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方 龙 :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1年4月修订)
原标题:东 方 龙 :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1年4月修订)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21年4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 .............................. 1 二、释义 ................................ ..............................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6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7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3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19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 ................................ ................... 21 八、基金的备案 ................................ ....................... 2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3 十、基金托管 ................................ ......................... 30 十一、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 ................................ ....... 30 十二、基金登记业务 ................................ ................... 30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 31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 ................... 32 十五、基金的投资 ................................ ..................... 32 十六、基金资产 ................................ ....................... 39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 39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 44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 46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47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 4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3 二十三、违约责任 ................................ ..................... 56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 56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 57 二十六、其他事项 ................................ ..................... 57 二十七、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 58 一、前言 (一)订立《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1、订立《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 金”或“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原则。 (二)本基金由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开募集,并担任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本基金合同成立;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投资者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 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五)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 明书: 指《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指《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基金份额发 指《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售公告: 托管协议或 本托管协 议: 指《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 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 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 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 金管理人: 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登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东方 构: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投资 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 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机构投资 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 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募集 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完毕后,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其申请注销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 转换: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接 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 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 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直销机构: 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 网点: 指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其他合法收入以及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 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 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高速增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 投资回报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 (五)基金份额面值和发售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元,发售价格详见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 - 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 - 4 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 崔伟 成立日期: 2004 年 6 月 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4 ] 80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 人民币 营业期限: 2004 年 6 月 11 日至 长期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 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管 理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取或 委托收取基金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其 他费用; (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本基金托管人,如认为本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 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 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 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本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形成的股东权利或 其他任何权利; (10)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申请,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1)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2)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 (1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并参加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保证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并且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本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本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本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有权对本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本基金管理人,如认为本基金管 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并参加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资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办理基金投资于证 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依法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2)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4)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5)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以申购或其他方式取得了依本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本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认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订立的托管协议;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本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人、本基 金托管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集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与其他基金合并;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代表10%以上(不含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以下情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及地点 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2、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按照《基金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三)通知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和表决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和议事程序; 3、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四)开会方式 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1、现场方式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会议。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 50%,下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指定的开会时间后30分钟内,如到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未达到要求的份额,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及新的权益登记日。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如采取通讯方式开 会,召集人将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在符合下列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 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告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需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表未 达前款约定份额,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 日后)及新的权益登记日。就同一事项以通讯方式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以书面方式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受托表决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 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50%(含50%),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高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有10天的间隔期。 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 临时提案不得包括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事项。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 天公告。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的提案,如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如未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得少于6个月。 (六)议事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派的代表主持。 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5日内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5 日内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和提前终止基金 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主持人对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进行重 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 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做出之日起生效,但需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 构核准的,自核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应在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 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更换基金管理人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资格条件;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 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按规 定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东方”的字样。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二)更换基金托管人 1、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退 任;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按规定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新的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渠道和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向社会公众开始募集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发售方式:在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发行。 3、发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发售对象: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 者除外)。 (二)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1元,发售价格及发售费用以招募说明书规定为准。 (三)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资产所有。 本基金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以招募说明书为准。 (四)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设立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 民币1000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500份。