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双债增强债券A : 华宝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华宝双债增强债券A : 华宝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宝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20 年 12 月 16 日证监许可【 20 20 】 3483 号文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宝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 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 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另 外,由于本基金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和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80%,而可转债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通常高于普通债券,所以本基金的 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普通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录 一、绪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7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0 七、基金的备案 ................................ ................................ ................................ ............................. 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25 九、基金的投资 ................................ ................................ ................................ ............................. 34 十、基金的财产 ................................ ................................ ................................ ............................. 42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 ................................ ..................... 43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4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0 十四、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3 十六、侧袋机制 ................................ ................................ ................................ ............................. 59 十七、风险揭示 ................................ ................................ ................................ ............................. 6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 ......... 6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6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8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9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9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0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10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 华宝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华宝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宝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 、 基金合同:指《 华宝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宝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华宝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华宝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 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 投资 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等业务 25 、 销售机构:指 基金管理人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7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华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 28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1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3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规则》:指《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 1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 2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5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 申购 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 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 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1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 3 、 规定媒介:指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 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 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 57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 、销售服务费:指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 、特定资产:包括:( 1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 3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 X IAOYI H ELEN HUANG ( 黄小薏 ) 总经理: X IAOYI H ELEN HUANG ( 黄小薏 ) 成立日期: 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本: 1 .5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 - 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 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 的股份, 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 49% 的股份。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朱永红先生 ,董事长, 博士。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战略研究室主任、财务总监兼计划 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宝武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国太平 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XIAOYI HELEN HUANG (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 公司金融分 析师, Acthop 投资公司财务总监。 2003 年 5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营运总 监、董事 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香港 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团董事、中 通快递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港) 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飞利浦电子中国 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 理 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副 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上海谷旺 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 伙人 , 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 , 华彬 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 、监事会成员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国华 平集团执行董事。 黄洪永先生 , 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 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 总监、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 记、纪工委书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沈燕女士,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审计部主任审计师,宝钢欧洲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高级内审经理。 丁科先生,监事,硕士。曾任招银金融租赁业务研发部客户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企划部 经营分析经理,华宝投资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战略规划 主管。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永红 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X IAOYI H ELEN HUANG (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欣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本科。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经理,美 林(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亚洲企业融资部副总裁 / 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副总裁,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亚投顾问 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等职务,现 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部任职。 2002 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 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 , 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慧勇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 / 所长 助理 / 研究执行委员会副主任 / 首席分析师的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 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 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 曾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 , 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 T.A. Consutanted LTD. 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 2002 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部门副总经理,营 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 、拟任基金经理 李栋梁 , 硕士。曾在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从事固定收益的研究和投资。 2010 年 9 月加入华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债券分析师、基金 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2011 年 6 月起担任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起任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华 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和华宝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 4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华宝宝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起任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华宝新活力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起任华宝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华宝新动力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2 月起任华宝新飞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华宝新回报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华宝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6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 固定收 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晶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 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 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华 宝港股通恒生香港 3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OF )、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华宝英国富时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陈昕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金、华宝宝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李栋梁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飞跃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 3 )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等。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1 )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 应的组织机构、建立 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 2 )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 类。 (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 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 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 5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 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 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 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 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风险控制 原则 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规范和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员工 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自有资产、各 项受托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 行。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 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未公开信息或涉及多部门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 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 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 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修改或完善。 实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应当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 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 2 )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 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合规和法务管理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审计 稽核 控制,及反洗钱控制等。 ( 3 )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 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 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 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4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 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 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 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 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 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 010 - 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龄 33 岁, 95% 以上员工 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 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 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 响力。建立了 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0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1094 只。自 2003 年以来, 中国工商银行 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 《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 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 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 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 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 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 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 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 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 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 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 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 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 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 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 (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 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 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 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 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 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 进。 (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 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 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 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 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 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 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 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 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 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 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 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 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 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 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 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 905 室 法定代表人: X IAOYI H ELEN HUANG (黄小薏) 直销柜台电话: 021 - 38505731 、 021 - 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 021 - 50499663 、 021 - 50988055 网址: www. fsfund .com ( 2 )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统 、移动客户端(华宝基金 APP 、 微信平台) 办理本基金的 认 / 申购、赎回、转换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 fsfund .com 。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它销售机构情况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 X IAOYI H ELEN HUANG (黄小薏) 电话: 021 - 38505888 传真: 021 - 38505777 联系人:章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电话: (86 21) 31358666 传真 : ( 86 21)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邮政编码: 100738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业务联系人:陈露 经办会计师:陈露、许培菁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 准予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 20 】 3483 号 准予注册日期: 20 20 年 12 月 16 日 (一)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限 1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 、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场所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其网上交易系统。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 ( 网点 )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价格: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 、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 承担,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 资者 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元) 认购费率 小于 100 万 0.60 %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5 00 万 0. 30 % 5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募集期间的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募集期间的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 10.0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 0 %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 1+ 0.6 0% )= 99 , 403 . 58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 99 , 403 . 58 = 596 . 42 元 认购份额=( 99,403.58 +10.00 ) /1.00 = 99 , 413 . 5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在 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可得到 99,413.58 份 A 类基金份额 。 ( 2 )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募集期间的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00 元 认购份额=( 100,000.00+10.00 ) /1.0000 = 100,01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可得到 10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 开立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 应自 T + 2 日起, 通过其原认购 机构 柜台或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务中心 , 查询认购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通过各销售机构查询最 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投资者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售机构 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 约束。 4 、认购限制 ( 1 )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 e 网金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 认购费);投资者在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 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每笔 1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 5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 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 下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 1 元 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上限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 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 足 1 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