导致汇兑损失较高,
财务费用同比增加 2,614.69万元所致。


2020年 7-12月,公司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一方面
人民币汇率自 6月初开始处于升值趋势,导致汇兑损失高于上年同期,另一方面
原材料锌粉或锌筒的基础材料锌锭价格高位运行,对毛利率有所影响。2020年
度,公司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一方面人民币汇率自 6
月初开始处于升值趋势,导致汇兑损失高于上年同期,财务费用同比增加
2,614.69万元;同时,由于与 L'Image存在的合同纠纷,对其应收账款 2,429.57
万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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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12月及 2020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同比下降幅度均高于营业利润下降幅度,主要系远期结售汇的投资收益高
于上年同期。


2020年度,公司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业绩相对稳定,未呈
现明显下降趋势。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除中美贸易摩擦、新冠疫情、重
大客户的变化等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外,人民币汇率、原材料价
格波动趋势已较为平稳,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包括产业政策、进出口业
务、税收政策、行业周期变化、业务模式、竞争趋势、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
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诉讼仲裁事项、主要客户
或供应商、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等均未发生、或可预见将要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具体情况详
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之“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的主要经营状况”。


经公司初步测算,2021年 1-3月业绩预计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 1-3月 2020年 1-3月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20,000.00至 25,000.00 16,373.56 22.15%至 52.6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2,150.00至 2,650.00 2,020.25 6.42%至 31.1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2,050.00至 2,550.00 1,957.59 4.72%至 30.26%

注:2021年 1-3月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


2021年 1-3月,人民币汇率波动趋势已较为平稳,主要原材料锌粉的价格已
冲高回落,公司较上年同期销售订单增加明显,预计 2021年 1-3月营业收入和
利润情况均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


上述 2021年 1-3月公司初步预计的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
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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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十、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
露》相关要求,公司承诺如下:

1、发行人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不存在
股份代持等情形。


2、发行人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且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
能力的中国籍公民。发行人股东具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
任股东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情形。


3、发行人本次发行所聘用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
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发行人及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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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发行股数及比例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 3,33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发行价
人民币【】元,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向符
合资格的投资者询价和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由公司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市盈率
【】倍(发行价格除以按【】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
润及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5.05元(按合并口径截至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按合并口径截至【】年【】月【】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市净率【】倍(按照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
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
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承销、保荐费用:2,652.273680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不含
税)
审计、验资费用:787.735849万元
律师费用:347.169811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17.767924万元
信息披露费:471.6981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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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Mustang Battery Co.,Ltd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一军
成立日期 1996年 11月 6日
变更设立日期 2017年 11月 16日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荣吉路 818号
邮政编码 315202
联系电话 0574-86593264
传真号码 0574-86593270
互联网网址 www.mustangbattery.com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经营范围
电池及其配件、电池生产设备、纸制品、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

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金属、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
品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
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二、公司改制重组情况

(一)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是由浙江野马电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10
月 18日,野马有限召开股东会通过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决议,全体股东签
署发起人协议。2017年 11月 15日,公司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
大会,以截至 2017年 7月 31日经立信所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28,454.04万元为
基础,按 1:0.3514的比例,折为股本 10,000万股,差额 18,454.04万元计入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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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同日,立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
第 ZF10925号)。


2017年 11月 16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司颁发了注册号为
91330211254100749G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二)公司发起人

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发起人股东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
余元康 20,000,000 20.00
陈恩乐 20,000,000 20.00
陈一军 15,000,000 15.00
余谷峰 15,000,000 15.00
陈科军 15,000,000 15.00
余谷涌 15,000,000 15.00
合计 100,000,000 100.00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0,000万股,按发行 3,334万股计算,发行后总
股本为 13,334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招股意向书
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
定的承诺”。


(二)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本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为 10,000万股,本次拟发行普通股不超过 3,334万股,
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公司股东不在本次发行过程中进行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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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项目股东
发行前发行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有限
售条
件股

