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捷兴:迅捷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原标题:迅捷兴:迅捷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目录 (一)发行保荐书(2020 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2020 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 (六)律师工作报告 (七)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八)同意深圳市迅捷兴科技公开发行批复【2021】961 号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发 行 保 荐 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二〇二一年三月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1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 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2 目 录 声 明............................................................................................................................ 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三、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 4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 8 二、发行人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8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9 四、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 10 五、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财务专项核查情况 .............................................. 11 六、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发行人股东是否 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情况 .......................................................................... 12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 13 八、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3 九、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 23 第四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聘请第三方行为的专项核查意见 ............... 24 一、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 24 二、发行人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 .............................................................................................................. 24 附件一: ..................................................................................................................... 26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机构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民生证券”或“本保荐机 构”)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1、保荐代表人姓名 陈耀、肖晴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陈耀,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 2011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金轮股份 IPO 项目、云铝股份非公开发 行、金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景旺电子 IPO 项目、广东骏亚 IPO 项目、广东骏亚 重组、康华生物 IPO 项目,以及多家公司的尽职调查及前期辅导工作。 肖晴,保荐代表人,2012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景旺电子 IPO 项目、盛弘股份 IPO 项目、广东骏亚 IPO 项目、景旺电子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 债、景旺电子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等,以及多家公司的尽职调查及前期辅导 工作。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严适 其他项目组成员:张腾夫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东宝工业区第 G、H、I 栋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马卓 成立时间 2005 年 8 月 19 日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4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路设计;线路板及电子元器件的销售;国内贸易 (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是:电路设计;电子元器件的生产;线路板的生产。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股票的发行总量不超过 3,339 万股,占发行后股本不低 25%;本次 发行发行人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及板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三、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民生证券自查后确认: (一)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 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 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第一阶段: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管理及 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业管及质控部”)负责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核及管理,对 各业务部门经过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拟承接的项目进行立项登记及审核批准。 业管及质控部首先对项目正式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的立项审核 意见并下发给项目组;项目组对立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后,由业管及质控部 提请召开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会议,对正式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立项审核委员会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5 通过对保荐项目进行事前评估,对申请立项的项目做出基本评判,以保证项目的 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第二阶段:保荐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业管及质控部对项目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 跟踪和管理,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阶段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本保荐机构对保荐项目在 正式申报前进行内部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业务部门在申请 内核前,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 指定的至少 2 名非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项目复核小组,对全套内核申请文 件和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对项目材料制作质量进行评价。 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及工作底稿提交业管及质控 部审核。对于保荐项目,业管及质控部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报内核委员 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核办公室”)审核前,应按照公司制度要求进行内核前 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及时反馈项目组,项目组须对核查报告进行书面回复。业 管及质控部应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并出具明确验收意见;保荐项目内 核前全部履行问核程序,业管及质控部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问核工作,并形成 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 业管及质控部在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通过,并收到项目组对核查报 告的书面回复后,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 核会议讨论,与问核情况记录一并提交内核办公室申请内核。 内核办公室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经初审认为符合内核会议召开条件 的,负责组织内核委员召开内核会议。内核委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 调查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民生证券所有保荐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民生证券内核审查通过,并履 行公司审批程序后,方能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6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20 年 7 月 13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对深圳市迅捷兴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本次应参加内 核委员会会议的内核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7 人,实际参加人数为 7 人,达到规定人 数。 