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达证券: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原标题:财达证券: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 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股东承诺 1 、 本公司控股股东 唐钢集团、 间接控股股东控制的 其他 股东河钢控股 、河 北财投、达盛贸易 承诺 : “本公司/本中心自财达证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中心在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财达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本中心自财达证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6个月内, 如财达证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财达证券股票上 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公司/本中心直接或间接持有财达证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 月。本公司/本中心直接或间接持有财达证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 / 本中心 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 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 —— 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 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 / 本中心 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 2 、 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河钢集团 承诺 : “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 则确定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也不由财达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唐钢集团、河钢控股、河北财投、达盛贸易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 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 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 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就其持有的财达证券的 股份切实履行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等相关承诺。” (二)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本公司主要股东国控运营、河北港口及股东国控投资承诺: “本公司承诺,自财达证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财达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 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 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 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2、本公司其他股东邯郸鹏博、国傲投资、唐山港口、唐山金海、秦皇岛财 信、天润纺织、保定财信、荣盛控股、唐山瑞丰、河北建投、山海关隆福、泰庆 投资、清华基金会、福茂投资、邯郸计算机、北戴河国资公司、涿州国资公司、 沧州培训中心、衡水建投承诺: “本公司/本单位/本基金会/本中心承诺,自财达证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单位/本基金会/ 本中心在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 财达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本单位/本基金会/本中心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 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 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 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单位/本基金会/本中心承诺将严格 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三)公司各股东股份锁定期限 本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如下表所示,实际锁定期限按照孰长原 则执行。 序号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数 量(股) 根据《公司 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的承诺锁 定期限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承诺锁定期限 新增 持股日 新增持股 数量(股) 锁股 期限 (一)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股东及主要股东 1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1,052,631,050 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 - - 2 河钢集团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62,280,000 - - - 3 河北财达投资管理 服务中心 3,284,000 - - - 4 河北达盛贸易有限 公司 2,570,000 - - - 5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 股运营有限公司 441,780,550 - - - 6 河北港口集团有限 公司 340,000,000 - - - 7 河北省国控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30,000,000 - - - (二)其他股东 8 邯郸市鹏博贸易集 团有限公司 119,772,000 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 9 河北国傲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100,000,000 - - - 10 唐山港口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 80,000,000 - - - 11 唐山金海资产开发 投资有限公司 67,088,000 - - - 12 泊头市天润纺织有 限公司 60,000,000 2019/8/20 40,000,000 自新增 持股日 起36 个月 13 秦皇岛市财信资产 管理中心 58,150,400 - - - 14 保定市财信商贸有 限公司 56,660,800 - - - 15 荣盛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50,000,000 - - - 16 唐山瑞丰钢铁(集 团)有限公司 47,000,000 - - - 17 河北建设投资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40,000,000 - - - 序号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数 量(股) 根据《公司 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的承诺锁 定期限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承诺锁定期限 新增 持股日 新增持股 数量(股) 锁股 期限 18 秦皇岛市山海关隆 福物资采购供应处 31,920,000 - - - 19 河北泰庆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00 - - - 20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 会 15,000,000 - - - 21 西藏福茂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15,000,000 - - - 22 邯郸市财达计算机 信息中心 13,753,600 - - - 23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11,401,600 - - - 24 涿州市国有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10,080,000 - - - 25 沧州市财政培训中 心 8,848,000 - - - 26 衡水市建设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7,780,000 2018/12/6 7,780,000 自新增 持股日 起36 个月 合计 2,745,000,000 - 二 、 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本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2019年10月2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预案在本公司 上市后自动生效,并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一)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的启动前提、稳定股价责任主体 1、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所有者权益/期末公司股份总数;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每股 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证 券监管部门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本预案的股价稳定措 施。 