余元康 20,000,000 20.00 20,000,000 15.00
陈恩乐 20,000,000 20.00 20,000,000 15.00
陈一军 15,000,000 15.00 15,000,000 11.25
余谷峰 15,000,000 15.00 15,000,000 11.25
陈科军 15,000,000 15.00 15,000,000 11.25
余谷涌 15,000,000 15.00 15,000,000 11.25
拟发行社会公众股 --33,340,000 25.00
合计 100,000,000 100.00 133,340,000 100.00

(三)本次发行前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余元康持有公司 20.00%的股份,余谷峰、余谷涌分别持有公
司 15.00%的股份,余元康与余谷峰、余谷涌系父子关系,余谷峰与余谷涌系兄
弟关系。


本次发行前,陈恩乐持有公司 20.00%的股份,陈一军、陈科军分别持有公
司 15.00%的股份,陈恩乐与陈一军、陈科军系父子关系,陈一军与陈科军系兄
弟关系。


除以上情况外,本次发行前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情况

公司专注于高性能、环保锌锰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
高品质、长寿命、无污染的绿色环保碱性电池和碳性电池产品。公司产品广泛应
用于家用电器、电动玩具、智能家居用品、家用医疗健康电子仪器、新型消费电
子、无线安防设备、户外电子设备、无线通讯设备、应急照明等多个领域。


公司一直注重锌锰电池产业链的有效整合,通过多年的探索和研究开发,已
掌握了锌锰电池的核心生产技术工艺,并逐渐拥有了较强的生产设备改进及再研
发能力,实现锌锰电池生产的自动化和信息化。最近几年,公司进一步通过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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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大力推进智能制造,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慧工
厂,随着基于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 PLM系统、基于实时生产管理的 MES系
统、基于质量管理的 RICHEER QMS系统、基于仓储管理的 WMS系统、基于设
备状态监控的 MIS系统、基于数据采集监控的 SCADA系统和 OA办公系统的
陆续上线,进而将生产中的采购、制造、销售等信息数据化、可视化、智能化,
最终形成完整的产品数据追溯系统,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的透明化生产。公司目
前已建造的行业领先的数字化、智能化碱性电池生产车间,具备突出的自动化、
规模化、智能化生产优势,明显提升了公司各项指标,LR20和 LR14生产线,
生产效率提高 175%、产品生产周期缩短 53.3%、产品不良率下降 25%、单位产
值能耗下降 60%。2018年公司“年产 2亿只碱性锌锰电池自动化生产线技改项
目”入选宁波市首批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示范项目。


公司成立 20多年以来,一直重视研发工作,拥有专业结构合理、经验丰富
的研发团队。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
心”,先后参与起草和制定了多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取得 20项发明专利。通过
长期的研发投入,公司在高性能环保碱性电池及生产设备研发制造方面积累了丰
富的经验,实现高性能碱性电池的自动化、智能化及规模化生产,公司产品“高
容量、环保型 LR6/LR03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获得首张原电池领域的“浙江
制造”品牌认证证书。


公司产品以出口为主,是综合实力位居国内前列的锌锰电池制造商和出口
商。凭借规格型号齐全的产品种类、稳定卓越的质量和安全品质,公司与欧洲、
北美、亚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众多国际知名商业连锁企业、国际知名电子设备
生产厂商和大型贸易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在扩展国际市场的同
时,也不断利用掌握的核心技术和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更加质优价廉的产品,
发展并打造自有品牌,积极开拓国内市场。


(二)发行人的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

公司实行合格供应商制度,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电解二氧化锰、锌粉、钢壳、
锌筒等。对于新供应商,采购部先通过实地考察和样品测试后,筛选出预选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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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商名单,然后组织品管部和技术部等组成联合评估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考
核,评估小组结合产品质量、价格、供货期等方面,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和
样品以及供应商的生产能力等进行评估,将评估和考核结果记录于供应商评定表
中,根据评分结果经总经理审批后最终确定合格供应商。公司与主要供应商每年
签订年度合作框架协议,每批货物再以订单形式确定具体采购细节。对于列入《合
格供方名录》的供应商,公司采购部根据合格供应商的供货业绩(质量、价格、
交货)等记录,每年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跟踪复评,对复评不达标者取消其合
格供应商资格。