内核委员会成员对本项目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一致表决出具同意意 见,认为“迅捷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其证券申请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不存在重大的法律和 政策障碍,同意保荐迅捷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 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 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 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工作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 况,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十)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有关发行上市的议案 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 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事项的批 准与授权 2020 年 5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经核查上述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 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方式、议事程序及表决 方式等方面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其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经审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起止时 间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资格的民生证券担任保荐机构,符合 《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9 (四)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五)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 [2020]33391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 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 (六)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系由深圳市迅捷兴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7 月 22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发行 人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0300778785072F)。发行人是依法 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021 年 2 月 28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 字[2021]463 号《审计报告》,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深圳迅捷兴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 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021 年 2 月 28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 字[2021]3128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深圳迅捷兴按照《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 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10 (三)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 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两年内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 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四)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公安部门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 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 大违法行为。 根据公安部门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四、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申请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不超过 3,339.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不涉及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13,339.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11 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本总额的 25%。 (二)本次发行申请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的规定 1、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 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463 号 审计报告,2019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 38,808.28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3,524.43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3,413.25 万元;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 44,754.32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为 5,649.0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为 4,973.91 万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为 8,387.16 万元(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结合公司最近一次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 比公司估值情况,公司预计能够满足该项上市标准。 2、发行人不属于红筹企业,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五、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财务专项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 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的有关要求,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18 年-2020 年财务会计信息开展了全面核查工作,对发 行人报告期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重点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确 保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财务核查过程中,保荐机构采取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和执行函 证程序,获取并查阅主要客户、供应商工商登记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文件、 发行人银行账户流水、账簿明细及原始单据等文件,并综合运用抽样、分析性复 核、详细测试等措施对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了全面核查。经核查,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收入及盈利真实,不存在人为调节、 粉饰业绩等财务造假的情形。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12 六、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发行 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保荐机构通过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工商档案、股东工商档 案等资料,对发行人股东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深圳市吉顺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莘兴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出资均为其合伙人自有资 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 其资产,也不存在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定义的私募投 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发行人股东粤开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系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设 立的全资子公司,粤开资本已经办理了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管理人登记手 续,登记编号为 GC2600011702。 发行人股东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其股东出资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并非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 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也不存在担任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 共创缘合伙人均为高新投投资的员工,其出资均为其合伙人自有资金,并非 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 产,也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因此,共创缘不属于《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联讯宏泰为粤开资本的员工跟投平台,其出资均为其合伙人自有资金,并非 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 产,也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因此,联讯宏泰不属于《私募投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13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发行人股东惠州联讯德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华拓至远贰号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瑞宏凯银玖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私 募投资基金。保荐机构通过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检索备案情况等 手段核实该等股东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如下: (一)宏观经济及下游市场需求波动带来的风险 印制电路板是电子产品的关键电子互连件,其发展与下游行业联系密切,与 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相关性较大。