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募集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八、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备案的程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达到前述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 以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 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 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 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五)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 (六)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 营业网点即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基金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 行申购或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 效后3个月内开始办理。 在确定基金开始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后,本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3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予以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本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申购费用按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 申购金额计算;同一基金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可以多次进行申购,申购费率按单笔 申购金额计算;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 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5、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的提出: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当日(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管理人 自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通过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的客 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情况,或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 认单。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 全额到账则视为无效申购,申购无效的款项将退回申购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确认后,正常情况下应当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1、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部分不设 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 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500份;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分,分以后的小数四舍五入,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本基金申购费率 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 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详细的申购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资产。 5、本基金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 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详细的赎回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赎回 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财产。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 调整申购费率或赎回费率时,如果属于提高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且超过本基金合同 规定最高限额的,必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其他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予以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开始实 施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 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申请。 上述(1)到(5)、(7)项为暂停申购情形,发生时本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上述(6)、(8)项为拒绝申购情形,发生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基金投资者。 2、暂停赎回的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第(1)项规定的情形消 失后,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已接受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本基金管理 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本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5、在暂停的情况消除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暂 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本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本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本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的,为巨额赎回。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 的10%,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 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2)尽管有上述约定,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 赎回的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自动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上文第(1)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十)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投资 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 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 行规定。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十、基金托管 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订立《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 确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 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按照《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承担各自的职责。 十一、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应当 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订立委托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代销机构 和本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代销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业务。 十二、基金登记业务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本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应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本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 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基金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7、如因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 任应该由注册登记机构承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T+1日自动为基金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在T+2日(含 该日)后可以赎回该部分基金。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自动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高速增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存托凭证)、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为经过严格筛选的优势行业中的龙头企业。本基金投资 这类公司股票的比例将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5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由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积极风格管理和自下而上的个股 (包括债券)选择组成。 1、决策依据及投资程序 (1)研究部和基金管理部通过自身的研究力量,并借助外部的研究机构,对 宏观经济、证券市场、行业和公司的发展变化进行深入而有效的研究,形成有关的 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形成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指导意 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的分 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主要包括风格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市场风险防范措施, 金融工程小组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 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做出调整。 2、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方针决定,主要 基于以下几个要素: 1)基于对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和中国股票市场发展的信心,本基金将主要 投资于股票,以获得长期的股票投资溢价; 2)由于目前证券市场上没有有效的衍生产品作为避险工具,在预期股市下跌 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增加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的比重,用以规避股票市场下跌的系 统性风险; 3)由于日常有调整基金组合、申购新股及应付赎回的需要,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需要保留少量现金。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通过战略资产配 置和战术资产配置,动态调整三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5%。本基金的资产类别配置范围如下表所示: 基金资产类别配置范围 资产类别 最低比例 最高比例 股票 0% 95% 债券 0% 95% 货币市场工具 5% 100% (2)积极风格管理 针对中国市场进行实证检验,本基金管理人发现:成长型投资和价值型投资作 为两种不同的投资风格,在不同市场阶段有着不同表现;在牛市初期和中期,成长 类股票相对表现较好,而在牛市后期或者是市场的底部区域,价值类股票相对表现 较好。 因此,我们认为结合对市场时机的分析和把握,进行积极的风格管理,主动调 整股票资产中成长型股票和价值型股票的投资比例可以使基金投资者获得超出市 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3)个股选择 在具体的个股选择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多层次的股票筛选体系。通过 定量模型和定性分析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金融工程模型的客观科学性和投资研究 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 本基金通过“股票初选”、“质量检验”、“精选龙头”和“行业优化”四个 层次的股票筛选体系,层层筛选,得到最具投资价值的个股构成本基金核心股票池。 具体来看: “股票初选”是指剔除禁止买入的股票和限制买入的股票。 “质量检验”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1)盈利能力:用扣除非经常性收益之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来衡量,在行业内按 照从高到低排名; 2)经营效率:用总资产周转率来衡量,在行业内按照从高到低排名; 3)偿债能力:用资产负债率来衡量(金融企业除外),在行业内按照从低到 高排名。 接下来,结合定量指标和定性分析从通过财务“质量检验”后的股票中挑选出 优质的行业龙头组成备选股票池。其中,定量指标主要有:毛利率、扣除非经常性 收益之后的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股票每股经营性现金流、总资 产周转率、来自于控股母公司的利润占税前利润的比重、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额占公司总收入的比重等。 最后,就是从“行业优化”的角度出发进行二次精选,确定本基金的重点 投资对象。本基金评价优势行业的标准包括该行业在全球范围内的比较优势; 该行业由其本身的行业结构状况、所处的生命周期以及行业政策决定的中长期的吸 引力;经济周期、行业拐点所决定的该行业中短期的吸引力;最后是该行业的估值 水平。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进行 存托凭证的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的风险因素如果按照其对超额收益的贡献程度大小排序依次为久期、 期限结构、类属配置和个债选择,我们针对每一类别的风险设计相应的管理方法而 形成本基金债券组合部分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理想久期”作为债券组合配置的核心,通过期限结构配置、确定类 属配置、浮息债和固息债的配置、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配置、个债选择、组合调 整等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中国A股300成长指数×30% +标普中国A股300 价值指数×45% +中证综合债指数×25%。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标普中国A股300风格指数,具体包括标 普中国A股300成长指数和标普中国A股300价值指数,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 准为中证综合债指数。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 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能够体现中国债券市场整体走势,反映本基金 对债券配置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 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限制 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除第(6)、 (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体系及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系统化、流程化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投资组合 在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承受尽可能低的风险,从而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具体见 图投资决策的风险管理流程。 图 投资决策的风险管理 流程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风险识别体系、风险指标体 系和风险管理预警体系。本基金通过事前的风险识别,事中的风险测量和处理以及 事后的风险评估和调整风险实行全程风险控制。 2、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本基金设立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金融工程小组和监察稽核 部组成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具体见图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本体系通过分工合作 的制度全程对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3 图 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基金的运作风险可以分为市场相关风险和非市场相关风险。根据风险的划分本 基金的风险控制体系也由两部分组成:市场相关风险的最高控制机构为投资决策委 员会,日常执行机构为金融工程小组;非市场相关风险的最高控制机构为风险控制 委员会,日常监督机构为监察稽核部。 在市场相关风险管理方面,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大量研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 特点以及业内相关公司的风险量化管理的实践经验,针对本基金制定了独具特色的 “绿、黄、红”风险预警体系。预警体系从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两个方面对基金 组合实时监控,其中用于度量市场风险的指标有:跟踪误差、基金VaR、Beta系数 等;用于刻画流动性风险的指标有:基金股票投资的行业集中度、组合平均变现压 力、组合总冲击成本等。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 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以及其他 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 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