对于产品质量起关键和重要影响的原材料,公司采购部于每年年底收集下一
年度原材料需求和市场价格变动等相关信息,并逐级上报至总经理进行下一年度
采购决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采购部在每个月底前根据销售订单量,制定下个
月的采购计划,然后召集品管部、技术部、生产部等部门召开采购分配会议,确
定采购物资的细节,如品种、规格、供应商名单等信息。采购部根据生产计划、
生产作业单和补料采购申请单,在 ERP系统中下达采购订单,经采购部经理审
核后,以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发送至供应商确认,实施采购。


对于其他原材料,每月由采购部根据公司产品的生产订单编制采购计划,向
公司审定的合格供应商进行采购。


公司产品以自主生产为主外,还有少量的外部采购。对于部分销量较少的型
号,公司未配备相应的生产线,为满足客户一站式采购需求,公司会采购锂离子
电池、镍氢电池等进行包装或组合后对外销售;同时为解决在生产旺季时,公司
产能不足的问题,公司会临时对外采购部分 LR03电池、LR6电池、R03电池、
R6电池、R14电池和 R20电池,进行包装或组合后对外销售。


2、生产模式

公司实行以销定产为主,计划生产为辅的生产模式。对于国外市场需求,公
司采用按订单生产的模式,生产部根据销售部门提供的销售订单数据编制月度生
产计划,采购部根据生产计划组织原辅材料的采购,再由生产部按计划组织生产。

对于国内市场需求,公司采用按订单生产和备货生产相结合的模式。公司生产部
根据销售部门的订单组织组织生产,同时为满足国内自有品牌客户的市场需求,
并结合历史销售情况设置安全库存,当库存产品低于安全库存时进行备货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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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司运用多个不同的信息系统用来保证产品的品质与及时交付,实现生产的
信息化、智能化。销售部门将客户需求告知技术部,技术部通过 PLM产品全生
命周期管理系统将客户需求转化为产品的技术标准并编制不同客户的质量计划
下推至企业 ERP信息系统。采购部按照生产部门生产计划及实际销售订单,通
过 ERP系统进行采购。所有入库材料通过二维码打印,采集器扫描并通过 WMS
仓库管理系统进行出入库及领发管理。生产部门将生产订单通过 ERP信息系统
下推至 MES生产制造系统进行生产及成品入库。品管部通过 QMS质量管理系
统对材料进行检验,生产过程巡检,并对成品进行完工检验。


3、销售模式

公司产品主要以出口销售为主,国内销售为辅。公司出口销售均为直销方式,
主要向国际知名商业连锁企业、国际知名电子设备生产厂商和大型贸易商等客户
贴牌销售,同时公司还有少量的自有品牌业务。


公司国内销售主要以向电子设备生产厂商销售为主,另外存在少量的经销商
销售、经营进出口贸易公司销售、商超合作经营销售和电商业务。公司为电子设
备生产厂商客户提供配套服务,均为直销方式,既有贴牌也有自有品牌;向经销
商销售的产品均为自有品牌产品;经营进出口贸易的公司采购公司贴牌或自有品
牌产品后主要用于对外出口;公司与商超的合作经营方式是由商超提供经营场地
和相关管理服务,公司提供经营人员和经营商品或服务所需设备设施、进行商品
经营或商业服务,商超各月最终对外销售数量作为双方销售结算的依据;电商业
务,公司采取 B2C的模式,公司通过淘宝网等第三方销售平台的资格审核后,与
该等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在平台开设自营品牌旗舰店,同时根据销售情况向平台
支付一定比例的平台服务费。