宏观经济波动对 PCB 下游行业如工业控制、汽车 电子、医疗器械、通信设备、消费电子等行业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进而影响 PCB 行业的需求。 根据 Prismark 统计,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 年 PCB 行业经历寒冬,全球总 产值同比下降 14.7%;随着各国对金融危机的积极应对,各国政府陆续出台刺激 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全球经济逐步复苏,PCB 产值迅速恢复。 近年来,全球经济在低速增长中总体平稳,PCB 行业总产值各年间小幅波动。 2020 年初以来,新冠疫情的爆发及其防控措施对世界经济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 响,根据 2021 年 1 月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估计 2020 年全球 GDP 增长率为-3.5%。 我国已成为全球印制电路板的主要生产基地,国内印制电路板行业受宏观经 济环境变化的影响明显,若未来全球经济增速放缓或下滑,印制电路板行业发展 速度将放缓或陷入下滑,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营业收入增长产生负面影响。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14 下游行业领域需求的波动会对公司销售收入造成直接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①2018 年、2019 年,公司向安防电子领域客户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例分别为 27.26%和 25.19%。由于新冠疫情,公司安防电子领域客户 2020 年上 半年生产经营情况受到一定影响,向公司采购的订单需求有所下降,对公司销售 收入增长造成不利影响,2020 年上半年公司安防电子领域销售收入占比为 17.78%。随着国内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2020 年下半年,公司向安防电子领 域客户大华股份、海康威视等的线路板销售回升;②报告期内,公司向区块链业 务客户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91%、2.72%和 0%。由于受 区块链行业客户需求下降的影响,最近两年金额和占比呈迅速下降趋势,对公司 销售收入增长造成不利影响;③报告期内,公司向轨道交通领域客户销售收入占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56%、4.00%和 2.08%,受轨道交通领域客户 PCB 采购需求下降影响,最近一年收入金额和占比有所下降,对公司销售收入增 长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若下游行业需求波动导致客户 PCB 产品需求下降,且公司未能及时通 过调整客户和订单结构来有效应对,将会造成公司销售收入下降,对经营业绩产 生不良影响。 (二)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高,报告期直接材料占成本的比重 分别为 57.66%、55.60%和 57.13%。其中,主要原材料包括覆铜板、铜球、铜箔、 半固化片和金盐,报告期该五种原材料采购额之和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平均 为 65.46%,前述主要原材料受铜价、石油和黄金的价格影响较大。 2017 年至 2018 年上半年,铜、石油等大宗商品价格呈上涨趋势;2018 年下 半年以来,铜、石油等大宗商品价格呈下跌趋势,公司覆铜板、铜球、铜箔、半 固化片、油墨等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快速涨价趋势得到缓解,采购均价有所下降。 2020 年 4 月以来,国际铜价逐渐回升,至 12 月份达到报告期峰值,受此影响, 2020 年年末覆铜板市场价格开始上涨。 根据公司的测算,报告期内,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覆铜板、铜球、铜 箔、半固化片和金盐等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均价变动 5%,则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平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15 均影响幅度分别为 5.83%、0.85%、0.82%、1.60%及 1.21%,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 格变动对公司的利润总额的影响较大。 若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或 不能通过技术工艺创新抵消原材料成本上涨的压力,又或在价格下降时未能做好 存货管理,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 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第 203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信丰迅捷兴在报告期内享受 15%的优惠税 率。 报告期各期,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510.65 172.73 - 利润总额 6,298.47 3,971.20 3,417.80 税收优惠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 8.11% 4.35% - 如果未来公司及子公司不再享受国家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政策,或者国 家取消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致使公司税负上升,将会对公 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四)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公司根据客户的历史交易记录和销售规模,给予客户一定的货款结算周期。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9,146.86 万元、11,715.59 万元、 13,955.63 万元,公司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分别 5,095.17 万元、2,978.45 万元、 6,160.37 万元,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合计占各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7.19%、 59.98%、61.07%。 公司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例较大。未来随着公司经营 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和应收票据将随之增长。如果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突 然出现恶化,将会给公司带来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的风险。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16 (五)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和风险 新冠疫情在全球各地陆续扩散以来,各国相继采取了紧急应对措施,使得部 分区域交通受阻、人员返岗受限,工业行业出现原材料运输及产品交付延期、主 要经营企业复工率较低、下游订单减少或者推迟的情形,下游终端客户新产品发 布可能放缓或延后,对行业以及公司的持续增长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 在新冠疫情全球爆发、疫苗尚未投入市场的背景下,公司产品最终应用领域汽车 电子、消费电子以及工业控制需求可能出现下滑。Prismark 预计 2020 年全球 PCB 产值将出现下滑。 受新冠疫情影响,信丰迅捷兴生产基地 2020 年复工情况较往年延迟,深圳 迅捷兴于 1 月 30 日复工,但复工前期到岗率低,新冠疫情对公司 2020 年第一季 度影响较大。2019 年,公司产量为 30.92 万平方米,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84.75%, 而 2020 年第一季度公司产量、产能利用率仅分别为 5.54 万平方米、60.70%。随 着我国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公司二季度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目前新冠疫情在境外持续蔓延,且随着病毒的变异及季节的变化可能出现疫 情反复或加剧的情况,对于线路板行业的总体影响尚难以准确估计。未来,若新 冠疫情不能得到及时控制,或出现加剧的情形,下游终端应用市场需求未能快速 复苏,公司存在业务增长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六)市场竞争加剧且市场规模与行业龙头企业存在较大差距的风险 全球印刷线路板行业集中度不高,生产商众多,市场竞争充分。虽然目前 PCB 行业存在市场份额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发展趋势,但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仍将保 持较为分散的行业竞争格局。同时,随着下游应用领域竞争加剧、产品价格走低, PCB 产品也存在价格下降的风险。 根据 Prismark 预计,2019 年全球前十大 PCB 厂商收入合计为 218.86 亿美 元。公司所在的 PCB 样板和小批量板领域龙头企业兴森科技、崇达技术 2019 年 收入分别为 380,372.22 万元、372,745.08 万元。因此,与行业龙头企业相比, 公司在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伴随着国内 PCB 企业纷纷扩 产,未来市场竞争可能加剧,竞争对手可能利用其资金优势加大投入,如若生产 管理、技术水平以及产品质量不能持续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17 (七)技术风险 1、产品研发与工艺技术革新的风险 印制线路板生产企业需要持续进行研发及工艺改进,保持和提升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保障公司持续发展。对于生产样板的 PCB 企业来说,由于样板主要应用 于客户研发阶段的产品,技术要求高,同时样板企业平均订单面积更小,客户较 分散,不同客户的产品技术要求存在一定差异,对 PCB 样板企业提出了更高的技 术要求。 目前,国内少数 PCB 龙头企业,如深南电路、兴森科技、崇达技术等凭借产 品和技术优势,已率先布局应用于半导体领域的 IC 封装基板或半导体测试板领 域。公司专注于印制电路板样板、小批量板的制造,目前的产品涵盖了 HDI 板、 高频板、高速板、厚铜板、金属基板、挠性板、刚挠结合板等多种特殊工艺和特 殊基材产品,但在应用相对高端的 IC 封装基板和半导体测试板领域尚无布局, 公司存在技术研发压力较大的风险。 PCB 生产企业主要通过在生产实践中不断研发、积累,形成各自的核心技术。 考虑到未来市场变化、技术变革及公司自身研发过程存在的各种不可预见因素 等,未来公司若无法保持对新技术的吸收应用以及对新产品、新工艺的持续开发, 公司将面临产品研发与工艺技术落后的风险。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PCB 行业对生产科技属性要求极高,尤其是“样板”企业,不仅需要具备对 产品结构、制造工艺进行深入研究和创新开发的能力,以帮助客户快速完成新产 品开发、抢占市场先机,还需要具备满足客户优化产品的设计布局、提升产品稳 定性需求的能力。因此,PCB 企业必须拥有大量的高素质综合型人才。 综合型专业人才的培育往往需要经过大量的知识体系训练和长期的行业经 验积累,耗时较长。而 PCB 行业内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数量较多,竞争激烈,行 业内的人才流动频繁。若未来核心技术人员大面积流失,公司生产经营尤其是新 产品研发将受到较大的影响。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18 (八)贸易摩擦风险 公司产品部分外销,产品主要出口国或地区包括欧洲、美国等。报告期,公 司外销收入分别为 6,755.18 万元、6,156.34 万元及 5,597.73 万元。 2018 年 3 月以来,美国与中国的贸易摩擦不断,对原产于中国的多项电子 产品加征关税。如果因国际贸易摩擦而导致相关国家对我国 PCB 产品采取限制政 策、提高关税及采取其他方面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将会对我国 PCB 和下游电子 行业造成一定冲击,从而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九)环保相关的风险 印制电路板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报告期内,公 司的环保投入金额合计为 2,850.16 万元。