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安泓利一年持有期混合A : 汇安泓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时间:2021年04月09日 10:56:49 中财网
原标题:汇安泓利一年持有期混合A : 汇安泓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汇安泓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日期: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27日
重要提示
1.汇安泓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申请已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051号文准予注册。

2.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27日(不含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通过销售机
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
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5.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销售机构即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具
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项下“(三)销售机构”
章节。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
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通过直销机构为投资者办
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其中: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
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10.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认购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
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11.募集期间不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
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3.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
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
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2021年4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汇安泓利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销售机构咨询。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10-56711690)咨询相关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通过港股通投资港股存在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
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
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
响。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
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
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3)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
幅空间相对较大,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b
.
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
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
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
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
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
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相关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
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
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
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
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f.基金投资范围包含港股通股票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
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
的可能。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4)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
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
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
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
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
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
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
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等。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
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
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用风险:是指
期货
经纪公司违



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
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货交
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
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A.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B.价格变动的幅度不
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
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的
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择。

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仓比
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5)展期风险: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展期操作,平仓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
换成其他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时,将会导致展期操作
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6)平仓风险: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
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基金财产缴付的所有保证金
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投资人还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户
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纪
账户强行平仓,基金财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7)股指期货市场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金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
急措

的出台等
原因

基金
资产交
易、
持有

指期货合约的相关规

等可



变化,
基金

产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5)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包括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风险等。

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较多,有时会出现价格较大波动,而且期权有到期日,不同的期权合
约又有不同的到期日,若到期日当天没有做好行权准备,期权合约就会作废,不再有任何价
值。


此外,行权失败和交收违约也是股票期权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期权义务方无法在较首
日备齐足额资金或证券用于交收履约,会被判为交收违约并受罚,相应地,行权投资者就会面
临行权失败而失去交易机会。

(6)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
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
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7)运作模式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锁定期限,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
换转出业务。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锁定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在大量申购份额集中进入开放持有期
时出现较大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
金。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对自己的资
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作出是否投资的决
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
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力求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汇安泓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汇安泓利一年持有期混合A
基金代码:011991
基金简称:汇安泓利一年持有期混合C
基金代码:011992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
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
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
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一年的年
度对日的前一日(含当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
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
业务。

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
期日下一个工作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
一年的年度对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四)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资者和人民币合



机构

资者





规或


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



基金

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36层02单元
联系人:于擎玥
电话:021-80219027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项下
“(三)销售机构”中“2、其他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27日,期间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
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若本基金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期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下同),则本基金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
内继续发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本公司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认购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
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5.募集期间不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
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或以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如
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0.60%
100万元≤M<300万元0.40%
300万元≤M<500万元0.20%
500万元≤M 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1)对于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0.60%,如果募集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00)/1.00=9,945.36份
即: 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9,945.36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00)/1.00=10,005.00份
即: 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10,005.00份基金C类基金份额。

(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三、个人投资者的
开户与认购程序”及“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
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
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
额。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
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与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营业)。

2.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亲赴直销中心,并提供下列资料:
(1)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2) 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结果确认书
(3)(如需)填妥的《电子交易申请函》
(4)(如需)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5)(如需)填妥的《投资者身份识别信息采集表(个人)》
(6) 本人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借记卡开户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7)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
护照、户口本)
(8) 直销机构依法律法规要求或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转账、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
以下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1)账户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号:11050137510000000707
大额支付行号:105100008038
(2)账户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常营支行
账号:328569156366
大额支付行号:104100004072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
备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需本人签字);
2).个人投资者,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
3).如办理认购/申购业务,须提供交易时间内划转资金的凭证复印件。

(2)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
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在募集期截止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营业)。

2.开户及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直销中心,并提供下列资料:
(1)《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产品)》
(2)《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结果确认书
(4)《机构及其控制人身份识别信息采集表》
(5)《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信息表》
(6)(如需)《电子交易申请函》
(7) 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件复印件
(9) 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件复印件
(10) 预留银行账户的开立证明文件复印件
直销机构依法律法规要求或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以下银
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1)账户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号:11050137510000000707
大额支付行号:105100008038
(2)账户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常营支行
账号:328569156366
大额支付行号:104100004072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
备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认购
(1)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需经办人签章并加盖预留印鉴);
2)交易时间内划转资金的凭证复印件。

(2)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
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
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在募集期截止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 投资人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指定

户划出。

2.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本基金持有人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募集期满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
及其所生利息一并划入在基金托管行开立的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并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若基金合同达到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次日公
告。

3.若因本基金未达到备案条件而导致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满后30日内
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4.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
设立日期:2016年4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号文
批准设立。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36层02单元
联系人:杨晴
电话:021-80219022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实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客服电话:400-098-8511(个人业务)/400-088-8816(企业业务)
网址:kenterui.jd.com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ijijin.com.cn/
(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雯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集中办公区)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上述销售机构中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
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销售本基金C类份额,其余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A类、C类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36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强
电话:021-80219253
传真:021-80219047
联系人:吕璇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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