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远增强回报债券A : 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时间:2021年03月23日 10:36:20 中财网

原标题:博远增强回报债券A : 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2
1
年第
1


























































基金管理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三月




重要提示

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9年9月2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762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年11月1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
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和
混合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
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
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等相关的特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
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
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
来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涉及增加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对释义、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的估值、基
金的收益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等章节进行更新,并增加了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一章节。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相关信息更新截止
日为2021年3月22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1月2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6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1

第二十五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02

第一部分 绪言

《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博远
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可另行约定)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日期:2018年12月12日

电话:(0755)29395888

传真:(0755)29395889

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

联系人:邹莉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

钟鸣远

45.03%

深圳博远协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0%

黄军锋

4.99%




胡隽

4.99%

姜俊

4.99%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胡隽先生,董事长,毕业于武汉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工学学士学位。历任中
粮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职员,中粮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北京布鲁
斯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钟鸣远先生,董事,毕业于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现任博远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资金计划部职员,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策略研究员,新
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总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军锋先生,董事,毕业于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现任博远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执行经理,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
融工程部总经理。


方齐云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武汉大学外国经济思想史专业,经济学博士学
位。现任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华中工学院经济系助教,孝
感广播电视大学助教、讲师,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


王少平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清华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经济学博士学位。现
任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武汉水电大学数学系助教、讲师,湖北省计划管
理学院、湖北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


廖俊平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中山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历任武汉城建学院助教、讲师,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讲师、副
教授。


2、监事

杨湧先生,执行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


及客服部销售经理。历任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柜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主办科员,深圳分行南山支行任客户经理。


苏甦女士,执行监事,毕业于康涅狄格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现
任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经理。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员,联合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高级
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钟鸣远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杜鹏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为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
业,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
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
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黄军锋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姜俊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经济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银行软件中心软
件工程师、项目经理,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咨询顾问,深圳证券通
信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二)基金经理

钟鸣远先生,中国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简介同上。2019年11月19日起任
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15日起任博远双债增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8日起任博远博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0年9月30日起任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三)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由4名成员组成,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其他
委员3名。名单如下:

钟鸣远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黄军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谭飞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行业研究主管。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健
康技术与信息科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历任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师、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及项目经理、深圳前海润泽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大健康产业分析师。


余丽旋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部部门负责人兼基金经
理。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
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
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
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
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受托资产的运作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尽量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
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
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等。


(2)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
控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
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
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
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


公司设立风险监察部,具体执行风险管理及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
的风险管理及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的具体内容、工作权限、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
的情况。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
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各管理和业务
流程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和明确的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
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和风险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风险监察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高层管控的第四道防线。董事
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受托资产运作的风险控制及合法合规性进行
审议、监督和检查。公司经营层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
程序的制定、风险限额的设定等,重点是公司的合规控制和风险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
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
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
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
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
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
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87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831只,QDII基金4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
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
列。




四、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
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
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
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
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
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
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12日

电话:(0755)29395888

传真:(0755)29395889

联系人:邹莉

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

网站:www.boyuan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联系人

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京

电话

010-60836030

传真

010-608360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屠彦洋

电话

400-181-818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fund.eastmoney.com



(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王宇昕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高源

电话

021-36696312

传真

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6)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
楼B座13、14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层
806

法定代表人

路昊

联系人

茆勇强

电话

021-68595698

传真

021-68595766

客户服务电话

952303

网址

www.huaruisales.com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焦刚

电话

0531-8960616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sd.citics.com



(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李琪

电话

021-80365243

传真

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60167

传真

0755-834373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0)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联系人

张喆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0-2123

网址

www.zhixin-inv.com



(1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联系人

刘玲玲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825550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网址

www.essence.com.cn



(1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罗哲之

电话

021-68982202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陈靖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www.gzs.com.cn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联系人

姚巍

电话

021-525235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1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
599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

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黄欣文

电话

021-80358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卢夏青

电话

021-653700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

吴言林

联系人

张竞妍

电话

025-66046166

客户服务电话

025-66046166-849

网址

www.huilinbd.com



(1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

尹彬彬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8-11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增减、变更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
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12日

电话:(0755)29395888

传真:(0755)29395889

联系人:张汉锋

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薛竞、陈薇瑶

联系人:陈薇瑶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9
月24日证监许可【2019】1762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募集期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5日,共募集基金份额1,095,147,732.89
份(含利息结转),其中A类份额817,346,168.11份(含利息结转),C类份额
277,801,564.78份(含利息结转),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029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1月1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
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0年2月19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
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或C类基金
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下同)均为10元,追加申
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10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0元。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也不得存在变相规避50%比例要求
的情形,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若投资者单个交易
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则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该类份额余额部
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
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普通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金额及费率

C类基金份额费率

申购费

100万元以下

0.80%

0%

100万元(含)-300万元

0.5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30%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部分销售机构如实行
优惠费率,请投资者参见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特定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金额及费率

C类基金份额费率



申购费

100万元以下

0.08%





100万元(含)-300万元

0.05%




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03%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
养老保险组合。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A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30日

0.50%

30日(含)-6个月

0.10%

6个月以上(含)

0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30日

0.50%

30日以上(含)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从该份额初始登记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大于等于7日的将按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
下: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0=47,619,047.62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47.62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该类别基金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2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10%=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个月,假设赎回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87.5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20
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2500=12,500,0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50%=6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62,500.00=12,437,5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0日,假设赎回
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500.00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或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
的情形。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应当全部自动进行
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
部分,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
数,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


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转让业
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