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未来政府可能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措 施及提高环保标准,则公司的环保投入将会进一步增加,环保成本相应增大。同 时,公司不能完全排除由于管理疏忽或不可抗力导致环境事故的可能性,从而对 公司的声誉及盈利造成不利影响。 (十)存货规模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原材料、产成品、发出商品相应 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889.70 万元、2,739.33 万元 和 3,573.41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1.60%、11.18%和 10.85%。随着公 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存货账面价值相应增加,未来仍 有可能继续增加。随着市场价格的波动,公司存在发生存货跌价损失的风险。 (十一)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所属行业为国家鼓励出口类行业,因此出口货物享受增值税“免、抵、 退”税收优惠政策。2018 年 1 月-2018 年 4 月,公司出口产品的退税率为 17%;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 整至 16%;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适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19 用 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13%。 报告期,公司销售商品的征税率和出口退税率一致且同步下调,出口退税率 的变动不影响公司损益。如果未来在公司销售产品的征税率不变情况下,公司产 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将对公司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退税率下降对公司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出口退税率降低 1%对利润总额的影响额 62.46 62.58 66.19 利润总额 6,298.47 3,971.20 3,417.80 出口退税率降低 1%利润总额的变动幅度 0.99% 1.58% 1.94% 出口退税率降低 3%对利润总额的影响额 187.37 187.74 198.58 利润总额 6,298.47 3,971.20 3,417.80 出口退税率降低 3%利润总额的变动幅度 2.98% 4.73% 5.81% 注:出口退税率降低对利润总额的影响额计算基数为申请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 综上所述,最近一年,当征税率不变情况下出口退税率下调1%、3%对公司利 润总额分别影响0.99%、2.98%。 (十二)管理风险 1、规模扩张引发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尤其是后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产及 珠海基地的建设,公司的产销规模将快速扩张并同时在多个生产基地开展生产经 营。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在成本管理、交货稳定性等方面继续保持和提高,可能会 出现交货期延长、成本上升、产品稳定性下降等风险。另外,公司的资产规模和 经营规模的大幅提高,对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以及经营管理人 才都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如果公司在未来高速发展过程中不能稳定、高效地解决由规模扩张带来的管 理问题,公司的竞争盈利能力将被削弱,对生产经营以及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安全事故的风险 PCB 企业普遍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生产工序长、大型机器设备多、生产员工众 多的特点,存在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出现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公司存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20 在因安全管理疏忽或工作人员培训不到位导致的违规操作等原因带来的安全事 故的风险。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3、生产管理能力和快速响应的服务水平不能持续满足客户需求的风险 印制电路板根据均单面积进行分类可分为样板、小批量板和大批量板,差异 如下: 项目 样板 小批量板 大批量板 平均订单面积 5 平方米以下 5~50 平方米 50 平方米以上 订单量 订单数量多、产品种类 多 订单数量较多、产品种 类较多 订单数量少、产品种类 少 生产管理 管理要求高,生产柔性 化要求高 管理要求高,生产柔性 化要求高 大批量生产,生产柔性 化要求相对较低 交货期 一般 10 天以内 一般 10~20 天 一般 20 天以上 快速响应 快速响应要求高 快速响应要求较高 快速响应要求低 公司专注于印制电路板样板、小批量板的制造,产品和服务具有“多品种、 小批量、高层次、短交期”的特点,对公司柔性化生产管理能力和快速响应客户 需求的服务水平要求较高。 能否在短时间内处理多品种、小批量的订单,是衡量印制电路板样板、小批 量板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随着经营规模扩大、客户数量和产品种类增多,公 司在柔性化生产管理、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等方面需持续提升。若公司未能进一步 加强生产管理并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将对公司销售收入增长造成不利影响,从而 制约公司未来的发展。 (十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成功实施需要结合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 势、市场供求、产业政策和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 如果上述外部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募投项目在募集资金按期足额到位、项目 组织管理、厂房建设工期、生产设备安装调试、通线试产、量产达标以及市场开 发等方面存在不达预期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将新增年产 30 万平方米高多层印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21 制电路板和年产 18 万平方米 HDI 板的生产能力,合计 48 万平方米,而公司 2020 年度产能为 43.68 万平方米,产能增长幅度较大。若前述产品市场增速低于预期 或公司对相关市场开拓不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存在不能及时消化的风 险,可能会对项目投资回报和公司预期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将增加 26,193.26 万元,按照 公司目前的会计政策,项目达产后公司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2,538.37 万 元。若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难以实现,公司存在因固定资 产折旧费用大幅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4、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截至 2020 年末,公司股本为 10,00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3,339 万 股。由于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和股本总额将在短时间内大幅增长,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项目产生效益尚需一段时间。因此,本次发行 完成后,预计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将有一定幅度下降,存在短期内净资 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十四)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6.01%、28.18%和 29.55%,呈逐年上 升趋势。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受产品结构、订单结构、市场竞争、原材料采购价 格变动等多种因素影响,未来主营业务毛利率继续上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如果未来行业竞争加剧导致产品销售价格下降,而公司未能及时通过提升订 单和产品结构有效参与市场竞争;或者原材料价格上升,而公司未能有效控制产 品成本等情况发生,公司毛利率将存在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 不利影响。 (十五)公司对深南电路的销售收入不可持续增长甚至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深南电路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27%、6.42%和 5.83%,2020 年深南电路已成为公司的第三大客户。未来,若市 场竞争加剧、公司产品的品质或交期不符合客户要求或深南电路作为 PCB 生产商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22 自身业务变化导致 PCB 采购需求下降等情况发生,公司将面临对深南电路的销售 收入无法持续增长甚至下降的风险。 (十六)设备侵权诉讼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存在两起尚未了结的设备侵权诉讼。 2015 年至 2018 年,深圳迅捷兴向无锡影速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无 锡影速”)、江苏影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影速”)采购激光直 接成像设备及其配套软件用于生产。2018 年 1 月 25 日,天津芯硕精密机械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芯硕”)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影速、无锡影速、 深圳迅捷兴等公司及个人。天津芯硕认为上述公司及个人生产或购买的设备存在 侵害其软件著作权的情形。该案件案号为(2018)粤 03 民初 509 号,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对发行人的全部诉 讼请求。天津芯硕、江苏影速、无锡影速、李显杰和徐锦白不服一审判决,向最 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芯硕上诉涉及发行人的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使用侵权产 品、与其他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1,000 万元、支付上诉人律 师费及调查费等合理费用、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等。截至本招股说明书 签署之日,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2017 年,信丰迅捷兴向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昆山 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科技”)采购一条垂直连续电镀线用 于公司产品的生产。2021 年 3 月 12 日,昆山科比精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科比精工”)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威科技和信丰迅捷兴。