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中证500增强A :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04月06日 14:11:07 中财网

原标题:中信建投中证500增强A : 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
4月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中信建投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申请募
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信建投同顺量化逆向策略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367号),注册日期为:
2020年
3

4日。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0年
5月
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组合管理与风
险控制,力争实现长期超越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
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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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
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
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此外,
本基金以 1元发售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份额净值跌
破 1元发售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 3月 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截止日为 2020年 12月 31日。本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指数。该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主要如下:

1、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沪深 A股和红筹企业发
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三年。

(3)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
值排在前 3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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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样方法

(1)在样本空间中剔除沪深
300指数样本以及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
30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
除排名后
20%的证券;
(3)将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前
500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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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5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57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7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5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1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3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25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7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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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前言

《中信建投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建投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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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建投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建投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建投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建投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建投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建投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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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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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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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标的指数:指中证
500指数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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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类别


59、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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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7、19层

邮政编码: 100010

法定代表人:黄凌

成立日期: 2013年 9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13〕110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杨露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55%、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占 25%、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凌,男, 1976年 10月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湖南大学博士研
究生学历。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高级业务董事,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高级业务董事、总经理助理、债券承销部行政负责人,现任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机构业务委员会主任、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
联席主任,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金强,男, 1971年 12月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电子科技大学硕
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证券东北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中信建投证券沈阳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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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总经理、中信建投证券北京东直门中心营业部总经理、中信建投证券北京安立
路中心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总经理。


邹舢,男,
1978年
1月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
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三峡总公司资产财务部主任科员、
中电投云南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预算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中电投集
团财务部资金处主管(主持工作)、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投资
部总经理兼董事长办公室主任等职。

2017年
4月进入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工作,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战略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部长、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艳丽,女,
1972年
3月生,中国国籍,汉族,民建会员,南京大学硕士
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财务资产部副主任等,现任江苏省广播电
视总台(集团)财务资产部主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翔先生,男,
1968年
6月生,中国国籍,汉族,群众,太原机械学院(现
中北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广东深圳蛇口新欣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开发一部高级程
序员、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副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等,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工董事,兼任中信建投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胡家勇,男,
1962年
11月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中南财经大学
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南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现任中国社
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兼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评审组专家、中国博士后科
学基金评审组专家、全国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委员、经济贸易名词审定委员会副
主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军,男,
1980年
1月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大学博
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中国农业大学
MBA
教育中心党支部书记、财新智库特约研究员、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袁冬梅,女,
1966年
10月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北京大学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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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学专业本科,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任北京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
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律师,现任中共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党总
支书记、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
家、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佟岩,女, 1977年 11月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北京理工大学管
理与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专业学位联
合教育中心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财务管理分会理事、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易诚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陆亚,女, 1966年 2月生,中国国籍,民主党派人士,中国人民大学硕士
学历。曾就职于北京京房信托证券营业部会计主管、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
研发部兴业分析师、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注册会计师、华夏证券业务主管等,
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行政
负责人、董事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慧,女, 1982年 11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航天科技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信贷政策制度岗、信贷审查岗,风险管理与法律部全面
风险管理岗、投资风险管理岗、流动性风险管理岗,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部副部长、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周琰,女, 1983年 7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
历。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管理部业务拓展科副科长等,现任江苏省广播
电视总台(集团)投资管理部业务拓展科科长、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全,男, 1979年 6月生,中国国籍,民主党派人士,中国人民银行研究
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部、债券销
售交易部、资本市场部,曾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特定资产
管理部负责人、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工监事,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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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谭淼,女, 1978年 12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央财经大学本科学历。

曾就职于华夏证券北京三里河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
清算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清算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办公室,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工监事。


谭保民,男, 1984年 2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
历。曾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营业部客服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筹备组注册登记会计、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清算部高级注册登
记会计,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委员、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职
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黄凌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金强先生,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高翔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工董事,简历同上。


张乐久先生,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大期货有
限公司研究员、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监管局主任科员、北京同瑞汇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专员等,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鹏先生,哥伦比亚大学统计学硕士。曾任中财期货分析师、 LCM
Commodities研究员、 CIBC World Market期权交易员、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
化投资副总经理、中金睿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副总经理、金建睿投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副总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总监。现
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人。 2020年 5
月 9日起担任中信建投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 3
月 9日起担任中信建投量化进取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金强先生,简历同上。


栾江伟先生,北京协和医学院药物分析学硕士。曾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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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金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
理。


许健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投资主办、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谢玮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曾任中证金融研究院博士
后,从事资本市场研究工作,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
基金经理。


周紫光先生,大连理工大学工学硕士。曾任江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现任研究部行政
负责人、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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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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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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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
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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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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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
1995年
10月
2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104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12,926,776,02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俊文

联系电话:
010-6083888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
1995年
10月
25
日,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
2003年
1月
6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并于
2011年
10月
6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截至
2020年
6

30日,中信证券总资产为人民币
9,750.39亿元,净资产
1,799.99亿元。第一
大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5.47%)。


