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雀匠心一年持有 : 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原标题:朱雀匠心一年持有 : 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 02 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重要提示 1 、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20 年 11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 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 】 320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收 益、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4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自主作 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 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的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 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 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 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但如出现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等特殊市场条件、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 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 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 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目标与策略等风险。 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 场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6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 动性影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7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8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 、本基金若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 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 0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 年锁定期限,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 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可以办理 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具体请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4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41 第一部分 绪言 《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 :指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 :指 《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朱雀匠心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 :指 《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 且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废止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新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 019 年 7 月 2 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 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16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 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6 、 销售机构:指 朱雀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8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朱雀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 6 、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 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 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 1 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 日(即 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 出业务。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 7 、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 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下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 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8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0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若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 41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 《业务规则》:指《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赎 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的情形 50 、 元:指人民币元 51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规 定 媒介 :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 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2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稷路 8 号一栋二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 155 号嘉里城办公楼 3 303 室 成立时间: 201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定代表人:梁跃军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电话: 021 - 20305888 传真: 0 21 - 20305999 联系人:潘约中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 018 】 1 496 号文批准设立。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750 万元 65% 上海朱雀辛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250 万元 35%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史雅茹女士, 1973 年出生,中国籍,经济学硕士。先后任职于西安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城肥处,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经 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上海朱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上海朱雀枫域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朱雀基金董事长。 董事 梁跃军先生, 1971 年出生,中国籍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北京大 学经济学硕士 。先后任职于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 (有限合伙),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朱雀基金 总经理, 2014 年当 选中国证监会第五届并购重组委委员, 2016 年当选中国证监会第六届并购重组 委委员 。 董事黄振先生, 1982 年出生,中国籍, 金融学硕士 。先后任职于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 富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朱 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金副 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 独立董事安保和先生, 1956 年出生,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先后任职于 陕西省长途电信线务局,陕西省委经济部、组织部,陕西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陕西省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纽银梅隆 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已退休,任朱雀基金独 立董事。 独立董事任虹女士, 1957 年出生,中国籍,大专学历。先后任职于西安石 墨制品厂财务科,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已退休, 任朱雀基金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罗会远先生, 1966 年出生,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 先后任职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士官学校,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政治部办公室,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主任、管委会委员、 高级合伙人。 2 、监事会成员 监事李吉先生, 1979 年出生,中国籍,学士。先后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 金监事、交易运行部总经理。 监事蔡云平女士, 1974 年出生,中国籍,硕士。先后任职于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西部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现任 朱雀基金监事、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 监事江东妍女士, 1989 年出生,中国籍,学士。曾任职于朱雀股权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金监事、产业与直销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梁跃军先生, 1971 年出生,中国籍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北京 大学经济学硕士 。先后任职于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 心(有限合伙),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朱雀基金 总经 理, 2014 年 当选中国证监会第五届并购重组委委员, 2016 年当选中国证监会第六届并购重 组委委员 。 督察长谢琮女士, 1974 年出生,中国籍,法学硕士。先后任职于上海市政 法机关、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常务副总经理邬锦明先生, 1983 年出生,中国籍,理学学士。先后任职于 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上海朱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金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黄振先生, 1982 年出生,中国籍, 金融学硕士 。先后任 职于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富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 金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 。 副总经理林林女士, 1981 年出生,中国籍,数量经济学硕士。先后任职于 英国渣打银行,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朱雀基金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赵霞女士, 1972 年出生,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先后任职于岳 华会计师事务所,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隆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北京),北京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朱雀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朱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金副总经理。 首席信息官许卓民先生, 1982 年出生,中国籍,信息系统管理学学士。先 后任职于上海华鼎财金软件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 基金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梁跃军先生, 1971 年出生,中国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北京大学经 济学硕士。先后任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 合伙),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金总经理, 2014 年当选中国 证监会第五届并购重组委委员, 2016 年当选中国证监会第六届并购重组委委员。 2020 年 6 月 3 日至今担任朱雀企业优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基金经理, 2020 年 6 月 29 日至今担任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9 月 23 日至今担任朱雀企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今担任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21 年 3 月 1 日至今担任朱雀恒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洋先生, 1 992 年出生,中国籍,上海交通大学工学硕士。