在新客户开发方面主要由公司业务人员通过参加展销会、电话拜访、邮件推
送以及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直接对客户进行推广,客户有合作意向并确认产品需
求后,公司的技术团队进行产品研发、样品制作及设备调整,客户对产品样品及
公司的综合实力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与公司签订框架协议或者直接下达销售订
单,收到订单后公司按客户的实际需求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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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锌锰电池行业的国际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相对成熟稳定的竞争格局。

从全球范围来看,锌锰电池市场主要由国际公司品牌商和国内优秀电池企业占
据。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锌锰电池生产基地,其次是美国和日本。其中美
国三大电池品牌金霸王、劲量、雷诺威依然在发达地区的中高端市场占据大量份
额;日本主要电池厂商为松下、富士和东芝,其产品主要供应日本和东南亚地区。

跨国公司凭借较强的国际品牌的影响力、良好的产品质量信誉以及丰富的营销手
段,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认可。此外,一些国际商业连锁企业积极发展自有品牌
电池,以贴牌方式将生产环节外包,依靠较强的销售渠道,获取品牌溢价。国际
知名商业连锁企业已成为锌锰电池销售的主要渠道,其自有品牌电池的销量和市
场规模快速增长,逐渐在锌锰电池国际市场占重要地位。国内优秀电池企业通过
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凭借多年积累的丰富生产制造经验,依靠工艺与设备
的相互紧密配合,不断改善与创新生产工艺,不断提升企业生产管理水平,生产
制造水平和产品质量与国外知名品牌企业已不断缩小,甚至行业内领先企业产品
质量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鉴于中国优秀电池生产企业较强的生产能力、优异的
产品质量以及有竞争力的价格,许多国际知名品牌纷纷委托中国生产企业提供贴
牌生产制造服务。目前国内领先的锌锰电池企业已是国外品牌的重要制造服务
商,一半以上国际市场份额的锌锰电池是由中国企业贴牌生产,而国内企业自有
品牌的国际市场份额仍较小。


在我国,锌锰电池行业是一个市场化竞争较为充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

经过多年发展,中国锌锰电池产业已产生了一批能够大规模生产供应、多品种、
交货快的生产企业,并成为了全球最大的锌锰电池生产基地。经过多年的发展,
国内锌锰电池行业两极分化现象日益加剧,许多技术落后的中小企业被淘汰出
局,行业小、散、乱的局面已经逐步改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锌锰电池行业
的优胜劣汰和兼并整合将进一步加速,锌锰电池市场主要集中在领先的优秀企业
中。目前我国锌锰电池生产主要集中在虎头电池、南孚电池、宁波中银和野马电
池等行业领先企业中,南孚电池主要以自有品牌在国内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虎
头电池、宁波中银和野马电池等企业主要以产品出口为主。技术落后的中小企业
主要在碳性电池市场进行竞争,利润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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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资产权属状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1、主要固定资产
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
其他,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公司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原值累计折旧账面价值成新率
房屋及建筑物 8,209.04 4,924.17 3,284.87 40.02
机器设备 22,853.66 11,098.95 11,754.71 51.43
运输设备 2,479.71 1,963.41 516.30 20.82
电子设备及其他 1,710.02 1,258.78 451.24 26.39
合计 35,252.43 19,245.31 16,007.12 45.41

2、主要生产设备
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资产名称原值数量账面价值成新率
对应生产的
产品
R6P-600高速线 134.23 1 54.43 40.55 R6电池
R6P-600高速线 134.23 1 54.53 40.62 R6电池
R03-500智能型全自动生产线 134.17 1 50.26 37.46 R03电池
R03-500智能型全自动生产线 133.33 1 55.12 41.34 R03电池
LR03-A2生产线 564.48 1 221.62 39.26 LR03电池
LR03-A5生产线 1,126.93 1 966.34 85.75 LR03电池
LR03生产线 720.95 1 182.24 25.28 LR03电池
LR6生产线 1,882.47 1 94.12 5.00 LR6电池
LR6生产线 826.55 1 117.74 14.24 LR6电池
LR6生产线 739.26 1 238.58 32.27 LR6电池
LR6-B5生产线 991.81 1 740.55 74.67 LR6电池
LR14生产线 582.26 1 428.74 73.63 LR14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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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R20生产线 647.90 1 422.22 65.17 LR20电池
LR61生产线 700.54 1 250.10 35.70 LR61电池
LR6-B6生产线 1,201.10 1 1,115.52 92.87 LR6电池
贴标自动包装线 835.90 5 571.48 68.37
薄膜包装机 848.39 4 575.48 67.83
合计 12,204.50 24 6,139.08 50.30

