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混合A : 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04月12日 14:11:27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混合A : 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2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9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6
十、
信息披露
27
十一、
基金费用
29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保管
33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4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34
十五、
禁止行为
36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7
十七、
违约责任
39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40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0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号
31层


授权代表

任莉


成立时间:
2010年
7月
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3]1131号


注册资本:
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381




人:
彭轶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
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
[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
与格式〉》、《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及存托凭证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股票


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
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
资业务。



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
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但本基金所投资精选
层挂牌股票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
(含存托凭证)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
50%)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及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持有一家
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
和香港同时挂牌
/上
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内地
和香港同时
挂牌
/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股票的
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含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关于新三板精选层股
票市值的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
(含存托凭证)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及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

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

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

基金托管人托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

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b.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c.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d.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b.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c.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d.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b.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c.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
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挂牌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持
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

/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
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
/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股
票的
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
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
组合。但本基金所投资
精选层挂牌股票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含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19)、
20)项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
2)、
10)、
12)、
16)

19)、
20)、
21)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
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事项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
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响,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基金
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
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
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
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履行披露义务。



5、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
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
)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6、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
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
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
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如相关制度、预案、投资额度和比例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3)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
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当监督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

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协议约定
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根据实际需要,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机构
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


以下称
“授权通知
”)
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

注明相应的交易
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当日通过电话或者邮件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被授
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
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
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授权通知
”确定的有权发送人

下称
“被授权人
”)
代表基金管理人用
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传真
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
“授权通知
”约定的
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
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
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
划款截至时点
2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
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
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本协议约定、指令发送人员无
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决定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有
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
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
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
日通过电话或者邮件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
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
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
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正本与之前所发送的变更通知不一致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因前述不一致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
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
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
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
T+1日
9:
30之前在托管的
托管专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
T+1日公司行动、证券
组合费和风控资金的交收,在
T+1日
14:
00之前在托管的托管专户或结算备付
金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
T+2日交易资金的交收。如由于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导致港股通交收失败,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组
合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
T+1日上午
10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
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
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由于第三
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第三方追偿。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三)选择期货经纪机构及期货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
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
要而存
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他
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四)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

对外披露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期货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五)申购、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委托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



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5:
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T+1日
15:00前,登记机构根据
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
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T+1日
15:00前,基金管理人将
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
处理。



基金清算账户与基金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时间安排为:申购资金(不含
申购费用)在
T+2日内清算,赎回资金和赎回费用在
T+3日内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清算账户
之间的资金清算

采取
“净额清算

净额交收


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每日应收资金和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每日的
资金交收净额。




六)基金的转换


在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
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公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
避免歧义,自
B类基金份额
开始
办理申购业务
首日起,开始计算并依约披露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未扣除
基金
管理人业绩报酬,不
同时间参与的份额因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持有期

不同,赎回时应承担的
业绩报酬金额也不同,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
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的股票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在交易所上市并以全价交易的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
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
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
或未挂牌
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或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未挂牌
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 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
错误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
(含第
4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
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固定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于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分红
或将
分红收益
自动转为对应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
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选择采取现金
分红
的,在该红利发放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将现金
分红

除基金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
(如有)
后划转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账户;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扣除基金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
(如有)

按分红除息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

规定
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信息披露

(一)
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
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
对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
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基金净值信息
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规定
报刊
中选择
一家
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规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规定
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1、
本基金的固定管理费


1)不同类别份额的固定管理费分别计算,从相应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中扣
除。



基金份额


固定管理费率


A类基金份额


0.8%/年


B类基金份额


1.5%/年




2)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

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3)
固定
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G=
i×年
固定
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注:
G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固定
管理费,
i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
的资产净值。



2、
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基金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a)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
参与A类基金
份额

红利再投
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本基金
B类份额不计提业绩报酬。如



无特指,本条约定中的基金份额仅指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b)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
A类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分红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日和本基金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c)本基金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和本基金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赎回资金中扣除。



d)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
分红日赎回的,赎回份额按照赎回日计提业绩
报酬的方法计提业绩报酬。


e)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参与(指参与原东方红
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现为
A类
基金份额)/份额申购(指红利再投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的方式确定赎回份额,计算、提取赎回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A类基金份额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基金分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日或本
基金终止日。



每份
A类基金份额的业绩报酬以该份额
X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东方

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期限连续计算)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收
益率
R,作为
计提业绩报酬的
年化收益率
。推广期参与的,
X日为东方红
6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东方红
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红利再投
A
类基金份额形成的份额,
X日为份额参与日或红利转份额日。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R=
(A.B)
C×360D×100%


A为业绩报酬计提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B为X日该类份额的计划单位累计净值或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C为X日该类份额的计划单位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D为
X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
D=D1+D2。

其中
D1为
X日(含)
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之间的间隔天数,
D2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含)
与业绩报酬计提日
(含)
之间的间隔天数。对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红利再投
A
类基金份额形成的份额,
D1为
0,
D2为
X日
(含)
与业绩报酬计提日
(含)

间的间隔天数。





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


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按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计算,
A类基金份额
可提取的业绩报酬如下:


年化收益率(
R)


业绩报酬(
H1)计算方法


R≤
3%


0


3% 6%


Max[0, (R-
3%)*20%*C*F*D1/360-
该笔份额
X日后
已计提的业绩报酬
总额
]


R>6%


Max[0,(R-
3%)*20%*C*F*D1/360+(R-
6%)*20%*C*
F*D2/360-
该笔份额
X日后已计提的业绩报酬
总额
]




基金管理人在分红日提取的业绩报酬不应超过该笔基金份额本次分红金额

20%,故业绩报酬上限如下:





%202...FDivH
为本次分红日
每份
A类基金份额的分红金额

F为该笔提取业绩报酬的
份额。



Div
因此,基金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实际金额为:


业绩报酬


)2,1min(HHH.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日或基金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


赎回日或基金终止日
提取业绩报酬的,
A类基金份额该笔基金份额提取的业
绩报酬如下:


年化收益率(
R)


业绩报酬(
H)计算方法


R≤
3%


0


3% 6%


Max[0,(R-
3%)*20%*C*F*D1/360-
该笔份额
X
日后已计提的业绩报酬
总额
]


R>6%


Max[0,(R-
3%)*20%*C*F*D1/360+(R-
6%)*20%*C*F*D2/360-
该笔份额
X日后已计提的业绩
报酬
总额
]




F为该笔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3)业绩报酬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于
5个工作
日内将业绩报酬划拨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C=
i×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注:
C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i为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

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无误后,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从基金财产中划付,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
用义务。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
、股票期权


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相关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根据《东方红
6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费用调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固定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业绩报酬的计提标准及计提比例。因法规政策调整而需要修订业
绩报酬相关基准及比例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
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
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金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保管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限
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每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
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
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
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
规定
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