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越优势精选混合 : 恒越优势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3月22日 18:41:08 中财网

原标题:恒越优势精选混合 : 恒越优势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恒越优势精选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恒越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21

3

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
恒越优势精选
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21
]
686
号)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
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策略、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内部评级标准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
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



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
异,对同一基金
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
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因此,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
场内
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
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
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
估值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

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
,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
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认购本基金不少于人民币
1000

元,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份额不进行赎
回。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
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部分或全部赎回认购的基
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
同终止的风险。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7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6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4
第二十部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第二
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115

第一部分 绪言


恒越优势精选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恒越优势精选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恒越优势精选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越优势精选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本基



)是根据本
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恒越优势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恒越优
势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恒越优势精选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恒越优势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恒越优势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恒越优势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

9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资



24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
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5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低于三年


26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7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
、销售机构:指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恒越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指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关的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
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2102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永达国际大厦
2101
-
2104



法定代表人:
黄小坚


成立日期:
201
7

9

14



批准设立机关及
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

1627



联系人:
林晨


联系电话:
021
-
8036 3999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0
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存续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李曙军


65%


2


江苏今创
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15%


3


上海恒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4


上海恒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5


上海恒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6


上海恒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7


上海恒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包括


主要
股东委派董事
李曙军、葛丰、张
逸,一名
第二大股东委派董事
胡丽敏,一名总经理董事黄小坚,一
名职工董事

鹏,三
名独立董事
刘骏民、姚珏、李亚





李曙军先生:董事,现任挚信管理有限公司
(TB Management Ltd)
总经理、上



海挚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在盛大互动娱乐有限公司担任首席财务官,
之前曾任职于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中国南
方证券有限公司。拥有南开大学硕士学位。



葛丰先生:董事长,现任上海挚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委会成员。曾在美国
哥伦比亚投资管理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在
O

brien&Gere Engineers
公司担任
咨询工程师。拥有美国杜克大学和美国范德比尔特大学硕士学位。



张逸先生:董事,于
201
5
年加入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法务总
监;曾任职于通力律师事务所。拥有上海交通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
具备丰富的金融机构法务实践经验。



胡丽敏女士:董事,现任江苏今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监事。

1993
年至
2003
年,曾任武进市剑湖铁路客车配件厂财务会计、投资部部长,
2003

3
月起任
剑湖有限副总经理等职务,
2004
年起担任江苏今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监事。



黄小坚先生:董事、总经理,先后担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
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中
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副总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黄鹏先生:董事、副总经理,曾任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
党总支书记等职务。之前曾就职于中海信托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



刘骏民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从事宏观经济政策、
虚拟经济和金融风险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超过
20
年。之前曾在天津财经大学
任职讲师。拥有南开大学博士学位。



姚珏女士:独立董事,国际会计专
业本科。曾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师;搜狐公司财务总监;
360
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及公司财务负责
人。



李亚飞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现任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总经理。曾就职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担任刑事审判第一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政治部组织人事部任免处调研员、考评处处长等职务。



2
、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两名监事,其中一名监事冷佳佳由主要股东推荐,另一



名监事康铁祥由职工代表担任,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冷佳佳女士,
2004
年至
2008
年在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公司

务,
2008
年至
2014
年在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职务,
2014
年至今在上海挚
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法律顾问。冷佳佳长期从事法务、金融等方面的工作,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领导才能及组织协调能力。



康铁祥先生,中共党员,上海财经大学经济管理统计方向博士研究生
/
经济
学博士。曾任山东省招远市人事局综合科科员(期间于招远市绣品厂财务科挂
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科员;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风控稽核部总经理;目前任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
部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黄小坚先生,总
经理,履历同上。



黄鹏先生

副总经理,履历同上。



孙霞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现任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历任上
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务经理、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等职务。



侯晓阳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专业硕士。先后担任南京证券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中心工程师、
ECHO
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澳大利亚)项目管理高级经理,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
理部负责人。