3、房屋建筑物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共拥有 18项房屋所有权,所有权人均为本公
司,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权利人证号坐落面积(㎡)
1 野马电池
浙(2020)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
0017335号
东方商务中心 4幢
26号(13-5)
50.98
2 野马电池
浙(2020)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
0017341号
东方商务中心 4幢
26号(13-10)
43.01
3 野马电池
浙(2020)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
0017337号
东方商务中心 4幢
26号(13-11)
50.92
4 野马电池
浙(2020)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
0017333号
东方商务中心 4幢
26号(13-7)
102.43
5 野马电池
浙(2020)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
0017342号
东方商务中心 4幢
26号(13-8)
41.72
6 野马电池
浙(2020)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
0017338号
东方商务中心 4幢
26号(13-12)
50.70
7 野马电池
浙(2020)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
0017339号
东方商务中心 4幢
26号(13-13)
50.70
8 野马电池
浙(2020)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
0017340号
东方商务中心 4幢
26号(13-14)
50.70
9 野马电池
浙(2020)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
0017335号
东方商务中心 4幢
26号(13-6)
50.98
10 野马电池
浙(2020)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
0017334号
东方商务中心 4幢
26号(13-9)
51.75
11野马电池
浙(2020)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
0017344号
东方商务中心 4幢
26号(-1-59)
14.47
12 野马电池
浙(2020)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
0017346号
东方商务中心汽
车库(-1-61)
13.51
13 野马电池
浙(2020)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
0017347号
东方商务中心汽
车库(-1-60)
13.19
14 野马电池
浙(2020)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
0017345号
东方商务中心汽
车库(-1-62)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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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5 野马电池
浙(2020)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
0017343号
东方商务中心汽
车库(-1-57)
19.04
16 野马电池
浙(2019)宁波市大榭不动产权第
(0296152)号
大榭开发区豪都
花园 16号楼 01室
256.89
17 野马电池
浙(2019)宁波市大榭不动产权第
(0296148)号
大榭开发区豪都
花园 16号楼 02室
256.89
18 野马电池
浙(2019)宁波市镇海不动产权第
(0058163)号
镇海区骆驼街道
荣吉路 818号
74,607.75
合计 75,739.89

发行人共拥有的上述 18项房屋所有权,均系发行人建造或购买取得,为合
法建筑,不存在被行政处罚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公司尚有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辅助性房产 4处,
该 4处辅助性房产为机修洗洁室、门卫室、洗手间、小型仓库,资产净值合计为

60.67万元,建筑面积合计为 321.10㎡,非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场所,由于建造时
间较早,未能办妥相关手续,没有取得产权证书,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根
据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并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发行人曾因历史遗留问题而受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情
节较轻,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于 2014年 10月 28日出具《情况说明》,详述该次
行政处罚系历史遗留问题所致。根据 2003年《投资合同书》的内容,宁波(骆
驼)机电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售给发行人的开发建设面积为 151亩,同年宁波市镇
海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作出《关于同意浙江野马电池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计划
的批复》,发行人依据前述许可建设主体厂房并于 2005年建成,但到 2013年招
拍挂的土地面积被缩减为 125亩,致使原建成的主体厂房超出用地红线面积 720
平方米。


根据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4年 11月 7日出具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书》(甬土镇罚[2014]B22号),对发行人非法占用 720平方米土地的建筑物和
构筑物做出没收和罚款 18,000元的处罚,责任承担主体是发行人,根据行政处
罚决定书的认定:“被占用的 720平方米土地位于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针对该项行政处罚,发行人已按时足额缴纳罚款,且国土资源局已依
法没收了少批多用的 720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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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6年 9月 26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违法行为情
节较轻,不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主要无形资产