2、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后次日起,公司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股份、要求控股 股东履行增持股份承诺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完成相关内部决策、外部审批 /备案程序(如需)及公告后90天内予以实施。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在实施 股价稳定措施方案时提前公告,并在实施完毕后对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3、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唐钢集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主体”)。未来新聘 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本承诺规定的相关义务。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 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在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 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 1 )以不超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回 购社会公众股,具体回购方 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回购应在完成相关内部决策、外部审批 / 备案程序(如需)及公告后 90 天内 实施,单次回购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不高于公司经审计上一会计年度 净利润的 30% 。 ( 2 )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 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 3 )通过削减开支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 4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 、唐钢集团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 动条件时,唐钢集团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 ( 1 )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唐钢集团以累计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公告时所享有的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现金分红 15% 的资金,以不超过公告日前 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增持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 ( 2 )唐钢集团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股价 稳定措施的终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 3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 、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要求,在触发日次日起 的 10 个交易日内,及时制定股价稳定措施与方案,供公司选择,通过董事会,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2 、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 、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 (四)未履行公司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1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 担法律责任。 2 、如唐钢集团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可等额扣减其在当年 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分配。 3 、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公司、股东以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 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 、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相关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五)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达到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 告,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如未如期公告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的,则应每 5 个交易日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三、关于 招股说明书 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 下: “1、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本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确认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 公告股份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 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自股份回购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本公司将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该股份回购计划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则完成时间相 应顺延)。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与违规事实被确认 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股票均价=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孰 高者确定。 (3)除因不可抗力、未获相关部门审批及交易对方不同意转让等外部因素 之外,若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回购义务,公司将公开说明未按期履行该等回购 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将自愿申请 冻结与履行本次回购义务相等金额的自有资金,直至公司实施完毕上述股份回购 计划或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履行完毕其他替代措施。 2、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一旦发生 前述情形,本公司同意按照经司法机关最终裁决确认的赔偿金额冻结公司相应自 有资金,为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 障。” (二)公司控股股东 和间接 控股股东 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唐钢集团承诺如下: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公司存 在过错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裁决,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 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自中国证监 会或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并且暂停在财达证券 处获得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依法遵守有关承诺或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时为 止。 ” 2 、 间接控股 股东河钢集团 承诺如下: “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 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公司存 在过错的,本 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裁决,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 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自中国证监 会或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并且暂停所控制企 业在财达证券处获得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依法遵守有关承诺或依法履行有关法 律义务时为止。 ” (三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财达证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陈述、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1、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 明无过错的除外。 2、自上述情形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确认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以 前一个会计年度从财达证券领取的全部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对投资者先行 进行赔偿。