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沪港深优势精选A : 关于前海开源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
关于前海开源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需求,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前海开源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或“本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决定于2021 年3 月25 日起对旗下前海开源沪港深 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增加C 类基金份额,并对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C 类基金份额后, 将形成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 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代码:001875;C 类基金份额代码:011871)。新增的C 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C 类基 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 结构均保持不变。 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不支持相互转换。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 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转换参照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执行。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 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相互之间的转换规则以其相关公告为准。 1、C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D ( 天 )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7 1.50% 7≤D<90 0.50% 90≤D<180 0.25% D≥180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天的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天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 万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 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该类基金份额 赎回, 但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 各类基金份额的账户最低余额为10 份基金份 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时,该 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 份额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管理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可通过本公司官方网站(www.qhkyfund.com)进 行查询。本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本公 司网站公示。 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前海开源沪港深优势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前海开源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此外,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最新规定,对法律文件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前海开源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根据《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更新《前海开源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前海开源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如对上述事项有任何疑问, 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qhkyfund. com)或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666-998)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 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5日 附件:《前海开源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修改前表述修改后表述 全文指定媒介 、 指定网站 、 指定报刊规定媒介 、 规定网站 、 规定报刊 第一部分前言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 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 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 》 ( 以下简称 “《 民法典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 第一部分前言 九 、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 起 执行 。 第二部分释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 修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 同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 修改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 同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 《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 修正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20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部分释义 24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 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按照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 包括其不时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4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管理办法 》( 包括其不时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按照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 包括其不时修订 ) 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二部分释义 57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 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 、 基金托管人网站 、 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 等媒介 57 、 规定媒介 :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 信息披露办法 》 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 基金托管人网站 、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 等媒介 第二部分释义 59 、 基金份额的类别 :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 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 ,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 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 基金代码 , 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0 、 A 类基金份额 :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用 ,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61 、 C 类基金份额 :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 ,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62 、 销售服务费 :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 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 、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二部分释义 60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指 《 前海开源沪港深优 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 及其更新 (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 、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64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指 《 前海开源沪港深优势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及 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 、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 ,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 而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 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 ;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 但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 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 A 类 、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 分别计算 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 费率水平等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 ,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公告 。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 可以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等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但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 本基金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 , 其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的价格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 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 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 其基金份额申 购 、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 的价格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 特殊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 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 招募说明书 》。 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 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 、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 产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 ,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T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特殊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 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 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 《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 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 、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 。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 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 ,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并以 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 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 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 )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若 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进行延期办 理 。 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单 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 选择延期 赎回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 )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 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部分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进行延期办 理 。 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单个账 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 ,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 。 选择延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 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 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 ,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 ,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 基金 合同 》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的价 格 ;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 报表 、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一 、 基金管理人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 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 基金合同 》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 ,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的价格 ;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 、 基金托管人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 8 )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 ; (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二 、 基金托管人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 8 )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 ; (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同 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 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 2 、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 3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率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 2 、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 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3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率 、 调低销售服务费 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五 、 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值 , 并按规定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程序 1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 均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 并按规定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 及 时性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 、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 (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六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本 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 第 3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 ,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 4 、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 2 )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八 、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3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 收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 、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 计算方法如下 : H=E×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 ,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 日 、 休息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 收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1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 收 四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 费率 。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 ,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 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四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 关费率 。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 ,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公告 。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 者不选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 分配 , 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 ;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 4 、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 类 、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 式 ; 若投资者不选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 配 , 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 ;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 4 、 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 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 同 ,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 ;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 分配数额及比例 、 分配方式等内容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 分配时间 、 分 配数额及比例 、 分配方式等内容 。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 ,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 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 ,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 , 依照 《 业务规则 》 执行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 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 依 照 《 业务规则 》 执行 。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二 、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二 、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符合 《 证券法 》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 以下简称 “ 指定报 刊 ”)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 指定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 以下简称 “ 规定报刊 ”) 和 《 信 息披露办法 》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 规定网 站 ”,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 基金托管人网站 、 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四 ) 基金净值信息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 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 通 过指定网站 、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 ,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 五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四 ) 基金净值信息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 通过规定网站 、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 ,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 ) 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 赎回费率 ,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 六 ) 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 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 五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 )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的计 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 、 赎回 费 率 , 并保 证 投资者能 够 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 ( 六 ) 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 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 ,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 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 证券 法 》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 ) 临时报告 15 、 管理费 、 托管费 、 申购费 、 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6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 五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 ) 临时报告 15 、 管理费 、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 申购费 、 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6 、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六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六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 、 审查 ,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 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符合 《 证券法 》 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 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 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 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 20 年以上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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