1、注册商标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已取得商标所有权共 13项,其中国内商标 6
项,国外商标 7项,注册人均为本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国内商标
序号商标标志注册号类别商标权人注册有效期取得方式
1 4322516 第 11类野马电池
2017-04-21至 2027
-04-20
原始取得
2 3480872 第 9类野马电池
2014-07-28至 2024
-07-27
原始取得
3 3480873 第 9类野马电池
2014-07-28至 2024
-07-27
原始取得
4 3480874 第 9类野马电池
2014-07-28至 2024
-07-27
原始取得
5 4046093 第 9类野马电池
2016-06-07至 2026
-06-06
原始取得
6 9627427 第 9类野马电池
2012-08-21至 2022
-08-20
原始取得

(2)境外商标
序类
注册商标注册号注册地所有权人注册有效期备注
号别
1
525230
6
9 美国野马电池
2017-7-25至
2027-7-25
2
526215
5
9 美国野马电池
2017-8-8至
2027-8-8
3
153019
22
9 欧盟野马电池
2017-10-6至
2026-4-4
4
126883
3
9 马德里野马电池
2015-8-12至
2025-8-12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
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
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
书》指定以下国家和地区:
奥地利、保加利亚、瑞士、
塞浦路斯、捷克、埃及、
克罗地亚、匈牙利、爱尔
兰、以色列、伊朗、意大
利、立陶宛、摩洛哥、摩

1-2-1-37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纳哥、马达加斯加、马其
顿、墨西哥、新西兰、菲
律宾、波兰、新加坡、罗
马尼亚、突尼斯、土耳其、
美国、乌克兰。

需要提出声明使用的国
家:爱尔兰、新西兰、新
加坡、美国。

5 834741 9 马德里野马电池
2004-8-4至
2024-8-4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
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
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
书》指定以下国家和地区:
奥地利、比荷卢、捷克、
丹麦、芬兰、希腊、匈牙
利、意大利、挪威、波兰、
瑞典、土耳其。

6 819659 9 马德里野马电池
2004-2-24至
2024-2-24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
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
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
书》指定以下国家和地区:
澳大利亚、德国、西班牙、
法国、英国、日本和葡萄
牙。

需要提出声明使用的国
家:英国。

7
0114058
1
9
中国台

野马电池
2005-2-16至
2025-1-15

2、专利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已取得专利技术共 75项,其中发明专利 20
项,实用新型专利 54项,外观设计 1项,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专利权人专利类型取得方式
1 ZL200510049678.X
表面修饰的碳黑粉体及其
制备方法与其在碱性锌锰
电池中的应用
2005-04-28 野马电池发明专利原始取得
2 ZL200810306304.5
一种高稳定大电流碱性电
池及其制造方法
2008-12-17 野马电池发明专利原始取得
3 ZL201010222172.5
一种碱性锌锰电池及其制
备方法
2010-07-09 野马电池发明专利原始取得
4 ZL201110083646.7 电池生产线的吸液台 2011-04-02 野马电池发明专利原始取得
5 ZL201210239060.X
用于电池制造的差速转接
机构
2012-07-05 野马电池发明专利原始取得

1-2-1-38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专利权人专利类型取得方式
6 ZL201210239057.8
电池称重机伺服控制配送
系统
2012-07-05 野马电池发明专利原始取得
7 ZL201210239056.3
用于干电池制造的隔膜纸
处理方法
2012-07-05 野马电池发明专利原始取得
8 ZL201310081502.7 大容量碱性锌锰电池 2013-03-14 野马电池发明专利原始取得
9 ZL201410290078.1
一种专用于碱性锌锰电池
密封圈的改性尼龙 610材