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 ) 本次发行 保荐机构、 发行人 律师、会计师 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如下: “若因本公司为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先行赔偿 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嘉源律师承诺如下: “若因本所为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本次发行审计机构中审众环承诺如下: “若因本所为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评估承诺如下: “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财达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股份制改造项目》(中联评报字[2015]1794号)之专业结论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发行前持股 5% 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 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唐钢集团对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 意向,承诺如下: “1 、对于本公司在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的财达证券股份,在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公司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公司 可根据需要确 定是否进行减持,如需减持的, 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2 、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 减持的 ,本公司将以不低于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 行的价格, 24 个月内 减持 股份数合计 不 得 超过本公司目前所持财达证券股份总 数的 1 0% ;本公司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3 、自财达证券上市之日至本 公司 减持之日,若财达证券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 进行调整。 4 、本公司将严 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 公司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财达证券,并同意 归财达证券所有。 ” (二)公司其他持股 5 % 以上股东承诺 1、本公司股东国控运营对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 意向,承诺: “(1)对于本公司在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财达证 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司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公 司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进行减持,如需减持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2)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本公司将以不低于财达证券首次公开 发行的价格,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财达证券股份总数的35%;本公司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3)自财达证券上市之日至本公司减持之日,若财达证券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 进行调整。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 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财达证券,并同 意归财达证券所有。” 2、本公司股东河北港口对持有的财达证券股份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 意向,承诺: “(1)对于本公司在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的财达证券股份,在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司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公司可根据需要 确定是否进行减持,如需减持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2)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本公司将以不低于财达证券首次公开 发行的价格,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目前所持财达证券股份 总数的50%;本公司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3)自财达证券上市之日至本公司减持之日,若财达证券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 进行调整。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 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财达证券,并同 意归财达证券所有。” 五、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开承 诺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督促公司及时改正 并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处 理; 3、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4、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权益的,可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但需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间 接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 、 若未履行 招股说明书 中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控股股东唐钢集团同意采 取如下约束措施: “ ( 1 )在财达证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 并向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 2 )自愿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督促本公司及时 改正并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本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进行的处理; ( 3 )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4 )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可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 务,但需经财达证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5 )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事项取得的收入(包括违反股份锁定、股份减持 意向、股份减持价格等承诺而出售股份所得之价款)归财达证券所有,本公司在 取得收入后五日内将该等收入汇入财达证券指定账户; ( 6 )自本公司违反公开承诺事项之日起,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的财达证券 股份,暂停本公司在财达证券处获取现金分红,并同意财达证 券将暂停向本公司 发放的现金分红直接用于执行本公司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公司未履行 承诺给财达证券、财达证券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本公司 依法遵守有关承诺或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时为止。 ” 2 、 若 未履行 招股说明书 中公开承诺事项, 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 同 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 ( 1 )在财达证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 并向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 2 )自愿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 部门可以督促本公司及时 改正并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本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进行的处理; ( 3 )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4 )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可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 务,但需经财达证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5 )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事项取得的收入(包括违反股份锁定、股份减持 意向、股份减持价格等承诺而出售股份所得之价款)归财达证券所有,本公司 在 取得收入后五日内将该等收入汇入财达证券指定账户; ( 6 )自本公司违反公开承诺事项之日起,本公司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财达 证券股份,暂停所控制企业在财达证券处获取现金分红,并同意财达证券将暂停 向本公司所控制企业发放的现金分红直接用于执行本公司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 赔偿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给财达证券、财达证券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 的损失,直至本公司依法遵守有关承诺或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时为止。 ” (三 ) 持股 5% 以上的其他股东国控运营、河北港口未能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 未履行 招股说明书 中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持股 5 % 以上 的其他股东国控 运营、河北港口 同意 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 1 、在财达证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 并向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 、自愿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督促本公司及时改 正并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本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 行的处理; 3 、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 利于维护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可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但需经财达证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 、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事项取得的收入(包括违反股份锁定、股份减持意 向、股份减持价格等承诺而出售股份所得之价款)归财达证券所有,本公司在取 得收入后五日内将该等收入汇入财达证券指定账户; 6 、自本公司违反公开承诺事项之日起,本公司不转让所直接(及间接)持 有的财达证券股份,暂停本公司(及所控制企业)在财达证券处获取现金分红, 并同意财达证券将暂停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企业)发放的 现金分红直接用 于执行本公司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给财达证券、财达证 券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本公司依法遵守有关承诺或依法 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时为止。 ” (四)公司董事 、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 若 未履行 招股说明书 中公开承诺事项, 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同 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 1 、在财达证券股东大会 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 并向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 、自愿 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督促本人及时改正 并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本人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 处理; 3 、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 可 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但需 经财达证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 、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事项取得的收入归财达证券所有,本人在取得收入 后五日内将该等收入汇入财达证券指定账户; 6 、自违反承诺之日起,本人自愿同意暂停领取薪酬或津贴,由 财达证券 直 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 财达证券 、 财达证 券 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本人纠正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的行 为为止。 ” 六、老股转让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老股转让的情形。 七、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计划及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 2 019 年第 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主 要内容如下: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在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时,优先考虑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在符合分红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但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 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如董事会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如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将先从该股东 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 减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尽可能保证每年利润分 配规模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可采取现金方式实施利润分配。公司应综合考虑行 业特点、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执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并在考虑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的基础上,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以股票方 式分配股利时,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等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请参见 招股说明书 “ 第十五节 股利 分配政策 ” 的 相关内容 。 此外,本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 划》。根据决议,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 回报 规划 主要 如下 : 公司 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特殊情况外,公 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 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公 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在不影响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 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方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 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本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可根据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留存的未分配滚存利润由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 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本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均将有所增长。 但由于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收益需要一定时间,本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 率等指标将有可能下降,公司投资者即期回报面临被摊薄的风险。 为降低公司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本公司将采取 推进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使用效 率,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式,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了关于切实履行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 函。相关措施的具体内容及承诺具体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 管理层讨论 与分析”之“八、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相 关内容。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 证。 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财达证券原定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复工,受疫情影响, 2 月 3 日正式复工。 目前,公司在监管部门统一安排下全面复工,经营管理各项工作运行平稳。