科比精工认 为东威科技生产、销售和信丰迅捷兴使用的设备存在侵害其专利权的情形,科比 精工诉请信丰迅捷兴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产品,并与东威科技共同承担赔偿款 20.00 万元和案件诉讼费用。该案件案号为(2021)苏 05 民初 508 号,截至本 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诉讼正在审理中。若上述案件公司败诉,则 公司可能需要停止使用涉诉设备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 一定不利影响。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23 八、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发行人所处行业具有广阔发展空间,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发行人具备 技术研发优势、服务优势、产品结构优势和客户资源优势。同时,发行人制定了 可行的未来发展目标与规划以确保未来持续成长,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了 应对措施。若发行人未来发展与规划及风险应对措施能够顺利有效实施,发行人 将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九、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 场环境、主营业务、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及销售、主要客户及 供应商的构成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 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 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 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 保荐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24 第四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聘请第三方行为的 专项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作为迅捷兴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 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8]22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迅捷兴本次证券发行项目聘请第三方等 廉洁从业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中,民生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 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在本次证券发行中,发行人除聘请民生证券担任保荐机构,聘请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法律顾问,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担任审计和验资机构,聘请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资 产评估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 定。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25 (本页无正文,仅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耀 肖 晴 项目协办人: 严 适 内核负责人: 袁志和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杨卫东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杨卫东 总经理: 冯鹤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26 附件一: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令第 170 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作为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授权陈耀同志、肖晴同志 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工 作。 特此授权。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2-27 (本页无正文,仅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耀 肖 晴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2-1-1 目 录 审计报告 1 2018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表 6 2018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表附注 20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天职业字[2021]463 号 1 3-2-1-2 审计报告 天职业字[2021]463 号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迅捷兴”)财务报 表,包括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 负债表,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 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 深圳迅捷兴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 务状况,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 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 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深圳迅捷兴,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 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 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 见。 2 3-2-1-3 审计报告(续) 天职业字[2021]463 号 关键审计事项 该事项在审计中是如何应对的 1、收入确认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深 圳 迅 捷 兴 的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37,628.26 万 元 、 38,808.28 万 元 、 44,754.32 万元。公司销售给境内客户 的产品,将产品交付客户签收时确认销 售收入;公司与客户以供应商管理库存 (VMI)方式进行交易的产品,经客户领 用并核对后确认销售收入;公司销售给 境外客户的产品,在产品发出、完成出 口报关手续并取得报关单据后确认销售 收入。 考虑到营业收入金额作为深圳迅捷 兴关键的经营指标,产品的销售收入是 否计入恰当的会计期间可能存在潜在错 报,因此,我们将营业收入的确认作为 关键审计事项。 请参阅财务报表附注“三、重要会 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二十九)收入” 所述的会计政策、“六、合并财务报表项 目附注”之“(三十二)营业收入、营业 成本”。 我们针对收入确认所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包 括但不限于: (1)了解、评价和测试深圳迅捷兴销售和收 款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通过对管理层访谈了解收入确认政策, 检查主要客户合同相关条款,并分析评价实际执 行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适当,复核相关会计政策 是否一贯地运用; (3)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和了解主要客户或新 增客户的背景信息,如工商登记资料等,确认主 要客户与深圳迅捷兴及关联方是否存在潜在未识 别的关联方关系; (4)实地走访主要客户,以评价深圳迅捷兴 销售业务的真实性; (5)分析主要产品销售结构变动的合理性, 与历史同期、同行业毛利率对比,分析主要产品、 主要客户毛利率变动,复核销售收入的合理性; (6)结合应收账款审计,函证主要客户的销 售额,对未回函的客户执行替代测试; (7)抽取样本核对销售收入交易的相关单 据,如销售合同(订单)、送货单、签收单、报关 单、对账单和销售发票等,以核实已确认的销售 收入是否真实; (8)对比分析报关系统平台的数据,以核实 出口销售的真实性; (9)抽样选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销售 收入交易,核对至各模式下收入确认的支持性凭 证,以评价销售收入是否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3 3-2-1-4 审计报告(续) 天职业字[2021]463 号 关键审计事项 该事项在审计中是如何应对的 2、应收账款减值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 深圳迅捷兴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9,146.86 万 元 、 11,715.59 万 元 、 13,955.63 万元。由于应收账款账面价 值较大,坏账准备的评估涉及管理层的 重大会计估计及判断,因此,我们将应 收账款坏账准备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请参阅财务报表附注“三、重要会 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十二)应收账 款及(十四)应收款项(适用于 2018 年度)”所述的会计政策、“六、合并财 务报表项目附注”之“(三)应收账款”。 我们针对应收账款减值所实施的主要审计程 序包括但不限于: (1)了解、评价和测试深圳迅捷兴信用政策 及应收账款管理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 性; (2)分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会计政策的 合理性,复核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贯地运用; (3)获取坏账准备计提表,检查计提方法是 否按照坏账政策执行; (4)分析、计算资产负债表日坏账准备金额 与应收账款余额之间的比率,比较前期坏账准备 计提数和实际发生数,分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 提是否充分; (5)结合应收账款信用期,分析主要客户应 收账款规模的合理性,同时,对超出信用期的应 收账款了解合理原因,以识别是否存在影响深圳 迅捷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评估结果的情形。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 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深圳迅捷兴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 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计划进行清算、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 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深圳迅捷兴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 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 4 3-2-1-5 审计报告(续) 天职业字[2021]463 号 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 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 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 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 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 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 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发表意见。