2014-06-26 野马电池发明专利原始取得
10 ZL201510020199.9
电池生产线吸液装置及吸
液方法
2015-01-15 野马电池发明专利原始取得
11 ZL201510119148.1
一种隔膜纸视觉检测方法
及其装置
2015-03-18 野马电池发明专利原始取得
12 ZL201510119105.3
一种锌膏视觉检测方法及
其装置
2015-03-18 野马电池发明专利原始取得
13 ZL201510119025.8
一种涂胶视觉检测方法及
其装置
2015-03-18 野马电池发明专利原始取得
14 ZL201610008608.8 大号注芯机 2016-01-07 野马电池发明专利原始取得
15 ZL201610024798.2
一种电池焊盖视觉检测方

2016-01-15 野马电池发明专利原始取得
16 ZL201610024244.2 一种浆层纸视觉检测方法 2016-01-15 野马电池发明专利原始取得
17 ZL201610091141.8 卸垛码垛一体机 2016-02-18 野马电池发明专利原始取得
18 ZL201610096917.5
一种刻线卷边封口装置及
卷边封口方法
2016-2-22 野马电池发明专利原始取得
19 ZL201610025467.0
一种半成品电池外观视觉
检测方法
2016-1-15 野马电池发明专利原始取得
20 ZL201510944517.0 一种碱锰电池负极添加剂 2015-12-11 野马电池发明专利原始取得
21 ZL201020677063.8 一种碱锰电池锰环复压机 2010-12-23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22 ZL201120095739.7 电池生产线的吸液台 2011-04-02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23 ZL201120095730.6 隔膜纸刀架 2011-04-02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24 ZL201120095728.9 嵌入机 2011-04-02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25 ZL201120095726.X 电解液注入机 2011-04-02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26 ZL201120095719.X 锌膏注入机 2011-04-02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27 ZL201220035545.2 电池集电体密封圈 2012-02-06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28 ZL201220334518.5 隔膜纸检测装置 2012-07-05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1-2-1-39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专利权人专利类型取得方式
29 ZL201220334509.6
用于对隔膜纸喷水的恒压
喷水装置
2012-07-05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30 ZL201420853855.4 电池夹头结构 2014-12-29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31 ZL201420849695.6 电池倒环机 2014-12-29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32 ZL201420849692.2 隔膜纸卷纸成型结构 2014-12-29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33 ZL201520023309.2 码垛机 2015-01-13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34 ZL201520021603.X 碳性电池铜帽组合机 2015-01-13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35 ZL201520027953.7 电池真空吸液装置 2015-01-15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36 ZL201520154151.2 一种电解液流量控制机构 2015-03-18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37 ZL201520971580.9 电解液注入系统 2015-11-27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38 ZL201520971439.9 多道真空剔除系统 2015-11-27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39 ZL201520965364.3 多道真空吸液设备 2015-11-27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40 ZL201521049736.4 一种电池包装盒 2015-12-11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41 ZL201521049654.X 一种可伸缩电池 2015-12-11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42 ZL201521049653.5 一种易拆装电池 2015-12-11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43 ZL201621182138.9 一种锌锰电池封底结构 2016-10-27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44 ZL201621367558.4
一种防爆安全型锌锰电池
结构
2016-12-07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45 ZL201621491034.6 电池粉料接粉装置 2016-12-30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46 ZL201621490986.6
带旋转装置的自动卸垛码
垛一体机
2016-12-30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47 ZL201720066806.X 电池缩口机 2017-01-19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48 ZL201720894927.3
一种伺服配合视觉在线检
测装置
2017-07-21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49 ZL201720891054.0
一种半成品电池碎环在线
检测装置
2017-07-21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50 ZL201720902622.2 电池出盘机 2017-07-24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51 ZL201721100003.8 磁性模套输送回笼机构 2017-08-30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52 ZL201820248168.8 一种电池集电体输送装置 2018-02-11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53 ZL201820247972.4 集电体自动送料装置 2018-02-11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54 ZL201820247572.3 伸缩式自动码垛机 2018-02-11 野马电池实用新型原始取得(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