新冠 疫情对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三方存管协议、转融通协议等重大合同的履行没 有较大影响,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投行业务工作的开展,并对公司保荐承销、 财务顾问和债券承销协议 的履行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随着疫情得到控制,公司 债券、股权等各项投资银行业务已恢复正常开展。 此外,疫情对公司股票质押业 务客户偿付能力及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的影响,也可能会间接影响公司股票质押业 务合同的履行。 公司 经审计 2 020 年全年 营业收入 20.50 亿元 ,较去年同期增幅约为 13.04% , 实现净利润 5.32 亿元 ,较去年同期降幅约为 12.68% , 实现扣非净利润 5.34 亿元 , 较去年同期降幅约为 12.66% 。 2 020 年全年 净利润和扣非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减少, 主要系 2018 年资本市场持续低迷, 2019 年市场上涨,上证综指、 深圳成指、创 业板指较年初涨幅分别为 22.30% 、 44.08% 、 43.79 % ,使得公司信用业务担保物 价值回升,同时部分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股票质押客户向公司补充担保物,原于 2018 年底计提的减值准备于 2019 年度转回。 同时, 2020 年由于公司个别股票质 押客户自身原因并叠加新冠疫情影响出现违约,信用担保物价值下跌,公司预期 损失上升,造成公司 2020 年信用减值损失金额较大。 公司 2020 年度 净利润和扣 非后净利润的下滑与疫情影响无主要关系。在 我国 证券市场平稳有序发展的 情况 下 , 疫情不会对 公司 2020 年度业绩 产生较大或重大 负 面影响。 截至目前,新冠疫情未对公司业务及财务数据产生较大或重大负面影响,公 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 2 月 31 日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公司所处证券行业发展趋势良好,公司业务模式、主要业务开展情况、竞争趋势、 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未出现对持续经营能 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关因素。 基于已实现的经营情况以及对未来市场预测情况,发行人预计实现 2021 年 一季度营业收入 61,600.00 万元 至 62,700.00 万元,同比增长幅度为 2.91% 至 4.74% ,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0,370.00 万元至 21,190.00 万元, 增长幅度为 1.09% 至 5.16% 之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21,940.00 万元至 22,760.00 万元之间,增长幅度为 3.05% 至 6.90% 之间。 公司所在证券行业的业绩受资本市场行业变动影响较大,上述 2021 年一季 度业绩预计中相关的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 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十一、本公司 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 险 (一)证券市场波动风险 目前,证券公司主要经营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证券相关的经 纪、交易投资、信用交易、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等业务。由于与证券市场联系紧 密,证券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与证券市场的表现呈现出较强的相关性,而 证券市场的表现受宏观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市场发展程度、国际经济形势、 全球金融市场以及投资者行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较强的 周期性、波动性。证券市场的波动对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信用 交易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 产管理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的经营和收益都产生直接 影响,并且这种影响还可能产生叠加效应,进一步放大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 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的波动、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 等因素均对我国证券市场造成较大影响,导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大幅 波动。以上证指数和股票交易额为例,报告期内,上证指数在 2018 年下降 24.59% , 在 2019 年上升 22.30% ,在 2020 年上升 1 3.87 % 。而根据 Wind 资讯 统计, 同期 全市场股票成交金额分别为 90.30 万亿元、 127.46 万亿元和 2 06.83 万亿元 , 其中 201 9 年 较 2018 年 上升 4 1.15 % , 2 020 年较 2 019 年上升 6 2.27 % 。随着证券市场 走势的波动,我国证券公司的盈利状况也显著波动。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数 据, 2018 年、 2019 年和 2020 年 ,全行业净利润分别为 666.20 亿元、 1 ,230.95 亿 元和 1,575.34 亿元 ,其中 2019 年 较 2018 年 上升 8 4.77 % , 2 020 年较 2 019 年上升 2 7.98 % 。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 阶段 ,市场结构、投资者结构、上市公司结 构等都有待进一步优化,相关的基础性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的周期 性和波动性仍表 现得较为明显。而我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较为狭窄、业务模式较 为单一,受证券市场波动的影响程度很高。近年来,我国证券业逐步进入创新转 型阶段,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盈利模式逐渐转型,但行业的周期性和波动性仍难 有根本改观。未来,证券行业经营业绩仍将存在随证券市场的波动而波动的风险。 本公司大部分收入和利润来源于与证券市场高度相关的经纪业务、证券自营 业务、信用交易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期货业务,公司的盈利水 平容易受证券市场周期性、波动性影响而出现波动。证券市场的波动可能导致客 户交易量下降和市场投融资活动减少,从 而对公司证券经纪业务佣金和手续费收 入、投资银行业务承销和保荐收入造成不利影响; 亦 可能影响公司金融资产和投 资的价值和回报,导致交易和投资仓位价值下跌,对公司证券自营业务造成不利 影响; 还 可能导致公司向客户开展质押融资业务的违约风险上升;也可能限制公 司有效配置资本、筹措新的资金扩大管理资产规模的能力,从而面临客户大量赎 回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018 年、 2019 年和 2020 年 ,本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46,065.93 万元、 181,326.03 万元和 2 04,978.96 万元 ,净利 润分别为 7,367.49 万元、 60,924.61 万元 和 53,200.64 万元 。未来,本公司将继续存在因证券市场的周期性、波动性而导 致收入、利润下降的风险,不排除在证券市场出现剧烈波动的极端情形下当年营 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 以上或发生亏损的可能。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证 券市场波动给公司带来的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二)行业竞争风险 近年来,我国证券业正加快业务产品创新和经营模式转型。与此同时,行业 监管持续转型、对外开放不断推进、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演变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 发展等诸多因素,导致证券行业的竞争环境发生 了明显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数据,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我国共有 137 家 证券公司。国内证券公司业务同质化较为严重,对传统业务依赖性较强,业务品 种和目标客户群比较类似,行业整体竞争日趋激烈。在发展过程中,已有多家证 券公司通过发行上市、增资扩股、兼并收购等方式迅速扩大资本规模、提升竞争 实力;也有部分证券公司通过专注优势业务、深耕本地市场等方式在特定业务类 型、特定地域等方面形成了比较竞争优势。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本公司如果不 能快速提高资本实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可能面临业务规模被迫压缩、经营 业绩 下滑等 不利结果。 此外,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外资券商对国内市场的参与程 度将进一步加深。 2018 年 4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 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控股证券公司,并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 业务范围。 2019 年 7 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 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将原定于 2021 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 2020 年。在品牌声誉、资本实力、客 户基础、创新能力等方面,外资券商都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其在海外承销、跨 市 场运作方面也有着更丰富的经验。随着外资券商境内业务经营领域的进一步扩 大,其将更加深入地参与我国证券行业竞争。 除与其他证券公司的竞争以外,本公司还面对来自其他众多不同类型竞争对 手和更多新的竞争对手的激烈竞争。