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 可能导致对深圳迅捷兴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 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 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 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深圳迅捷兴不 能持续经营。 (5)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 和事项。 (6)就深圳迅捷兴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 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 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能 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 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 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 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5 3-2-1-6 审计报告(续) 天职业字[2021]463 号 [此页无正文] 中国·北京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 3-2-1-21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报表附注 (除另有注明外,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历史沿革及改制情况 2005 年 8 月 3 日,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深圳市名称预核内字[2005]第 0695784 号(宝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马卓出资 3,000,000.00 元,刘东洋出资 400,000.00 元,王玉良出资 250,000.00 元,杨春光出资 200,000.00 元,赵强出资 150,000.00 元,李灿出 资 130,000.00 元,马颖出资 100,000.00 元,总计 4,230,000.00 元,共同货币出资组建深圳市 迅捷兴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上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经深圳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5 年 8 月 3 日出具“深天会验字[2005]第 035 号”《验资报告》审验。 公司设立各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列示如下: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马卓 3,000,000.00 70.92 刘东洋 400,000.00 9.46 王玉良 250,000.00 5.91 杨春光 200,000.00 4.73 赵强 150,000.00 3.55 李灿 130,000.00 3.07 马颖 100,000.00 2.36 合计 4,230,000.00 100.00 2007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王玉良分别将 100,000.00 元出资额 转让给张仁德、50,000.00 元出资额转让给余国坚。深圳市宝安区公证处为本次股权转让出具 “(2008)深宝证字第 1654 号”和“(2008)深宝证字 1653 号”公证书。 同时,公司同意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由人民币 4,230,000.00 元增加至人民币 4,480,000.00 元。其中:康怀出资人民币 200,000.00 元,余国坚出资人民币 50,000.00 元。以上注册资本及 实收资本经深圳铭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8 年 1 月 25 日出具“深铭审验字[2008]第 005 号”《验 资报告》审验。 股权转让及增资后各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列示如下: 21 3-2-1-22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马卓 3,000,000.00 66.96 刘东洋 400,000.00 8.93 杨春光 200,000.00 4.46 康怀 200,000.00 4.46 赵强 150,000.00 3.35 李灿 130,000.00 2.90 王玉良 100,000.00 2.23 张仁德 100,000.00 2.23 马颖 100,000.00 2.23 余国坚 100,000.00 2.23 合计 4,480,000.00 100.00 2009 年 10 月 13 日,由于公司股东刘东洋去世,根据龙川公证处公证的“(2009)龙证内 字第 498 号”,刘东洋所持有的公司 400,000.00 元出资额分别由其妻李雪梅和子女刘小颖、刘 晓清、刘奕俊、刘晓倩继承。 股权转让后各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列示如下: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马卓 3,000,000.00 66.96 李雪梅 240,000.00 5.36 杨春光 200,000.00 4.46 康怀 200,000.00 4.46 赵强 150,000.00 3.35 李灿 130,000.00 2.90 王玉良 100,000.00 2.23 张仁德 100,000.00 2.23 马颖 100,000.00 2.23 余国坚 100,000.00 2.23 刘小颖 40,000.00 0.89 刘晓清 40,000.00 0.89 刘奕俊 40,000.00 0.89 刘晓倩 40,000.00 0.89 合计 4,480,000.00 100.00 2010 年 1 月 16 日,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李雪梅将其持有 82,737.00 元出资额 分别转让给马卓 39,841.00 元、杨春光 10,724.00 元、康怀 10,724.00 元、王玉良 5,362.00 元、张仁德 5,362.00 元、马颖 5,362.00 元、余国坚 5,362.00 元;公司股东赵强将其持有 22 3-2-1-23 96,731.00 元出资额转让给马卓,李灿将其持有 24,286.00 元出资额转让给马卓。深圳市宝安 公证处为本次股权转让出具“(2010)深宝证字第 1825、1826、1827、1828、1829、1830、1831、 1832、1833 号”公证书。 股权转让后各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列示如下: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马卓 3,160,858.00 70.55 李雪梅 157,263.00 3.51 杨春光 210,724.00 4.70 康怀 210,724.00 4.70 李灿 105,714.00 2.36 王玉良 105,362.00 2.35 张仁德 105,362.00 2.35 马颖 105,362.00 2.35 余国坚 105,362.00 2.35 赵强 53,269.00 1.19 刘小颖 40,000.00 0.89 刘晓清 40,000.00 0.89 刘奕俊 40,000.00 0.89 刘晓倩 40,000.00 0.89 合计 4,480,000.00 100.00 2010 年 2 月 26 日,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520,000.00 元,各股 东按持股比例以货币资金出资。以上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经深圳中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于 2010 年 3 月 30 日出具“深中立验字[2010]第 026 号”《验资报告》验证。 本次增资后各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列示如下: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马卓 3,527,740.00 70.56 杨春光 235,180.00 4.71 康怀 235,180.00 4.71 李雪梅 175,510.00 3.51 李灿 117,980.00 2.36 王玉良 117,590.00 2.35 张仁德 117,590.00 2.35 马颖 117,590.00 2.35 余国坚 117,590.00 2.35 23 3-2-1-24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赵强 59,450.00 1.19 刘小颖 44,650.00 0.89 刘晓清 44,650.00 0.89 刘奕俊 44,650.00 0.89 刘晓倩 44,650.00 0.89 合计 5,000,000.00 100.00 2011 年 1 月 8 日,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康怀将其持有 33,630.00 元出资额分别 转让给马卓 9,515.00 元、赵强 1,280.00 元、王玉良 5,070.00 元、杨春光 5,070.00 元、马颖 2,535.00 元、李雪梅 7,620.00 元、李灿 2,540.00 元;公司股东张仁德将其持有 66,515.00 元 出资额转让给马卓;公司股东余国坚将其持有 66,515.00 元出资额转让给王玉良。深圳市宝安 区公证处为本次股权转让出具证书,证书号依次为“(2011)深宝证字第 1573、1571、1574、 1582、1585、1581、1586、1580、1583 号”。 股权转让后各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列示如下: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马卓 3,603,770.00 72.09 杨春光 240,250.00 4.82 康怀 201,550.00 4.03 王玉良 189,175.00 3.78 李雪梅 183,130.00 3.66 李灿 120,520.00 2.41 马颖 120,125.00 2.40 张仁德 51,075.00 1.02 余国坚 51,075.00 1.02 赵强 60,730.00 1.21 刘小颖 44,650.00 0.89 刘晓清 44,650.00 0.89 刘奕俊 44,650.00 0.89 刘晓倩 44,650.00 0.89 合计 5,000,000.00 100.00 2011 年 12 月 26 日,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康怀将 148,405.00 元出资额分别转 让给马卓 111,460.00 元、李雪梅 11,185.00 元、杨春光 7,430.00 元、赵强 1,880.00 元、李灿 3,725.00 元、王玉良 5,850.00 元、马颖 3,715.00 元、张仁德 1,580.00 元、余国坚 1,580.00 元。深圳市宝安区公证处为本次股权转让出具证书,证书号依次为“(2011)深宝证字第 20081、 20082、20083、20084、20085、20086、20087、20088、20089 号”。 24 3-2-1-25 股权转让后各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列示如下: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马卓 3,715,230.00 74.31 杨春光 247,680.00 4.96 王玉良 195,025.00 3.91 李雪梅 194,315.00 3.89 李灿 124,245.00 2.48 马颖 123,840.00 2.48 张仁德 52,655.00 1.05 余国坚 52,655.00 1.05 赵强 62,610.00 1.25 康怀 53,145.00 1.06 刘小颖 44,650.00 0.89 刘晓清 44,650.00 0.89 刘奕俊 44,650.00 0.89 刘晓倩 44,650.00 0.89 合计 5,000,000.00 100.00 2013 年 4 月 13 日,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赵强将其持有 62,610.00 元出资额分别 转让给马卓 49,055.00 元、李雪梅 4,925.00 元、康怀 700.00 元、杨春光 3,265.00 元、李灿 1,640.00 元、马颖 1,635.00 元、张仁德 695.00 元、余国坚 695.00 元;公司股东王玉良将其 持有 112,050.00 元出资额分别转让给马卓 87,785.00 元、李雪梅 8,810.00 元、康怀 1,255.00 元、杨春光 5,850.00 元、李灿 2,935.00 元、马颖 2,925.00 元、张仁德 1,245.00 元、余国坚 1,245.00 元。