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服ETF : 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医服ETF : 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 一 年 三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 .........................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1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8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5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3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 ................................ ............. 75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77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 ................................ ............. 78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79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 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 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 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大成中证全指 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 3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简称“ETF” 16 、 ETF 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 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 7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8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9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 、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26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7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8 、 销售机构:指 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9 、直销机构:指 大成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30 、 其它 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31 、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 、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4 、 登记机构:指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 期 3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9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0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4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5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4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 , 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 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0 、场内份额:指由中国结算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51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2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 3 、申购对价: 在场内 申购赎回方式下, 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 4 、赎回对价: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 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 5 5 、标的指数:指 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 指数 5 6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 7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 场内 份额、赎回 场内 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 8 、现金 替代: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 9 、现金差额: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 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 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0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 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 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1 、预估现金部分: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预先冻结 62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运作的需要 , 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 3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差额之日 6 4 、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 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 5 、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 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 6 、 元:指人民币元 6 7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 8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 9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 0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 1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 2 、 规定媒介 :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 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5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6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 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 指数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及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规定执行。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 则,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 的 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 的 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 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进行 的 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 募集期 认购资金与股票 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 有效认购 资金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投资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网上 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 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投资人以股票 认购的,认购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 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投资人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 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3 、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 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 认购 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 、 基金份额认购 的其他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 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 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 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按交易所及 登记机构的规则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 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 作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发售代理机构 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发售代理机构 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 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 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如未来本基 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 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 份额的 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 基金场内资产净值 不低于 2 亿元; 2 、基金 场内 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 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 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 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 基金的上市交易 : 1 、不再具备 本部分 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日内 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 、 3 、 4 、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 可 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 开放式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 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 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 的指数。有关本基金变更 运作方式 的相 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IOPV ),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 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 办理基金 申购、赎回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 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 或 变更申购赎回代理机 构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 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 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 、 申购与赎回申请 提交后不得 撤销; 4 、申购、赎回应 遵守 业务规则 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 修改或更新上述 业务 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 按照新的 业务 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 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 投资人交付 申购对价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 。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2 、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 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及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详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及与各方相关协 议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 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 、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 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基金管理人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符合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机构 相关 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 或比例 等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 对价 、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 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 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 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 上海 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 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 明书。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因特殊原因(如证券 / 期货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等),导致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 、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5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7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 了 申购份额上限且当日 总申购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 、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 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9 、 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 者 IOPV 计 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1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 1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除上述第 5 、 7 项以外的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 相关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形 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5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上限且当日总赎回 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6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 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有关 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 规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 布重新开放 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 、 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本基金上市之前,联接基金可以用 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 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 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 进行申购。 4 、对于符合《 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 》要求 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 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 一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二 、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吴庆斌 设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 1999 〕 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 831833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与转换申 请 ;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参与 融资 或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对价 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 1995 年 12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 [1995]469 号《关于上 海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 [1998]215 号《 关于上海城市 合作银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42.06528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81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 /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对价 ;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对 价 ;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 缴纳 基金认购 款项或认购股票 、申购 对价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 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 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 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 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 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