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高端装备股票A : 建信高端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4月02日 11:51:09 中财网

原标题:建信高端装备股票A : 建信高端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高端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21

1

26
日证监许可
[20
21
]
266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
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本基金投资于港股的具体风险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承诺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
资本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
前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7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87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89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2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93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94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11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高端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以下简称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建信高端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高端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高端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建信高端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高端装备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高端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高
端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
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
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
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
投资
管理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
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
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但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
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



公告为准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4
8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
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3
、规定媒介: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4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
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
方式等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8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



59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60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高端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2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
、特定资产:包括:(
1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设立日期:
2005

9

19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
010
-
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文批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
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
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
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6
年获
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



经理。

2005

9
月出任建信基金
管理
公司总裁,
2018

4
月起任
建信基金
管理
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
管理
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
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
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
,总行
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
,总行
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
经理、高级副经理
,总行
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

,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总行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7

3
月出任
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8

4
月起任建信基金
管理
公司总裁。



李建峰
先生,董事
,现任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
副总经理


1997
年毕业于陕
西财经学院(现西安交通大学)
,获信息经济专业硕
士学位
。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
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银行卡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副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个人存款与投资部
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
副总经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金融集团
执行
副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

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
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
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
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
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信安亚洲区
总裁
,
信安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执行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
亚洲
)
有限公司北亚地区
首席执行官


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兴资产
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



信安国际
(
亚洲
)
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运


、首席执行官




王志平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毕业于湘潭矿业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市水利局机械处干部,人
事部办公厅办公室干部、科员,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总署稽查特派员助理兼秘书,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科员级专职监事、副科员级专职监事、主任科员,国务
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主任科员、配套改革处副处长、分配调控处副处长、调研员,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然女士,
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6
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国家青年长江学者、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会计学术研究会副秘书长,
2006
年至
2019
年执教于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1994
年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
1996
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洲、
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
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金资本

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首席合
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
EMBA
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

1999

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任首席合伙人。



2
、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
1984

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获学士学位,
2009
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1984
年加入


建设银行,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处
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
总行
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总行
个人存
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2018

5
月起任建信基金
管理
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
律师从业资格。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
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

曾供职于
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2004
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计划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
、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
ACCA
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经
理。

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
2010
年获香港中文大学
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

2006

12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稽
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部
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王涛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学士
学位。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

2005

8
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总
经理。



姜黎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

总经理。

2005

7
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普华永道会计
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2008

5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财
务管理专员,财务管理部财务主管、资深财务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3
、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

1997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
2001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
2005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
首席市场官等职务。

2015

8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

1992

7
月至
1996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
易总公司工作;
1999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
2006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



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5

8

6
日起任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2016

12

23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

1996

7
月至
1998

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2001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
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
2005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

2016

12

23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马勇先生,副总裁,硕士。

1993

8
月至
1995

8
月在江苏省机械研究
设计
院工作。

1998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秘书、高级经理级秘书,高端客户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

2018

8

30
日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11

13
日起任副总裁;
2018

11

1

起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



4
、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基金经理


孙晟先生,硕士。

2011

7
月至
2013

6
月就职于华夏基金管理公司,
任研究员;
2013

6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主
管、基金经理等职务;
2016

3

30
日至
2018

9

12
日任建信健康民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3

8
日起任建信中国制造
2025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7

17
日起任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黄子凌先生,硕士。

2015

7
月毕业于清华大学机械工程专业,同年
7

加入建信基金研究部,历任助理研究员、研究员、高级行业研究员等职务。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陶灿先生
,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乔梁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首席策略官。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
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
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
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
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
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
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
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成立时间:
1
996

4

23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核发银复[
1995

214
号文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
461078.7639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监许可

2020

1242



联系人:窦华宸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联系电话:
021
-
2216743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
年,总部位于上海,是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之一,也是《财富》世界
500

