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沪深300指数增强A : 关于中泰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
关于 中泰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 金指引 》 等 法律法规 及 《中泰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 监管 机构 备案, 中泰 证券( 上海 )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基 金管理人 ” )决定对旗下 中泰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 的 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并同步 对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进行 更新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 下: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相关规 定,对 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前言、释义、基金投资 、基金合同终止 等条款进行修改 , 并对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进行了 更新 。 基金合同 主要 修订 内容 对照表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 适当 的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 内容 自 2021 年 4 月 1 6 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站 ( https://www.ztzqzg.com/ ) 查阅 修订、 更新后的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服热线 400 - 821 - 0808 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管理 的各只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请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中泰 证券( 上海 )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 6 日 附件: 基金 合同 主要 修订 内容 对照表 修订 前 修订 后 前言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以下简称“《销 售 办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前言 八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 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释义 58 、 标的指数 ; 指 沪深 300 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6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其余 释义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59 、 标的指数 ; 指 沪深 300 指数 基本 情况 标的 指数 本 基金的 标的 指数为沪深 300 指 数 及为未来 可能 发生的变更 。 标的 指数 本 基金的 标的 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 。 基金 的 投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 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 资策 略 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 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 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 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标的 指数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沪深 300 指 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 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 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 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 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 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 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 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名 等),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沪深 300 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 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3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 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管理人 同步 对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到上述修 订 的内容进行 了 相应 修 订 与 更新。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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