一方面,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等 凭借客户资源、网点渠道、资本实力等优势,通过对产品和服务 创新向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领域渗透,业已在某些领域与证券公司形成有效竞 争。另一方面,随着金融综合化趋势的演进,特别是若国家逐步放松对金融分业 经营、分业监管的限制,证券公司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业务竞 争会进一步加 剧。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行业竞争环境。一方面,越来越多 的证券公司开始加速互联网证券业务布局,通过打造多层次互联网平台,整合升 级线上线下资源,加速网络证券业务创新,增强客户粘性,提升了自身的竞争力。 另一方面,部分互联网公司以其海量客户基础及互联网服务优势介入金融领域, 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产品销售和小额融资等金融服务,从 而对传统的证券投资理财方式产生较大的冲击和替代效应。 若本公司未能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抓住发展机遇、扩充自身的资本实力,实 现业务转型升级、提高服务品 质和运营质量,加速布局互联网金融,则将可能面 临行业竞争地位快速下降的风险,对本公司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三)政策变化风险 作为严格高度监管的行业,证券公司在网点设置、风险控制、业务资格和业 务规模等方面均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法律法规的约束。由于我国证券 市场正处于发展的重要阶段,为了适应市场变化,行业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可能 随之进行调整。未来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 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随着证券行业的发展,关于证券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不 断调整和完善,如果本公司不能适应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 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将从长远上有利于证券市场的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在强监管的新形势下,如果本公司对监管政策理解不到位, 导致响应不及时、执行不得当,可能造成公司合规成本增加、业务发展受限,甚 至面临受到行政处罚或引发诉讼的风险。 此外,如果相关的财税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利率政策等发生变 化,可能会带来证券市场的波动和证券行业发展环境的变化,进而影响本公司的 业务发展,给公司经营业绩 带来一定风险。 (四)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一直是本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公司的整体业绩具有重 要影响。 2018 年、 2019 年和 2020 年 ,本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 55,537.61 万元、 67,151.61 万元和 86,245.54 万元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8.02% 、 37.03% 和 42.08% , 预计未来一段时期证券经纪业务仍将是本公司主要 的收入来源。本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会受到证券市场交易量、证券交易佣金率水 平、证券营业部数量及布局、业务管理和服务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证券市场交易量 受证券市场走势的影响十分显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经 济政策、市场资金面、投资者行为、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等诸多因素均可能对证券 市场走势产生影响,引起证券市场交易量的相应波动。若因上述因素的不利变化, 导致证券市场走低,交易活跃度下降,投资者信心下降,交易量萎缩,将对公司 的证券经纪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相较于成熟市场而言,我国证券市场 尚处于发展阶段,具有短期投资和交易频率高的特点,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 展和投资理念的日渐成熟,预计我国未来证券市场交易频率或将下降,证券市场 交易量亦可能随之下降。 2002 年 5 月 起证券行业实行证券交易佣金费率设定最高上限并向下浮动的 政策,加之近年来证券公司之间竞争加剧以及网上委托、移动证券等非现场交易 方式的发展,证券市场经纪业务佣金费率在此后呈现整体下滑态势。报告期内, 公司证券经纪业务佣金费率水平整体呈下降趋势,与行业发展态势相一致。在证 券营业部数量的增加、非现场开户及销户的实施、 “ 一人一户 ” 政策的放开以及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等共同作用下,投资者在证券公司之间的转移成本大幅降 低,佣金议价能力明显提升,佣金费率可能进一步走低,从而对公司证券经纪业 务收入带来不利影响。 本公司 作为一家总 部设在河北省的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也主要集中在河北 省。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在河北省拥有 93 家证券营业部,占证券营业 部总数的 8 3.04 % 。 2018 年、 2019 年和 2020 年 ,本公司来源于河北省内营业网 点的证券经纪业务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比分别为 90.55% 、 90.37% 和 9 0.75 % , 保持较高比重 ,区域集中度较高,未来公司将继续深耕河北省内市场,区域集中 度可能进一步提升。未来,如果河北区域内证券经纪业务竞争进一步加剧或外省 的营业网点拓展及经营情况不及预期,将给本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带来不利影 响。 目前 ,公司正推动传统证券经纪业务向财富管理方向转型,对公司的业务管 理、产品研发、投顾服务、营销渠道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经纪业务转 型出现瓶颈,业务管理及服务能力未及时适应市场格局的变化以及客户需求的升 级,公司将面临客户黏性下降,经纪业务竞争力下滑的风险。 (五)证券自营业务风险 证券自营业务是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本公司主要从事固定收益类、权益类 证券、衍生产品的交易以及做市业务。 2018 年、 2019 年和 2020 年 ,本公司证券 自营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 21,788.72 万元、 31,991.85 万元和 28,745. 13 万元 ,占 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4.92% 、 17.64% 和 14.02% 。证券自营业务具有高收 益、高风险的特征,本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的系统 性风险、所投资产品的内含风险以及投资决策不当的风险。 市场系统性风险方面,自营业务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当市场剧烈波动时, 公司自营业务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发展阶段, 近年来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市场投资品 种,提供了套期保值和控制风险的手段,但证券市场总体上投资品种和金融工具 相对较少、关联 性高、对冲机制不够完善,公司较难通过投资组合完全规避市场 系统性风险。 投资产品的内含风险方面,由于不同的投资产品具有其独特的风险收益特 征,本公司的证券自营业务需承担不同投资产品特有的内含风险,如股票可能面 临上市公司运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导致股票价格下跌 的风险;债券可能面临债券发行人主体违约或信用评级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 风险;衍生产品投资可能面临衍生产品价格发生不利逆向变动而带来的市场风险 或因市场交易量不足等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 险;新三板做市业务可能面临新三板 挂牌企业股票流动性不足、 无法 退出、标的企业经营困难的 风险。 投资决策不当风险方面,本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投资部门 的专业研究和判断能力。由于证券市场本身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如果自营业务投 资人员未能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下合理确定投资组合及投资规模,可能存在因 投资决策不当造成损失的风险。 未来市场情况变化,证券市场整体下滑,证券投资品种及交易对手选择不当 或时机把握不准确,资产组合不合理等投资决策失误,均可能导致公司面临自营 业务出现亏损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本公司固定收益类自营投资日均规模分别为 32. 89 亿元、 4 2.49 亿元和 5 2 .56 亿元 , 期末投资规模较大,本公司面临债券发行人主体违约导致无 法兑付或信用评级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等风险。截止本 招股说明书 摘要 签署 日,本公司持有 5 0 万张 2 0 永煤 SCP 003 债券, 票面金额 5 ,000.00 万元,买入成 本 5 ,002.40 万元 。 2 020 年 1 1 月 10 日 ,债券发行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永城煤电”)发布公告,其未能及时偿付 20 永煤 SCP003 债券本息, 发生实质性违约。 2 020 年 1 1 月 1 3 日,永城煤电公告已兑付该期债券利息; 1 1 月 1 6 日 ,公司收到该期债券利息共计 161.9 3 万元。 2 020 年 1 1 月 2 4 日,该期债 券 2 020 年度第一次 持有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同意发行人先行兑付 5 0 % 的 本金 , 剩余本金展期 2 70 天 , 展期期间利率保持不变 ,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 并 豁免本期债券违约的议案 ”。 