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乐道三年持有期混合 : 申万菱信乐道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申万菱信乐道三年持有期混合 : 申万菱信乐道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乐道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 二 一 年 四 月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要提示 申万菱信乐道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由申万 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 或 “ 本基金管理人 ” 或 “ 本公司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 监督 管理办 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申万菱信乐道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 2 1 年 1 月 19 日证监许可【 20 2 1 】 157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 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 港股投资风险、 金融期货投资风险、 投资于股票期权的特定风险、 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风险、融资业务风险 、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 、税负增加风险、 本基 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 、 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基金进入清算期的相关风险 、启用侧袋机制的 风险 和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 揭示”章节。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 置 三年 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 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自最短持有期 限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 , 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 。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约定 的程序后,可以依照约定启用侧袋机制,详见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侧袋 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得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相关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 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 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 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如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6 26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8 28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3 33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4 34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6 46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5 55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56 56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4 64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66 66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9 69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0 70 67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77 77 7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80 80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算 ................................ .... 94 94 9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96 96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14 114 11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 .................. 130 130 12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32 132 12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133 133 130 第一部分 绪言 《 申万菱信乐道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 监督 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 申万菱信乐道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主 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 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申万菱信乐道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申万菱信乐道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申万菱信乐道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指《 申万菱信乐道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申万菱信乐道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申万菱信乐道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以及 其他 之规定召集、 召 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2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 销售机构:指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申万菱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29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3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37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8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规则》:指《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制定并不时修订的,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0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申购: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 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1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 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 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5 、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56 、 规定 媒介: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 7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 8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9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0 、最短 持有 期限 : 指本基金 对 每份 基金份额设置 三年 的最短持有期限。即 : 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 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自 该笔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日)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若 该日历年度实 际不存在对应日期 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的,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 日 61 、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 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62 、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指最短 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 期日(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自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 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则顺延至 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放办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刘郎 设立日期: 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 】 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 0 21 - 23261188 联系人: 何一鸣 股权结构:申 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持有 67% 的股权,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 会社持有 33%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刘郎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副教授。曾任湖南邵阳学院助教,东南大 学系副主任、副教授。 1994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历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董事,广州城市职业 学院商学部主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琦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 19 98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等,现任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杨正平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学历。 1992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 于合肥市建设银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安徽分 公司,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零售客户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零售 客户事业部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安田敬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 1987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市场国际部 、伦敦分行、海外 资产管理事业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 取缔役专务执行议员 。 福井雄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 1996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曾任职于高松分行、企业金融部、信用投资部、纽约分行、 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国际协同战略室室长。 汪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 2003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汇 丰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渣打银行、宁波银行、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2020 年 3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 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白虹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韩国釜山 分行、万事达卡国际组织、 FEXCO 国际商务、跨界创新平台( COIN )、汉德产业 促进资本,现任社会价值投资联盟(深圳)常务理事兼创始秘书长。 白硕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沈阳航空工程学院、北京大学、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国家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现任上海丹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恒生研究院院长 。 余卫明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省民政干部中等专业 学校、中南 工业大学,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 、监事会成员 刘震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 1997 年 7 月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 曾任职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计 统部、办公室,现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兼 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增田义之先生,监事,日本籍,硕士研究生。 1989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资产运用部、股票运用部、 三菱 UFJ 信托投资工学研究所、指数战略运用部、资产运用部、受托财 产企划部 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部长。 葛诚亮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 2011 年 2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葛菲斐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 2006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相关工作,曾任 人力资源总部总监助理,现任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3 、高级管理人员 刘郎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汪涛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王伟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加 入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后正式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丽红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财务管理总部总监、首席财务官兼财务管理总部总监,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周小波先生,硕士研究生。 2006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上海申 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太平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加入申万菱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 问等职务。 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 现任公司督察长。 4 、拟任基金经理 付娟女士,博士研究生。 2006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上海申银 万国证券研究所、农银汇理基金。 2020 年 7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现任权益投 资部总监,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申万菱信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和宏观策略分 析师等。 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会议召集人,宏观策略分析 师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督察长、法律合规与审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作为非执行委员,有 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但不参与投票表决。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要求 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 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本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 4 )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非法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 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 、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 金管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 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 、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 和监察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 作流程。