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基金 : 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03月30日 22:16:39 中财网
原标题:传媒基金 : 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侧袋机制指引”)要求,
以及相关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拟对旗下33只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
改(如涉及)。同时,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拟将存托
凭证纳入其中部分基金的投资范围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本次
修订同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信息,并对部分基金根据实际运作
情况进行了修改。


本次因指数基金指引及侧袋机制指引而对基金合同的修改系根据法律法规
作出;对于部分拟将存托凭证纳入投资范围的基金,基金合同均已明确约定该等
基金可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且相应的修改内容均系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而作出,其余修改则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已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已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本次修订将自2021年3月31日起正式生效。现
将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的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及对应的修改事项


基金全称

按指
数基
金指
引修


按侧
袋机
制指
引修


投资
范围
增加
存托
凭证

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中债-国债(7-10年)总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工银瑞信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工银瑞信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中债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工银瑞信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工银瑞信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彭博巴克莱国开行债券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中证消费服务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大和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根据指数基金指引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

(一)在“前言”章节补充指数基金指引作为基金合同订立依据并增加风险
揭示,以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增
加如下内容: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在“释义”章节增加如下内容并相应修改有关序号: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在“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相关内容,以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50成
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例,作如下修改:

1、在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如下表述。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
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对业绩比较基准部分增加了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
情形时的应急处置安排,以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为例的表述如下,同时对原基金合同中与下列表述有重叠的条款,在不
违反基金合同原义的前提下进行了适应性调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四)在招募说明书中,除对上述修改内容进行对应修改外,新增“指数编
制方法”一章,新增章节列明了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以及可供投资者免费查询
指数信息的途径。




三、根据侧袋机制指引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以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为例:

(一)在“前言”部分增加实施侧袋机制的风险提示,具体如下: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
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在“释义”部分增加两个名称释义,具体如下: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

(三)在“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增加相关内容:

1、将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之一“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的措施”修改为:“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2、将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之一“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修改为:“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具体如下: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
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
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五)在“基金的投资”部分增加“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具
体如下: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在“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增加估值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1、将暂停估值的情形之一由“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修改为:“当
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2、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具体如下: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七)在“基金的费用与税收”部分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具体如下: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
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
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八)在“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具体如下: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九)在“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具体如下: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

(一)在“前言”部分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提示,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对“基金的投资”部分修订

1、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以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将“投资范围”修订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
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
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
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在“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具体如下: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
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最小化。”

3、在“投资限制”中增加存托凭证投资限制,具体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三)在“基金资产估值”部分的“估值方法”中增加存托凭证估值方法描
述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五、托管协议的修订事项

托管协议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条款也均已进行了相应修订。




本次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修订自2021年3月31日起生效。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将根据如上修订一并修改,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icbccs.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也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1-9999)了解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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