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宁瑞6个月持有期混合A : 工银瑞信宁瑞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4月07日 19:40:58 中财网

原标题:工银宁瑞6个月持有期混合A : 工银瑞信宁瑞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
宁瑞
6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1

8
日证监
许可

2021

81
号文
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
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
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

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存托凭证
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
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和现金,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30%
(其中港股
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面
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本基金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下港股
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
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期货投资采用每日无负债结
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
损失。




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
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
关的风险。





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设置了
6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投资者只能在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后才能提出赎回申请
,故还将
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39
十、基金的财产 .......................................................................................................... 48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49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六、侧袋机制 .......................................................................................................... 69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8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5
一、绪



《工银瑞信
宁瑞
6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
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
宁瑞
6
个月持
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
宁瑞
6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工银瑞信
宁瑞
6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
宁瑞
6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
宁瑞
6
个月持有
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
宁瑞
6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
宁瑞
6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
宁瑞
6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
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
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
工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
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或接受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投资者的每笔有效申购(
或认购)份额设置
6
个月的最
短持有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
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次
6
个月的月度对应日
(如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止的期间。最短持有期内,该基金份额不能赎回


3
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4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且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
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
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和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


51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
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
》规定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代)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代任公司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1990年7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
信贷部、营业部和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
年1月,任工银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
记、执行董事、总裁。202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和美洲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先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和美洲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

他还与机构和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在2011年8月加入瑞士
信贷之前,Levin先生是AsiaCrest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是一家位
于香港的对冲基金FoF。再之前,他曾在Hite 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

Levin先生也是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的联合创始人。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
类投资行业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Levin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
获得经济学理学士学位。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
任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
处长。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
与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
总经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
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
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
(1991-1992)。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

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
数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
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
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究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
士学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
负责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


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
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
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
年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
监。


3、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年-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年-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
副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1997年7月至2002年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年8月至1993年5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
从事国际业务;1993年6 月至2002 年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


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马成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持有人,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处长;工行河南新乡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
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何秀红女士,14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09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固收投资能力二中心兼宏观债券研究团队负责人;
2011年2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5
年1月19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1月14日至2020年1月9日,
担任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29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产业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5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
放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0月27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
经理;2016年9月12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7月25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7月27日至2020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银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12月14日,担任工银瑞信尊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1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能力二中心负责人。2012年2月14日至2020年11
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2020年
12月31日,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28日至2014


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2018年
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2017
年5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3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2018
年8月28日,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
12月22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12
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9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
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自2016年2月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6月26日至2018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7月4日至2018年2月23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9月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
2018年6月5日,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能力三中心负责人。2011年11月23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2019年2月13
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
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担任工银
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
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
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
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
投资中心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
研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
2014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修世宇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清华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先后在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在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2012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研究部总监。2014年10月22日至2018年2月27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
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12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4.0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1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担任工银瑞信产
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
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
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
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内控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
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年0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陆拾亿零捌佰零壹万陆仟贰佰捌拾陆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17人, 100%以上员工拥有大
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2012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的资
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
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
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信托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20年12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75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


1299.71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
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
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
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
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
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
度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基
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
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柜台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甲
5

6
层甲
5

601
、甲
5

7
层甲
5

701
、甲
5

8
层甲
5

801
、甲
5

9
层甲
5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6
-
9



法定代表人:
赵桂才(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1
-
9999


传真:
0
10
-
81042588
/
2599


联系电话:
010
-
66583193


联系人:
宋倩芳


公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2
、其他销售
机构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登记
机构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6
层甲
5

601
、甲
5

7
层甲
5

701
、甲
5

8
层甲
5

801
、甲
5

9
层甲
5

901


注册登记业务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6



法定代表人:
赵桂才(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1
-
9999



真:
010
-
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6、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所: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朱宏宇


联系电话:(
021

232388
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1

1

8
日证监
许可

2021

81


予以注册




(二)基金
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次
6
个月的月度对应日(如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
一日)止的期间。投资者可以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的开放日内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四)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21

4

21
日至
2021

5

14

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
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
基金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调整销售
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十)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
制。



4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
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
)基金募集期间,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
机构的确认为准。




6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第二个工作日起
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



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5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且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新的
基金
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
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
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
另行公告。



6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的
认购
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情形

费率

费率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0%

1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
M
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由
A

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A

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7
、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
00
元。




1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认购价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1+
0.6
%
)=
9,
940
.
36



认购费用=
10,000

9,
940
.
36

59.64



认购份额=(
9,
940
.
36

5

/1.00

9,
945
.
36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可得到
9,
945
.
36

A
类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

5

/1.00=10,005.00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

C
类基金份额。



8

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确认


销售
机构
(包括直销
柜台
、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

其他销售机构

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9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
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次6个月的月度对应日(如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
一日)止的期间。投资者可以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的开放日内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在开始办理申购后,
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