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 : 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21 年 4 月 13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工银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 基金主代码 01100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1 月 1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 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 2021 年 4 月 13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1 年 4 月 13 日 注: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2 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 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对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的第三年的年度对应日(如无该对应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日)止的期间。投资者可以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的开放日内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 或转换转出,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申购 时,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 3.2.1 前端收费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1.5% 100 万≤ M < 300 万 1.0% 300 万≤ M < 500 万 0.8% M ≥ 500 万 1,000 元 / 笔 注: 1 、 M 为申购金额。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 费率。 4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长期投资方式。 2 、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3 、目前,投资者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各销 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参 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其中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 业务,每月最低申购额为 100 元人民 币。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相关的具体规定。其他销售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 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当定期定额申购日该基金暂停交易时,定期 定额投资处理以相关公告为准。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 9 层 公司网址: 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1 - 999 9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 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 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等 。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 损失,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5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 - 811 - 9999 电子邮件地址: [email protected] 6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3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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