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弘泰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1年4月13日 送出日期:2021年4月14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博时弘泰定开混合 基金代码 160524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12-09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 开放频率 18个月定期开放申购和赎回 基金经理 陈伟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经理的日期 2021-04-13 证券从业日期 2013-07-18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投资者阅读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追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二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二个月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0%-30%。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分为封闭期投资策略和开放期投资策略,封闭期投资策略又分为债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杠杆投资策略、非公开发行股 票投资策略、事件驱动策略、权证投资策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主要投资策略是买 入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并持有到期,或者是持有回售期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同时,根据所持债券信用状况变化,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在 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 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 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7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9日生效,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M < 1,000万元 1.20% M ≥ 1,000万元 1000元/笔 注: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赎回 的养老金客户,将不计入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免除。 申购费: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份额的费率结构设定。(场内申购费) 赎回费: 1.场外赎回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赎回费率为1.50%,赎回费总额100%计入基 金资产;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赎回费率为0.60%,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计 入基金资产;认购或在非同一开放期申购后又赎回的不收取赎回费。 2.场内赎回费:持有期少于7日赎回费率为1.50%,持有期大于7日赎回费率为0.10%,赎回费总额100%计入基金 资产。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固定比例 1.20% 托管费 固定比例 0.20% 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 护费用等。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 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 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 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1、本基金特有风险揭示 (1)折价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 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2)投资定向增发股票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可以根据对市场的判断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0%-30%,其中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公募基金参与定向增发,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将按照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 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3)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ABS)或资产支持票据(ABN)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ABS)或资产支持票据(ABN)是 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 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5)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 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 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 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 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 的其他风险。 2、本基金普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收益波动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再投 资风险等)、管理风险(决策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估值风险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和其他 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 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sera.com][客服电话:9510556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1、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2、重大事项说明:本基金于2016年12月9日成立,因未达上市条件,基金份额尚未上市交易。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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