2 020 年 1 1 月 2 6 日 ,公司收到该期债券 5 0 % 的本金 及 及该本金对应延期期间的利息,共计 2 , 5 04.50 万 元。 上述债券违约事项将对公 司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 (六)信用交易业务风险 本公司信用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转融通等业 务。 2018 年、 2019 年和 2020 年 ,本公司信用交易业务分部 收入分别为 34,913.08 万元、 27,450.76 万元和 28,850.01 万元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3.90% 、 15.14% 和 14.07% ,信用交易业务已成为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公司信用交易业务 主要面临的风险包括客户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违反监管规定风险 等。 在信用交易业务开展过程中,如客户由于维持担保比例或履约保障比例低于 警戒线且未能按约定追加担保物或采取履约保障措施、到期不能偿还信用交易资 金、市场交易出现极端情况等原因,信用交易客户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可能导致 本公司融出资金或证券出现损失。此外, 客户信用账户若被司法冻结,本公司也 可能面临无法及时收回债权的风险。 公司信用交易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利息净收入。在我国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 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利差可能逐步收窄,公司信用交易业务存在利润 水平下降的风险。 如果公司信用交易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将带来持续的资金需求,若公司不能及 时筹集相应的资金,将可能带来因流动性不足而无法满足客户需求所造成的业务 发展受限或客户流失等风险。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对于信用交易业务的监管持续加码,陆续修 订或出台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 资融券交易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 记结算业务办法( 2018 年修订)》等。监管部门对于信用交易业务监管政策的修 订以及加强对公司业务开展的监管有利于推动证券行业信用交易业务的健康有 序发展,也对证券公司的信用交易业务的风险识别、尽职调查、标的证券评估和 项目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满足信用交易业务监管要 求,或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因人为因素等违反监管规定,公司可能会受到警示、罚 款、责令整改甚至限制公司开展信用交易有关业务等处罚,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和财务状 况造成不利影响。 (七)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 2018 年以来 ,随着 A 股市场的深幅调整, 作为上市公司 股东主要融资渠道 之一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问题凸显,部分前期在股价高点参与业务的股 东, 受股价大幅下跌影 响,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担保物 市值急剧缩减 , 存量合约屡 屡触发 预警线。 同 时, 由于 融资工具和资金用途之间存在期限错配等问题,导致 部分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客户无法全额偿还本息,或质押股份无法减持还款 。 此外, 股票质押业务 风险频出也使市场预期恶化,违约平仓进一步对标的证券二级市场 股价 造成 压力, 形成恶性循环。 自 2 018 年中央 经济工作会议以来,资本市场改革步伐不断推进, 监管 政策 不断 完善 。 中共中央政治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央行等部门先后召开 会议,就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改善金融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以 及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提出明确要求。 2 019 年 1 月,沪深两市交 易所发布《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 , 就违约合约展期安排、 因解决合约违约而新增的交易等行为进一步放宽,优化股票质押制度安排,奠定 了存量 股票质押回购 风险化解的基础 ,保障市场稳健运行。证券业协会亦组织证 券行业发起设立“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系列资 产管理计划”,积极驰援民企、缓解 股权质押风险。 在监管部门的引导和推动下,证券行业强化业务风控准入,收缩股票质押回 购业务规模,专项化解股票质押存量风险的纾困基金持续推进落地。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数据, 2 019 年沪深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市场平仓日均规模整体呈现季 度递减的趋势,市场化原则运作下企业流动性风险不断缓释。 虽然在监管部门的引导和推动下,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已得到有效化解, 但大幅计提减值损失对证券行业的业绩增长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公司股票质押客户担保物主要是上市公司股票,其股票价格不仅受上市公司 财务状 况、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宏观经济环境、财政与货币政策、 国际资本市场环境、投资者的心理预期以及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公司质押 回购业务标的证券股价剧烈下跌,且客户未及时追加补足担保物,则公司可能面 临对相应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公司积极落实监管规定,收紧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额度,严把股票质押回购项 目准入关,从源头上减少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在此背景下,公司部分股票质押客 户新融资或延期的难度加大,公司可能面临交易对手未按照合同于约定日期履行 偿还本息的信用风险。如果公司股票质押 回购客户在合同到期无法使用自有资金 或新融资偿还本息,则公司可能面临无法全额收回本息导致股票质押回购出现实 质性损失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下股票质押式回购余额分别为 408,280.69 万元、 343,608.97 万元和 275,128.55 万元 。公司信用交易业务的开展 占用了公司 一定 的 资金 ,客户违约将对公司的偿债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增加公司 的流动性风险。 此外,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等部门陆续出台或修订了《证券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 2018 年修订)》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等 规定,针对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并采取措 施对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如果公司 未按照监管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的 内部制度,落实合规经营要求,公司可能会受到警示、罚款、责令整改甚至限制 公司开展股票质押业务等处罚,从而对公司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影响、经营业绩和 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八)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起步较晚, 2013 年 2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核准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资格的批复》(证监 许可 [2013]147 号), 核准本公司保荐机构资格。目前,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股票承销与保荐 业务、债券承销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和新三板业务。本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所 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未形成品牌和竞争优势的风险、监管政策变化的风险、二级 市场波动的风险、承销风险以及执业不当的风险等。 2018 年、 2019 年和 2020 年 ,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 12,996.38 万元、 20,822.60 万元和 27,024.60 万元 ,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90% 、 11.48% 和 13.18% 。在投资银行 业务竞争日 趋激烈的背景下,如果本公司不能加 大业务拓展力度,加强投资银行品牌建设,加快人才引进,可能导致公司在竞争 中处于不利地位,投资银行业务开发受限,甚至无法保持现有市场份额。 本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面临监管政策变化的风险。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 加强了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证券承销与保荐、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及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监管制度不断修订完 善,同时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3 月公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 引》,对投资银行类业务从承揽、立项、报送到发行上市、后续管理等各个阶 段 的内部控制要求进行了规范。