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睿元 :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时间:2021年03月23日 13:36:11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红睿元 :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23日证
监许可【2014】740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1月
2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
产生的操作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
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
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
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0年
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其余所载内容截止至2021年3月10
日。





目录



一、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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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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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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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四、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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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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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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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3
六、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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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8
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赎回与转换
................................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
................................
.............................
40
十、基金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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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6
十一、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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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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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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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6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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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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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七、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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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92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94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11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3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3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3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13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睿元三年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
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
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
2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6、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2、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 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应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第
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
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应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依此
类推
37、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即每个封闭期起始



之日的第三年年度对应日的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
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8、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1、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20%时的情形
48、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体
55、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57、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
2010

7

2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
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0]518
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

3
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
立,是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宋雪枫先生,董事长
,
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曾任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部办事员,财务部办事员、主管、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副
总经理,监事长;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监事长;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嘉禾航



运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申能(集团)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申能(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申能
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莉女士,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社会学
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销经验,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杨斌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
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
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一处副处长、
期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处处长;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
总监、稽核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杨洁琼女士,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管理总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尤文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
事、东方金融控股
(
香港
)
有限公司
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朱静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西安矿山机械厂职员,上



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
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证
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
、经营管理层人员


任莉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饶刚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证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
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张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究员,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股票投资
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
资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
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权益研究部总经理。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
理,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刘峰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士。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职员、委托处副处长、委托处处长、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本科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
务总部市场营销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董
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综合



管理部总经理(兼)。



4
、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云亮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重庆理
工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学讲师,重庆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调研员,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金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前海金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兼)、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



5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李云亮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
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
、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
基金经理


韩冬先生,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公募权益投资部基
金经理,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任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7年1月至今任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至今任东方红中国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至今任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清华大学工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研究
员,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权益研究部高级研究
员。


(2)历任基金经理

杨达治先生,
2015

1
月至
2016年2月任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鹏先生,
2015

1
月至
2018

1
月任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刚登峰先生,
2015

7
月至
2017

4
月任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
、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主任委员饶刚先生,委员张锋先
生,委员胡伟先生,委员徐习佳先生,委员刚登峰先生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
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
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
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
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
分工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
规则运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
合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
改;并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
负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
目和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总经理工作会议制
度》,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经营管理层下

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信息技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
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与风险
控制。



3
、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
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公司章程》
——
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



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内部控制大纲
——
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
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
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



4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
——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
督的需要,同时也是
避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
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
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0年9月30日,集团总资产81,567.00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1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6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
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
有员工10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
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
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
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
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
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
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
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
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
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
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
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


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
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
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
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行长、执行董事。美国哥
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
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
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副行长。1991年加入招商银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
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
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公司
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招
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年7月加盟
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
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
长等职务,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券化、
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690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
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调用资料,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
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
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
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
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
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
32层、36层、39层、40层

授权代表:金文忠

客服电话:(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腾讯滨海大厦南塔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站:www.txfund.com

(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站:www.chinalife.com.cn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法人代表: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尓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乐美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23日证监许可【2014】740号文准
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
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募集期为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1月15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672,005,921.8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656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5
年1月2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
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少于200人,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应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的
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
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应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依此类推。举例说明,假设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3月10日,则第一个封闭期的结束日为2016年3月9
日,假设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2016年3月23日,则第二个封闭期的
结束日为2019年3月22日(假设以上日期均非节假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即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
三年年度对应日的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
放期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等业务。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
《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
作日对赎回申请进行受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交易时间之外提出申购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销售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申购开放期
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有关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
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
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
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
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
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费率均为1.5%。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
L



适用赎回费率


L<7
个自然日


1.5%


7
个自然日≤
L<30
个自然日


0.75%


30
个自然日≤
L<365
个自然日


0.5%


365
个自然日≤
L<730
个自然日


0.3%


L

730
个自然日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个自然日的,赎
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
时间大于等于30个自然日但小于3个自
然月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
时间大于等于3个自然月
但小于6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
时间大于等
于6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10,160.00元

赎回费用=10,160.00×0.75%=76.2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76.20=10,083.8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83.8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享有或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
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
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开放期内,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对其
进行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根
据“(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
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且有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
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而被办理延期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
务,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
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


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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