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远博锐混合A : 关于修订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 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及招募说明书 的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 (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 《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 操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等法律法规及各 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博远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拟对旗下 3 只公募基 金就实施侧袋机制事宜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 书等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修订包括补充启动侧袋机制 的条 件及流程、实施侧袋机制的申赎安排、投资运作安排、资产 估值安排、基金费用提取安排、收益分配安排及信息披露安 排等。 本次修订系根据《指引》、 《细则》 等相关规定而作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上述修改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订将自公告之日起正式生 效。现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的修订情况 公告 如下 : 一、本次修订涉及的基金名单如下: 序号 基金名称 1 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博远博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修订 的基本 情况 关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情况如下: 1 、在“第二部分 释义”补充投资侧袋机制相关的名词 解释; 2 、在“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补充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3 、在“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补充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4 、在“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补充侧袋机制的实施 和投资运作安排; 5 、在“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更新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形并补充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安排; 6 、在“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补充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的基金费用提取安 排; 7 、在“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补充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安排; 8 、在“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补充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具体请参见附件《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对照表》、《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对照表》 及 《博远博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对照表》。 对各基金托管协议和招 募说明书中涉及上述修改的对 应条款内容予以一并修改 。 本次修订 系根据 《指引》、《细则》等相关规定 而作出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上述修改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 修订后的各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招募说明书 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本公司 网站( www.boyuanfunds.com )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 ) 。 基金管理人将届时 更新各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并公告 。 三、其他事项 1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相关详情 :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0755 - 29395858 公司网址: www.boyuanfunds.com 2 、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 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 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 性匹配意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投资者 在投资基金之前, 应当认真阅读 各 基金 基金合 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等 法 律 文件, 全面认识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了解产品特性、 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等 ,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选择 合适的基金产品, 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 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对 照表》 《 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对照表》 《博远博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对照 表 》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2 1 年 3 月 23 日 附件: 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 条款 基金合同 修订后 条款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增加如下 条款: 58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59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无 增加如下条款: 十六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无 增加如下条款: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本部分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 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 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 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 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 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 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无 增加如下条款: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 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 的投 资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 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 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 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当 特定资产 占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 值 ;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无 增加如下条款: 十、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的基金资产 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 基金净值信 息 。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无 增加如下条款: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 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 六部 分 无 增加如下条款: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增加如下条款: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博远 双债增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 条款 基金合同 修订后 条款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增加如下条款: 58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59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无 增加如下条款: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无 增加如下条款: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本部分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 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 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 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 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 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无 增加如下条款: 八、侧 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 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 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 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当 特定资产 占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 值 ;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无 增加如下条款: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 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 基金净值信 息 。 第十 无 增加如下条款: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 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无 增加如下条款: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 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增加如下条 款: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博远 博锐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 条款 基金合同 修订后 条款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增加如下条款: 58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 侧袋账户 59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无 增加如下条款: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无 增加如下条款: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 实施侧袋机制,则本部分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 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 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 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 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 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无 增加如下条款: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 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 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 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当 特定资产 占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 值 ;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无 增加如下条款: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 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 基金净值信 息 。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无 增加如下条款: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 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 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无 增加如下条款: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 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增加如下条款: (十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