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安享得利六个月持有混合A : 大成安享得利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大成安享得利六个月持有混合A : 大成安享得利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大成安享得利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37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39 十一、基金费用 ................................ ....... 4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4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5 十五、禁止行为 ................................ ....... 4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9 十七、违约责任 ................................ ....... 5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5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53 二十、其他事项 ................................ ....... 5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4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大成安享得利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安享得利六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 任大成安享得利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大成安享得利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大成安享得利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 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 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设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 〕 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 83183388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 1000 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 时间 :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 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 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 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 部 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 以下简称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 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等 )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3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 - 5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30% ( 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 - 50%) ;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 (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 ,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 ; ( 1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18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 19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 2 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6 )、( 11 )、( 12 )、( 14 )项外,因证券 / 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 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 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 九 )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可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银行存款 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 按照基金托管人的合理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 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 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 的流通受 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 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九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 、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 基金 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 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 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 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 、专用传真号码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 2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该文件中应 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 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 权文件后,要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 、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后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 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 、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 ( 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 、银行间业务划款 指令) 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资料 等, 并 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指 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 全国银行间 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 留出至少 2 个工作小时 。 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足够的划款时间 ,未准备足够资金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答复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确认电话。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 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 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托 管人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否则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在及 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 令传至基金托管人,并预留充足的指令处 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 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 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 任。 (七) 授权通知的变更 1 、基金 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 基金 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 基金 托 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 基金 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 基金 托管人。 2 、基金 托管人更改接受 基金 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更改接 受 基金 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 基金 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1 、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 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2 、 除因 其自身原因 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 的直接经济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 用其 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签订委托协 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 上述 情况及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 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 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 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 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 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 12:00 之 前有足够的 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 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 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 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 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 核实,账实相符。 (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确保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 4 )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 、 赎回 及转换 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及转换 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登记机构负责。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 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 .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 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 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 .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 日 15 : 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 间为指令接收时间。 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 基金融资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 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 价值 。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 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 0 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个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 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 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货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 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 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 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 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 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 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 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 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 四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 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 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 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 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 协议或约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 成本估值。 7 、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 计提利息。 9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 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 行折算。 10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 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 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 五 ) 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 六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 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 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 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 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 ( 七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 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按 基金 类别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九 )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 / 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等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 十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十一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十二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 告; 中期 报告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年 度报告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2 、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 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三 )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 供 分配 利润 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 容。 ( 三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 四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 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 (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 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净值 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以及 临时报告、澄清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清算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 .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 相关 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 2 .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披 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上述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 E × 0.1%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 四 ) 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 / 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开户 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 和公证费)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 费和诉讼费、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等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可以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六 ) 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 七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的 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 C 类 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复核。 2 、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划款 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 务费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后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 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九)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 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 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 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 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