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内需增长A :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4月08日 01:22:10 中财网

原标题:博时内需增长A :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9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63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6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裕阳基金:指裕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转型:指对包括裕阳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
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生效起始日即
裕阳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原《裕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
过1个月

33、存续期:指《裕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即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于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那些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及公
司所带来的持续投资收益,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持续
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
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裕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裕阳证券投资基金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后更名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金
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协议变更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五家发起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裕阳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契约》(自2004年10月16日起更名为“《裕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起,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7号文批准,于1998
年7月25日募集成立。裕阳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15年,发行规模为20
亿份基金份额。


裕阳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裕阳证券投资基金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上证上字 [98] 第
046号文审核同意,于1998年7月30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


2013年5月30日,裕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通过
了裕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裕阳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持有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完成备案手续后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裕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
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博时
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裕阳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
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
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投资人权益数据转登记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
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
个月。集中申购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1个月,本基金将开
放日常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类别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
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设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日60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
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
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
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
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于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那些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及公
司所带来的持续投资收益,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持续
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含中小企业私
募债)、中期票据、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
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及公司。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
类证券投资(含存托凭证)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货
币市场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20%-70%。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
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各项政策,来判断经
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除此之外,本基金还将主要通过监测重要行业的
产能利用率来辅助判断。通常,产能利用率是由劳动力、资本存量、自然资源、技术以及经
济中的实际需求所决定。监测部分重要行业的产能利用率可以有效地对经济状况作出监控和


预判。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自上而下的行业趋势判断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核心思路
在于评判企业的商业模式、治理结构、竞争要素是否优于行业的平均表现,企业所提供的产
品和服务是否契合未来内需消费增长的大趋势,以及对企业基本面和长期竞争能力进行严格
的评判。


1、行业配置策略

在政府政策的导引以及客观历史发展需要的推动下,中国“出口”驱动的经济增长模式
已经向“内需消费”驱动的增长模式变化。未来几年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将依托于内需型导
向的行业和企业的崛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及公司,以分享中国经济
长期发展以及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所带来的行业投资收益,积极把握其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及公司,主要包括传统
消费行业(如食品饮料、医药、零售等)具有持续竞争力的龙头公司、新兴消费行业(如
3G通信、网络购物、网络动漫、传媒等)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公司以及金融保险、养老教育
等服务性行业的代表性公司。


2、个股投资策略

内需增长型企业普遍处于竞争性行业之中,企业的竞争优势的积攒和衰减具有较大的差
异性。本基金在选定特定的行业主题进行投资后,将对个股做进一步的梳理和筛选,对企业
基本面和长期竞争能力进行严格的评判,自下而上精选个股。


本基金个股选择主要基于以下四个要点:

(1)行业分析:

通过对行业增长前景和行业结构的分析,预测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关注的重点包括行
业增长前景、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功要素。对行业增长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
境、行业的生命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济周期的关系等;对行业利润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结
构,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基于对行
业结构的分析形成对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


(2)竞争力分析:

通过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选择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就公
司竞争策略,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有效性、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
就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的现有竞争优势,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能力和定位取


得可持续竞争优势。本产品强调通过核心竞争力判断上市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潜力。


(3)管理层分析

在国内监管体系落后、公司外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基础上,上市公司的命运对管理团队
的依赖度大大增加。由此,我们在投资分析中尤其强调对管理层以及管理制度的考查。


(4)估值比较:

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就估值方法而言,
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就估值倍数而言,通过业内比较、
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
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以高票息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并通过信用、久期和
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于所对应的债券基准的收益。


1、自上而下的分析

根据各种宏观经济指标及金融数据,对未来的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做出判断或预测。


根据货币市场运行状况及央行票据发行到期情况,对债券市场短期利率走势进行判断。


根据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状况及各交易主体的资金需求特点,对债券的发行利率进行判
断,进而对债券市场的走势进行分析。


根据近期的资金供需状况,对债券市场的回购利率进行分析。


2、自下而上的分析

根据债券市场的当前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当前的期限结构,并对隐含远期利率、
当期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


根据债券市场的历史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的历史期限结构,并对历史利率水平、
历史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


(1)券种配置

一般而言,当经济处于上升周期时,市场的风险溢价会相应降低,从而体现在公司债、
企业债的收益率曲线与国债收益率曲线之间的利差缩小;而当经济处于下降周期时,市场的
风险溢价会相应提高,从而体现在公司债、企业债的收益率曲线与国债收益率曲线之间的利
差扩大。因此,本基金会基于对宏观经济指标的判断,对不同信用等级债券的利差走势进行


预测,进而在各券种之间进行配置。


(2)久期选择

本基金将基于未来期限结构形变进行久期选择。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可以适当提
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可以适当降低组合久
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3)凸性管理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本基金可以提高组合凸性,以便从收益率曲线变平的交易中
获利,如可以构造哑铃型组合;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可以降低组合凸性,以便
从收益率曲线变陡的交易中获利,如可以构造子弹型组合。


影响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的因素有多种,既有宏观经济与金融的因素,也有市场微观
结构的因素。因此,在对组合构建中究竟是采取哑铃型组合还是子弹型组合,本基金将综合
以上各种因素进行分析。


(4)个券选择

本基金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或高估)的程度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
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握市
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5)组合构建与调整

基于基金的投资风格,在组合构建时本基金遵循以下原则:债券组合信用等级维持在投
资级以上水平;债券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随时根据宏观
经济、市场变化,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构建组合进行调整。


(四)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
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
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1)避险保值

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
益特性。


(2)有效管理


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
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
—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20%-70%,
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及公司;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为基金资产的30-8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2)、(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构建、投资标的以及市场上可得的
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后,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并且作为股指期货标的的沪深300指数
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债券组合则采用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区间为30%—80%,取60%为基准指数中股票投资所代表的权重,
其余40%为基准指数中债券投资所对应的权重。因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确定为“沪
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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