企业
——
中国光大
集团股份公司的核心金融服务平台。光大证券先后于
2009

8

18
日和
2016

8

18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
601788.SH

06178.HK
),是一家
A+H
股上市券商。光大证券总资产超
2000
亿元、
净资产超
500
亿元,资本实力雄厚、流动性储备充裕。光大证券在境内拥有
259
家证券营业部,营业网点遍布全国
3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135
个城市(含
县级市)。



2
、主要人员情况


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托管本基金相适应的业
务人员。光大证券
资产托管部配备有专门的托管运营团队,平均从业年限
10




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
100%
,其中硕士研究生占比
60%
;人员来自托管
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知识结构涉及金融、财会、法律、
信息技术、审计等,全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多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
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经济师、期货从业等资格。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光大证券于2020年6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
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光大证券资产托
管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经验丰富的专业
服务团队,安全高效的核心业务系统,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运作模
式,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披露,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具备完善的内控稽核与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


1、光大证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了科学合理、控
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
全、执行有效


(1)资产托管部根据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遵循职
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在组织架构和人员设置上保证对基金托管业务运作进
行有效控制。



(2)资产托管部各岗位均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操作上相互独立,关键业务
操作安排专人复核。风险管理岗、合规管理岗、稽核监控岗独立于其他业务岗位,
内控监督团队直接向资产托管部负责人汇报,并在需要时可直接向风险管理与内
控部和法律合规部汇报,客观、公正地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控制和
监督,通过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控制体系,确保受托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证
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3)在严格岗位分离的前提下,资产托管部建立了逐级授权标准和程序,
确保员工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并建立了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
制,保持授权的适时性。




(4)光大证券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持续教育托管业务员工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努力营造遵章守纪、注重管理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
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各个部门、各个岗
位和各个环节。



(5)注重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通过强化对托管业务的管理和对全体
员工的教育,规范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言行,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确保
托管业务的规范、合法、健康、稳定运行。



(6)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挂钩、目标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
机制。通过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形式,促进员工具备和保持
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及优秀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与岗位要求相适
应。



2、资产托管部根据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建立了完善的基金托管业务风
险管理机制,履行风险监控义务,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并就识别的风险事件及时
报告公司风险管理与内控部和法律合规部


(1)建立了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贯穿托管业务全过程涉及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排查、评估和分析。关注对风险源头的管理,判定风险的起源,分
析辨别风险形成的原因。



(2)定期衡量托管业务运营风险,对排查出的风险,根据事件发生的可能
性和影响程度进行评级,辨别重要的风险点。



(3)对风险情况组织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4)定期评估风险控制政策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风险控制政策、
书面记录流程和防范措施,以使风险被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使潜在的损失
降到最小。



3、光大证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立专门的稽核监控岗,独立于其他业务岗位,内控
监督团队直接向资产托管部负责人汇报,客观、公正地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以确保受托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证资产托
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2)稽核监控岗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
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内控措施。



(3)稽核监控岗定期对内部控制进行年度自我评估,包括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内部稽核结果、外部审计结果等内容,检查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落实执
行情况。



(4)光大证券每年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或者由公司稽核部门组织,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
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由信息披露岗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
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资产的核算、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各项费用的计提与支付情况、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
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应拒绝
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应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
010
-
66228800



2
)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
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
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ccbfund.cn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
010
-
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

5815
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联系人:
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
、贺耀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
21

1

26
日证监许可
[20
21
]
266
号文
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
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等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次认
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
元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
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
币。



4
、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一
、认购费用



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
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
取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A

认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1000/笔

C类认购费率

0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认购费用
由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十一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
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
A
类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50,000/

1

1.20%
)=
49,
407
.
11



认购费用=
50,000

49,
407
.
11

592
.
89



认购份额=(
49,
407
.
11

5

/1.
0000

49,
412
.
11



即: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
49,
412
.
11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50,000

5

/1.0000

50,005.00



即: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
50,005.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
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四、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
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则直接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
《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
上述情形
消失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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