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100 :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指数基金指引修改相关条款、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增加侧袋机制并修改法律文件

时间:2021年03月29日 17:45:40 中财网
原标题:深证100 :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指数基金指引修改相关条款、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增加侧袋机制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指数基金指引

修改相关条款、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增加侧袋机制

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等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7只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进行修订,包括根据《指数基金指引》修改相关条款、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
增加侧袋机制等相关内容。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修订将自2021年3月30日起正式生效。现将基金合同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修订基金列表


序号

基金

主代码

基金名称

是否涉及
《指数基金
指引》修改

是否涉及增
加存托凭证

是否涉及增
加侧袋机制

1

161213

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

2

161217

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3

159933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

4

161211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5

161227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6

005994

国投瑞银中证5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7

007143

国投瑞银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根据《指数基金指引》修改相关条款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本公司拟修改上述7只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主要涉及前言、释义、基金的投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等章节,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可供投资者免费查询指
数信息的途径及补充指数基金的风险揭示。




三、明确投资范围中包含存托凭证

明确上述7只基金投资范围中的股票包含存托凭证,同时相应调整上述7
只基金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及限制,补充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以及估值等相
关内容。




四、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根据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
行)》,上述国投瑞银中证5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沪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除根据《指数基金指引》修改相关条
款、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外,同步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增加侧袋机制修
订的相关内容主要在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中增加与侧袋机制相关的条款。




相关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涉及的上述修改内
容已做同步修改,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
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相关基金修
订后的法律文件。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
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自2021年3月30日起生效。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




附件一:根据《指数基金指引》修改相关条款、增加存托凭证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以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为例)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言和释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国投瑞银中
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投
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
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
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
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
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
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
险。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
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
业指数。


如果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被停止编
制及发布,或者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
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
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者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下游消
费与服务产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
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证券市场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上公告。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
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新股、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
证,下同)、新股、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股
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


四、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
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合并计算;

六、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被停止编
制及发布,或者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
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者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下游消
费与服务产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
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证券市场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程序
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金融衍生
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权证、
金融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方法



五、估值方法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附件二:根据《指数基金指引》修改相关条款、增加存托凭证、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基
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以国投瑞银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为例)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
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股票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
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
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
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
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
险。


第二部
分 释义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
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
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
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
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
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
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
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谷澍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
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等的投票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
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进行。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
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
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
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
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
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
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




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
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
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
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下同)、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次级
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基
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
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

五、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
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
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
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
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标的指数和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
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及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
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
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
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
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权证、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
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用
与税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
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
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六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部分 基
金的收
益与分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
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及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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