曾任职于朱雀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19 日至今担任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梁跃军先生,现任朱雀基金总经理。 黄振先生,现任朱雀基金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 章晓珏女士,现任朱雀基金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何之渊先生,现任朱雀基金公募投资部权益投资副总监。 张治先生,现任朱雀基金研究部研究总监。 柳雯青女士,现任朱雀基金公募投资部固收投资总监。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11 )严 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 他人泄露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 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已建立了一套层级明确、职责清晰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具体操作流 程。具体涵盖了投资、研究、交易、运营、销售、市场等 相关业务,有效的保证 了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及业务的合规开展。 1 、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 公司 依据 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内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 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内控防线。公司 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 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 ( 3 )建立以公 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 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3 、公司 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 始终。 ( 1 ) 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 经 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 2 )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 职责。 ( 3 ) 公司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上明确注明授权内容和时效。 ( 4 )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4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 8 号 2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代) 成立日期: 1997 年 12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699365.5803 万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1686 号 联系人:刘东海 电话: 021 - 63325888* 3399 2 、发展概况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是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其前身是于 1998 年 3 月 9 日开业的东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设在上海,现有注册资本 69.94 亿元。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成功登陆上交所( 600958 ), 2016 年 7 月 8 日 H 股成功发行并上市 ( 03958 ),成为行业内第五家 A+H 股上市券商。公司总资产 2,629.71 亿元,净 资产 539.66 亿元,员工 5700 余名、在全国 81 个城市设有 168 家分支机构,提 供证券、期货、资产管理、理财、投行、投资咨询及证券研究等全方位、一站式 专业综合金融服务的上市证券金融控股集团。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东方证券下设托管业务总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部门,内设托管运 营部、资金结算部、合规风控部、业务管理部、市场营销部等团队,所有员工拥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各团队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均具有 9 年以上托管业务经验,专业涵盖金融、财务、法律、 IT 、审计等多个领域。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自 2018 年 10 月 24 日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东方证券与各大金 融机构广泛合作,已托管产品百余只,建立了涵盖基金公司资管产品、证券公司 资管产品、期货公司资管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完备的产品体系。 在产品运作方面,东方证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各项 业务,对不相容职责的岗位设立分离制度,关键流程全面落实经办复核双人双控 机制,每个 产品分账管理,保证了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资金清算人员均具有 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中国结算登记及债券托管结算业务资格,支持法人结算和券 商结算两种模式,并已打通了与银行、中登、交易所及管理人的线上交互渠道。 在系统建设方面,东方证券立足于客户需求和监管要求,加速推进金融科技 与托管业务的深度融合。一方面持续强化对核心业务系统的优化升级,确保产品 运作稳定高效;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客户服务和内部管理系统的建设,已开发完成 并上线管理人平台、投资者服务平台及业务管理平台等系统,极大提升了客户服 务能力和专业管理能力。 ( 四 ) 托 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东方证券秉承“制度先行”和“全面风控”的理念,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完整的业务管理 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基金托管业务涉及的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 露、内部监督、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保密和档案管理、应急处理、 印章管理等各个环节形成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为托管业务开展的独立性、 完整性、合规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作为基金托管人,为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保护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东方证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公司有关管理 规定,设有董事会 —— 决策委员会 —— 风控职能部门 —— 业务执行部门四层内控 架构,其中合规与法务管理总部和风险管理总部作为风险职能部门负责公司风险 管理政策的制定、业务指导与检查。托管业务总部作为业务职能部门,内设稽核 监督部具体负责托管业务的日常合规审核、风险识别、风险防控及内部监督管理 工作,并配备合规风控专员行使独立稽核监控职能,定期向公司风控职能部门汇 报。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稷路 8 号一栋二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嘉里城办公楼 3303 室 法定代 表人:梁跃军 电话: 021 - 20305888 传真: 021 - 20305999 联系人: 樊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 -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 - 25 楼 负责人:李强 电话: 021 - 52341668 传真: 021 - 52343320 经办律师:宣伟华、周蕾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2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联系人:曾浩、冯适 电话: 021 - 61418888 传真: 021 - 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冯适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11 月 25 日证监许可【 2020 】 3202 号文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 20 年 1 2 月 16 日至 20 20 年 1 2 月 17 日止,共募集 2,481,495,463.65 份基金份额,募集 户数为 26,866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 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 1 年。锁定持有期到期 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 业务。 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 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 确认日次 1 年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若该年度对日为非 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 不 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期间可以办理赎回及 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仅可在进入开放持有期后方可申请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和转换转 出,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 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 定 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 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 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 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支付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不进入锁定持有期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 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 当接 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 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等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 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申购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1.5 0 % 100 万 ≤M < 5 00 万 1.0 0 %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 对于本基金每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 1 年锁定期限, 1 年后方可赎回,赎 回时不收取赎回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调整后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 进行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届时将提前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 1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总金额 =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总金额 / (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总金额 -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 (申购总金额 - 申购费用)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申购费率为 1.5%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 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 =40,000/ ( 1+1.5% )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 =40,000 - 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 = ( 40,000 - 591.13 ) /1.0400=37,893.14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适用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30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 1 .3025 × 0% = 0.0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 1.3025 - 0.00 = 13025.00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30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13025.00 元。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 下,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为投资人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 人 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会计系统、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 、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 常交易的情形。 1 1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8 、 10 、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 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 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