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100 : 关于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 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 的有关约定,经 与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对 《 基金合同 》 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 2021 年 3 月 29 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 《 基金合同 》 的修订内容 (一)“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的“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的法规依据,并增 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基金的投资”章节 1 、“基金的投资”章节的“(三)标的指数”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同时删除 “如果中证 1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 1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1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 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 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的投资”章节的“ ( 四 ) 投资策略”增加: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 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通过提请召开临时投 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 、“基金的投资”章节的“ ( 六 ) 业绩比较 基准”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 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 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同时删除“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 (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的“ ( 二 ) 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增 加: “ 4 .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 (五) 基金合同中与上述相关的其他内容一并修改 。 二、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 2021 年 3 月 29 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 更新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 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 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 全文 和招募说明书全文 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 bocim .com )及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 )。 三、 其他事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 bocim .com )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也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4788 / 400 - 888 - 5566 )了解相关信息。 四、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 投 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 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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