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丰利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4月09日 08:25:51 中财网

原标题:金元丰利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一

















一、前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
................................
...........
8
五、基金备案
................................
................................
................................
................................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
19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26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
34
十、基金的托管
................................
................................
................................
.............................
37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
................................
.........
38
十二、基金的投资
................................
................................
................................
.........................
39
十三、基金的财产
................................
................................
................................
.........................
4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4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65
二十、违约责任
................................
................................
................................
.............................
68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
................................
.....................
6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70
二十三、其他事项
................................
................................
................................
.........................
71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72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三)
金元比联丰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



基金管理人于
2012

3

15
日更名为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金元
惠理
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于
2015

3

6
日更名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
元顺安
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得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独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
(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不存在通过一致行
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六)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
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元顺安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
、招募说明书:指《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元顺安
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25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其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29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
4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
中国人民银行或
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
9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
5
、直销机
构:指
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6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
7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
8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元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
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
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
4
、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7
、日:指公历日


3
8
、月:指公历月


3
9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0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
、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4
2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5
、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
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
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8
、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3
、基金份额
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
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5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
6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7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和
总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不收取
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
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
、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
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
不收取
认购费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
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计算公
式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
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
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
,
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
,
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管理人网站
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
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

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介
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2
日在指

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并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
T

2
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
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T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
赎回份
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
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赎回
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最高
不超过
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
%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
调整
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规
定应
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7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
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
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6

7

以外的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对于当日
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
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
务规则。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

)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
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
管理
人简况


名称:
金元
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任开宇


成立时间:
2006

11

13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6
]
222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获得基金
管理
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
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
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
季度
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1

15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

13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本基金合同当事

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以及
其他应由基金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金的赎回费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含本数,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
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以及
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
临时提案
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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