深圳市宝安区公证处为本次股权转让出具证书,证书号依次为“(2013)深宝证 字第 6543、6544、6545、6546、6547、6548、6549、6550、6551、6552、6553、6554、6555、 6556、6557、6558 号”。 股权转让后各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列示如下: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马卓 3,852,070.00 77.05 杨春光 256,795.00 5.14 王玉良 82,975.00 1.66 李雪梅 208,050.00 4.16 李灿 128,820.00 2.58 马颖 128,400.00 2.57 张仁德 54,595.00 1.09 余国坚 54,595.00 1.09 25 3-2-1-26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康怀 55,100.00 1.10 刘小颖 44,650.00 0.89 刘晓清 44,650.00 0.89 刘奕俊 44,650.00 0.89 刘晓倩 44,650.00 0.89 合计 5,000,000.00 100.00 2013 年 11 月 18 日,根据公司股东决议,公司股东余国坚将其持有 54,595.00 元出资额分 别转让给马卓 44,065.00 元、李雪梅 3,915.00 元、康怀 630.00 元、杨春光 2,940.00 元、王玉 良 950.00 元、马颖 1,470.00 元、张仁德 625.00 元;公司股东李灿其持有 128,820.00 元出资 额分别转让给马卓 103,995.00 元、李雪梅 9,230.00 元、康怀 1,485.00 元、杨春光 6,930.00 元、王玉良 2,240.00 元、马颖 3,465.00 元、张仁德 1,475.00 元;公司股东刘小颖将其持有 54,595.00 元出资额分别转让给马卓 36,045.00 元、李雪梅 3,200.00 元、康怀 515.00 元、杨 春光 2,405.00 元、王玉良 775.00 元、马颖 1,200.00 元、张仁德 510.00 元。深圳市宝安区公 证处为本次股权转让出具证书,证书号依次为“(2013)深宝证字第 18365、18366、18367、18368、 18369、18370、18371、18372、18373、18374、18375、18376、18377、18378、18379、18380、 18381、18382、18383、18384、18385 号”。 股权转让后各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列示如下: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马卓 4,036,175.00 80.73 杨春光 269,070.00 5.39 李雪梅 224,395.00 4.49 马颖 134,535.00 2.69 王玉良 86,940.00 1.74 张仁德 57,205.00 1.14 康怀 57,730.00 1.15 刘晓清 44,650.00 0.89 刘奕俊 44,650.00 0.89 刘晓倩 44,650.00 0.89 合计 5,000,000.00 100.00 2016 年 3 月 15 日,根据公司股东决议,公司股东马卓将其持有 250,000.00 元出资额转让 给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吉顺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权转让后各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列示如下: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26 3-2-1-27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马卓 3,786,175.00 75.73 杨春光 269,070.00 5.39 深圳市吉顺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0,000.00 5.00 李雪梅 224,395.00 4.49 马颖 134,535.00 2.69 王玉良 86,940.00 1.74 张仁德 57,205.00 1.14 康怀 57,730.00 1.15 刘晓清 44,650.00 0.89 刘奕俊 44,650.00 0.89 刘晓倩 44,650.00 0.89 合计 5,000,000.00 100.00 2016 年 7 月 5 日,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整体变更为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000,000.00 元,以上验资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7 月 5 日出具“天职业字[2016]13582 号”《验资报告》审验。 本次股改后各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列示如下: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马卓 36,347,280.00 75.73 杨春光 2,583,072.00 5.39 深圳市吉顺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00,000.00 5.00 李雪梅 2,154,192.00 4.49 马颖 1,291,536.00 2.69 王玉良 834,624.00 1.74 康怀 554,208.00 1.15 张仁德 549,168.00 1.14 刘晓清 428,640.00 0.89 刘奕俊 428,640.00 0.89 刘晓倩 428,640.00 0.89 合计 48,000,000.00 100.00 2016 年 12 月 26 日,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增加股本金额 3,426,113.00 元,每股 认购价格 5.84 元,分别由联讯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认购 3,391,863 股、惠州联讯宏泰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认购 34,250 股。以上增资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分别出具“天职业字[2017]1225 号”、“天职业字[2017]14983 号”验资报告审验。 27 3-2-1-28 本次增资后各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列示如下: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马卓 36,347,280.00 70.68 联讯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3,391,863.00 6.6 杨春光 2,583,072.00 5.02 深圳市吉顺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00,000.00 4.67 李雪梅 2,154,192.00 4.19 马颖 1,291,536.00 2.51 王玉良 834,624.00 1.62 康怀 554,208.00 1.08 张仁德 549,168.00 1.07 刘晓清 428,640.00 0.83 刘奕俊 428,640.00 0.83 刘晓倩 428,640.00 0.83 惠州联讯宏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250.00 0.07 合计 51,426,113.00 100.00 2017 年 4 月 28 日,根据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增资扩股协议,本公司增加股本金额 5,142,046.00 元,每股认购价格 5.83 元。分别由深圳市华拓至远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以货币资金认购公司本次新增股本 2,571,023 股、珠海横琴瑞宏凯银玖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 限合伙)以货币资金认购公司本次新增股本 2,571,023 股。本次增资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职业字[2017]14983 号”验资报告审验。 本次增资后各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列示如下: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马卓 36,347,280.00 64.24 联讯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3,391,863.00 5.99 杨春光 2,583,072.00 4.57 深圳市华拓至远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571,023.00 4.55 珠海横琴瑞宏凯银玖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2,571,023.00 4.55 深圳市吉顺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00,000.00 4.24 李雪梅 2,154,192.00 3.81 马颖 1,291,536.00 2.28 王玉良 834,624.00 1.48 康怀 554,208.00 0.98 张仁德 549,168.00 0.97 28 3-2-1-29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刘晓清 428,640.00 0.76 刘奕俊 428,640.00 0.76 刘晓倩 428,640.00 0.76 惠州联讯宏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250.00 0.06 合计 56,568,159.00 100.00 2017 年 7 月 28 日,根据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增资扩股协议,本公司增加股本金额 2,571,264.00 元,每股认购价格 5.83 元。由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货币资金认购公司本次新增股本 2,571,264 股。本次增资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职业字[2017]18217 号”验资报告审验。 本次增资后各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列示如下: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马卓 36,347,280.00 61.46 联讯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3,391,863.00 5.74 杨春光 2,583,072.00 4.37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71,264.00 4.35 深圳市华拓至远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571,023.00 4.35 珠海横琴瑞宏凯银玖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2,571,023.00 4.35 深圳市吉顺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00,000.00 4.06 李雪梅 2,154,192.00 3.64 马颖 1,291,536.00 2.18 王玉良 834,624.00 1.41 康怀 554,208.00 0.94 张仁德 549,168.00 0.93 刘晓清 428,640.00 0.72 刘奕俊 428,640.00 0.72 刘晓倩 428,640.00 0.72 惠州联讯宏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250.00 0.06 合计 59,139,423.00 100.00 2018 年 5 月 2 日,根据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增资扩股协议,本公司增加股本金额 8,049,533.00 元,每股认购价格 6.09 元。