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丰利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金元丰利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一 年 三 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 ....................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 .................... 30 十一、基金费用 ................................ ................................ ................................ .........................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 ..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 36 十五、禁止行为 ................................ ................................ ................................ ......................... 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41 十七、违约责任 ................................ ................................ ................................ ......................... 43 十八、争议 解决方式 ................................ ................................ ................................ ................ 4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45 二十、其他事项 ................................ ................................ ................................ ......................... 4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 ................................ ...... 47 鉴于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 , 拟募集发行金元顺安 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 鉴于金元顺安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金元顺安 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拟担任金元顺安 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金元顺安 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金元顺安 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邮政编码: 20012 0 法定代表人 :任开宇 成立日期: 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 字 [ 2006 ] 22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 1000 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 时间 :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 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号 注册 资本 :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等 有关法律、法规 ( 以下简称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 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信用等级为 BBB+ 及以上的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回购等,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 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此外,本基金在 对 新股的定价因素和预期因素进行综合考察的前提下, 积极 参与一级市场申购 , 获得较为安全的新股申购收益 ;本基金保留在股票市场系统 性风险较低而且整体动态估值水平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选择 权。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对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对固定收 益类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述现金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 内做出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 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7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除 7 、 8 、 9 项外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 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 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 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 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 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 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 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 金 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导致 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 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监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的赔偿。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之外,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上述损失。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 投资额度和比 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 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 在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 应的权限。 向托管人 发送授权文件后,要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 、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原件 后 , 授权文件即生效。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 、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 ( 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 ) 、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以及其 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 指令的发送 基 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由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未准备足 够资金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答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确认 电话。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 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3 、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 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传至托管 人,并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 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 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 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 鉴和签字样本 ,并及时通过电话确认,确保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授权 变更通知后 ,授权 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 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 、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已通知基金托 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 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 、 除因故意或重大 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 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席位。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席位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 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 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席位,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 规定进行超买、超卖 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 1 日上午 9: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 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 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 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 4 )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 责 。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 划付赎回款项。 3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 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 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 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保存。 5 、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6 、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 、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资金 划出、赎回和 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 他部分另行规定。 (四)申购资金 1 、 T + 1 日 15:00 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 申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 、 T + 3 日,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 金托管人的营业 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 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五)赎回资金 1 、 T + 1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 T + 2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 ( 含赎回费 ) 于 T + 3 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清 算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 资金进行账务 处理。 (六)基金转换 1 、 在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 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商谈。 2 、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 、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七)基金现金分红 1 、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 应 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公告。 2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 、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融券提供 必要的协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 金财产。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 2 、 估值方法 ( 1 ) 股票估值方法: 1 ) 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 ②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 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 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 以上的 , 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 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 正常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 2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 - 2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2 ) 债券估值办法: 1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3 )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 ) 在 正常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 6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 - 6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3 ) 权证估值方法: 1 )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 4 ) 在 正常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 3 )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 ) - 3 )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 5 )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 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 1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2 )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 0% ,基金托 管人承担 5 0% 。 3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 3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指定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 报告,将 中期 报告登载在 指定 网站上, 并 将 中期 报告 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 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2 、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 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 、基金当 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 12 次,每次分配额不低于当次基金可分配收益 的 8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 金红利按红利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6 、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 、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 之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 1 )非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报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 ( 或基金 托管人 ) 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 理人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 媒 介 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 1 ) 不可抗力; ( 2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暂停基金估值的; ( 3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0 %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0.7 0 % 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 E × 0.7 0 %/ 当年天 数 ,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 10 %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1 0 %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0. 1 0 %/ 当年天数 ,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 三 )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 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当期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五 )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有关规定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间 1 、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