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混合A : 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4月12日 14:11:21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混合A : 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由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0年 9月25日证监许可[2020]2359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巨额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
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
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或简称“新三
板”)挂牌公司股票,虽仅限于投资精选层股票,但仍可能面临参与
挂牌股票交易产生的风险,包括:挂牌公司的经营风险(规模较小,
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从而导
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股价波动较大
风险(涨跌幅限制较宽松导致
股价波动比
A
股更大)、流动性风险(股权集中、市场流动性差导致
股票变现的冲击成本较高,甚至无法变现)、信息披露风险(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标准与上市公司存在差异)、估值风险(采用公允
估值方法估值,可能与资产实际价值或变现价值之间存在偏差)、挂
牌公司的降层风险(新三板精选层设有定期退出机制和即时退出机制,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精选层公司将会调至创新层甚至是基础层)、挂牌
公司终止挂牌风险(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主动终止
挂牌,也可能由于违反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被实行强制终止挂牌)

。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新三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新三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于新三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
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
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
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A
类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不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业务,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对A类基金份额不设置锁定持有期,
可在开放赎回业务后每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投资者仅可申购B类基金份额,且本基金每份B类基金份额均设
置锁定持有期,原则上每份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年,每份B
类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而由红利再投资而来
的B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
持有期,每份B类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个开放日起才能办理赎
回业务。因此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
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为逐笔计提业绩报酬的基金(仅A类基金份额计提业绩报
酬,B类基金份额不计提)。由于基金管理人可能计提业绩报酬,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实际赎回份额净值可能低于每日披露的基金份额
净值,投资者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目录
一、产品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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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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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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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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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五、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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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六、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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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七、基金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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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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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九、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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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十、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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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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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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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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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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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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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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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六、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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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十七、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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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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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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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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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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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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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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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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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一、产品历史沿革



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变更而来。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2010年11月22日,资产管理人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东方
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即
本基金,并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相应修改《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等法律文件,2020年9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红6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59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4月12日生
效,原《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原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在《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



二、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
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三、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锁定持有期: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每份B类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3年的年度对日的
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
务。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4、开放持有期: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每份B类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
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3年的年度对日,若该年
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份B类基金份额在开
放持有期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业务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业务规则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指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金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5、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
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
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四、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设立日期: 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
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宋雪枫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曾任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办事员,
财务部办事员、主管、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副总经理,监事长;上海
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监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嘉禾航运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申
能(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莉女士,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社会学硕士、工商
管理硕士。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销经验,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
部副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
人、财务负责人。


杨斌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
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
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一处副处长、期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处处长;现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稽核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杨洁琼女士,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总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尤文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现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朱静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西安矿山机械厂职员,上海财通国际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
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东方金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


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任莉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饶刚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证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张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
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权益研究部总经理。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经
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理,兼任深圳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峰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士。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职员、委托处副处长、委托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本科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市场
营销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
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兼)。


4、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云亮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重庆理工大学
计算机学院大学讲师,重庆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调研员,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
管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公
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李云亮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规总监、
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本基金基金经理

郭乃幸先生,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上海交通大
学金融学博士,证券从业8年,历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权益
研究部资深研究员、私募权益投资部投资主办人、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


7、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饶刚先生,委员张锋先生,委员胡
伟先生,委员徐习佳先生,委员刚登峰先生。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
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
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则,
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
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
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规管
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
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就涉及基金管理人
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经营
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创新业务的风
险评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
事规则》,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
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信息技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并分别
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
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
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
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
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
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
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
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五、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0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3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
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
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
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
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
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0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094只。自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
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
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7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
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
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
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
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
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中国工商银行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
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


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
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
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
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
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
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
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
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如下,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将另行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
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上
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
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
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32层、36
层、39层、40层

授权代表:金文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朱琼玉


客服电话:(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电话:(010)66108608

传真:(010)66107571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230807


联系人:杨国平、吴蓉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传真:010-63636713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 fund.eastmoney.com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osc.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1、A类基金份额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2、B类基金份额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电话:021-53952888

传真:021-63326970

联系人:钱庆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尓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乐美昊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投资者可办理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不可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本基金每份B类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每份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年,由
红利再投资而来的B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日(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3年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
有期到期日)止。每份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
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3年的年度对日,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份B类基金份额在其开放持有期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业
务。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B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业务。对于每份B类基金份额,在其开放持有期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业务,由红利再
投资而来的B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


原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不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对A类基
金份额不设置锁定持有期,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对于原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将就合同变更事项向其征询
意见,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该集合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将统一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工作日对其做强制赎回处理(赎回价格为赎回当日A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期限连续计算;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
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中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及交易级差以
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红利再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况,调整本基金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本


基金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
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
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
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
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
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养老目标基金、职业年金计划等。如
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适用申购
费率


M

500
万元


0
.3%


M≥
500
万元


1000

/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适用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M

500



1.0%


M

500
万元


1000

/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
L



适用赎回费率


L

7



1.5%


7
日≤
L

30



0.75%


30
日≤
L

365



0.5%


365
日≤
L

730



0.3%


L

730



0




由原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而来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首日为参与东
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的确认日,申购而来的B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首日为申购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确认日,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各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首日为红利转份
额日。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
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长于30日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总额的75%归基金财产,
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总额的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
持续持有时间长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注:一个月为30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为1.5%,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
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37,893.14份B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应计提的业绩报酬(如有)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基金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应计提
的业绩报酬(如有)及其他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因红利再投资得到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10天后将该1万
份基金份额赎回,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且
对于该投资人该笔基金份额未产生业绩报酬,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0=10,160.00元

赎回费用 =10,160.00×0.75%=76.20元

净赎回金额 =10,160.00-76.20=10,083.8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因红利再投资而来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间为10
天,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且对于该投资人该笔基金份额未产生业绩报
酬,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83.8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自B类基金份额开
始办理申购业务
首日起,开始计算并依约披露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未扣除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不同时间参与的份额因申
购时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持有期限不同,赎回时应承担的业绩报酬金额也不同,实际赎回
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
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
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
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部分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
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两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