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 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 3 )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 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 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 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 法律合规与审计部 ,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 ,并 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为满足业务发展中风险控制的要求,本公司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内 部风险控制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四级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并明确 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 1 ) 董事会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与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核实公司作出的与其所管理的基金有关的 重大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该基金的一般投 资政策;检查和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 种风险以及公司遵守法律的情况。 督察长 负责独立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依法 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 报告 。 ( 2 )经营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 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 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 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 识别、监控与管理 ,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 决方法, 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 等。 ( 3 ) 法律合规与审计部 和风险管理 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部门,负责 对 投 资组合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子 公司管控风险等的风险管理进行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 。 ( 4 ) 各 职能 部门负责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 ,具体 制定 、 组织实施 并 持续完善 本部门 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应对措施、控制流程、监控指 标等,将风险管理的原则与要求贯穿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并 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负责 。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 、内部控制环境 ( 1 )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 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2 )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 3 )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 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 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 4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 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 5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 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 部对各业务部 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 6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 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 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 、风险评估 ( 1 )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 提; ( 2 )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 3 )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 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 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 何组合损失; ( 5 )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 6 )风险管理 部需要 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 生的冲击效应。 3 、控制活动 ( 1 )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 )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 基本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 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 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 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 监察稽核 程序等; 2 )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 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 投资、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 细的书面记录; 3 )风险管理 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和记录; 4 )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 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 ) 法律合规与审计部 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 遵守情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 况进行评估; ( 2 )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 3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 4 )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 5 )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 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 6 )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 的程序。 4 、信息沟通 ( 1 )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 维护渠道的畅通; ( 2 )建立清 晰的报告系统; ( 3 )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 、内部监控 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法律合规与 审计部 ,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 1 )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 监察稽核 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 2 )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 法律合规与审计部 , 法律合规与审计部 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 3 )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 部,该部门的工 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 负责; ( 4 )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 营中,授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 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 5 )督察长、风险管理 部和 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跟 踪的在线监控;信息技术 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 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 6 )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 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 以越级上报; ( 7 )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 响程度进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 门,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 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 75 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 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 ,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 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 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 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 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刘金先生,现任本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 行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代表,山东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党委 委员、副行长,工银欧洲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兼中国工商银行法兰克福 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毕业于山东大学英语语言文学专业,获文学硕 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 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 三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共 199 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4173.63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 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 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 、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 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 2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 3 )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内控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 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 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 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 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 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 中山南路 100 号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郎 电话: ( 0 21 ) 23261188 传真: ( 0 21 ) 23261199 联系人: 张芸茜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0 8588 (免长途话费) 或 86 - 21 - 962299 网址: www.swsmu.com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2 、其他销售 机构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 售 机构 ,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具体以各 销售 机构 实际情况为准。 二、登记机构 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市 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邮政编码: 200010 法定代表人: 刘郎 电话: ( 0 21 ) 23261188 传真: ( 0 21 ) 23261199 联系人: 严嘉惠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联系人:刘 翠 经办律师:刘佳 、刘翠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16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 010 ) 8508 5000 传真:( 010 ) 8508 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本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 20 2 1 】 157 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乐道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 型开放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在最短持有期限 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 赎回、转换转出。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 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 下一个工作日开放办理。 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 日)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 限自该笔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日)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历年 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5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的公示信息 。 三、募集期 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以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五、认购时间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 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六 、认购手续 1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 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 构销售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 、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 、认购方式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 、 基金份额的 认 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 的 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元) 特定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100 万以下 0.36 % 1. 2 0% 100 万(含) — 5 00 万 0 . 24 % 0.8 0% 500 万(含)以上 300 元 / 笔 1 , 000 元 / 笔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的 认 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 10,000 元,认购费 率为 1 . 2 0%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5.50 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 认,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 1+ 1 . 2 0% ) = 9, 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 881.42 = 1 18.58 元 认购份额 = ( 9, 881.42 +35.50 ) /1.00=9,9 16 .9 2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1. 2 0 % ,假定募集期间 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5.50 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9,9 16 .9 2 份。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 、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单 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3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但 是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 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 介 上予以公告。 5 、投资者认购时,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 款项。 6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 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配售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 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相关公告 。 7 、 具体规则请参照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各基金销售机构 的规定。 九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在最短持有期限(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