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混合A : 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混合A : 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 一 年 三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产品历史沿革 ................................ ................................ ................................ ............... 1 第二部分 前言 ................................ ................................ ................................ ............................... 2 第三部分 释义 ................................ ................................ ................................ ............................... 5 第四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 ................................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7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 ................................ ................. 85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8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 力 ................................ ................................ ................................ . 8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 ................................ ............. 8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89 第一部分 产品历史沿革 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东方红 6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变更而来。 东方红 6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 2010年 11月 22日,资产管 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公司大集合 资产管理业务适用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操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东方红 6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东 方红 6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并按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相应修改《东方红 6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 文件, 2020年 9月 25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红 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2359号文) 准予变更 注册。《东方红启盛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年 4月 12日生效,原《东方红 6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原东方红 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东 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生效后变更为 A类基金份 额。 第二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红 6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变更而来 ,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 以下简称 “港股 通机制 ”)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 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 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等 。 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 险揭示 ”章节内容 。 七、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八、 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 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原东方红 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 A类 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不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红利 再投资份额除外,投资者可在开放赎回业务后每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十、 本基金每份 B类基金份额均设置锁定持有期,原则上每份 B类基金份 额的锁定持有期为 3年,每份 B类基金份额 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 而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 B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到期 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 B类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 个开放 日起 开始 办理 赎回业务。因此 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 基金份额的风险。 十一、本基金可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或简称“新三板”) 挂牌公司股票,虽仅限于投资精选层股票,但仍可能面临参与挂牌股票交易产生 的风险,包括: 挂牌公司的经营风险 ( 规模较小 ,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 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从而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股价波动较大风 险(涨跌幅限制 较宽松 导致股价波动比 A股更大)、流动性风险(股权集中、市 场流动性差导致股票变现的冲击成本较高,甚至无法变现)、信息披露风险(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及 标准与上市公司存在差异)、估值风险 (采用公允估值方 法估值,可能与资产实际价值或变现价值之间存在偏差) 、挂牌公司的降层风险 (新三板精选层设有定期退出机制和即时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精选层公 司将会调至创新层甚至是基础层)、挂牌公司终止挂牌风险(新三板挂牌 公司可 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主动终止挂牌,也可能由于违反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被 实行强制终止挂牌) 等。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新三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新三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新三板。 十二、本基金为逐笔计提业绩报酬的基金(仅A类基金份额计提业绩报酬, B类基金份额不计提)。由于基金管理人可能计提业绩报酬,A类基金份额投资 者实际赎回份额净值可能低于每日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实际赎回金额以 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十三、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 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 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第三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红启盛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 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 ,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 :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东方红 6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东方红 6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 东方红启盛三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锁定持有期: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对于每份 B类基金份额,锁定 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次 3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在锁 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若该年度对日为非 工作 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 日 34、开放持有期: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对于每份 B类基金份额,自锁 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 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 3 年的年度对日,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每份 B类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业务 3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 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 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指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金份额累计分红之 和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规定媒介 :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 《信息披露 办 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5、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 向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香港联合交易所 ”) 进行申报 , 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 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 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四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原东方红 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 A类基金份 额,不设置锁定持有期,但仅开放日常赎回业务 ,不开放日常申购业务 。 B类基 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但对每份 B类基金份额设置 3年锁定持有期 ( 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 B类基金份额除外 ) , 具体规则详见本部分的 “六 、 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 ”。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精选个股的基础上稳健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规则,管理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原东方红 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 为 A类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不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 务,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对 A类基金份额不设置锁定持有期,可在开放赎回 业务后每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 B类基金份额:本基金每份 B类基金份额设定 3年 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 资而来的 B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 持有 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日(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 3年的年度对日前一日 (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 止 。每份 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 放持有期, 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 持有期起始日次 3年的年度对日,若该年度对 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B类基金份额 在 其 开放持有期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业务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可办理 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不可办理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 务,赎回业务的受理按前述规定执行。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 A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部分或全部转换为 B类基金份额的申请。基金管理 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换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 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换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投资者可办理 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不可办理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 务。 本基金每份 B类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每份 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 期为 3年,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 B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 持有 期的限制。锁定持 有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 3年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每份 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 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 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 3年的年 度对日,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每份 B类基金份额 在 其 开放持有期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业务 。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将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 B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 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 B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对于每份 B类基金份额, 在 其 开放持有期的开放日可以办 理赎回业务 ,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 B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 持有 期的限制。 原东方红 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 A类基金份 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不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红利再投资 份额除外。对 A类基金份额不设置锁定持有期,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对于原东方红 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基金管理 人将就合同变更事项 向其征询意见,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该集合计划的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将统一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工作日对其做强制赎回处理(赎 回价格为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 份额赎回 ”原则 ,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 即按照投资人持有 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东方红 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的 期限连续计算;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 未得到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和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 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 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应计提的业绩报酬(如有)及其他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4、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 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 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 、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 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0% 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 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 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规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同时 在两日内在 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规定 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号 31层 授权代表 : 任莉 设立日期: 2010年 7月 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63325888 联系人:彭轶君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 固定 管理费 、业绩报酬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 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 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 ;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要求或按基金合同约定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 ;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 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 ( 3)公募基金业绩报酬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业绩报酬 相关条款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因法规政策调整而需要修订业绩报酬相关基准和比例的,无需召开持有人大 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 规定 媒介公 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提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 提交 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