监管政策的变化将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执行、管 理和内部控制产生影响,也可能会影响到客户储备、业务周期等。同时,公司投 资银行业务一般均会涉及监管部门的审批、注册或备案等,相关审批周期、程序 及结果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可能导致证券发行、并购重组等推迟、中止或终止 等情况。 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表现受到我国证券市场波动的影响,由于证券公司投 资银行业务的承销佣金收入往往根据其客户在证券市场上融资规模的一定比例 收取,因此投资银行业务的客户在证券市场的融资规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收入和 盈利高度相关。若 未来证券市场持续下跌或产生不利波动,可能导致投资银行业 务的客户数量减少或者在证券市场中的融资规模相应降低,进而导致本公司投资 银行业务收入的下滑。 公司在开展股票债券承销业务时面临承销风险,如出现发行失败、认购不足、 余额包销或发行人违约等情况可能对公司声誉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随着证 券发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公司加强销售定价能力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是降低承 销风险的关键因素,但不能排除不可抗力或风险管理能力不足造成的承销风险。 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面临执业不当的风险。公司作为证券发行的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新三 板业务主办券商和并购业务的财务顾问,在执业过程中可 能因为尽职调查、信息披露或持续督导工作不充分,发行人或者其他发行当事人 的欺诈或者不当行为,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 其他不当行为,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的,甚至需先 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从而可能对公司声誉以及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 响。 (九)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起步于 2012 年,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管理费收入和业 绩报酬收入。 2018 年、 2019 年和 2020 年 ,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部收入分 别为 1,0 49.51 万元、 2,765.95 万元和 3,686.48 万元 ,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72% 、 1.53% 和 1.80% 。 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及规模依赖于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业绩。本公司为客户设 定的资产管理产品可能由于市场波动、投资品种特有风险和投资决策等因素的影 响,导致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业绩无法达到投资者或者产品持有人的预期或者业 绩基准,将影响客户对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认可程度和忠诚度,从而对本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的规模和收入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投资者投资本公司资管产品产生 较大亏损,可能对公司的品牌及声誉造成负面影 响,甚至引发投资者诉讼。如果 资管产品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的情况,致使资产管理产品没有足够的现 金应对投资者赎回的要求,则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同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和信托公司等竞争对手纷纷大力发展资产管理业务,业务竞争日趋激烈,若本公 司不能在产品设计、市场推广、投资业绩、客户服务等方面保持竞争力,则可能 制约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此外,在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的背景下, 2018 年 4 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 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 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 “ 《指导意 见》 ” ),对资产管理行业的竞争格局和盈利模式带来了深刻影响。随后,中国证 监会发布多个资管细则,包括《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 39 号)《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 151 号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 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 31 号)等,要求存量资管产品进行 规范整改,过渡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按照最新 监管要求, 《资管新规》过渡 期延长至 2021 年 1 2 月 31 日 。 公司 于新规颁布之前设立的部分资产管理计划因 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需要进行规范整改。如果公司不能如期完成规范整改,可 能对公司资管业务规模及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 2 020 年 12 月 31 日 , 公司作为管理人存在认购财达证券稳达一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简称 “ 稳达一号 ” )、财达证券稳达三号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简 称 “ 稳达三号 ” )的次级 份额的情况, 且承诺 “ 若分配完优先级份额预期收 益后, 集合计划净值小于 1.00 ,则管理人追加次级资金至净值恢复到 1.00 ,以保证优先 资金的 安全 ” 。根据该合同条款,公司对于管理的资管产品因承担补偿义务所面 临 的最大风险敞口为公司自持次级份额净值与优先级份额之和。除前述信用增级 方式之外,公司于报告期各期末作为管理人不存在对持有人提供其他保本或最低 收益承诺的合同义务。 截至 2 020 年 12 月 31 日 , 稳达一号和稳达三号的资产净 值分别为 27,875.02 万元 和 30,803.03 万元 , 单位净值分别为 1.0727 元 和 1.0378 元 , 最大风险敞口分别为 26,283.21 万元 和 29,859.31 万元 。 在极端市场环境下, 公司存在因承诺补足相关条款安排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十)期货业务风险 公司的期货业务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 财达期货开 展。财达期货从事商品期货 经纪、金融期货经纪、资产管理业务(金融资产 除外 )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并 通过财达期货子公司财达投资开展基差交易、仓单服务和合作套保等风险管理业 务。 2018 年、 2019 年 和 2020 年 ,公司期货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 14,973.88 万元、 20,508.43 万元和 19,919.17 万元 ,占本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0.25% 、 11.31% 和 9.72% 。 由于证券公司对期货公司的控股整合以及各期货公司的加大投入,公司期货 业务将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一方面,市场竞争加剧有可能导致佣金费率下滑及 客户交易 规模下降,进而影响期货经纪业务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财达期货的 资产管理业务还处于发展初期,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因业务经 验、人才储备和管理水平等不相匹配导致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 此外,若财达期货子公司财达投资在开展基差交易、仓单服务和合作套保等 业务过程中未能做好流动性管理、交易对手管理,亦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交 易对手违约的情形,进而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十一)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18 年、 2019 年和 2020 年 ,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46,065.93 万元、 181,326.03 万元 和 2 04,978.96 万元 ,净利润分别为 7,367.49 万元、 60,924.61 万元和 53,200.64 万元 ,其中, 2 020 年 净利润同比下降 1 2.68% 。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证券经纪业务及投资银行业务产生的手续费及佣 金净收入、资金存放金融同业及信用交易业务产生的利息净收入,以及证券投资 业务产生的投资收益等。公司经营业绩与市场关联度高,受市场行情影响较大。 如果未来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市场低迷、交投萎缩等,则不能排除公司未来存在 业绩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 不超过 5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15.41% 发行价格 3.76元/股 发行市盈率 2 2.94 倍, 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 0 .16 元,按照本公司 2 020 年 度 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