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信瑞丰优选成长 : 北信瑞丰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时间:2021年04月09日 13:41:41 中财网

原标题:北信瑞丰优选成长 : 北信瑞丰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北信瑞丰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2021
年第
1






























基金管理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0年
5月
14日证监许可
[2020]913号文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详见
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的资产将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
融工具,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
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资产可投资于股指期货。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
值有可能使集合计划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
4月
6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20年
12月
31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复核了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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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二、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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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三、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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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
四、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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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
22
九、基金的投资
................................
................................
................................
.........................
31
十、基金的业绩
................................
................................
................................
.........................
4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4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
................................
.................
4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4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4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1
十七、风险揭示
................................
................................
................................
.........................
57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
.........
6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6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76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
9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9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
9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95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及

北信瑞丰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北信瑞丰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
北信瑞丰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北信瑞丰优选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北信瑞丰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北信瑞丰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北信瑞丰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及相关公告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
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号光耀东方中心座
6层、
25层


成立时间:
2014年
3月
17日


法定代表人:
李永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亿元


电话:
4000617297


传真:(
010)
68619300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265号文批准,由北京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与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达
1.7亿元人民币。


前股权结构: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0%、
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
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永东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毕业于北京商学院研究生院,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历
任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科员,银监会北京局副处长、处长、副局级后备干部,中
国恒大金控集团总经理助理兼信托业务部总经理,中粮信托首席风险官兼副总经理,深圳市
明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京林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毕业于美国德大阿灵顿分校,获硕士学位。

历任北京市审计局职员,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北京国投汇成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富智阳光管理公司董事长。


杜海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获硕士学位。历任济南轨
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凡和(北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固有资产管理事业部高级投资经
理。


朱彦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助理会计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基本建设经
济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薇女士,董事,中共党员,会计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

历任北京万全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北京金象大药房
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内审专员,现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


张磊先生,董事,毕业于华北电力大学,曾在华证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工作,现任益科正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怀集登云汽
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方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历任宁夏电视
台干部、北京大学法学系讲师,现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岳彦芳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硕士研
究生导师。


张青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管理系,获
博士学位。历任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副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杨海坤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历任山东省农
业银行业务人员,山东证券登记
公司业务经理,山东证券公司投行部经理,上海甘证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卡斯特公司投
行部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正润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



黄蔚洁女士,监事,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医药对外贸易公司投资与项目管理部项目助理、
法律事务部法务专员,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姜晴女士,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曾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现任北
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李永东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毕业于北京商学院研究生院,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历
任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科员,银监会北京局副处长、处长、副局级后备干部,中
国恒大金控集团总经理助理兼信托业务部总经理,中粮信托首席风险官兼副总经理,深圳市
明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彦先生,总经理,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基本建设经济专业,获
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
划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
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
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亚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先后在司法部门、政府财政部
门工作
20
年。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忠波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从事证券行业二十
三年。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
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浙江观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现任北信瑞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研条线。



魏红生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士。历任奥鹏远程教
育中心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北京协诚星测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伟创力集团德丽科技
(珠海)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复深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测试工程师,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工程师、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
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庞文杰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历任清华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长助理

北京合
正致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医药研究员。

2019

1

30
日加入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王忠波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从事证券行业二十
三年。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
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浙江观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现任北信瑞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朱彦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王忠波先生,首席经济学家卢平先生,基金经理
黄祥斌先生,基金经理陆文凯先生,基金经理程敏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
基金
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
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成立时间:
1984

1

1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
010
-
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0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年龄
34
岁,
95%

上员工拥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0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160
只。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连续十
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4
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评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
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
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
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
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
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号
光耀东方中心座
6层、
2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永东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7297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具体
发售机构名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新增发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号光耀东方中心座
6层、
2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永东


电话:
4000617297


传真:(
010)
68619300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刘翠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
010)
65338100


传真:(
010)
653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薛竞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5月14日证监许可[2020]913号文注册,向社会公开募
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20年 9 月 3 日起
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截至 2020 年 9 月 23 日募集结束,
共募集基金份额 236,909,986.92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029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20 年 9 月 27 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采
取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相应顺
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2、若某投资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份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
1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最高
申购费率
不超过
1.50%,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100万元(含)
——
200万元


1.00%


200万元(含)
——
500万元


0.60%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最高
赎回费率不超过
1.50%,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
设定如下:


投资者持有基金时间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的比例


持有期限<
7日


1.50%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7日≤持有期限<
30日


0.75%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30日≤持有期限<
90日


0.50%


75%计入基金资产


90日≤持有期限
<180日


0.50%


50%计入基金资产


持有期限≥
180日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如有)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
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
1.50%)=
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
98,522.17=
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0=
96,970.64份



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
则其可得到的
96,970.64份
基金
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
12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100,000×
1.0170×
0=
0元


赎回金额

100,000×
1.0170-
0=
101,7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
12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元,则其可得到
101,700.00元赎回金额。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某些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按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加
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优选具有良好业绩成长性和品
质保障的上市公司,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以及
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成长型
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含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等)、
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秉承成长投资的理念,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
方案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和市场趋势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
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对宏观经济因素进行充分研究,依据经济周期理
论,判断宏观周期所处阶段,结合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各大类资产
风险预期收益率水平和风险因素,确定组合中各类金融工具的比例。按照预期收益、风险和
置信水平相匹配的方法构建基金投资组合。(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