分别由惠州联讯德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货币资金认购公司本次新增股本 4,928,285 股、惠州联讯宏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 币资金认购公司本次新增股本 657,105 股、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认购公 司本次新增股本 1,971,314 股、深圳市共创缘投资咨询企业(普通合伙)以货币资金认购公司 本次新增股本 492,829 股。本次增资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职业 29 3-2-1-30 字[2018]19355 号”验资报告审验。 本次增资后各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列示如下: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马卓 36,347,280.00 54.10 惠州联讯德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28,285.00 7.33 联讯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3,391,863.00 5.05 杨春光 2,583,072.00 3.84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71,264.00 3.83 深圳市华拓至远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571,023.00 3.83 珠海横琴瑞宏凯银玖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2,571,023.00 3.83 深圳市吉顺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00,000.00 3.57 李雪梅 2,154,192.00 3.21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971,314.00 2.93 马颖 1,291,536.00 1.92 王玉良 834,624.00 1.24 惠州联讯宏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91,355.00 1.03 康怀 554,208.00 0.82 张仁德 549,168.00 0.82 深圳市共创缘投资咨询企业(普通合伙) 492,829.00 0.73 刘晓清 428,640.00 0.64 刘奕俊 428,640.00 0.64 刘晓倩 428,640.00 0.64 合计 67,188,956.00 100.00 2018 年 8 月 28 日,根据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增资扩股协议,本公司增加股本金额 657,105.00 元,每股认购价格 6.09 元。由张成勋以货币资金认购公司本次新增股本 657,105 股。本次增资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职业字[2018]20792 号”验 资报告审验。 本次增资后各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列示如下: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马卓 36,347,280.00 53.57 惠州联讯德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28,285.00 7.26 联讯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3,391,863.00 5.00 杨春光 2,583,072.00 3.81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71,264.00 3.79 30 3-2-1-31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深圳市华拓至远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571,023.00 3.79 珠海横琴瑞宏凯银玖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2,571,023.00 3.79 深圳市吉顺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00,000.00 3.54 李雪梅 2,154,192.00 3.17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971,314.00 2.91 马颖 1,291,536.00 1.90 王玉良 834,624.00 1.23 惠州联讯宏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91,355.00 1.02 张成勋 657,105.00 0.97 康怀 554,208.00 0.82 张仁德 549,168.00 0.81 深圳市共创缘投资咨询企业(普通合伙) 492,829.00 0.73 刘晓清 428,640.00 0.63 刘奕俊 428,640.00 0.63 刘晓倩 428,640.00 0.63 合计 67,846,061.00 100.00 2018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一致同意通过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将资本公积中的 32,153,939.00 元转增股本,转增后公司股本由 67,846,061 股增至 100,000,000 股。 本次转增股本后各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列示如下: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马卓 53,573,100.00 53.57 惠州联讯德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263,900.00 7.26 联讯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4,999,400.00 5.00 杨春光 3,807,200.00 3.81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789,900.00 3.79 深圳市华拓至远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3,789,500.00 3.79 珠海横琴瑞宏凯银玖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3,789,500.00 3.79 深圳市吉顺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37,400.00 3.54 李雪梅 3,175,100.00 3.17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905,600.00 2.91 马颖 1,903,600.00 1.90 王玉良 1,230,200.00 1.23 31 3-2-1-32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惠州联讯宏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19,000.00 1.02 张成勋 968,500.00 0.97 康怀 816,900.00 0.82 张仁德 809,400.00 0.81 深圳市共创缘投资咨询企业(普通合伙) 726,400.00 0.73 刘晓清 631,800.00 0.63 刘奕俊 631,800.00 0.63 刘晓倩 631,800.00 0.63 合计 100,000,000.00 100.00 2019 年 8 月 22 日,马卓将其持有公司 2,000,000 股以每股 3 元价格转让给深圳市莘兴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股本变更后各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列示如下: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马卓 51,573,100.00 51.57 惠州联讯德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263,900.00 7.26 联讯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4,999,400.00 5.00 杨春光 3,807,200.00 3.81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789,900.00 3.79 深圳市华拓至远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3,789,500.00 3.79 珠海横琴瑞宏凯银玖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3,789,500.00 3.79 深圳市吉顺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37,400.00 3.54 李雪梅 3,175,100.00 3.17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905,600.00 2.91 深圳市莘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0,000.00 2.00 马颖 1,903,600.00 1.90 王玉良 1,230,200.00 1.23 惠州联讯宏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19,000.00 1.02 张成勋 968,500.00 0.97 康怀 816,900.00 0.82 张仁德 809,400.00 0.81 深圳市共创缘投资咨询企业(普通合伙) 726,400.00 0.73 刘晓清 631,800.00 0.63 刘奕俊 631,800.00 0.63 32 3-2-1-33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刘晓倩 631,800.00 0.63 合计 100,000,000.00 100.00 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85072F。 (二)经营范围 电路设计;线路板及电子元器件的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 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电子元器件的生产;线路板的生产。 (三)主要产品及提供的劳务 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 (四)业务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以公司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有关规定,并基于以下所述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编制。 (二)持续经营 公司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不存在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及其他影响事项。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基于上述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已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 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此外,本财务报表参照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 33 3-2-1-34 般规定》(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第 15 号文(2014 年修订)”)以及《关于上市公司执行新企 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计部函〔2018〕453 号)的列报和披露要求。 (二)会计期间和经营周期 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从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 (三)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四)记账基础及计量原则 本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在能保 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重置成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