4
、本基金
拟任
基金经理


叶佳女士,
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担任债券产品投资主办。东亚前海证券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债券产品投资主办。

2020

7
月入职恒越基金,
现任投资总监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恒越核心精选混合型基金

2020

8

28
日起任
职)和恒越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21

3

16
日起任
职)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4
人组成:


黄小坚
先生,
总经理





高楠先生,
投资副总监,权益投资
部总监
,基金经理




叶佳女士,
投资总监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




赵小燕女士,研究总监。



孙霞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6
、编制定期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为防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和基金业务健康、稳定的发展,本基金管理人按
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约束,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
清算和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办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
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

内部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具体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原则、控制环境和内部控制措施等内容的规定;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
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公司制度体系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
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
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
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

内部控制运行体系


内部控制运行体系包括决策、执行、监督三个体系。



决策体系:公司决策体系由董事会、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
员会组成,对公司管理、基金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
有效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出现风险。



执行体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着公司开展基
金业务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
体措施落实内部控制。



监督体系:包括督察长、
合规
稽核部、监
事,负责确保公司管理、基金运作、



员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
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信息披露控制: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
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会计系统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并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
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A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
2007

3

6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8,697,856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

484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

673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
010

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3

6
日)于
2012

1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
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9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
9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
的托管服务经验。



3
、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7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

2012

7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
2020

9

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152
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2221.17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2102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永达国际大厦
2101
-
2104



法定代表人:

小坚


联系人:
林晨


联系电话:
021
-
8036 3999


网址:
www.hengyuefund.com


传真:
021
-
80363939



2
)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二、登记机构


名称: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2102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永达国际大厦
2101
-
2104



法定代表人:
黄小坚


联系人:
刘涛


联系电话:
021
-
8036 39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
陆家嘴环路
1318

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企业天地
2

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负责人

李丹


电话

021
-
2323
5757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

计师:

峰、
郭劲扬


联系人

郭劲扬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于
2021

3

2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

686
号文件
准予
注册。






一、基金名称


恒越优势精选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

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
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六、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七、
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发起资金
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前收费)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前收费)

M<100万

1.20%

100万≤M<200万

0.80%

2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
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

优惠活动
,详
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认购费

为固定金额的,则
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

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

优惠。



3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
认购份额的计算
方式
为: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其
对应的
前端
认购费率为
1.2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50,000/

1+1.20%
)=
49407.11



认购费用=
50,000

49,407.11

592.89



认购份额=(
49,407.11+10

/1.00

49,417.11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
前端
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
则其可得到
49,417.11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
0.00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10.00

(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
不设上限限制




除基金管理人股东以外的发起资金提供方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50%
的情形外,
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5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
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
、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
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
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三年后
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
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

赎回的数

限制


1
、投资人


申购
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0.00

(含申购费)
,追加
申购单

最低金额为
10.00

(含申购费)

各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2

投资人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1
.00
份,
每个
基金
交易账户最低持有


金份额余额为
1
.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各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
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
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
,具体规定
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
、本基金目前不对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设置上限,基金管理人
可以

定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5
、本基金目前不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和单日净申购比例设置限额或上限,基
金管理人
可以
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
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
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
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前收费)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前收费)

M<100万

1.50%

10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

优惠活动,详
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购费

为固定金额的,则
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

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

优惠。



3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赎回
费率
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具体
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365日

0.50%

N≥365日

0%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注:
1
个月按
30
日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
购、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为: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
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0
0
元,某投资人
投资
5
万元
申购
本基金
,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50%
,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
0,000/

1+1.50%
)=
49
,
261
.
08




申购费用
=
5
0,000
-
49
,
261
.
08

73
8.92



申购份额
=
49
,
261
.
08
/1.05
0
0

46
,
915
.
31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0
0
元,可得到
46
,
915
.
31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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