目前,中信证券拥有
203家批准设立并已开业的证券营业部及
32家分公
司;拥有一级全资子公司
14家,拥有主要一级控股子公司
2家,拥有纳入一
级合并范围内的结构化主体共计
8只。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限
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
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
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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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此外,中信证券还具有以下业务资格: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认可的业务资格: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受托
理财、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QDII)、直接投资业务、
银行间市场利率互换业务、自营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股指期货交易资格、股
票收益互换业务试点资格、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资质、自营业务及证券资产管理
业务开展国债期货交易业务资格、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及黄金现货合约自
营业务试点资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卖出业务资格、国
债期货做市业务资格、商品衍生品交易及境外交易所金融产品交易资格、试点开
展跨境业务资格。

(2)交易所核准的业务资格: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做市商、权证交易、约
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格、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资格、转融资、转融券、港股
通业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股票期权自营业
务、上交所上证
50ETF期权主做市商、上交所及深交所沪深
300ETF期权主做市
商、上交所上市基金主做市商、深交所上市基金做市商资格。

(3)中国证券业协会核准的业务资格:报价转让业务、柜台市场业务、柜
台交易业务、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跨境收益互换交易业务。

(4)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资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组织的拆借
交易和债券交易、短期融资券承销、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公开市场一级交易
商。

(5)其它资格: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结算甲类结算参与人、证券
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外币有价证券经纪业务、外币有价证券承销业务、受托外
汇资产管理业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政策性银行承销团成员、
全国社保基金转持股份管理人、全国社保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
金、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转融通业务试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保险机构特殊机构客户业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和经纪业
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上海清
算所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结售汇业务经营、上海清算所大宗商
品及航运金融衍生品集中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上海清算所标准债券远期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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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集中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银行

间外汇市场会员、银行间外币对市场会员、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2014年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
产品管理、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同业服务、渠道服务、代理清算、
营销管理、跨境运营、募集监督、运营规划支持、客户服务、风险管理、基金评
价、客户方案、售前支持、市场规划、综合等业务组。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
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 5年及以上
相关业务经验。截至 2020年 8月 31日,部门员工共计 128人,平均具备 3年以
上托管业务相关从业经验的占 80%以上。


吴俊文女士,中信证券托管部行政负责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及应用
学学士, 2000年 7月至 2014年 7月,担任中信证券清算部执行总经理,主要负
责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自营投资业务的业务运营管理工作, 2014年 7
月起任中信证券托管部行政负责人。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 2014年 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
信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保证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建
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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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岗位和人员;
(3)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
制,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4)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
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6)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7)独立性原则: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
制度的检查、评价小组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8)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以及高
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工作管理办
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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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到业务分工
合理、业务运行和操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隔离以及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以便勤勉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
算和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
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
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同时为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
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财产
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
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
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
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编写托管人年度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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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9层
传真: 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网址: www.cfund108.com
(2)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 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 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 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董张丽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网址:www.huilinb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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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849

(3)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联系人:张萌
网址:www.xique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 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王笑宇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 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 3幢 5层 599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antfortu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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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188

(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李珍珍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8)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 2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吴鹏
网址:www.zhixin-inv.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14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程晨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10)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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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杨雪松
网址:www.yiba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12)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 1257号 1幢
1层 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江辉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1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王悦
网址:www.danjuanapp.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1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陈章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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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马静懿(代销业务)、孙秋月
网址:sd.citic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 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
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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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联系人:付佳
网址:www.18.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2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号院 1号昆泰国际大厦12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网址:fund.sinosig.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2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 30层 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
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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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7、19层
电话: 010-59100230
传真: 010-59100298
联系人:谭保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 021-23233277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薛竞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郭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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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20年
3月
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367号
文件准予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20年
4

20日至
2020年
4月
30日,共募集
272,396,616.24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4,189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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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20年
5月
9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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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20年
6月
1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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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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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
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
如下:

表 2: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不含) 1.00%
100万(含)至 500万元(不含) 0.60%
500万元 (含 )以上每笔 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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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率为 0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将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或等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50%将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表 3: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结构表

持有期限( Y)赎回费率
Y< 7日 1.50%
7日 ≤Y< 30日 0.75%
30日 ≤Y< 6个月 0.50%
6个月 ≤Y 0%

(注:
1个月按
30日计算)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表 4: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结构表

持有期限( Y)赎回费率
Y< 7日 1.50%
7日 ≤Y< 30日 0.50%
30日 ≤Y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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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a.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1.00%,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40,000.00/(1+1.00%)=39,603.96元

申购费用
=40,000-39,603.96=396.04元

申购份额
=39,603.96/1.0400=38,080.73份

投资人投资
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0%,

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
38,080.73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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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得到
47,619.05份
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A类或
C类),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
A类基金份额
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20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元,则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
106,000.00×0.75%=795.00(元)

净赎回金额=
106,000.00-795.00=105,20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205.00元。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
C类基金份额
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40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元,则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
106,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
106,000.00-0=106,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40天,假设
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00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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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
T+1日内分别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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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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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
超出前述约定比例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
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约定比例。

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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