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添利混合A :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修订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35 十、基金信息披露 ...................................................................................................................36 十一、基金费用 .......................................................................................................................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4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2 十五、禁止行为 .......................................................................................................................4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6 十七、违约责任 .......................................................................................................................4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5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50 二十、其他事项 .......................................................................................................................51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 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 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江添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江 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更新与复核的要求,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号世纪汇一 座 27层 4-3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法定代表人:周纯 成立时间:2014年 9月 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4]871号 注册资本:2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4-4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 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4-5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 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 行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次级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须在 AA(含 AA) 以上,相关资信评级机构须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投资同业存单的 4-6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2)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限 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4-7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③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4-8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4-9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1)、(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4-10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单。一方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送对方,对方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 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 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 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 4-11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 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4-12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 4-13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 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 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 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而致使其未按照上述约定向基金托管 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对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的托管人职责,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 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 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4-14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4-15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4-16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 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 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4-17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4-18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4-19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原件,该文件 中应含有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 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要及时电话确 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后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 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 2 个工作小时。由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4-20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确认电话。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 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 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 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 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以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 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4-21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 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 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前 1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 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4-22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任,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 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 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期货 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 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 4-23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和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日 12:00之前有足够的 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的资金结算。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 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发生超 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日上午 12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 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 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 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4、交易记录、资金、证券、期货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 4-24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 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 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期货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期货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 日交易结束后证券、期货账户中证券、期货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 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并确认资 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前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 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25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 述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 日 15:00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 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 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对于未准时划付 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 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4-26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4-27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4-28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评估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 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评估国债期货合约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 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29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9)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4-30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过 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 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4-31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4-32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完全 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 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中期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4-33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发生需要更新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相互协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及 时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更新、复核和公告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复核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财务会计 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 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4-34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红利再 投资的,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A类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 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35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 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 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 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 4-36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 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等《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基金披露信息事项,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相关信息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 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4-37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4-38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结算费用、基金的银行 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等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以及其他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 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4-39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 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 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 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 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4-40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月 30日和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 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 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 4-41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至少 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4-42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 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 (7)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4-43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 4-44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 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45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 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4-46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4-47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4-48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另 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 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 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 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 4-49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 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4-50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需要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 理。 4-51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年月日 4-52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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